經濟法基本原則研討論文

時間:2022-11-22 1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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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本原則研討論文

一、經濟法的基本定位

探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賴于對經濟法的正確定位。定位經濟法的主要難題在于如何認識和處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尤其是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

縱向觀之,在法制發展史上,經濟法是適應經濟的社會化發展的客觀需要,為彌補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對社會經濟關系調整之“不足”和“失靈”,沖破公、私法的界限,應運而生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經濟法與民法是一種“互補”關系。

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代,橫向經濟關系極為發達;由于國家固守其“夜警”角色而對經濟生活采取“不干預”政策,縱向經濟關系極其萎縮。不妨把這種橫盛縱衰的商品經濟稱之為平面型的商品經濟。這種平面型商品經濟要求的主要是保障當事人自由、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和法律調整;而主旨功能正合這一要求的民法,遂順理成章地成為這一時期調整經濟關系的幾乎唯一大法。但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社會化,壟斷、外部不經濟、信息偏在、公共產品、市場調節的盲目性等問題嚴重窒息經濟活力,并且危及國民經濟的穩定、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頻頻爆發的經濟危機即為其極端表現形式。在此危機存亡之秋,國家不得不伸出其“有形之手”,對經濟生活進行自覺的協調與參與;縱向經濟關系隨之發展并發達起來,并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內生因素。這種縱橫經濟關系共盛共榮且彼此交融的商品經濟,可稱為立體型的商品經濟,即現代市場經濟。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雖然與現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軌跡殊異但卻殊途同歸,二者屬高度社會化的商品經濟,因此具有廣泛的共性。

在這種立體型商品經濟的條件下,民法依法調整著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以自由和自主為原則精神的那部分商品交易關系,即大部分橫向經濟關系。對于縱向經濟關系和國家自覺運用價值規律進行參與和協調的那部分橫向經濟關系,由于滲入了權力、等級、命令等因素,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私法原則遂告“失靈”;行政法囿于其“命令服從”的公法本性,也難以調整這種公、私交融的經濟關系。以公、私法融合為主要特征的經濟法、勞動法等新興法律部門監危受命,應運而生。可見,經濟法自產生伊始,就不是要“替代”民法而統轄整個經濟關系,而只是要彌補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之不足,并為恢復和維護其正常、有效的作用而營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和秩序空間。另一方面,民法的基礎性調整也給經濟法有效發揮作用提供了微觀基礎。二者互為補充,相輔相成,乃精妙配合的“褡襠”關系。

橫向觀之,經濟法與民法等部門法組成了一國的法律體系,作為一個系統作用于社會經濟關系。作為系統組成部分的各部門法之間絕不是相互孤立的,更不是根本沖突的,而是有機關聯、內在協調統一的。這是系統論的一般觀點。從這一角度可以說,經濟法與民法是一種共生共存關系。

民法站在社會個體的角度,保證每個市場主體自由、自主地進行經濟活動,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以求個體利益最大化。只有當當事人的行為觸犯社會整體利益時,民法才從外部進行一種形式上的禁止。但是,對超出微觀交易秩序以外的競爭秩序和再分配秩序以及部分特殊的交易秩序(如政府經濟合同關系的維護,民法則力所不逮。這也是自由資本主義時代,壟斷、不正當競爭、社會分配不公等問題得以產生并嚴重存在的原因之一。經濟法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首位,從外部協調和內部規制兩個方面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平衡協調社會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競爭秩序和再分配秩序,以達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社會整體利益并非外在于社會個體利益的異端,而是各別個體利益的合理存在前提和界限。可見,經濟法與民法是從不同角度,按不同分工,相輔相成,內在協調地作用于同一社會經濟關系系統的;它們負有的共同使命是解決現代市場經濟的幾大基本矛盾,即社會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矛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矛盾、經濟民主與經濟中的矛盾以及效率與公平的矛盾等。由此觀之,經濟法與民法是共生共存、協同作戰的“戰友”關系,而非有些人認為的水火不容、此生彼滅關系的認識,我們可以對經濟法作一基本定位: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它與民法等法律部門協調發展,協同作用,耦合于對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運動之中。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述要

經濟法是典型的、自覺的社會責任本位法,它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維護競爭秩序、協調社會再分配等,將本行為納入社會經濟的總體目標和運行秩序之中的法,以使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效率與公平、經濟民主與集中在社會整體這一宏觀層次上達到統一。因此而需確立以下經濟法基本原則:平衡協調原則、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轉(一)平衡協調原則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即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平衡其相互利益關系,以引導、促進或強制個體目標和行為運行在社會整體發展目標和運行秩序的軌道之上,從而達到經濟總量的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同時,通過對利益主體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權義分配,以達實質上的利益平衡和社會公正。

平衡協調原則貫徹于經濟法的整個體系之中。在宏觀調控法律制度中,預算基本平衡原則、信貸基本平衡原則、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原則、產業關系協調原則等,即平衡協調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競爭法律制度實質上是通過反對壟斷和限制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以平衡各部分主體的利益,協調競爭秩序,從而恢復和發揚經濟民主和經濟自由。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要旨則在于,國家法律通過在權利分配的天平上向消費者一方傾斜,以平衡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在實力上的懸殊差異,從而趨近實質平等。又如,通過累進稅率制等一系列稅收法律制度,可以平衡個人收入中的畸高畸低,達到一定的社會個人分配公正。即使是微觀的經濟組織法律制度,平衡協調原則也滲透其中。如通過平衡企業所有者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和平衡協調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義分配,既保證企業行為不脫離所有者的約束軌道,使企業的目標函數符合所有者的效用目標函數;又保證企業擁有不受個別所有者直接干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表現是:

1.平等競爭。公平的競爭應當是平等的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營造并維護一個平等、公平、統一、有序的外部競爭環境,使各市場競爭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稅改以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稅負明顯高于外商投資企業,這使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帶著“先天性不足”去參加市場競爭的,正如讓殘疾人去參加正常人運動會一樣,顯然是非公平的競爭。

平等競爭的環境主要通過稅法制度和產業政策法律制度等來實現。如公平稅負、統一稅率;又如競爭性行業或領域的“進入壁壘”的打破等。我國逐步統一稅率,對外商實行國民待遇即其努力之一。同時,在我國特殊的情況下,還必須通過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起完善有力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解決競爭性國有企業歷史上背負的沉重社會負擔,使其與其他企業一樣輕裝上陣,平等競爭。

2.自由競爭和正當競爭。公平的競爭必須是自由和正當的。經濟法主要通過兩方面的作用來達此目的:一是消極反對和禁止。即通過反對壟斷和限制競爭,恢復和維護充分的自由競爭;通過反對不正當競爭,以使競爭合理、正當和適度。這些作用都是被動的、間接的。二是積極引導和促進。即國家在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的決策、設計和實施中,必須時時、處處從有利于自由、正當的競爭出發。比如,在一些自然壟斷行業,以國家壟斷取代私人壟斷,以避免個別私人獨把經濟命脈而不利自由競爭;又如,國家通過諸如中小企業促進法之類的制度,有意識地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弱的競爭主體,狀大其競爭實力,以維持競爭主體的多元化,確保競爭的自由和正當。這些作用是主動的、直接的。

(三)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也是經濟法的核心原則之一。

所謂“責”,不但包括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義務(職責),而且包括社會化的責任:“權”指權利(力):“利”指利益,主要指物質利益,但也包括一些非物質利益(如獲得榮譽稱號、晉升職位等)。所謂責權利相統一,是指在經濟法調整的每一具體社會經濟并系中,各經濟法方體的義務(職責)、權利(力)和利益內在相聯,不允許有責無權、有責無利或有權無責、有利無責;應當責字當先,以責定權,以責定利,責到權到,責到利生。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也是貫穿經濟法體系整體和始終的。經濟管理機關和企業、企業的所有者與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以及(政府)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等經濟法主體,在各種經濟法律關系中,都必須責、權、利一致,不允許有純粹的義務主體,也不允許有純粹的權利主體。

在公有社會,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在國有資產投資運營與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和其他國有主體作為國有所有權代表,不必然自動具有象私人老板那樣的約束企業,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原始動力;因此,或者經常進行非人格化的資本行為(如直接的行政性干預),或者疏于行使所有者職能;變形了的或者弱化了的所有者約束導致國有企業效率低下和大量國有資產流失。鑒于此,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之一是重塑一個象私人老板一樣盡心盡力進行人格化資本行為的具體的國家所有權代表。這就需要以法律法規形式,對各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及其他國有主體的責、權、利加以明確;同時,也必須使國有企業及其經營者的責、權、利相統一。這樣,就在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代表與國有企業的經營者的關系中,植入了一種直接的利益驅動機制和硬性的法律約束機制;使得所有者代表有責任也有動力和意愿去象私人老板一樣行使所有者約束職能,以保障國有企業的行為符合所有者的利益目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使國有企業擁有排他性產權而具有相對獨立性,能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同時,也使企業經營者在利益驅動下和所有者約束下,能夠自學自覺、主動地謀取企業利潤最大化。

上述平衡協調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和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分別主要從主體間利益關系的角度、經濟秩序的角度和主體特性的角度,來考察經濟法的本質。鑒此,它們從不同角度、不同方面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因而是內在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