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無形資產攤銷模式與運用
時間:2022-11-15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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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線法
直線法又稱平均年限法,是將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均衡地分配于每一會計期間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無形資產年攤銷額=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于掌握。缺點是就符合會計的客觀性原則和配比原則的要求而言,不夠理想。對穩定性強的無形資產,如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適合采用這種攤銷方法。
例1:2010年1月,甲公司以銀行存款12000000元購入一項土地使用權(不考慮相關稅費)。該土地使用權年限為20年。
該土地使用權每月攤銷額=12000000÷20÷12=50000(元)
二、產量法
產量法是指按無形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所提供的產量為基礎來計算應攤銷額的一種方法。它是以每單位產量耗費的無形資產價值相等為前提的。其計算公式如下:
每單位產量攤銷額=
每期無期資產攤銷額=每單位產量攤銷額×該期實際完成產量
如果無形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所提供的工作量可以采用產品的生產產量或工作時數等進行確定,則適合使用這種攤銷方法。
例2:2010年4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協議,依據協議,甲公司取得一項特許權,即可以使用乙公司的配方生產某產品10000件,特許權的取得成本為4800000元。4月份,甲公司使用該配方實際生產產品100件;5月份,甲公司使用該配方實際生產產品120件。
本例中,特許權有特定產量限制,并且每個月的產品產量不一致,所以適合采用產量法進行攤銷。
每單位產量攤銷額=4800000÷10000=480(元)
4月份攤銷額=480×100=48000(元)
5月份攤銷額=480×120=57600(元)
三、加速攤銷法
加速攤銷法是相對于每年攤銷額相等的勻速直線攤銷法而言的,是無形資產在使用的前期多計攤銷,后期少計攤銷,攤銷額逐年遞減的一種攤銷方法。采用加速攤銷法,目的是使無形資產成本在估計使用年限內加快得到補償。加速攤銷方法有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1、余額遞減法
余額遞減法是在前期不考慮無形資產預計殘值的前提下,根據每期期初無形資產的成本減去累計攤銷后的金額和若干倍的直線法攤銷率計算無形資產攤銷額的一種方法。下面以雙倍余額遞減法為例予以說明,其計算公式如下:
年攤銷率=
年攤銷額=年初無形資產賬面凈值×年攤銷率
其中,無形資產賬面凈值=無形資產成本-累計攤銷額。在雙倍余額遞減法下,無形資產在后期的賬面凈值可能會低于其殘值,因此,應在攤銷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無形資產成本減去累計攤銷額再扣除預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是將無形資產的成本減去預計殘值后的金額乘以逐年遞減的攤銷率計算每年攤銷額的一種方法。攤銷率的分子代表無形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其計算公式如下:
年攤銷率=×100%
或者表示為:
年攤銷率=×100%
年攤銷額=(無形資產成本-預計殘值)×年攤銷率
對于與知識、技術、產品更新聯系比較緊密的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采用加速攤銷法較之采用直線攤銷法有更多的優點。具體表現在:首先,加速攤銷法更符合配比原則,這類無形資產使用前期,由于明顯處于壟斷和獨占地位,可以給企業帶來較高的收益。但是隨著新技術的不斷出現以及模擬、仿制技術水平的提高,壟斷地位會逐漸喪失,所帶來的收益也會逐年減少。根據配比原則,對此類無形資產宜采用加速攤銷方法。其次,加速攤銷法更符合穩健性原則。采用加速攤銷法,使得無形資產的前期攤銷得多,后期攤銷得少,如果無形資產被提前淘汰,剩余無形資產的成本也較少,因而風險較小。
例3:甲公司從外單位購入一項實用專利技術用于產品的生產,取得成本為6100000元,估計使用壽命為5年,根據目前活躍市場上得到的信息,該實用專利技術預計殘值為100000元。
專利這類
的無形資產科技含量比較高,但隨著科技進步的不斷發展,其更新換代的速度也比較快,越是前期使用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顯;而越是臨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險也越大。因此,采用加速攤銷法對其進行攤銷比較合理。
第一種:余額遞減法攤銷:
年攤銷率=2÷5×100%=40%
第一年攤銷額=6100000×40%=2440000(元)
第二年攤銷額=(6100000-2440000)×40%=1464000(元)
第三年攤銷額=(6100000-2440000-1468000)×40%=878400(元)
第四年攤銷額=(6100000-2440000-1468000-880800-100000)÷2=608800(元)
第五年攤銷額=(6100000-2440000-1468000-880800-100000)÷2=608800(元)
第二種:年數總和法攤銷:
第一年攤銷額=(6100000-100000)×5/(1+2+3+4+5)=2000000(元)
第二年攤銷額=(6100000-100000)×4/(1+2+3+4+5)=1600000(元)
第三年攤銷額=(6100000-100000)×3/(1+2+3+4+5)=1200000(元)
第四年攤銷額=(6100000-100000)×2/(1+2+3+4+5)=800000(元)
第五年攤銷額=(6100000-100000)×1/(1+2+3+4+5)=400000(元)
四、拋物線法
拋物線法是將無形資產的成本減去預計殘值后的金額乘以一個分數(即攤銷率)計算每年攤銷額的一種方法,這個分數在攤銷年限的中間年度(如果攤銷年限是奇數,中間年度是一年;如果攤銷年限是偶數,中間年度是二年)最大,在攤銷年限的第一年至中間年度之間呈上升趨勢,在攤銷年限的中間年度至最后一年之間呈下降趨勢,如果將這個分數在坐標中描述,呈拋物線形狀,依此分數計算出的每年攤銷額在坐標中也呈拋物線形狀(見圖1),因此稱拋物線法。
其計算公式如下:
假設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為n年,則第i(i=1,2,3……n)年攤銷率的計算公式為:第i(i=1,2,3……n)年的攤銷額=(無形資產成本—預計殘值)×第i年攤銷率
在這里,攤銷率滿足兩個條件:第一,1,以保證無形資產各年攤銷率的和等于1,即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在攤銷期限內攤銷完畢;第二,在攤銷年限的第一年至中間年度之間呈上升趨勢,在攤銷年限的中間年度至最后一年之間呈下降趨勢,即呈拋物線形狀。
拋物線法主要是依據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并針對那些為企業帶來的收入呈拋物線形態的無形資產設計的。配比原則是會計核算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要求企業根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收入的多少相應地以一部分費用與之相配比,而對于無形資產來講,其與收入相配比的費用體現為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因此,當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的收入呈拋物線形態時,其費用即攤銷額也應呈拋物線形態。
品牌就屬于這類無形資產中的一種。一般來講,品牌在初創時期,為企業帶來的收入是比較小的,因為在這一時期人們對它知之甚少,認可程度也不會很高。隨著企業對該品牌進行宣傳和對品牌產品不斷完善,人們會增強對該品牌的了解和信賴,從而使品牌為企業帶來的收入逐漸增加,直至達到最高峰。但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這種銷售高峰不可能永久持續,相同產品的其他品牌會適時介入,與其進行競爭,導致該品牌為企業帶來的收入出現遞減的趨勢。
下面舉一實例予以說明拋物線法的具體運用。
例4:宏達公司擁有某一品牌,其實際成本為630000元,無預計殘值,攤銷年限為6年,其在使用期間為企業帶來的收入呈拋物線形狀。采用拋物線法計算的每年攤銷額如下:
通過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無形資產的成本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全部攤銷完畢,并且各期的攤銷額呈拋物線趨勢。
以上方法是無形資產攤銷的基本方法,在實際運用時,企業應該根據無形資產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合適的攤銷方法進行合理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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