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適用問題探究論文
時間:2022-07-17 0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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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會計法》修正案,并于20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會計法》和修訂前的《會計法》相比,作了較大力度的修改,探究其法律意義,我們認為摘要: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會計工作中潛在的新問題也明顯地暴露出來,不同部門、地區普遍存在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有些行為的性質十分嚴重,其主要表現為摘要:
第一,一些單位受利益驅動,在會計數據上做文章,造成假賬泛濫、會計信息失真;
第二,部分單位負責人為粉飾政績、謀取個人或小集團利益,以“重視”會計工作為名,違法干預會計工作,授意、指使或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數據,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會計人員作為單位普通職工履行會計業務監督職責,缺乏必要的社會環境,由此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受到打擊報復的情況時有發生,所以,有些會計人員對違法行為知情不報,放棄職守;此外,會計基礎工作不扎實,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新問題也比較突出。
鑒于以上新問題,原《會計法》的規范內容已經難以適應形勢變化和國家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要求,客觀上需要修改和完善。此次《會計法》的修改充實了會計核算和會計記賬基本制度和規則,明確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會計資料真實、完整負有的法律責任,加強了對會計人員的資格管理,強化了對會計工作的制約和監督,加大了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修改的《會計法》是我國建國以來,非凡是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會計工作經驗和會計理論探究成果的集中體現,它的實施,無疑為規范會計行為、明確會計責任、加強會計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必將對解決當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新問題發揮重大功能。
然而,結合現實情況,在細致地探究了新修改的《會計法》之后,我們認為新法的有些內容,在涉及具心得計工作時,其規范性、強制性可能會進入法律適用的“灰色區域”,進而影響到會計法實施的結果,并和立法預期有一定差距,如下是我們對相關新問題的調查和分析。
一、有關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法律界定
《會計法》在總則第一條將“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規定。一般而言,會計資料的真實是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所取得的會計原始資料真實、在核算中所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真實、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真實。其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活動所提供的原始資料真實、應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及通過以上各方面工作來保證會計核算結果的真實。
從《會計法》規定看,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但就會計工作實踐而言,由于會計工作的專業分工,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難于深入經濟活動各個方面,不可能了解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如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員收受各種“回扣”,而將發貨票價格提高,造成原始憑證中價格不真實,對此強調會計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不免有“客觀歸罪”之嫌,顯失公允。另外,會計工作受行業規則影響,各行業都有不同的核算標準,同行業內部不同部門的核算標準也不盡相同,同時,會計人員由于業務水平、判定能力、實際經驗的差別,也會產生不同的核算結構,由此判定會計人員提供資料不真實,也屬不當。
對以上新問題,我們認為《會計法》的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建議國務院及所屬部、委根據《會計法》的原則,在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對“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作出具體規范,明確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條件、程序、標準等。
二、有關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定摘要:“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摘要:“單位責任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摘要:“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以上規定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主體地位,具有明顯的積極意義,單位負責人再也不能以“不懂會計業務”或“不了解情況”為借口規避法律責任。不過上述規定在適用上會碰到一個現實新問題——單位負責人定位混亂,如企業在經理、廠長下設置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一般大專院校由副校長或校長助理管理會計工作。
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擁有“自然控制權”其中包括對會計信息系統的控制和操作權。尋求經濟利益最大化,財務總監為履行多重職責,會有意或無意地操縱會計數據,以使各種契約的實際執行出現有利于自己的結果,由于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是企業會計工作的實際全權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干預其職務行為。這樣就形成了法律責任主體和責任行為實施主體實際混同,往往造成法律責任差位適用,真正的責任人規避了法律制裁,違法行為自然屢禁不止,會計法規范目的也就難以實現。
依據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任命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是企業內部授權行為,它不能對抗法律和善意第三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任何情況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要對本單位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承擔“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但是在處理實務時,新問題往往不是如此簡單。因為,法律的終極目標不是處罰責任人,而是指導人們公正、合理地實施行為;另一方面,法律不應為追求“理想規范”造就“空中樓閣”,而應該根據客觀實際制定行為準則。現實情況是摘要:目前大多數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其工作重點在處理外部經濟關系上,而對內部的會計工作往往不夠重視,或疏于管理或流于形式,而《會計法》相關規范不夠細化。為此,我們建議由財政部擬定《實施細則》,具體明確以下事項摘要:
第一,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按《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尚未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限期設置總會計師。對全國重點高等學校也需設置總會計師,由國家教育部協同財政部逐步實施,對高等院校由副校長或校長助理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應當予以禁止;
第二,一般企業不能設置總會計師,而設置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的,應對財務總監或財務經理的法律地位、功能、任職條件、權限、責任等作出規定;
第三,由部門或地方主管機關對各單位法定代表人定期進行會計法律、法規、財政政策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的學習和培訓,并將這一制度法定化;
第四,完善監督檢查和舉報機制,對違反會計法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教育、整改為主,懲罰為輔,規定、執行適當的救濟方法。
另外,《會計法》對所有企業部門、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具有普遍約束力,然而不同單位的管理、領導體制設置不同,如國有企業實行“廠長(全權)負責制”,但高等院校不實行“校長負責制”,而實行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制,在這種領導體制下,校長主要職責是具體組織、實施黨委作出的決策。假如機械地執行現行《會計法》的規定,校長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就要對黨委的違法決定或工作失誤直接承擔法律責任,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會計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的。為解決這一新問題,我們建議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和《會計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明確責任主體和職責范圍,把法律責任落實到實處。
三、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的完善
《會計法》中除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外,還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作了規定。從單位負責人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之間對于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看,單位負責人是會計工作的領導者、管理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是會計工作執行者、被管理者,在責任分配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負責人直接對社會負責,這種管理體制存在一定的弊端。
在我國現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下,企業會計人員都是本企業直接聘任的,其人事關系、經濟關系都依附于該企業,而會計人員監督的對象是本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單位領導人,基于自身利益,會計人員往往不得不按領導的意圖違反原則處理會計事務,否則就可能“下崗”或受到打擊報復,有人描述這種現象為摘要:“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所以會計人員依法發揮監督功能經常流于空談。
探究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下產生諸多新問題的根源,我們認為摘要:聘任制的會計人員雖然絕大多數希望按照《會計法》的要求完成本職工作,但在目前的管理體制下,領導的指示,包括不合法的指示,一般被“優先”執行,會計人員的監督功能難以實現,只有改變管理體制才能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頑癥”標本兼治。為此,我們建議采用多元化管理體制,具體內容是摘要: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由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產權歸全民所有,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家行政撥款,其財政預算資金使用開支科目明確,收支兩條線,有關財務會計的規章制度健全、嚴密,會計工作可以納入國家統一的行政管理范圍,易于會計人員委派制的貫徹實施。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實行“公正會計服務制”,即有法律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公司以協議的形式,由會計師事務所內的注冊會計師擔任公司總會計師和會計主管,獨立履行會計職責。3.其他私營企業、合伙企業等由于各種條件差異較大,不適宜強制采用“委派制”或“服務制”,可維持目前實行的會計人員聘任制度,但應加大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
對于以上建議需要說明的是摘要:首先,會計人員管理體制采用多元化管理模式在部分單位試行中不乏成功范例,加之借鑒國外相關法律制度,改變單一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不僅是必要的,在現有條件下也是完全可以實現的。其次,實行會計人員多元化管理體制,必須作到“立法先行”,具體辦法方案摘要:一是修改《會計法》,增加相關規定;二是由全國人大作出專門決定;三是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另外,以法律形式確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不宜采用各部、委頒布部門規章的方式,因為這會造成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的局面,由此產生新的新問題和矛盾。再次,確立多元化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可以分階段、有步驟地進行,先在基礎條件較好的單位和地區試行,后加推廣,先推薦采用,后強制實施,最終建立務實、科學、規范的管理體制。
四、有關減少會計信息失真的策略
1.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現
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會計信息已成為重要資源,經濟決策和管理對會計信息的依靠性日益增強,然而會計信息失真的情況較為普遍,有些部門反映出來的新問題還相當嚴重,其表現是摘要:會計憑證反映經濟業務不實;會計賬簿記錄不實;會計報告、報表失真;會計分類、加工整理方法不規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等。
在會計信息失真的各種表現中,以會計憑證反映失實最為嚴重,有些單位利用虛假發票、以少開多、改變品名和數量,造成發票的記載和事實相背離,直接影響了最終形成的會計信息。這種失真具有極大的隱蔽性,是目前會計核算過程中最難以治愈的“頑癥”。由于會計憑證失真,假賬簿、假報表、假利潤(或虧損)大量出現。
2.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目前,我國的國有企業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起現代化管理機制,經常受到來自上級主管部門的干預和制約。根據南京大學會計學系提供的有關會計信息失真原因調查報告,有68.6%被調查的企業領導認為主管部門領導不切實際給企業下達指標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在行政干預目前狀況下,企業往往利用會計利潤確認和計量方法存在的可選擇性,故意不恰當地運用計算指標,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形成人為地操縱利潤,致使會計信息失真。
在企業購并、重組活動中,規則上的缺陷也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之一。按照現行的企業重組規則,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時,答應實施資產剝離。但是,企業資產剝離會從根本上動搖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基礎,使信息使用者無從了解企業的真實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企業可以通過對劣質資產、不良債務、潛在虧損等實施剝離“手術”,將虧損大戶變為盈利企業,借助資產剝離和關聯交易引入投資收益,實際是利潤空轉,結果加大了凈利潤和現金流量的差距,形成會計信息失真。
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實施會計監督的有效手段,相關財政法規也明確規定了單位要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但在實際中,相當一部分單位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不重視,表現為一些單位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意義、功能缺乏熟悉,不按規定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有些單位雖然建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組織形式,但沒有明確的職責和控制辦法,不能發揮應有功能;還有些單位設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為了應付有關部門檢查,并不實際實行。
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失職,是會計信息失真的一個外在原因。《會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摘要:“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但這些部門往往只注重本職業務績效,而忽略或放棄行政監督職責。如有的稅務機關只征繳稅款,不檢查賬務,甚至直接向企業交底;只要完稅、補稅,就可以不進行檢查。人民銀行的監督形同虛設,由于人民銀行不直接對企業開展業務,而是通過授權各種商業銀行間接地進行監督,事實上,商業銀行為滿足企業提供“服務”的要求,往往默認企業會計失真現象,放棄監督職責。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會計制度主要社會監督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甚至和企業串通造假也大有人在。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計,在2001年有110家會計師事務所和600多名注冊會計師違法受到各種處理。
3.有關解決會計信息失真新問題的策略
不論何種原因引起的會計信息失真,都會干擾國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經濟決策的作出,造成社會對會計信息的“信用危機”,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其實,有關這一點,大家都早已達成共識,無需贅述,在此我們只強調以下兩點摘要:首先,會計信息失真對企業自身的危害。有的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經濟效益較差,為達到考核指標或能夠享受政策待遇,便通過人為調節,編造假賬,虛增利潤,而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盈利的,就要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為此企業不得不以減少其資產抵償稅負,這無異于飲鳩止渴,愈加陷入惡性循環的深淵,最終只有破產。其次,會計信息失真對企業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危害。由于信息不對稱性和不法操縱,以及社會中介機構不規范操作,加之廣大的投資者、債權人不具備對虛假會計信息進行識別的足夠能力,企業會計信息失真構成的“黑洞”,吞噬著投資者、債權人的財產。因此,根除和減少會計信息失真已成為貫徹實施《會計法》的當務之急,為此,根據我們的調查和分析,提出以下解決策略摘要:
第一,從源頭抓起,杜絕單位負責人的違法行為。從有關資料反映,單位會計信息失真大多和單位負責人有直接關系,有一些表現為單位負責人過失產生,有一些就是在單位負責人慫恿、指使下造成的,所以必須從單位負責人人手解決會計信息失真新問題。對此我們認為摘要:一是要提高單位負責人政策法律水平,具有現代法律意識,能夠正確熟悉個人、小集體和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具體辦法是將對單位負責人的考評制度化、規范化;二是主管部門和各單位負責人簽訂“行政合同”,約定單位負責人保證會計信息真實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行政合同”有利于增強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意識和便于主管機關進行監督。三是作出硬性規定,要求單位負責人把握相應的會計業務知識,對會計資料形式、形成以及會計信息的使用、等有合乎法律要求的正確理解。
第二,采用現代化手段,消除會計信息失真現象。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社會已進入了電子化時代。我國政府也大力推行“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的開展,各單位的業務往來將通過“網絡”快速、便利地完成,其中會計信息也被電子代碼完整、真實地記錄下來。為了保證電子數據不被刪改,無論“電子商務”還是“電子政務”,電子數據交換并不是在數據交換雙方直接進行的,而是通過國家“認證中心”完成的,因此,各單位通過網絡進行的業務活動同時,就在國家登記認證機關進行了“備案”必要時,稅務、審計、統計等有關行政機關可以不通過被監管單位直接調取相關會計資料和信息,由此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現象。
第三,完善會計信息監管體系。從現實情況看,行業主管單位、審計部門以及其他行政職能機關,對單位會計信息均有監管權,但在監管過程中,非凡是對企業單位的會計信息監管,效果甚微,有些地區、部門甚至監管失控,這其中,會計信息監管體系存在缺陷是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加強對監管機關的管理,在制度上完善監管體系。具體辦法是摘要:由法規規定或由國務院指定會計信息監管主管單位,統一領導和加強會計信息監管工作,要求其他相關機關既各司其責,又相互配合、協調;在新的監管體系中,既賦予監管機關排除干擾,依法獨立監管權力,又要明確監管機關對會計信息失真麻木、放任等“不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法建立有力度、高效率的會計信息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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