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基金公司手續費會計核算論文
時間:2022-08-14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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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基金公司會計核算落后于基金公司發展的需要。本文結合新會計準則對基金銷售手續費的核算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基金;手續費;核算;問題
截至2007年底,我國國內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發展至59家,發行基金369只,基金資產規模達到了3.28萬億元,基金管理費收入在280億元左右,基金持股占A股市場流通市值比例達到30%左右,基金持有人總戶數5694萬戶,基金業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正日益擴大。伴隨著基金行業的快速發展,其相關的會計政策、財稅政策出現一定的滯后性,由于缺少統一的規范,使得各基金公司按照各自的理解進行處理,從而導致各基金公司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可比性不強,稅收流失嚴重,不利于市場秩序的規范管理。其中,基金銷售手續費的核算問題就是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據測算2004年各基金公司新發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近10億元,而存量基金申購、贖回時發生的手續費金額更大,
一、基金公司銷售手續費的會計問題
基金銷售手續費是指交易時由代銷機構向投資人收取,由投資人直接承擔,歸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所有,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時發生的認購費、申購費及贖回費。在基金銷售過程中,一方面基金公司為向客戶提供服務收取手續費,某些情況下,還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特定基金投資人減免銷售手續費;另一方面,由于基金公司難以廣泛設立自己的銷售網絡,絕大部分基金銷售委托銀行、券商或專業基金銷售公司等代銷機構進行。因此,基金公司不僅要向代銷機構支付基金交易時直接向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還要將基金管理費收入與代銷機構進行分成,作為代銷機構獲得的尾隨傭金。基于對基金銷售環節業務流程的分析,發現基金銷售手續費核算的主要會計問題有:
(一)銷售手續費收入的確認問題
基金公司一方面向客戶收取交易手續費,另一方面需要向代銷機構支付手續費。基金公司在確認銷售手續費收入時,是按照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扣減支付的手續費確認收入,還是按照收取手續費的全額確認收入。不同的會計處理不僅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還可能扭曲經營業績,甚至嚴重影響稅收征管。
(二)銷售手續費減免的會計處理問題
對特定基金投資人減免手續費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減免;二是先收后返。對于直接減免手續費的處理方式,相當于商業折扣,不影響其入賬金額的確定。對于先收后返手續費的處理方式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按實際收到金額確認收入,返還時作費用處理;另一是按銷售折扣處理,直接沖減收入。顯然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影響企業業績的評價、影響稅收的征納。
(三)尾隨傭金的會計處理問題
尾隨傭金是指基金公司將基金管理費收入分成給代銷機構的部分。對這部分費用的管理,因現實中缺少對基金公司與代銷機構之間統一的要求和規范,所以,在會計處理上存在很大的隨意性。
二、基金公司銷售手續費的會計處理
(一)銷售手續費收入的確認
1.會計處理方法
從理論上講,基金銷售手續費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凈額法和總額法。
(1)凈額法。即基金公司將對客戶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總額,減去屬于代銷機構應收取的費用部分(對代銷機構應得部分作代收代付處理),剩余部分記入基金公司收入。
基金公司收入=客戶的手續費收入總額-代銷機構的費用
這種方法的理論依據是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更好地反映經濟交易的實質。銷售手續費實質上是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投資者存在著三方的法律關系,在代銷方式中,手續費收入是由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所有并分享,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銷機構)的過程。基金公司支付手續費資金給代銷機構,只是因為有清算便利而進行的代收代付,不應列為基金公司成本。另外,在很多情況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個打包的資金,客戶資料根本無從拿到,客戶還是代銷機構的客戶。可見代銷機構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務客戶,一方抓客戶資源,一方管理資金,各司其職,是“合作伙伴”關系,而不僅僅是“”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更應根據各自份額分別確認收入。
采用這種方法在實務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是代銷機構難以提供正規發票,使得基金公司費用確認出現隨意性,難以進行監督,造成偷稅漏稅。
(2)總額法。即基金公司將收取的手續費總額確認為收入,將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部分作為費用核算。
基金公司手續費收入=客戶的手續費收入總額
這種方法的理論依據是《財務報告條例》。《財務報告條例》規定:財務報表項目應當以總額列報,資產和負債、收入和費用不能相互抵消。
這種方法的現實依據是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續費收入作為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應該全額記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銷機構是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在稅收上由于營業稅是流轉稅,無論基金公司還是代銷機構均應繳納營業稅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2.收費模式
開放式基金的收費模式,主要有前端收費模式和后端收費模式。前端收費模式是指在認(申)購基金份額時就支付認(申)購費用的付費模式。后端收費模式是指在認(申)購基金份額時暫不收費,在贖回基金時才支付認(申)購費用的收費模式,認(申)購費率隨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為零。基金后端收費時,在申購協議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年限內各年份贖回的申購費率,一般申購費率隨持有年份增加而遞減直至為零。
后端申購費的計算基數為本次要贖回的基金份額在當初購買時所需的申購金額,后端申購費用的具體計算公式為:后端申購費用=贖回份額×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對應的后端申購費率。如果投資者持有期滿以后贖回,那么投資者將不在支付后端認購費,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墊付的發行費用將全部由基金管理公司全部負擔。
前端收費模式是先收費后管理,后端收費模式是先管理后收費。后端收費下,投資者可先觀察投資成果再付費,且費率隨著基金持有期的增加而逐漸降低,更易于被投資者接受,可以起到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的作用,也有利于促進基金的銷售。對于投資者而言,前端和后端收費模式的交易費用收取方式,投資者購買基金的本身并無不同,因而選擇不同收費模式購買的基金所享有的權益是相同的。一般而言,發行時的代銷協議中會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應向委托銷售渠道支付相應的費用,銷售費用的結算根據基金管理公司單獨設立的注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TA”)清算,支付的具體金額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和各個銷售渠道簽訂的銷售協議來支付。例如在基金認購期間,支付給代銷機構的費用,按照通過該銷售渠道購買基金的投資者所支付的認購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代銷機構。但是,投資者采用后端收費模式時,基金管理公司在認(申)購基金時沒有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用,而代銷協議所規定發行費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墊付。所以,不同收費模式下會計處理不同。
3.不同收費模式下的會計處理
(1)前端收費模式
當前基金公司銷售手續費究竟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確認收入,在實務操作中沒有形成統一的做法。這使得各基金公司根據自身的主觀判斷對這一相同業務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甚至沒有合適的會計科目反映和披露該項成本支出。
筆者認為手續費的核算應當遵守《財務報告條例》編制的原則要求,即財務報表項目應當以總額列報。資產和負債、收入和費用不能相互抵消。采納“總額法”核算方法,將對客戶收取的基金申(認)購費,全額記入基金公司收入,支付代銷機構應收取的費用部分作為費用支出,并索取正規票據。按照收支分開的設計理念,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客觀完整。(2)后端收費模式
投資者采用后端收費模式時,基金管理公司在認(申)購基金時沒有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用,而代銷協議所規定發行費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墊付。基金公司先行墊付的這部分費用由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第一,對后端收費模式,從簡單核算和保證稅收收入的角度,解決方案是基金公司當期計入費用,日后收回時再確認收入并繳納相應流轉稅、所得稅,這種極端穩健的做法雖然會導致當期稅收的減少,但在以后年度會補回。第二,在投資者選擇后端收費模式后,基金管理公司墊付的后端費用支出記入“預付賬款”,其理由在于客戶贖回基金的時間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收益無法事先合理預期。發行基金支付發行費時:借記“預付賬款”,貸記“銀行存款”;每年收到后端手續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付賬款”,年末經評估確認不能收回部分: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預付賬款”;持有期滿后如果收到的手續費大于“預付收款”余額時,多余部分記入收入,并交納相應的稅金。筆者認為基金公司會計信息的提供主要應滿足投資者決策需要,從這一根本目的出發,前一種會計處理方法更能夠體現基金公司經營業績和正確計算基金凈值。
(二)銷售手續費減免的會計處理
對于先收后返方式手續費的處理可以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實際收到金額確認收入,返還時作費用處理;另一是按銷售折扣處理,直接沖減收入。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的依據是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就應確認收入,返還時作為費用,并且要對方提供發票才能計入費用,否則就只能稅后列支。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的依據,認為:只要在交易時達成了協議,并且是合法合規的,則先收后返時,應將返還作為正常銷售折扣,直接沖減收入。兩種方法各有優缺點,選擇哪一種方法作為統一的會計處理方法,應取決于會計信息的服務對象和會計的目標,基金會計的對外信息主要是為基金的投資者決策服務,因此,決策相關性是衡量兩種方法優劣的分水嶺。
筆者認為,可以比照對電信業銷售折讓的處理方法,對符合條件的特定投資人,且在交易時達成了合法協議并經披露的,則在返還時就應該作為基金公司正常的銷售折扣,允許作為核算收入時的直接抵減,即允許其在稅前扣除。為慎重起見,可要求返還時必須提供與交易付款時相同的收款人及銀行信息。
(三)尾隨傭金
尾隨傭金是指基金公司將基金管理費收入分成給代銷機構的部分。這部分費用基金公司如何列支,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難以取得有效的憑證。建議對管理費收入分成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的,則根據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各自取得的分成部分分別確認管理費收入、中間業務收入,據以進行有關的會計、稅務處理。無明確約定的,全部確認為基金公司的收入,發生管理費收入分享時,也即意味著基金公司為營銷而增加的費用,應允許基金公司作為正常的銷售費用予以列支,在一定比例限額內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限額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三、對策建議
第一,基金銷售手續費的財稅處理關系到基金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關系到基金公司的營業稅、所得稅乃至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處理,關系到基金業的市場環境。明確相應的政策,規范其行為勢在必行。
第二,加強基金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披露的主要內容有:分成收入的確定依據及金額,銷售手續費的減免依據及金額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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