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減值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6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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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于新舊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減值處理的重要差異,本文已經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歸納與總結,并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了必要的分析。
關鍵詞:會計準則資產減值市場經濟公允價值
Abstract:Regardingnewoldaccountantinthecriterionaboutthepropertydepreciationprocessingimportantdifference,thisarticlehasalreadycarriedonamorecomprehensiveinductionandthesummary,andthereasonwhichproducestothedifferencehascarriedontheessentialanalysis.
Keywords:AccountantcriterionPropertydepreciationMarketeconomyFairandjustvalue
新的會計準則是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為了進一步適應國際化的需求而制定出臺的。它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具有我國特色的會計規范體系,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逐步趨同與和諧統一。同時,新的會計準則對現行的1997年~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準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鑒于原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資產減值的諸項規定中存在不夠嚴謹之處,從而在企業會計實務中易被企業用來操縱利潤。我國于2006年2月15日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資產減值》,內容上于國際上接軌,制度上封死了上市公司企圖操縱盈余的通道,為信息使用者提供與決策相關的有用信息,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踐的一大進步。新準則的資產減值部分引入大量全新理論體系,實踐操作性比較強,增加信息可靠性。
資產減值的會計思想萌發于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誕生了沿用至今的借貸復式簿記,當時的會計實務當中出現了資產減值的思想。進入70年代,西方國家將“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作為減值的永久性確認標準。80年代的美國和英國在一般行業大力推廣資產減值會計的應用。90年代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出臺關于資產減值的專門會計規范,標志資產減值會計的全面推行。目前美國學者的研究得出資產減值可以被企業利用操縱利潤,以及資產減值在行業中存在差異等結論。
我國的資產減值會計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市場經濟蓬勃發展,外部環境的變化改變了企業的經營形式,同時促進了會計的變革。隨著會計改革的深入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財政部于1998年1月頒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并于2000年12月頒布了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重新明確的定義了資產,正式引入資產減值概念,并將資產減值計提范圍擴大到應收賬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貸款、在建工程等八項資產。將資產減值明細表納入到報表體系中,作為第一附表。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在原來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這一處理,主要是根據對會計信息的歷史成本原則的應用。然而,在實際的資產商品買賣市場中,一些資產產品缺乏活躍的銷售市價;或者,即使存在銷售凈價也可能由于價格經過較大的變動后導致歷史成本價格已經不能可靠的反映出該資產的相關市場信息。這樣,完全依賴銷售凈價定義可收回金額的規則不能密切的反映出當下信息,而企業拿它作為資產減值的信號就很難體現預測和警示性的作用。
類似于美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中對于“公允價值”這一提法的偏重,在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同樣采用了“公允價值”這一概念來重新衡量資產出現減值跡象的標準。其實,對于是否使用“公允價值”這一概念的爭論由來已久,這源于在我國以往的會計核算體系中,一直較為偏重的是原始信息,在很多原則的制定上都著重體現了歷史成本原則。而從國際上來看,會計核算中偏重于相關性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就我國企業發展的趨勢來看,反映現行信息更有利于企業主管做出職業判斷和商業決策。就商品本身來說,隨著銷售形式的多元化,存在銷售協議價格的條款已經不能覆蓋到所有商品。母子公司,關聯方交易,捐贈與受贈,上下游生產之間的資產轉移等眾多情形往往不具備為資產制定明確的銷售凈價的條件。公允價值的提出更符合會計核算準則中的重要性原則、謹慎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可比性原則。
在新準則中規定“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換句話說,新準則中規定的可回收金額就是資產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高者。這里,對未來現金流量要進行折現,強調現值概念。對于資產凈額的確定,原則上等于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新準則在資產減值方面作了很多重大變動,在新準則頒發之前,我國沒有單獨的資產減值準則,表明資產減值已經成為會計改革的中心和焦點。資產減值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視,是因為其背后隱藏著企業利益爭奪分割的實質,在股東和管理層,股東和股東之間,均存在為利益分配而進行的盈余操縱。新準則在這方面出臺了更細致更嚴格的規定,使會計信息更真實透明。我國原企業會計制度引入了資產減值概念,但并未形成體系,只是要求計提八項準備,計提范圍為應收賬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貸款、在建工程這八項資產。新準則不但擴大了范圍還引入了資產組和總部資產等概念,從會計技術上實屬突破。以往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減值處理的規定在實務中常被曲解或不合理操縱的幾點。這迫使準則的制定者有必要在資產減值處理上擬定出更加嚴謹和完整的規定細則,一方面是對我國企業會計處理方法的規范,另一方面,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也是使我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時機。
針對原有準則或制度中的疏漏之處,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一些變動和修改。我國原有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資產減值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則以前期間已計提的減值損失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應超過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這樣的規定使得資產的實際凈值與現行市場價值具有最佳對應關系,令資產的實際價值得到真實反映和體現。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中的相應規定是:“在最后一次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后,只有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中所使用的估計發生改變時,才能轉回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資產的賬面金額應增至其可收回金額,這種增加即為資產減值的轉回”,“但由于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而增加的資產賬面金額,不應高于資產以前年度沒有確認減值損失時的賬面金額(減去攤銷或折舊)。”可見,對于這個問題上,盡管我國原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在規定上有些許差別,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對于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也就是說,承認減值的可逆性。然而,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17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既然原準則對于資產減值準備的可以轉回的規定更符合會計核算的原則,為什么還要制定出不得轉回的新政策呢?這一點上,我們不得不從我國現實的企業會計實務操作中找出原因所在。從我國企業會計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盡管原制度更符合理論上的標準,但卻常常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工具。
新準則的執行,其杜絕了上市公司盈余操縱的機會,使財務信息更具真實可靠性,但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并且使企業利潤縮水,并且可能造成資產低估。新準則的實行,標志我國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但是其中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背道而馳的所在,固然有制度設計的無奈,但是也引發了我們的思考。可靠性還是相關性,該如何權衡,是我們需要繼續研究探討的。對于新舊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減值處理的重要差異,本文已經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歸納與總結,并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了必要的分析。在對比新會計準則較原會計準則的重要改動項目后,我們發現了明顯的趨勢,即我國會計準則已經大幅度地向國際會計準則趨同。這一現象與我國加入WTO后經濟全球化的日益加劇密不可分。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趨勢必然要求著我國在制度上與國際的接軌。雖然在某些方面,新會計準則仍然存在著會被個別企業進行利潤操縱的灰色空間,但在我國會計制度體系的形成上已經做出了重大的飛躍。對于新會計準則的逐步規范性操作,還需監管部門與企業的共同互相監督,力圖在會計實務中真正能夠貫徹到新準則的實質和內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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