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會計信息披露
時間:2022-03-07 0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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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美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結構的比較
美國與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相關的基本立法主要為1933年通過并于1975年修訂的《證券法》;1934年通過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通過的《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這一套法律體系為政府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法定權力。我國主要有1993年4月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治理暫行條例》及1998年12月頒布并于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證券法》、1993年12月頒布并分別于1999年12月和2004年8月修改的《公司法》。另外,還有于1995年1月頒布并分別于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兩次修改的《會計法》,以及1993年10月頒布的《注冊會計師法》。
(二)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較
首先,是關于強制披露問題。我國《證券法》及《公司法》分別就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其相關條文規定與美國相關規定大體相同,這些規定基本符合國際慣例。其次,是關于強制審計的問題。美國《證券法》第8(e)節及《證券交易法》第13(a)節第2款要求公司年度報告應由獨立公共會計師鑒證。而我國,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治理暫行條例》中,曾對強制審計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后來頒布的《公司法》和《證券法》這兩部更高層次的證券立法中,強制審計之規定并未受到應有關注。①
(三)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質量責任的比較
在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法律責任確認問題上,美國的證券立法要求對虛假不實、不合規范的會計信息披露負有相關責任人(如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證券公司等)應承擔法律責任,其責任一般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個方面。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上,國內相關證券立法對此做出了較為清楚的規定,除《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外,我國1997年3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一步對責任人應受的刑事處罰做出明確規定,故其比較完善。但從民事責任上來看,盡管我國相關證券立法一般均規定違反規定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由于這方面的規定缺乏進一步的說明,故不能提供更為具體的指導。另外,我國《民法通則》未對證券違法行為做出專門規定,這就使得針對會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民事訴訟可操作性不強,未能對違法者構成一種實質性的制約。
(四)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規則體系的比較
美國證券交易治理委員會在通過《S-X條例》和《S-K條例》分別規范財務報表信息及非財務報表信息的內容與格式基礎上,還頒布一系列會計類專業公告等相關規定為信息披露內容提供更為具體的編報指南。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規則在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上,缺乏較為詳盡的編報指南。從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反饋的情況來看,僅《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執行情況就存在如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證監會各職能部門以通知、暫行規定等形式制定頒布了不少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但未能對這一方面的規定定期匯編,或者有別于其他方面的證券監管規定而為之做出統一編號,從而不易于對其增刪修訂情況做出全面把握,增加了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在遵照執行過程中的困難。二是在股票發行及上市審核過程中,發行人與監管機構就相關問題交換意見缺乏正式的文字記錄。由于信息披露規范缺乏具體編報指南,可操作性不強,易于留下可操縱空間,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可據此來調節信息披露質量。這既不利于會計師事務所堅持原則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也給監管機構日后認定及查處錯弊行為造成困難。
(五)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指導性規范———會計準則體系的比較
美國的會計準則體系包含兩個層次,即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和狹義的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在會計準則體系的構建上,美國以概念框架指導公認會計準則構建的思路受到推崇,為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仿效。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構建思路與美國相似,但有自身的特點,分為《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兩個層次,但又出臺了指導性很強的《企業會計制度》。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已陸續了16份具體會計準則,這些具體會計準則的頒布,對于規范上市公司會計實務、提高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順應了會計國際協調化的基本要求,但仍存在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界限不明以及具體準則相對于會計實務的發展顯得反映遲緩的問題。
(六)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保證性規范———審計準則體系的比較
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框架中,美國審計準則體系由審計基本準則、審計具體準則(審計程序說明與審計準則說明)和審計指南三個層次所構成。截至2003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已制定了10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101號審計準則說明書和12號鑒證業務準則說明書,從而形成了一套完整和成熟的民間審計準則體系。我國在審計準則體系的構建上很大程度也是借鑒美國的準則體系,不同的是我國還通過專門制定《注冊會計師法》為其提供根本性指導。迄今為止,我國已頒布了28項獨立審計準則,10項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和5個執業規范指南,基本上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審計準則體系,并且對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可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實施過程中尚存在審計準則超前及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也給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正確執行準則的規定增加了難度。
二、中美會計信息披露內容規范的比較
(一)會計信息披露總體范圍的比較
按照我國有關法規規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五個部分,前兩者是首次披露的內容,后三者則構成持續披露的要求。上市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也就體現在有關法規對上述五類報告的信息披露規定之中。在這一要求上,中美兩國是相似的①。
(二)招股說明書、年度報告主要內容的比較
1基本格式比較。我國的招股說明書和年度報告均只有單一格式,即由中國證券治理委員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和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所規定,也就是說所有上市公司按這兩項準則公布招股說明書和年度報告。而在美國,根據不同的發行人和不同情況,招股說明書均有多種格式。
2基本內容比較。根據中國證券治理委員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第2號以及《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規范的規定,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應當披露的信息主要有驗資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資料、主要固定資產、債項、股本、最近三年的經營業績、資產評估、盈利猜測、發行價的確定、股利分配政策、募集資金的運用、關聯方、關聯關系、關聯交易以及重要合同和重大事項等內容,年度報告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有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財務會計報表及報表注釋、公司業務經營情況以及重大事項等。美國S-1格式“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10-K格式“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我國存在許多相似之處,不過,美國作為貫徹“充分披露原則”的典范,其內容比我國規定更加完備和充分。譬如治理當局的分析與討論(ManagementDiscussingandAnalysis,簡稱MD&A)是美國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一項重要披露內容。根據美國《S-K條例》§229303條款規定的基本披露要求,MD&A應當包括通過討論財務報表和其他統計數據的某些方面,以增進信息使用者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未來現金流量及其不確定性的理解。
我國“年度報告”要求披露的信息中,與MD&A相對應的是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與美國的要求基本相似,但對物價變動以及對現有及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所造成的影響的披露未作任何要求。
三、啟示與思考: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一)明確證券市場各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并加大執法力度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主要通過《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刑法》等法律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范,但還存在一些漏洞。譬如,在現行相關法律規范中,上市公司及其治理當局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輔之以刑事責任,較少涉及民事責任,故未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負責條件和責任適用等基本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這種以行政責任為主體的責任體系顯然難以起到有效的懲罰和威懾作用。因此,應完善對上市公司及其治理當局的刑事責任,尤其是民事責任規定,加大對有關主體的處罰力度,以扼制上市公司及其治理當局披露虛假信息的動機。同樣,現行相關的法律規范中對中介機構也是以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過,對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追究力度不夠,有關部門對一些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并沒有完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此,有關部門應加大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執法追究力度,以督促其提高其監督質量。
(二)形成科學合理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機制
第一,要明確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部門與權限。我國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工作應當以《立法法》為基本指導,由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組織具體實施: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的制定工作應當由證監會法律部和會計部總負責;企業會計準則應由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及相關部門組織各方面專家結合我國的實際需要來制定;審計準則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獨立審計準則組負責起草與擬定,并由財政部成立專家咨詢組為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和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要加強各有關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在制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時需要證監會、財政部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溝通與協作,以使同層次規范在結構體系、措辭等方面盡可能統一格調,以利于規范的貫徹執行。
第三,要注重準則制定組成人員的多元化。會計準則委員會作為會計準則的具體制定者和各方利益的協調機構,其組成人員應由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企業界、銀行、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實務工作人員等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代表聯合組成,保證其在制定準則時所持利益立場的中立性和制定的會計準則的實用性。同樣地,審計準則的制定也需要多元化的組成人員來實行,并吸收各界有關人士的意見。第四,要注重準則制定過程的公開性,尤其是擴大向社會公眾公開的程度,可以考慮在準則的研究和預備階段就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其中,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最終制定的準則能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有效地貫徹執行,也可使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朝著有效協調相關者利益的方向發展。
(三)盡快為會計信息披露規則提供系統和具體的編報指南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體系缺乏較為詳盡的編報指南,易于留下人為操縱會計信息的空間。因此,有必要借鑒美國的作法,為會計信息披露制定更為具體的編報指南,其至少應包括兩方面內容:(1)條文解釋。即對《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的相關條文做出必要的解釋,以增進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規則的理解,從而推動其在披露實務中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2)拓展應用。編報指南應適應不同情況之需要,做出相應的補充。一是延伸其廣度,如可涉及金融保險類上市公司、能源類上市公司等非凡行業信息披露的非凡規定;二是拓展其深度,如可涉及發行及上市時盈利猜測資料的編制與審核、基本財務指標的計算,以及改制上市及購并時模擬財務資料的編報等特定情況下的相關規定等。此外,還可以編報指南為基礎,選擇具有典型意義的正反案例分析定期匯編以供參考。
(四)逐步完善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獨立審計所面臨的業務內容將會更趨廣泛,審計準則的制定即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我們可以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加快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工作,以提高其對具體審計實務的指導作用。在制定獨立審計準則時,我們應當處理好獨立審計準則與《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準則等其他法規的關系,保持它們之間的協調一致。此外,增強獨立審計準則的可操作性也是需要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針對已制定頒布的28份具體準則10份實務公告,必須盡快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執業規范指南,為審計實務提供更為具體的指導。為了確保獨立審計準則的貫徹實施,還應當在健全注冊會計師治理制度、推進會計師事務所治理體制改革、改革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加強審計業務監督力度和完善審計收費治理等做好相應的協調工作,以便為注冊會計師能夠按照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公正客觀地執行審計業務而創造更好的執業環境,以使其能夠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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