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標準轉變壓力下債務重組

時間:2022-05-25 09:00:00

導語:會計標準轉變壓力下債務重組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會計標準轉變壓力下債務重組

一、研究背景

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或受到外界因素影響易陷入債務困境,導致債務重組活動頻發,促成了債務重組準則的產生。我國首部債務重組準則于1998年頒布,2001年和2006年先后對該準則進行了較大的修訂,主要圍繞債務重組計量模式和債務重組利得的處理方式進行。2006年新債務重組準則相比2001年準則發生很大變化,新準則重新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但也引發了2007年、2008年的債務重組熱潮,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是ST、*ST公司企圖利用債務重組準則讓公司利潤扭虧為盈,粉飾報表,維持公司盈利形象,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的目的。此類債務重組行為不僅容易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而且不利于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二、文獻綜述

債務重組有兩個原因,一是財務困難,二是出于摘帽保牌的盈余管理動機。謝德仁研究發現上市公司是否發生債務重組與其是否陷入財務困境的關聯度不高,上市公司并非因財務困難而必須發生債務重組,其中也有部分債務重組公司是為了避免虧損而進行債務重組。嚴玉康研究發現有的公司發生債務重組是為了獲得股權再融資資格。發生債務重組收益的上市公司,其資產負債率較高,且大多是扭虧公司和ST公司。ST類公司更傾向于以債務重組實現摘星摘帽,保殼上市。張鳴、陳全、聶晶(2011)通過對2007年和2008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樣本分析后發現,2006年新債務重組準則下進行債務重組的公司主要是已經連續兩年虧損面臨摘牌風險的公司,而僅有一年虧損的公司對這一極端盈余管理手段的使用則相對比較謹慎,并不傾向于利用債務重組交易來避免被特別處理。孫錚、王躍堂、陸宇建對虧損和扭虧的上市公司統計分析發現上市公司的收益率在微利和嚴重虧損區間分布比較集中。這是因為虧損上市公司把當年的利潤遞延到下一年,采用“巨虧-微利-巨虧”的模式來保殼。

三、我國債務重組準則的內容及變遷

我國債務重組收益確認標準的變遷,分別出現在1998年、2001年和2006年,經歷了“計入利潤———計入資本公積———計入利潤”,債務重組的計量屬性也相應經歷了“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公允價值”的變遷。財政部于1998年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首次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規定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采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式,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資產償還債務,所得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但是當時我國生產資料市場和產權市場尚未完全建立,公允價值難以真正“公允”,企業利用公允價值和債務豁免操縱利潤扭虧為盈,為虧損上市公司粉飾財務報表創造了機會。為此,財政部于2001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債務重組準則。新準則取消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改用“賬面價值”計量。同時,債務重組利得確認為所有者權益要素,計入“資本公積”賬戶。2006年2月,財政部再次對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企業會計準則12號———債務重組》。2006年的新債務重組準則有三方面的突出變化:一是重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二是允許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三是重新定義債務重組。此次改革標志了我國會計準則開始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四、我國對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程序的規定

我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異常的情況下分別作出了相關規定。若上市公司最近1年虧損,該公司股票交易將被實行特別處理(ST);若上市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公司股票被處以“退市風險警示”(*ST);若第3年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正且主營業為正常運營的情況下,公司可在該年度摘星摘帽,若最近3年連續虧損,要對該公司暫停上市;暫停上市期間首個年度報告實現盈利,則公司恢復上市,暫停上市期間首個年度報告虧損,則公司退市。由此引發兩個思考:一是被特別處理的ST、*ST公司為避免暫停上市甚至退市,邊界年份可能成為債務重組突擊利潤的關鍵時點;二是上市公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退市都與利潤緊密相連,2006年新債務重組準則恢復將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相比2001年將債務重組利得計入“資本公積”,是否意味著2006年新準則更容易導致債務重組的高峰?

五、1998-2010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分析

(一)樣本收集

本文以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1998-2010年所有的上市公司為基準,利用國泰君安數據庫進行數據收集和統計,得到1998-2010年13年間共有211家上市公司發生過債務重組,債務重組交易總數達到517次。其中,ST、*ST公司共154家,共發生債務重組交易433次,也就是說,占72.99%的ST、*ST公司,債務重組交易次數占到13年間總數的83.75%。

(二)樣本描述性統計

1.2006年新準則的迎來債務重組熱潮。1998年至2010年,滬深兩市發生債務重組的公司數量是總體上升的,尤其2006年新債務重組準則實施后,2007、2008年資本市場迎來了債務重組的熱潮,2007-2010年發生債務重組的公司數量分別以49%、24%、18%的速度增長(2009年除外),甚至在2008年達到最高峰68家。這次重組熱潮發生一方面可能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受到波及,另一方面可能是新債務重組準則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ST、*ST公司是債務重組的最大受益者。1998-2010年滬深兩市有211家上市公司取得債務重組利得,債務重組收益總額高達433.30億元,占兩市13年凈利潤總額119,073.88億元(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重為0.36%。13年間存在債務重組利得的ST、*ST公司有154家,約占取得債務重組利得上市公司總數的73%,未被實施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有57家,約占27%。有101家上市公司債務重組金額超過億元,包括81家ST、*ST公司和20家非ST、*ST公司,債務重組金額最高的兩家ST類公司重組收益均高達10億元。綜上所述,ST、*ST公司是債務重組的最大受益者,但是企圖采取債務重組扭虧為盈,粉飾財務報表,會給投資者帶來很大風險。

3.利用債務重組扭虧為盈的企業占多數。1998-2000年和2006-2010年,這兩個時段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這一時期,扣除債務重組收益后凈利潤為負數的公司數超過了為正數的公司數,尤其在2007-2009年,扣除債務重組收益后凈利潤為負數的公司平均每年超過為正數公司大約70%,說明大多數公司進行債務重組是為了扭虧為盈,粉飾報表,ST、*ST公司更主要是為了避免退市,保住有限的殼資源。

4.債務重組主要集中在年末。我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上市公司于要出具季報、半年報和年報,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披露這一時期的業績。為了呈現良好業績,推動股價上揚,對外公布財務報表前都是實施盈余管理的好時機。對于財務狀況不理想的企業來說,債務重組的實施傾向于集中在這些月份。根據國泰君安數據庫統計的簽訂協議的日期,上市公司發生債務重組的時間大多集中在11、12月,占到16.44%的比重。其次是半年報的5、6月份,占6.58%。這么做是因為公司本身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理想,加上要應對年報的審查,所以上市公司選擇在年關突擊重組,試圖釋放積極信號,獲得市場信息和投資者青睞。

5.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及重組方。發生債務重組公司的債權人和參與重組方主要由企業、銀行和當地政府三類構成。關聯交易的債務重組下,債務人可能基于保住母公司整體利益,把債務轉移到子公司,讓子公司背負部分或全部債務,以期就此剝離不良資產,讓母公司在沒有債務或只有少量債務的情況下能夠在資本市場游刃有余。債務人和銀行的債務重組比重最大,尤其是國有銀行。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銀行為什么愿意豁免問題企業的債務?銀行的主營收入主要來源于利息收入,向企業發放貸款收取利息是銀行創收的重要途徑,銀行自然不愿意看到企業倒閉。通過債務重組豁免企業部分債務,避免銀行的債務顆粒無收,也幫助企業恢復經營,有利于建立和保持債權債務雙方的良好關系。此外,上市公司重組背后的政府干預力量十分強大,企業與政府利益共存的關系恐怕是主要原因。地方企業的稅收是當地政府財政收入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又怎會放著利益見死不救?政府幫助企業償還債務,政府干預上市公司債務重組成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具有中國特色的重組方式。

六、對運用新債務重組準則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證券法》對上市公司退市程序的規定

上市公司的凈利潤與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處理、退市和恢復上市緊密聯系,目前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若連續三年虧損將被暫停上市甚至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會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采用各種盈余管理手段避免連續三年虧損。建議完善《證券法》除了以凈利潤為指標之外,再附上其余參考指標,例如上市公司持續盈利指標、償債能力指標、經營現金流量指標等。

(二)完善債務重組信息的披露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披露是否發生債務重組,對于發生債務重組的企業,要增加披露債務重組對股價、對企業業績的影響。對于規模較大的債務重組,其后連續兩年或三年的年報里要持續披露債務重組對企業后續經營的影響,增強會計信息的透明度,使市場能夠及時獲取企業披露債務重組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