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研究

時間:2022-05-07 08: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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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研究

近年來,廣西民族團結工作在各項實踐中取得卓有成效的進展,多次獲得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贊譽,并希冀廣西“總結好、運用好、發展好民族團結進步的成功經驗”。其中,民族文化旅游產業成為推進民族事業的先鋒,不僅為少數民族脫貧攻堅提供關鍵突破口與創新點,同時促進了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促進了各民族的交流與團結。俗話說“嶺南無山不有瑤”,防城港市瑤族聚居區大多位于深山,散居在十萬大山中,瑤族人民憑借其勤勞的雙手,創造了絢麗多彩的生活畫卷,展現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當地旅游開發提供天然的優勢。但隨著旅游開發的升溫,過度開發造成的資源枯竭、文化衰退和社區沖突等一系列生態問題和社會問題逐漸凸顯,亟需通過經濟法加以調整與規制,以促進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一、經濟法在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中的作用

經濟法的作用在于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優化各項資源在經濟市場中的合理配置,進而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平穩快速發展。對于民族文化旅游產業而言,經濟法的作用體現在穩定少數民族地區文化產業市場競爭秩序、控制經濟市場唯利是圖的短板、幫助規范政府宏觀調控、維護少數民族地區穩定社會秩序。(一)維護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市場競爭秩序。近年來,防城港市乘著當地自然資源優勢以及少數民族特色優勢,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工業與旅游業,打造以“香鄉小鎮”為名的瑤族特色小鎮,從當地的文化、建筑、土特產三個方面入手,開展特色旅游產業。當地以八角、玉桂等香料原料植物,以及十萬大山特有的名貴中草藥材,如牛大力、石斛、靈芝等為主產,秉承自然資源的優勢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產業,今后還將打造萬畝山茶油種植基地。特色產業與旅游業相結合的一系列措施,不僅解決當地人民群眾的就業問題,增加了當地人民群眾的收入,還推動了當地瑤族傳統文化的保護與傳承。①但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合理配置當地特色民族文化資源的同時,不應忽視市場固有的局限性所帶來的問題,如地方保護主義對民族旅游文化產業的壟斷經營,以及過度商業化帶來的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等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此類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正常發展秩序,損害了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經濟利益。不僅如此,不正當競爭行為會讓外界對少數民族文化產生錯誤印象,對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展起到反作用。因此需要通過經濟法規范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市場秩序,糾正不良交易行為,調解市場交易過程中的糾紛與矛盾,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二)控制經濟市場唯利是圖的短板。市場的逐利性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但是過度的、盲目的逐利行為同時也會導致市場的失控。當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開發為達到短平快的投資回報,大多以現代藝術形式對民族傳統文化進行舞臺藝術化、程序化包裝,即所謂的“文化搭橋,經濟唱戲”。其結果雖在特定的時間和環境內,能反映一定的民族文化,刺激游客觀賞體驗,催生其旅游消費,但也由此帶有來弊端,即民族文化嚴重失真,日益商品化。進而導致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不健全,缺乏可持續發展的動力,甚至破壞民族風俗習慣,為后輩帶來錯誤引導。因此經濟法應指引政府在正確時機干預、規范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市場,打擊市場亂象,定紛止爭,給予市場發展正確導向。(三)發揮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實質價值。實質正義強調在生產要素流動不均衡的條件下,對個別弱勢的經濟主體在經濟利益和發展機會方面給予額外性配置。②體現在經濟法上則是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要注重實質的正義價值。民族文化旅游產業是民族文化當前經濟社會下實現傳承與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但由于民族地區基礎設施不完善、經濟基礎薄弱、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尚不成熟、民族文化傳承困難且易流失、民族文化關系等問題,使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有別于其他產業的發展。因此,需要在經濟法的指導下對社會資源給予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傾斜性的利益配置,使其在萌芽發展中穩步前進,進而實現實質的公平發展。為實現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有序發展,保護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防城港市防城區設置專項資金扶持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從2005年開始進行轄區范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共搜集整理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1158項,涵蓋13個門類(具體見下表)。防城港市防城區非物質化遺產數量表在1158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成功申報列入自治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5項,成功申報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6項,成功申報列入區(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10項。同時,防城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示范基地及展示館7個,其中峒中鎮細坑村(大板瑤服飾)展示中心、那良鎮高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中心為自治區級展示中心。③近年來,防城港市防城區充分加大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扶持力度,通過“壯族三月三”、端午節、大板瑤阿寶節、文化遺產日等節日推進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通過非遺專題宣傳長廊、微信、電視、APP等多媒體、新媒體向公眾宣傳當地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進一步推動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其中,自治區級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防城采茶戲”,每年演出600多場,取得社會各界積極反響。④將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以識別、固定,并予以法律保護,使其在產業化過程中有法有據,將更有利于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四)維護民族地區社會秩序。民族文化是一個民族過去的見證、現在的基底以及未來的預演,是民族以古鑒今向前發展的不竭動力。積極發展民族文化旅游產業,不僅有利于改善民族地區經濟情況,推動民族地區脫貧攻堅任務的進程,更有助于維護民族地區穩定的社會秩序。同時,防城港市可充分發揮當地與越南接壤的地理優勢,開展國門大舞臺、國門文化長廊等方式,推動瑤族文化在兩國之間的交流融合,穩固國家邊防的同時也帶動了當地民族文化旅游業的發展,使當地民族群眾獲得切實利益。⑤

二、現行經濟法下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經濟法發揮作用的同時,還需兼顧民族地區的特殊性。首先,《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權,使其得以在憲法的框架下,根據民族實情制定相應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補充條例以及變通規定等。經濟法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具體適用過程中,離不開與民族自治相關法律的配套適用。其次,除立法方面的問題外,執法方面的關注度也要待加強。最后,好的制度需要人的實施,相關法律的實效需要相關人才的宣傳與落實。(一)經濟法與民族自治單行條例的銜接問題。經濟法在民族地區的實際運用需要與單行條例相互協調、相互銜接。單行條例是指少數民族自治立法機關根據《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自治權,結合本民族地區政治、經濟和文化的民族風俗習慣,在不與《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它法律相抵觸的前提下,就本民族自治區所面臨的具體問題所制定實施的民族自治法規,如《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中醫藥壯醫藥條例》《南寧市民族教育條例》等。因其是為民族地區具體問題而制定,反映的是民族工作新時代的工作需求,民族群眾的迫切需求,因此經濟法與民族單行條例的關系應是主干原則與支系適用的關系,兩者相互協調才能更好地保護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市場的良性運行。(二)經濟法與民族自治變通(補充)規定的配套問題。經濟法在民族地區的具體運用少不了相關變通規定、補充規定的制定與實施。變通規定與補充規定是《憲法》授權民族自治地區立法機關,為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群眾民族風俗習慣,讓其更好地管理本民族事務,在不違反基本法的前提基礎上對國家法律進行變通或補充適用。由于民族地區各民族經過歷史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形成自身獨特的民族文化、風俗、習慣以及習慣法,國家法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具體適用時,根據各民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歷史淵源以及兼顧民族特殊情況與民族情感,針對具體民族地區作出相應變通與補充,如《三江侗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補充規定》。因此,經濟法在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相關規制調整活動中,也應注重相關變通(補充)規定的設立。(三)經濟法對民族旅游產業的關注度問題。當前,經濟法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市場的關注還有待加強,部分制度在實際情況或急需的領域缺乏制度規定,如沿邊地區少數民族開展邊境民族旅游,其與正常貿易有所差別,加入了旅游的因素,但如何規制其交易行為尚未明確。除立法方面問題外,在相關的經濟法執法方面,存在執法不嚴、執法方式過于死板以及語言難以溝通等問題。因此在執法過程中會存在“和稀泥”、避重就輕、推脫等問題,解決此類問題需要執法人員充分理解當地民族文化風俗,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同時少數民族干部要在其中起到橋梁紐帶作用。解決這一問題仍需群策群力不斷深入學習和發展經濟法與民族地方的適用。(四)相關人才的培養問題。經濟法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規則,少不了適當的法律從業人員貫徹落實。少數民族干部作為最能理解本民族語言、文化、風俗、歷史并且最懂得本民族對外界事物的認知情況的人,應充分發揮其在經濟法適用于少數民族地區的橋梁紐帶作用。但目前法律從業人員隊伍中少數民族干部人數仍然較少,在基層執法隊伍人員中少數民族干部仍有較大的需求缺口,對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與遴選工作進展未能匹配具體的工作需要。在現實工作中少數民族法律工作人員可以直接使用民族語言與少數民族群眾進行溝通與交流,對解決市場糾紛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同時,其在少數民族同胞中有較高的威望,對經濟法的傳播普及有重要影響。因此,當前經濟法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工作隊伍中少數民族干部人數偏少的現狀,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經濟法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規制與保護。

三、經濟法下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改善路徑

為實現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總體目標,改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總體落后的局面,增強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自我“造血”能力,在這一過程中,少不了經濟法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經濟法對民族旅游產業的管理仍有待完善,應植根于民族文化,基于我國國情,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切實落實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一)加強經濟法對民族旅游產業的規制與保護。夯實當前經濟法工作進展,著力加強對民族旅游文化產業的關注力度,切實修改、制定、完善現有相關經濟法體系存在的不足。應在原有經濟法體系的基礎上,細化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的制度規定與工作方法,準確應對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在現實市場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切實有效的保護規定,同時加強執法力度,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創新執法方式方法。(二)強化補充規定、變通規定。注重經濟法與民族自治補充規定、變通規定的銜接配套,充分發揮補充規定、變通規定在實踐中的應有之用。為達到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經濟利益的目標,可靈活運用單行條例,在不違背《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現行其他法律的基礎上,遵循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參照各民族習慣法,對少數民族地區民族文化旅游產業提供法律保障。同時,經濟法在民族地區適用過程中,可根據各民族現實發展情況以及各少數民族習慣法制定變通規定與補充規定。采用多手段充分保障民族文化旅游市場的健康、有序、穩定的新發展。(三)強化雙向法律人才培養。法律人才的培養,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法律的宣傳、執行與適用,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培養少數民族法律干部,是經濟法在民族地區高效開展工作的一個重要保障。首先,民族地方立法、司法、執法部門應積極組織從事法律工作的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與遴選工作。其次,組織漢族的普法工作人員進行少數民族語言學習,使其熟練運用民族語言運用到具體執法工作中,同時定期組織漢族干部駐村參與少數民族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實踐,明白少數民族百姓真正所需,創造出更多靈活、便利且更易為少數民族群眾所接受的工作方式方法。最后,與高校通力合作,一是政府委托培養專業的少數民族法律工作者;二是組織高校專家學者赴基層一線,不僅可為當前經濟法在民族地區的工作進言獻策,同時也有利于一手材料的收集,掌握及時現狀促進相關理論的適用與發展,推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四、結語

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對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以及新時期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都有著重要作用。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受制于市場自身的局限性,離不開經濟法這一有力的抓手進行規制、調整與保護。經濟法在民族文化旅游產業形成與發展過程中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時,仍需看到其在民族地區適用過程中與民族自治相關法律銜接配套有待完善、對民族旅游產業的關注度有待加強、民族法律人才的培養有待提高等問題。因此,經濟法下的民族文化旅游產業發展需要與時俱進、不斷調整、不斷完善,最終為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作者:黃浩洋 單位: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