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選擇的失業保障改革思路—組合式失業保障體系

時間:2022-03-22 0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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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選擇的失業保障改革思路—組合式失業保障體系

可供選擇失業保障改革思路組合式失業保障體系[放棄失業保險制度,將對失業者的生活救濟、就業指導與培訓服務等項保障職能進行分解,由雇主、政府及社會公益組織等不同責任主體分別承擔,形成社會力量共同支撐的組合式保障體系。]

組合式失業保障體系——一種可供選擇的改革思路

基于中國國情以及失業保險制度難以回避甚至無法解決的矛盾,我們提出一種新的失業保障思路供研究討論:放棄失業保險制度,將對失業者的生活救濟、就業指導與培訓服務等項保障職能進行分解,由雇主、政府及社會公益組織等不同責任主體分別承擔,形成社會力量共同支撐的組合式保障體系。我們所建議的基本體制框架是:

1.全面推行雇主補償制度

雇主(用人單位)是產生失業問題的責任主體之一。放棄失業保險后,雇主不必再繳納保險費用,但雇主仍必須承擔相關責任。我們的意見是全面推行解雇補償制度。即,如果雇主要解雇員工并使之成為失業者進入社會,則必須按照職工的服務期限等條件支付被解雇職工一定數量的補償費用。鑒于目前已經比較全面地實施了勞動合同制,解雇存在合同到期解雇(不再續簽)及合同不到期解雇兩種基本情況。我們的意見是,合同到期,只要雇主不愿繼續續簽合同,均應給予補償;雇員個人不愿續簽合同的不予補償。合同未到期時,因雇主原因提前解雇員工的,除給予解雇補償外,還應另外追加雇主違約責任賠償。當然,雇員違約也應承擔相關責任。

全面推行雇主補償制度的意義有二:一是通過給予失業人員一定數量的經濟補償,可以對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變化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二是要求雇主承擔解雇補償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雇主隨意解雇員工的行為,有助于緩解失業壓力。

毫無疑問,雇主補償制度的實施必須以修改現行法律為基礎。1994年7月通過的《勞動法》及某些具體政策,如1994年12月由原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只涉及到合同未到期的解雇問題,而且也不夠規范。因此,《勞動法》的有關條文需要修改。在此基礎上才可以制訂出具體的雇主補償實施條例。將來出臺《勞動合同法》時,也應當將雇主非違約補償作為重要內容寫入;對解雇程序、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的規定要盡可能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雇主補償及違約賠償的具體標準可以進一步研究。

除雇主應對被解雇人員進行補償外,政府還可以研究制定其他對雇主裁員行為有約束的政策,比如對集中過量裁員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有較大就業貢獻的企業則給予一定的減免稅優惠等等。

2.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由社會救濟體系承擔

對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是失業保障的核心問題。根據中國的國情,有關問題可以通過強化社會救濟體系來解決。即放棄失業保險后,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一套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目前主要是城鎮居民)的制度化、規范化的社會救濟體系。只要社會成員因失業陷入貧困,就由社會救濟體系提供救助。與失業保險有區別的是,社會救濟體系所提供的救助只以家庭人均實際生活(收入)水平為標準,而不以就業狀態為依據。

其實在保留失業保險的情況下,社會救濟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是必須組織好的最后一道安全網。因此,放棄失業保險,在生活保障方面代之以社會救濟,突出的意義在于它能夠在持續的高失業水平下,避免失業保險可能面臨的收支不平衡危機;同時還能夠確保包括失業者在內的城鎮所有居民的基本生活。雖然由社會救濟體系承擔對失業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職能,會提高對社會救濟體系的壓力,但與失業保險、社會救濟并存的體制相比較,總支出水平應當會大幅度降低。這是因為失業保險通常只根據受益標準為失業者提供保險金,并不考慮失業者事實上貧困不貧困;社會救濟則以居民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為根據,實際需要救濟的人員數量較少,支付標準通常也低于失業保險金的水平。

推崇失業保險的人士通常強調失業保險的緩沖作用,即通過給付一定時期高于社會救濟金的失業保險金,可以避免失業人員家庭生活水平的急劇下降。我們認為:第一,通過雇主補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第二,考慮到中國勞動力參與率較高的現實,對這一點沒有必要過分強調。西方很多國家居民家庭通常是一個人就業,如果這個人失業,就會導致家庭收入水平的急劇下降。中國家庭成員不工作的很少,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保障意識較強,失業家庭的自我緩沖能力明顯高于西方國家。因此,只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不僅可以被接受,也有利于強化人們的自我保障意識,弱化人們對政府和社會的過分期望,具有更強的再就業激勵機制。

從管理角度看,在同時存在失業保險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的情況下,不僅要對失業者的失業狀態進行認定,還要對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狀況進行認定,并分別進行管理,兩套制度的管理成本加在一起是很高的。放棄失業保險制度,將基本生活保障職能交給社會救濟體系承擔,雖然提高了社會救濟體系的管理成本,但省去了失業保險制度的管理成本。總的來看,管理成本必然大幅度降低。此外,制度本身也更具有開放性??紤]到中國非公有制經濟的迅速發展,勞動力流動及就業方式的多元化,失業保險通常會有較大盲點。而實行統一的社會救濟制度,則可以盡量避免此類矛盾。

放棄失業保險,還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而且能夠為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提供較為為寬松的“費率”空間。

3.就業指導、培訓及相關服務由政府職能部門及社會公益組織承擔

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及其他有關服務是失業保障的另一重要內容,這些職能應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社會公益組織承擔。

基本就業信息、就業政策指導以及就業過程中勞資雙方義務和責任的規范,特別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屬于政府的基本職責,必須大力發展。有鑒于此,同時基于放棄失業保險的思路,可以考慮對現有各級失業保險機構的職能進行全面的調整,改為政府直屬的就業指導與服務機構;直接承擔就業信息、政策指導、咨詢及法律服務等項職能,同時承擔結構調整過程中對特殊群體的就業保護職能。例如對弱勢群體及涉及人數較多的結構性職業變動提供培訓,通過以工代賑等實施特殊就業安置等等。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預算解決。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是促進就業的重要手段。因需求量大且種類繁多,單純依靠政府是難以完成的。從目前中國的情況看,絕大多數的職業介紹、培訓工作是由非政府組織甚至私人部門提供的。存在的問題是管理混亂,過于商業化甚至存在大量欺詐行為。因此,改革的方向不是由政府攬過來,而是應結合政府機構改革以及即將進行的事業單位改革,以現有的社團組織和有關的事業單位為基礎,通過政府政策支持及提供適當經濟援助,扶持、培育非營利的公益性職業介紹及培訓機構,并使之逐步成為職業介紹與培訓服務的主要力量。以非營利的公益性機構作為職業介紹與培訓主體,既可以解決政府能力不足問題,也有利于減少市場失靈問題;既可以發揮政府作用,也有利于動員社會力量。在這一問題上,發達國家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上述體制框架較之與失業保險、社會救濟并存的體制,總支出水平會大幅度降低。當然,社會救濟系統的經濟負擔水平會有所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本報告來不及提供量化的估算結果,但可以肯定幅度不會太大。因為社會救濟體系所增加的保障對象只是有失業人員的家庭中的一部分,即哪些無經濟積蓄、家庭人口中就業參與率很低、失業者本人失業前的收入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經濟支柱的家庭。根據現實情況,此類家庭的數量并不大。在社會救濟系統的經濟負擔水平有所提高的同時,企業的負擔則會明顯降低,政府稅收基礎也會得到某種程度的改善。此外,放棄失業保險也意味著政府不必承擔實施失業保險時失業保險制度本身可能面臨的風險??傊?,我們認為上述建議的體制框架是一種更為經濟而合理的制度體系;也是在持續的高失業率條件下,守住社會穩定底線的審慎選擇。

放棄失業保險,代之以組合式失業保障體系的轉軌也基本沒有操作難度。確定了新體制框架及有關法規和政策,即可以中止失業保險金制度的運行。已經失業并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可繼續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至規定的中止期,資金來源于現有的失業保險金積累。新制度實施后的失業人員全部進入新體制。1999年以后個人開始繳納的少量保險費可以退還給發生失業并進入新體制的投保人。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無論失業保障體系如何組織,都必須以城鎮社區組織為基礎。應當盡快建立并完善規范的失業調查與監測體系,以動態方式監測勞動力供給與需求在總量及結構等方面的變化趨勢。有關的統計指標及統計方法也應盡可能與國際慣例接軌。這是實施失業保障的制度基礎,也是制定并完善其他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