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

時間:2022-03-25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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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不良資產證券化

1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

從1999年開始,中國政府采取措施剝離了四大商業銀行近萬億元不良資產,自2002年以來,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即4大國有銀行和其他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一直呈下降趨勢,其中2003年比2002年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分別下降1750億元和5.7%,2004年比2003年分別下降3946億元和4.5%。據中國銀監會2005年三季度末貸款五級分類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9月末,我國境內全部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分別比年初下降5501.8億元和4.28%。商業銀行貸款質量持續看好,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繼續呈現“雙降”。其中,由于工商銀行于2007年處置了7000多億的不良資產,四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分別下降5575.6億元和5.45%。與此同時,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分別比年初下降了0.45%、1.95%、0.96%。但在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總體“雙降”的情況下,除四大商業銀行外,境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均出現了上升的勢頭。根據各家股份制銀行披露的2005年第三季度報表和中國銀監會最新統計數據表明,截至2005年9月末,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分別比年初增加100.3億元和3.5億元。

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成因分析

對于國有商業銀行而言,信貸資產風險是無時無刻不存在的,信貸業務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業務,利息是風險收益。目前,國內的銀行業改革正處于風起云涌階段,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經有建行、中行、工行先后上市,此時,如果能冷靜地反思一下各大行在改制上市前的巨額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對于各行今后的健康發展是能起到一些積極作用的。

為什么我國商業銀行會有著規模如此巨大的不良資產呢?

首先,我國商業銀行自身的內部原因。從銀行方面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非市場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貸約束機制,是不良資產產生的直接原因。第一,貸款的發放部門與評審部門在分工上是各有側重的,既互相協作,又相互制約。貸款發放部門主要是拓展客戶并對項目進行初評;審查部門則對貸款進行后續評審決策。但長期以來,銀行審貸合一,缺乏必要的內部制約機制。在審貸合一的情況下,政府指令授信使得執行暢通無阻,人情貸款,工作失誤與偏差屢見不鮮,極易造成銀行不良貸款。第二,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體制不盡合理,資金與規模脫節,信貸人員素質低,不利于風險防范。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短期貸款的長期化,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最后,商業銀行總行對貸款規模的要求而形成的“倒逼機制”也是造成不良資產增加的一個重要因素。

其次,我國商業銀行的外部環境原因。第一,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企業的成功與否,不僅僅影響到企業本身,更影響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業績。對于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出面可以在原先的基礎上,為企業今后在商業銀行的合作中爭取更為有利的地位,在價格上取得更多的優惠;對于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主管部門的出面可以為企業的生存爭取更多空間,許多單憑企業自身資信狀況無法爭取到的貸款,可以通過主管部門的一攬子協商從而辦成。正是由于利益的趨同性,導致地方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熱衷”于為地方企業或下屬企業爭取貸款。第二,銀監會(或中央銀行)監管不力,監管手段匱乏。銀監會監管手段不科學,由于以非現場監管為主,根本無法對商業銀行發放高風險貸款做出事前反應,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以及商業銀行上下級行之間的貸款信息不對稱情況嚴重,監管部門處于明顯的不利地位而且監管部門的獨立性不夠,政策目標呈現多元化的特征,也使得商業銀行無所適從。3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不良資產的策略建議

我國金融市場正在逐步對外開放,大量的外資銀行將在幾年內涌入我國金融市場。國內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受到極大威脅,使得不良資產引爆經濟社會問題的可能性逐漸增大。因此,盡快處置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資產證券化。所謂貸款證券化就是將已存在的信

貸資產加以組合并以其產生的現金流為擔保在市場上發行證券,其實質是將缺乏流動性的、非標準化的貸款轉化為可轉讓的、標準化的證券,并轉售于市場投資者的過程。利用資產證券化,可以達到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資產流動性、滿足機構投資者對固定收入證券投資的需求、促進資本市場深化的目的。如前所述,商業銀行現存的巨額不良資產對于經濟發展具有嚴重危害性,而現存的處置方法又有極大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研究運用新的金融創新技術——資產證券化來解決不良資產的問題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2)使用信托。利用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完成標的資產的風險隔離。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即標的資產的原始權益人或發起人)通過將標的資產設定為信托財產,將證券化標的資產移轉給受托人持有,然后由委托人向投資者發行優先級信托利益權,或向投資者出售優先級信托利益份額或其他合同權利。

(3)資產剝離。所謂資產剝離是指在企業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將原企業中不屬于擬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從原有的企業賬目中分離出去的行為。剝離并非是企業經營失敗的標志,它是企業發展戰略的合理選擇。企業通過剝離不適于企業長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企業整體業務發展的部門、產品生產線或單項資產,可使資源集中于經營重點,從而更具有競爭力。同時剝離還可以使企業資產獲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業資產的質量和資本的市場價值。從1999年4月20日至1999年10月19日,信達、東方、長城和華融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繼成立,分別承擔對建行、中行、農行和工行所剝離的大批不良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這是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不良資產剝離是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重要方法,甚至是將中國整體金融、經濟的改革和發展推向深入的一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