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設計機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5 0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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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設計機制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履約保證;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應

[論文摘要]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是債券交易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基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應的一般原則,必須在理順債券運行中多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巨災風險債券的條款設計須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也不例外的在于如何平衡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債券的順利運作。但是,在進行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時,必須比較巨災風險債券在現金流結構、信用結構和期權結構上與一般債券的異同,在債券契約條款設計中應包含一些限制性條款,以便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的科學性。

無論何種融資契約,其合同條款只是表象,也即契約關系的外部載體,契約背后反映的實質上是其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關系。正因為如此,融資契約條款設計的目的也就是契約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巨災風險債券的條款設計須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也不例外地在于如何平衡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債券的順利運作,達到雙方各自交易的初衷。本文基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對應的一般原則,對以履約保證機制為重點的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機制問題進行了一些探析。

一、巨災風險債券的契約條款設計概覽

巨災風險債券(CatastropheBond)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巨災事故頻繁發生且損失幅度劇增的大背景催生出來的一種新型ART(AlternativeRiskTransfer)工具,它由(再)保險公司(或其設立或指定的SPV,即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發行,收益取決于該公司或整個行業的巨災損失狀況。與普通債券不同的是,巨災風險債券本金的返還與否依賴于特定事件的發生:若在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巨災事故,發行人按約向投資者還本付息;若發生預先規定的觸發事件(TriggeringEvent),則發行人向投資者償付本金或利息的義務將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債券發行人將運用該筆基金進行理賠。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風險證券化工具,巨災風險債券的出現不僅增強了保險業的承保能力,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從分散化投資組合中獲得較高收益的有效途徑,對保險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發展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已成為迄今為止運作的最為成熟和廣泛的巨災風險證券化工具。我國自2006年起也開始初步籌劃相關的地震風險債券的運作。

根據企業契約理論中有關所有制、治理結構的一般論點,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企業治理結構設計的一般原則是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的對應。企業的融資活動深刻影響著企業的治理結構,因而融資契約的設計也理應遵守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相對應的原則。據此,又結合當前理論界主流的債務契約設計理論,企業融資契約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設計一種能使剩余所有權和剩余控制權相匹配的最優契約,以在投資者和股東之間合理地分配現金收益流,或在特定情況下及時地將企業的控制權由企業內部轉移到債權人手中,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使投資者愿意提供足夠數量的資金滿足企業的投資需求。一言以蔽之,融資契約的條款設計要解決兩個問題:現金收益流的分配以及保證履約機制的設置。

由于巨災風險債券的發行主體SPV一般由政府或旨在通過巨災風險債券轉移巨災風險的(再)保險公司發起成立,其功能也被人為局限于充當巨災風險證券化活動的中介,不以營利為目的,更重要的是,如上述,債券最終的現金流流向存在著不確定性。再者,巨災風險債券在發行前都經過科學理算,原(再)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費,投資者期初的投資支出及其累計額一般情況下能滿足偶然發生的巨災損失事故。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收益現金流在股東和投資者之間的分配在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的設計中意義不大,巨災風險債券契約條款設計的重點在于對其履約保證機制的探討。

二、從條款設計看巨災風險債券的履約保證機制

根據債券契約條款設計理論的一般觀點,債券契約條款設計所應包含的一些因素包括現金流結構、信用結構與期權結構。以下結合巨災風險債券的特殊之處,試從這些方面來探討其契約條款設計較一般的債券的共通與特殊之處。

(一)現金流結構

即資金在何時,以何種數量,向哪方流動的結構,這是融資契約的最基本結構。包括三個方面:

1.期限問題。對一般債券而言,期限越長表明債券本身所包含的違約風險越大,從而要求的回報率就越高。對巨災風險債券而言這一基本原則也是成立的。特殊之處在于,巨災風險債券回報率的高低,還特別依賴于巨災事故發生的概率和本金利息的風險程度,即巨災事故發生概率越高,越有可能觸發債券對(再)保險人的支付,投資者對其本息的要求權越有可能喪失。當然,不同種類債券(本金保證型、本金利息均保證型及均不保證型)對本息的規定對于投資者本金的風險程度不同,要求的回報率自然也不同。總之,對PIE災風險債券而言自然因素(巨災事故發生概率)與債券本身條款的設定對其收益率的影響相對于期限的影響更大,這是巨災風險債券相對于普通債券的一大區別。

2.利率問題。在利率問題上巨災風險債券類似于一個浮動利率債券,具體來說,在巨災事故即將發生或者已發生但尚未進行賠付的情況下,投資者預期債券的觸發支付在即,從而存在吞食自己本金和(或)利息的可能性,因而市場對其需求傾向于下降,為平衡供求關系,巨災風險債券的價格會傾向于上升,利率會傾向于下降。

3.還款方式。在此問題上,巨災風險債券和一般債券類似:它一般都是在期末一次性支付投資者本息(未發生巨災事故的情況下)。相對于定期支付本息的情況,一次性還款對發行人的有利之處在于可能最大限度地占用這筆資金。但是,也存在弊端:首先,債券到期需要支付一大筆現金,如果發行人現金短缺或安排不善有可能出現到期無法兌現的風險;其次,從投資者角度看,一次性還款等于是將應收利息再“強迫”投資于這種債券,從而使其本息面臨較大的信用風險。因此,本金保證型和本金利息保證型的巨災風險債券對投資者和發行人來說都有益處。

(二)信用結構與期權結構

這二者構成了債券履約保證機制的核心內容。由于借款人可能違約從而破壞既定的現金流結構,因此單有現金流結構并不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為了實施進一步的保障,投資者可與借款人就信用問題達成若干協議,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等,或者要求借款人進行信用評級。關于信用支持方式方面的契約條款即為債券的信用結構。此外,根據現代財務資本結構理論的觀點,負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