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研究
時間:2022-03-26 1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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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招投標實踐中,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有觀點認為從合同相對性出發應由招標人支付,對于中標人支付行為的性質也有不同認識。由于存在招投標合同關系,由中標人支付招標服務費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其性質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中標人;合同相對性;性質
有學者認為,按照合同相對性理解,招標服務費應該是依照招標人與招標機構之間達成委托合同關系,由招標人(委托人)向招標機構(受托人)支付的報酬(擬招標項目招標全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1]。在建設工程招投標實踐中,一般由中標人直接支付給招標機構服務費,機構開發票給中標人。結合招投標的合同關系,以及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及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我們認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中標人支付招標服務費是合理的,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
1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
《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第十條:招標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工程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服務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支。《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第二條:將《辦法》第十條中“招標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修改為“招標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從以上兩個文件理解,2002年出臺的規定是明確誰委托誰付費,指向的是招標人付費;2003年將此修改為“原則上招標人付費,有約定從約定”。2016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決定廢止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及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
2合同相對性討論
2.1招標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比較明顯的特點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從某種角度理解,委托人之所以選擇某人作為受托人為其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夠辦成這件事情;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因為其愿意為委托人服務,其有能力辦成辦好這件事情。委托合同還有以下特點(1)是為他人處理相關事務;(2)是諾成、不要式合同;(3)分為無償合同或有償合同;(4)為單務合同或雙務合同。隨著服務業的發展,法人因受托處理一定事務的交易形態越來越普遍,招標人與招標機構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也屬于法人擔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實例,在理解上沒有爭議。結合招標合同特點,招標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招標人(委托人)支付招標服務費給招標機構(受托人)“理所當然”(合同之債)。2.2招投標合同。根據目前一般的觀念,在招投標法律關系中,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屬于要約,招標人對特定投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為承諾。我們通過對《合同法》、《招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分析,認為招標行為是要約,投標行為是承諾更符合工程領域的招投標實踐[2]。按照這一觀念理解,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形成招投標的合同關系,彼此受到要約(招標文件)與承諾(投標文件)的約束,這一合同關系一直持續到中標通知書的發放和建設合同的簽署。2.3中標人支付招標服務費的合同理由。既然招標人(委托人)支付招標服務費給招標機構(受托人)“理所當然”(合同之債)?為什么實踐中普遍的情況是中標人直接支付?我們查閱一般的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表”,其第10條“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中招標人會約定大致相同的以下內容:(1)中標人應在收取《中標通知書》前向招標機構交納中標服務費。中標服務費以中標總金額為計算基數,按國家計委[2002]1980號《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發改價格〔2011〕534號規定的工程招標服務收費標準交納;(2)無論投標人是否在投標書中列明,招標人都認為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中已含該項費用。中標人不按規定交納中標服務費的,招標機構有權以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抵扣中標服務費,不足部分招標機構保留進一步追索權利。無論是標稱“中標服務費”,還是“招標服務費”,都指向招標人應付給招標機構的“招標服務費”。按照招投標合同關系理解,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約)中進行明示,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承諾)中進行響應,在中標后要求中標人向招標機構支付“招標服務費”并無不妥,事實上雙方是在履行招投標合同的約定。
3中標人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性質
既然中標人是按照招投標合同約定付費,也是履行“合同之債”,這一行為是屬于“委托支付合同”或“債務轉移合同”?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以下逐一進行分析討論。3.1委托合同。按《合同法》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之規定,本條款給予合同雙方任意解除權,我們理解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后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信賴利益),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也無法適用。在招投標合同中,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一旦中標,必須由投標人(中標后)支付招標服務費,這里不存在雙方的任意解除權,所以不是委托合同,即不是委托付款的關系。3.2債務轉移合同。《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據此,我們理解債務轉移是需要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的,相應的抗辯及從債務(特殊情況除外)一并轉移。此時原債務人退出,新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形成新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如果按債務轉移合同處理,招標人將債務轉移到投標人,首先應該有債權人的同意,目前的招標文件中沒有涉及這項內容。即使招標機構同意,按《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之規定,實踐中中標人即使支付了招標服務費,也無法取得招標人對招標機構的抗辯。如此看來,僅僅是付錢而已,不涉及其他事項,所以也不是債務轉移合同。3.3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在我國《合同法》中無明確的規定,但與“債務轉移”有明顯區別。第三人加入與原債務人一同承受債務,原債務關系仍然發生了延續,但是由于有新債務人加入,使原債務關系從單一之債轉為多數人之債,又導致一個新債務關系產生。事實上,原債務人沒有從原債務中脫離,仍要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所以債務加入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并存的債務承擔行為屬負擔行為。因新的債務人加入,可清償的責任財產增加,債權人在這種情形下基本上只取得利益。同時,原債務人并沒有在此債務關系上免責,債權人因第三人加入債之關系而取得了更高的保障;對于債務加入人來說,不論是與債務人或是與債權人訂立并存債務承擔契約,都不需要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同意為前提,這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法》中規定的“債務轉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并存債務承擔契約純屬負擔行為,而非處分行為。在招投標合同中,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表”中明確要求投標人報價時考慮這筆費用,并加入到招標委托合同的債務中(支付服務費)。投標人也在投標文件中對該內容進行響應,并達成招投標合同,這與并存的債務承擔相吻合。實踐中中標人向招標機構支付服務費,招標機構向中標人開具發票,也印證了這一觀念。
4結語
我們認為,如果招投標合同中有關于“支付招標服務費”的約定,中標人向招標機構支付招標服務費是合理的。此時中標人(第三人)加入到債務人(招標人)與債權人(招標機構)委托合同的債務關系中,是基于中標人(第三人)與債務人(招標人)的招投標合同關系而發生的,其性質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當前,發改委廢止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及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后,實踐中“招標服務費”計算、支付如何操作有待進一步觀察。
參考文獻:
[1]何紅鋒.基于合同管理的招標理論研究[D].天津:天津大學建筑工程學院學報,2006.65-67
[2]王亞平,朱莉.招標與投標的合同關系[J].招標與投標,2017(10):59-62
作者:王亞平 單位:中交武漢港灣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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