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析

時間:2022-03-10 10: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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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分析

摘要:為了能夠更好的確保我國建設工程價款受償,我國在合同法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工程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然而,在實際的施行過程當中往往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在對合同糾紛進行裁定的過程中,往往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就這一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解釋性文件。在本次論文的研究過程中,主要對于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進行簡要的分析,其中包括了對受償范圍以及如何行使該項權利的概述。希望本次論文的研究能夠為后續工程價款法律的完善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工程價款;合同;優先受償;范圍

1緒論

隨著我建筑行業的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公司逐步的踏入了房地產行業,與此同時,我國建筑施工行業也逐漸變得混亂。在實際工程建設過程當中,甲方拖欠工資的現象層出不窮,對社會的和諧以及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影響。為了能夠更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從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在1999年對《合同法》進行重新的規范,從而設定了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限。隨著這一政策的出臺引起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廣泛認可。截止到目前為止,有關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研究仍然是我國法律界的焦點。在本次論文的研究過程中,主要是以優先受償權作為研究目標,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對建設工程中所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簡要的探討,針對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以及行使方式進行必要的說明。

2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針對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范圍的制定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甲方和乙方的經濟收益。除此之外,對于底層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更是有著直接的影響。對于優先受償權范圍的界定,需要對其進行綜合考慮,如果限定過于寬泛,那么將會失去該項法律的基本意義,從而導致不公平現象的存在。如果限定過于狹小,那么將會對乙方的權益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如果才能夠對優先受償權進行合理規范是目前人們所關注的焦點問題。在最早的合同法中,并沒有就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在2002年,我國出臺了《優先受償權批復》。在此其中,進一步針對于勞務報酬以及材料款項進行了范圍的規定。該項措施的出臺,明確的規定了工程實踐當中,由乙方所承擔的工人工資和材料款項屬于優先受償范圍。由于該項措施的出臺,對于工人工資以及材料款這兩項的優先受償權已經不存在任何的爭議。在工程建設的過程當中,墊資款是出現最多的一筆款項,所謂的墊資款,其主要指的是在建設過程中,甲方沒有按照事先的約定對工程款進行定期支付,從而導致乙方自己墊付的相關款項。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針對于墊資款的處理也產生了極大的變化。在1996年,我國建設部門就墊資款給出了明確的說明,認為墊資款并不具有合法性,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然而,在2005年,我國出臺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在該項政策中,對于墊資款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說明,認為該款項是一個合法性款項,并且將墊付款歸納為工程欠款這一類別當中。自該項政策出臺以后,我國其他等地也相應出臺了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并且明確規定了墊資款的合法性,將其歸納到了優先受償權的范圍當中。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建設工程當中的工人報酬、材料款還是乙方為了完成工程項目所墊付的款項,都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都會受到該項法規的保護。盡管如此,在目前的建設施工過程中,仍然存在逾期不付款的現象。由此所產生的違約金以及利息等費用則不被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涵蓋。

3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法

截止到目前為,針對于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僅在《合同法》的286條中進行了說明,然而,對于行使方式的描述過于簡單,從而也就導致了在實際工程當中,就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這一問題產生了很大的爭執。在實際工程中,主要面臨著的爭議包含了兩個方面,首先是乙方是否可以通過發送信件的形式來催促甲方支付必要的工程款,其次是乙方在形式自身的優先受償權時,是否可以想當地法院提出訴訟。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乙方和甲方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將工程價款進行折價,從而行使優先受償權。在整個的協議過程中,對于折價的協商是甲方和乙方的共同行為,需要甲方和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才可以完成。乙方向甲方發送信函屬于乙方的單獨行為,如果在甲方收到信函后,就信函中所描述的內容給予認可,那么則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了協議。所以,如果單單是乙方向甲方發送信函,并沒有得到甲方的明確回應,那么該信函無法作為乙方形式優先受償權的形式。只有在甲方承認了信函中的內容,才可以認定乙方所形式的優先受償權具有法律效益。在《民事訴訟法》中,對于擔保物權具有明確的規定。很多人認為,所謂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并不屬于目前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擔保物權,不可以通過擔保物權的民事訴訟來主張。然而,筆者認為該項權利可以歸納為法定優先權,在通常情況下,其自身的屬性和擔保物權極為相近,所以乙方有權利參考目前的擔保物權來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將擔保物進行拍賣從而獲取優先受償。

4結語

通過對本文的研究,筆者認為,對于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來說,其所適用的范圍不僅包括了工人的報酬以及材料款,同時還涵蓋了成本、墊付款以及利息等款項。當時由于甲方的逾期付款所造成的違約金以及保證金并不會受到優先受償權的保護。在對該項權利進行行使的過程當中,如果甲乙雙方就信件達成了共識,那么可以將信件作為主要方式來對自身的優先獲償權進行主張。與此同時,我國法院還需要對權利的主體以及期限等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查,可以通過民事調解書的形式來對優先受償權的進行確認。

參考文獻:

[1]李玉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2]奚曉明.民事審判指導于參考[M].法律出版社,2009.

作者:張黎 單位:長春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