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現狀與對策研究

時間:2022-05-22 09: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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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現狀與對策研究

盡管我國對于社區矯正的研究起步較晚,但作為一個不斷發展著的國家,我國在適應我國基本國情的前提之下,借鑒世界各國在社區矯正方面的立法經驗,先后頒布并且修訂了相關的法律,緩解了我國在社區矯正層面無法可依的局面。但是隨之而來的是如何將理論準確并積極地運用在社會實踐上,對此,從2003年社區矯正首次在我國部分城市進行試點工作,到2009年在全國開展試點工作,推行2014年的全國推行,尤其是在如何立法方面已經給予社區矯正有力的立法保障的前提之下,社區矯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果,但其中存在的問題不可小覷。社區矯正的關鍵在于隊伍建設

一、我國社區矯正隊伍建設概述

(一)文獻綜述分析。以中國知網為途徑,能夠查到的有關社區矯正的文獻比較多,國內學者一直以來都沒有停止對這一方面的探索。從2003年到2018年,在可查找的所有文獻當中,主題為“社區矯正”的文獻高達9297篇,其中詳細進行社區矯正當中隊伍建設研究的也有1421篇。在對可查閱的文獻進行梳理的過程中,筆者發現關于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的研究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對現有的社區矯正建設隊伍模式的闡述;二是分析了現階段幾種建設隊伍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三是針對社區矯正建設隊伍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早在2004年,劉強教授就指出:“科學設定社區矯正的管理機構,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不僅對于我國社區矯正的有效運作,而且對于解決機構層次過多、職能交叉、機構臃腫、權責脫節、多頭執法、效率低下等問題,都至關重要。”①他認為,由于我國國情復雜,東部和西部、南部和北部、農村和城市的情況都各不相同,要很快制定一個統一的《社區矯正法》存在非常大的困難,取而代之的是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使社區矯正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進行隊伍建設。吳宗憲教授認為,社區矯正的工作應該交由司法所進行,但是縱觀我國大部分地區,司法所本身人員少而工作量大,單就這一狀況已經使其分身乏術,很難再有別的精力去分管任務艱巨的社區矯正工作。因此,應該建立專業的社區矯正隊伍,設立專業的“社區矯正官”。所謂“社區矯正官”就是“依法履行社區矯正職責、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②而學界有不少的學者從專業性和獨立性的角度考慮也建議設立“社區矯正官”這一名稱。作為社會學的代表,張昱教授認為,歸根到底,社區矯正是一種社會福利,不應該僅僅從立法層面一味地強調社區矯正的刑罰性。即使是進行專業的隊伍建設,也應該在強調法律素養的同時加強社會學的專業認知。采用文獻分析的方式,筆者發現大多數學者的觀點基本是相同的,他們認為,目前社區矯正隊伍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法律保障不完善,人力、財力、物力供給不足,使得社區矯正工作很難高質量地推進下去,這也為下面相關舉措的提出提供了現實的背景。(二)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現狀分析。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始,截至目前,我國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已經走過了十幾個年頭,試點模式的運作也是百花齊放。北京采取的從監獄等部門抽調警察駐扎司法所,也就是干警模式,為了提高工作的積極性,北京市出臺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對駐守司法所的干警實行了被抽調的警察身份不變、待遇不變、政策不變等諸如此類的政策傾斜。③上海的社工模式則立足于司法所能力的局限性,采用政府購買的形式向社會招募志愿者,真正以社會工作者的身份參與到社區矯正的工作中來,強調的是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人性關懷。浙江的司法助理模式背后依托的是司法所的力量,司法助理完全參與到社會矯正工作當中,承擔著聯絡部門配合以及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工作支持。可以說這三個試點地區不僅使得本區域的社區矯正得到了良好的發展,還為我國其他地區開始展開試點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我國社區矯正隊伍建設存在問題

(一)北京模式存在的問題。北京模式最大的問題就是片面強調了社區矯正的刑罰性。從監獄抽調警察進駐到各鄉鎮的司法所,使得警一一一一一一察成為社區矯正的主干力量。在長期從警制度的影響之下,警察極易將其固化的工作模式照搬到社區矯正當中,這樣必然會增加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效果。但是社區矯正除了強調刑罰行的監督管理以外,還包括教育矯正(心理矯正)以及社會適應性幫扶,這就要求三者在社區矯正的大框架中并駕齊驅、同步進行,但是在北京模式下,如果以警察為主干力量的話,則很難實現這種發展前景。(二)上海模式存在的問題。上海模式的問題在日后的工作中同樣漸漸凸顯,作為社區矯正的中堅力量,社工缺乏令人信服的執法權力。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處罰的方式之一,首先是一種要進行刑罰執行的活動。而我國《監獄法》明確規定了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刑事訴訟法》分別賦予了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以及各級人民法院相應的刑罰執行權。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也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指導的社區矯正機構的刑罰執行權作出了專門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這一刑罰執行權是不應由社工行使的,對一些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需要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進行司法處理的情形,社工需要聯系有權處理的司法部門對其進行強制措施。不僅如此,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社工逐步變成了司法行政部門和社區矯正服刑人員之間信息傳遞的紐帶。例如,為社區矯正服刑人員落實戶口、就業問題,社工唯一能做的就是向當地的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爭取盡快解決的機會。這種中間人的角色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對于社區矯正服刑人員來說,缺乏強大的懲罰性和嚴肅的威信力,顯得社區矯正機構“軟弱無力。”④(三)浙江模式存在的問題。浙江模式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供不應求”以及專業化不足的問題上。要求司法助理承擔社區矯正的管理工作,確實是提高了社區矯正的“職能化”要求,但是隨著社區矯正工作量的不斷加大,深入內里的問題開始凸顯。大多數司法助理都是由周圍鄉鎮的基層工作人員擔任,他們并不像北京模式下抽調警察進駐司法所,全職從事社區矯正那樣簡單。相比較下來,這些司法助理更像是在社區矯正機構進行一種兼職,這種情況下司法助理的人數完全沒有辦法滿足高額的工作量。再者,“由于司法所人員屬于鄉鎮(街道)編制等因素,人員調動頻繁、流動性大。目前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55%,且多數是通過自學、函授等途徑取得文憑,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⑤

三、我國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的對策

縱觀京滬浙三種試點模式,進行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的關鍵應該是提高專業化,所謂專業化是從區域劃分、組織部門到人才培訓三個方面實行的。(一)實行機構管理垂直領導和區域劃分。以目前刑罰人性化和社會和諧化的發展趨勢來看,未來社區矯正的服刑人員接收量將更進一步提升,將有越來越多的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從這里重新進入社會。筆者認為,社區矯正沒有必要規定專門的“社區矯正官”,⑥但是一定要做好專門的部門劃分。社區矯正應該以一個獨立的部門存在于我國龐大的行政體系之中,另外,通過實踐可知,社區矯正應該適應垂直領導。首先,可以解決南北方、東西部發展狀況不一的問題。其次,也可以對同一區域的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實行集中管理,節約了人財物力的同時也提高了工作效率。最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直接管理,也方便省市區的范圍內集中地進行人員的調動,減少了程序上繁瑣的手續,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地方保護傾向”⑦的影響。(二)完善社區矯正機構部門組織聯絡網。從上海模式以及浙江模式所顯現出的問題可以看出,社區矯正機構不能一味地做實務部門和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中間人,要想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人民群眾對社區矯正的信服力,就要在機構內部做好部門分工,按照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矯正過程,劃分部門任務,部門與部門之間形成一個完善的組織聯絡網,避免社區矯正機構內部系統復雜,外部對接混亂的尷尬局面。(三)進行社區矯正專業人才培訓。從當前社區矯正的發展現狀來看,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除了要有飽滿的為社會服務、幫扶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熱情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備一份專業的工作素養,可以說,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最缺乏的也正是工作的專業性。因此,社區矯正的直屬領導機構除了要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福利待遇的安排之外,還要為其提供專業的上崗就業培訓,培訓課程應包含但不限于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背景知識,定期地進行知識更新,除此以外,社會實踐經驗也應納入培訓課程當中。

四、結語

值得強調的是,如果說立法保障是社區矯正發展根基的話,那么隊伍建設就是使這一學科枝繁葉茂的“養料”,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開展以來,隊伍建設的發展前景和發展模式應該漸漸清晰,在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幫扶過程中,應該為他們提供一支專業而又獨具規模的隊伍,這應成為當前工作的重心。

作者:唐娜娜 單位:上海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