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院校法學教學計策
時間:2022-12-26 11: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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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學法對公安院校的法學教師的法律實務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說,提升法學案例教學有效性的關鍵一環在于提升教師自身的法律實務能力。教師自身的法律實務能力薄弱,案例教學的有效性必然大打折扣。當前普通院校的法學教師往往都能從事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而公安院校的法學教師由于具有警察身份或公務員身份,往往不能參加如律師等的法律實務工作,從而使教師不能在法務實踐中搜索和關注法學實務的熱點或理論焦點,將其帶到課堂上,對學生進行生動的法律實踐知識和技巧的應用教學。由于長時間不能參加法律實務工作,法學教師自身的分析和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不但不能提高,反而是下降的,這對公安院校法學案例教學的有效性產生很大不利影響。此外,我國公安院校的法學教師往往從學校到學校,社會實踐能力總體薄弱。這種狀況與案例教學本身所需要的對案例的接受與嫻熟使用案例并獲得較好的教學效果之間的差距是客觀存在的。在商事領域如保險法、證券法、稅法對教師的專業業務知識要求更高,而教師進行案例教學所需的社會閱歷及相關的知識儲備往往很不足。公安院校法學教師法律實務能力弱化問題是一個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在教師不能從事律師工作等法律實務的客觀情況下,公安院校及其教師要采取激勵措施,提高主觀能動性,盡最大努力克服這種短板。一方面可鼓勵教師到公檢法部門甚至證券、保險、稅務等業務部門進行調研和掛職鍛煉。另一方面,教師要對現實問題具有敏感性,對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了解,把握好方向,并將之體現在教學中,教師要有豐富的組織應變能力,要有靈活駕馭課堂的能力,達不到這一點,案例教學就會變得僵化、死板,不僅不能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熱情,甚至可能降低教學質量。
二、對法學案例教學的認識存在偏差
公安院校中很多教師并沒有真正認識什么是案例教學法,而是將案例教學簡單的等同于舉例教學。有的教師將案例教學理解為簡單的援引案例來說明理論知識,舉例教學法顯然有助于提高課堂氣氛和加深學生的理解,但這時教師仍然是課堂的主體,學生是被動的,由教師進行案例講解或由教師積極主動地指導學生分析案例,這跟案例教學法的方法和目的結果都不一樣,因此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案例教學法并非簡單的案例介紹型方法,而是用啟發式的案例教學法,即將案例分析和案例設計結合起來,使學生不是被動地接受靜態式的案例,而是根據不同的法律條件設計案例,舉一反三,從中鍛造法律思維和技巧。正是由于一些教師將案例教學簡單等同于舉例教學,認為再開展綜合性的案例教學沒什么大的必要。同時案例教學需要教師付出較高的備課成本,需要教師付出很大的精力和時間來選取比較符合課程要求的案例,當面對大量的案件時,需要遴選,當案例不足時,要努力搜集這方面的資料等等,有些教師就能不開展案例教學就不開展案例教學。因此,公安院校中有些教師在思想上就不重視案例教學,并不是主動的要求開展案例教學,而是在學校嚴格要求的情況下被動開展案例教學。有的公安院校甚至連法學實訓教學都不重視,更談不上重視案例教學了。首先,我們要科學地認識法學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不同于舉例教學法。法學中的案例教學是教師提前將案例及有關資料交給學生閱讀思考,而后在下次課時對其進行討論,教師先以恰當的引導讓學生積極、充分地發表自己的見解,繼而從理論上、從各種法律規定上對學生的各種觀點作點評。案例教學的目的在于以案例為媒介,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教給學生學習的方法。其次,公安院校及其教師要充分認識到案例教學的重要意義。
三、法學案例教學資源有限開展
有效案例教學的前提是具備足夠的高質量的案例資源。美國教學中的案例來自上訴法院的判決,美國有系統的案例匯編,每年有大約4萬個匯集成冊,為案例教學提供了豐富的素材。而在我國法學教育中,因為長期采用傳統方法教授法學專業知識,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雖然注重引證案例輔助教學,但卻各自為政,根據自己的能力收集和設計案例,既耗費了大量的備課時間,又不一定取得好的效果。案例教學所需要的案例應該來源于法院的真實案例,表現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而我國法院審判案件的公開率很低,同時,在我國法院的判決書上,作為最重要的判決理由部分常常很簡單,往往把案件事實與相關的法律條文簡單比對,欠缺基本法理上的探討,而法學案例教學更為關注案件事實本身及其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法理上的探討,透過案例事實本身挖掘其中的法理所在。我國判決書不僅缺少說理,有時對案件事實的本身予以任意的裁剪,相當多的信息都被忽略。選擇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學的基礎,案例自身的質量直接影響和決定案例教學的質量和效果,鑒于此,一方面教師要盡量多渠道的收集案例。另一方面在收集時把握以下幾個方面:要注意優先選用鮮活的社會熱點案例,社會熱點案例往往現實性很強,有著豐富而廣泛的現實基礎,從現實生活中提取典型案例不僅能夠讓學生產生真實面對現實生活的切身感受,而且能激發學生強烈地要求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欲望;用于教學的案例必須是真實的,原汁原味的,即教師提供的案例材料要具有一定的原始性,包括起訴書、答辯狀、法庭記錄、判決書等;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即要有可辯性,具有一定的啟發性和疑難度,案件的結論具有不確定性,同時該案例例證性要強;案例要具有綜合性,包含的法律知識點覆蓋面要廣;最后注意案例的適用性。
四、對案例教學的組織實施比較機械
首先,有些教師在實踐案例教學法過程中,對案例選擇往往相對主觀性,更多的是將案例事先自己做一些加工,過濾掉許多案例中的信息,將現實生活中復雜而鮮活的案例簡單化、形式化、直白化,機械地套用法律知識點,使學生很直觀地從目前所講解的內容中感悟到老師的意圖,因此也不必做更多的思維判斷,結論得出簡單而正確,但案例教學法的目的卻在其中消失了,受教者也并沒有從中感受到案例教學的精髓。其次,在傳統的案例教學中,教師顯得太主動,從案情的介紹、問題的提出、分析的展開、結論的得出、所涉理論的深淺以及時間的把握等均受控于教師,而學生則顯得過于被動。教師的過于主動和分析方法的單一化、確定化以及分析結論的定向化,消解了學生主動參與的積極性,壓制了學生的創造性思維,以致影響案例教學效果。第三,在進行案例教學前,有些教師自己并沒有進行充分備課,由于沒有強化案例教學的預習考核,學生往往也沒有進行充分課前預習。這些都會使案例教學效果大打折扣。案例教學實際上是師生之間以及學生之間的交流過程,教學的組織程序相當重要,要保證教學效果,必須克服上述不足。首先,教師要進行充分備課,將案例精髓吃透,以便課堂教學時有效地啟發、引導學生思路。其次,學生要進行充分課前預習,為保證學生能充分預習,要強化案例教學的預習考核,應將預習成果作為平時作業的一部分。作為該門課程綜合成績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預習過程中要對案例作專題分析,并提交分析報告,對學生課堂討論和辯論的參與程度作為平時考核的重要依據,這樣對學生會起到很大的激勵作用。第三,讓學生成為案例教學的核心。教師在案例教學過程中不能顯得太主動,在整個案例教學中教師始終處于作為一個引導者的配角的地位,否則就會削弱學生的主動性,限制學生的思維活動,達不到案例教學的目的和效果。要讓學生自己在充分的集體討論和辯論的碰撞中進行法律職業的邏輯思維、法學技能的訓練。
作者:萬政偉單位:浙江警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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