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課程的教學應提倡案例教學法
時間:2022-09-11 0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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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法律人才標準已經產生了改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是法律行業所需的人才標準。因此,大學法學教育應掌握當下人才標準,根據標準改變教學方法,從而促進學生滿足當下人才要求,在促進學生發展的同時提高大學院校教學能力。案例教學法,是教育學者針對當下人才標準而創建出的新型教學模式,利用實際案例引入教學中,通過法律知識點與實際案例相結合,從而幫助學生快速理解法律知識,促進學生學習能力的提升。
【關鍵詞】法學教育;案例教學法;教學策略
法學知識需要較強的實踐性、技能性,需要教師開展教學時突出法學知識的特點。傳統院校法學教學中普遍存在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能力、忽視學生學習主觀能動性的教學現象,學生在此學習過程中,實踐能力、技能水平缺失,只適合紙上談兵,無法滿足當下人才需求[1]。現代遠程教育是以現代遠程教育手段為主,兼容面授、函授和自學等傳統教授教養形式,多種媒體優化組合的教育方式,在現代遠程教育教學中引入案例教學法,通過深入分析實際案例、挖掘出案例中體現的法學知識點,能使學員實現快速掌握知識、提高技能水平的目的。
一、我國法學教育傳統講授式教學方式應向案例教學轉變
我國大學法學教育一直存在學理化與職業化爭論,在教育過程中講授模式成為教學的主導者,而引入的案例只是局限于“舉例說明”、“以案說法”過程中。在講授模式中,教師往往采用“滿堂灌”教學方法,教師一人講解、學生被動接受的過程,教師的責任只對教學任務負責,未對學生學習效果負責。分析法學教育的根本是學生能夠對法條進行詳盡的解釋,能夠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闡述出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條例并對其深入性的解釋,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60條規定了逮捕條件,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對可能進行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取保候審、居住監視等方法[2]。若是不能防止發生社會危險,可以實施逮捕措施。從這條法理可以看出規定的明確性,但是需要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中的“有證據證明”進行闡釋,解釋出證明標準程度。因此,需要法學教育中培養學生闡釋能力,而在講授模式、“滿堂灌”教學方法下,學生只能對法律條件記憶深刻,卻無法根據實際案例闡釋出違反的法律條例,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能力缺失。案例教學法也被叫做判例教學法,是由哈佛法學院院長蘭德爾提出的教學方法,主要是圍繞某一特定教學目標,根據教學目標選擇相關的真實事件,并且是經過系統化處理的事件,由教師與學生共同探討事件的教學過程。根據現代遠程教育的特點和遠程教育學習對象的特點,在現代遠程教育法學專業的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充分調動學生法學思維能力,挖掘出事件中與相關的知識點之間的關系,再對犯罪行為違反的法律條例進行詳細的解釋,從而提升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滿足當下法律人才標準要求。可見,現代遠程教育的法學教學,從傳統教學法向案例教學法轉變的教學模式構建是多么的重要。
二、法學課堂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應遵循的原則
法學知識具有實踐性強、技能性高的特點,遠程教育的法學教師在輔導教學時應采取有效的教學措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法律職業思維能力,提高分析、推理、語言表達等職業技能,促進學生穩定發展,而案例教學法正是實現上述教學目的的有效措施。在應用案例教學法時,需要遵循以下原則:第一,案例前置性原則。學生在學習之前需要接觸并了解引入的案例、學習的內容,形成大致認知。教師應用蘇格拉底教學法,針對引入的案例提出相關的問題,學生根據教師的提問進行討論與辯論。然后將假設條件進行改變,啟發學生再次思考與討論。遵循此原則,可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第二,創新性原則。教師在引用案例教學法時,需要具備堅持求異的思維,在引導學生分析案例時,要從既定的答案中提出質疑,讓學生根據此疑點去分析案例,能夠打破學生固有的思維模式,實現在有限的時間里培養學生發散思維與創新思想。第三,系統性原則。案例教學法雖然對學生學習法學知識具有較好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案例本身無法涵蓋教材中每一個章節的內容,即使根據每一章、每一節選擇案例,都無法包括法學知識所有內容。另外,法學教學過程屬于一環扣一環的學習過程,需要應用的教學方法具有綜合性、系統性、整體性。因此,在應用案例教學法時,必須在每個教學環節中運用系統性原則:注重案例與法學知識之間具有的綜合化、系統化、整體化的聯系。第四,雙元互動性原則。所謂雙元互動性原則是教師與學生都是課堂教學主體,教師側重于主導,而學生側重于參與。在應用案例教學法時,教師應鼓勵學生大膽質疑,提出自己的看法與見解。教師也應參與其中,而在參與的過程中是起到引導的作用,能夠讓學生發揮自身的法學思維,去挖掘出案例與知識點之間的聯系,從而掌握法學知識。
三、法學面授教學應用案例教學法的策略
(一)精心挑選適合于課堂教學的案例材料。在信息技術全面覆蓋下,與法律相關的信息多如牛毛,而這些信息材料并非適合應用于面授課堂教學中,具體表現在:法律信息過于簡單,學生從中無法提升技能;法律信息過于復雜,學生認知水平有限,探討復雜案例過程中無法快速產生案例與知識之間的聯系,并且還占用較多的教學時間,教學效果不佳[3]。因此,法學面授教師在應用案例教學時,需要利用自身擁有的法學素養、教學經驗,在眾多法律信息中甄選出適合學生學習、可提高學生法學思維的真實案例。教師日常生活中,應關注主要案例來源,比如“今日說法”、“大家看法”等法治欄目,根據學生所學內容選擇出適合學生學習的真實案例。在學習法學知識時,將下載保存的真實案例應用于課堂教學中,引導學生思考討論,可實現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的目的。另外,站在法律的角度,每個案件都存在爭議性,即使法院作出判決卻仍然具有討論價值。教師應在教學中利用這類案件,讓學生發揮法學思維思考,提高學生實踐應用的能力。另外,如有必要,教師還可根據教學內容精心改編案例,能夠讓案例與實際教學相符合、可激發學生發散性思維,從而達到教學目的。(二)引導學生將案例與法學理論知識相結合。法學知識教學中應用案例教學法的目的是提高學生應用分析能力、實踐能力,教師在應用時應避免單純傳授法學理論知識、案例只是“舉例說明”,而是引入具有可分析、可探討的真實案例后,教師給予學生充足的時間進行討論,還要引導學生將案例與理論知識相聯系。然后,利用已學的法學理論知識對案例闡述出自己的觀點。在此過程中,學生的法學思維、語言表達能力、實踐能力大大提升,滿足當下法律人才標準要求。最后,教師要對學生的闡述做出點評,并做好法理方向的指導。(三)采用自主研究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的應用是培養學生法學思維、分析能力、實踐能力,教師在應用此法時可以采用學生自主研究的教學方法。教師可將真實案例存儲于公共郵箱或者是學習群中,要求學生下載案例素材并進行閱讀與分析,將自己對案例的看法詳細記錄下來,還要引入相應的法律條例并進行闡釋。教師可為學生提供分析方向,比如查閱相關資料等,并在實際教學中讓學生發表自己的看法,或者可采取分組辯論的方式探討真實案例,最后教師針對此次討論做出總結。通過這樣的教學方法,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大大提升。另外,案例教學結束后,教師可適當布置作業,讓學生對本次課程進行回顧與總結,比如應用了哪些法理知識、解決哪些實際問題,學生縷清思路后能夠為日后法律實際工作中提供正確的處理方式。(四)采用小班授課模式。現代遠程教育的法學知識傳授中,經常采取的是大班化授課模式,參與學習的學生人數較多,甚至出現面授的課程雖然相同,但學生卻來自不同專業的情況,這種教學方式適合于傳統講授式學習,卻不適合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主要是因為案例教學時是需要教師、學生共同參與到實際案例的探討中,需要每位學生、教師發表自己的法學觀點。如果學生較多、專業背景各異的學生在一起接受面授輔導,不但課堂教學時間有限,而且學生接受程度也受限,無法實現每位學生發表見解的同時,本節課的主要教學內容未進行傳授,教學質量低下。因此,應采取小班授課的方式,班內學生人數應該少,而且不要把不同專業的學生放在一起組織面授輔導,最好通過分成小組的方式展開案例討論。若是引入的案件具有較大的爭議,還可將班級學生人數或者小組人數限制得更少,實現良好的討論過程。另外,小班授課中,教師能夠及時掌握每位學生討論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性解決,可有效提升教學質量。(五)適當改變平時成績評定標準。在應用案例教學法時,經常采用的教學方法為討論式、辯論式。傳統成績評定標準采用的是平時成績、期中筆試成績、終結性考試成績,不適合對案例教學法進行成績評定。因此,應適當改變成績評定標準,可根據案例教學實施時學生參與討論、辯論、分析的過程作為法學課程平時成績的一部分內容來評定,加大平時成績比例,教師可以針對學生實際學習中的平時成績給予評定,有效反映出學生實際法學知識理論水平、實踐水平。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現代遠程教育法學課程的面授輔導教學應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提升學生法學職業能力、具備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法學教師應在教學中有效應用。在應用時,應注重真實案例的選擇、引導學生將法學知識與案例相結合,從而達到案例教學法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張艷敏.略論案例教學法在開放教育法學專業中的應用[J].科教文匯(下旬刊),2016(07):199.
[2]劉利珍.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專題案例教學法——以《經濟法學》課程為例[J].廣播電視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02):12-13.
[3]王工廠.論司法大數據在教育法學實證研究中的運用[J].中州大學學報,2019(03):9.
作者:田學仁 單位:甘肅廣播電視大學農墾河西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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