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普通高校教育共同體的構建
時間:2022-03-18 03: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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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構建“教育共同體”是我國地方普通高校未來發展的趨勢,也是其發展的重要途徑。然而,大部分地方高校在構建“教育共同體”的過程中存在政府、高校、企業等相關主體各自為政、缺乏協調、缺乏溝通合作的平臺等問題,參與教育共同體構建的各主體之間不能有效配合、相互合作構成“合力”,推動地方高等教育的長遠發展。因此,各級政府、各類企業、地方高校以及其他各界力量都應負起相應的職責,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我國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共同體構建,最終推動我國地方普通高等教育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地方普通高校;教育共同體構建;現狀;策略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地方普通高校的發展也逐步進入關鍵和瓶頸階段,尤其是學生就業率逐年不斷下降。調查結果顯示,地方高校學生就業難、就業率低主要是因為地方各級政府、地方高校以及各類企業之間在地方高校的辦學上沒有達成一致,形成“合力”,換言之,即在三者之間沒能形成一個能夠促使地方高校發展與社會發展相協調的相應機制,致使地方高校的人才培養不能適應社會對人才的實際需求,造成大量畢業生閑置,就業率低下。因此,對我國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共同體的構建展開研究,不但有利于推動我國地方高校的學生就業率,而且有利于地方高校的長遠發展。
一、“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共同體”的內涵
“教育共同體”作為一種體系和系統,具有層次性和結構性的特點。在現代社會中,其主要指不同的教育主體,在一定的教育價值共識的基礎上,為達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形成的整合機制。地方普通高等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類型之一,但地方高等教育在共同體的構建上具有不同的內容。筆者認為,地方普通高校教育共同體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發展形態和內容,也就是說,在某一特定時期,地方普通高等教育發展會有特定的“方向”和“模式”。本研究中的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共同體是針對當今時代背景下,地方高等教育辦學過程中出現的個體與組織、學校與社會、學校與企業等的各種分離狀態而提出的旨在改變當前地方高校辦學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而實施的一種新的合作型辦學模式。教育共同體的構建能夠使高校、政府、社會、企業等以合作的形式進行有機結合、相互協作,形成一定的利益群體或組織,有利于促進地方普通高等教育與社會發展相協調。
二、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共同體構建的現狀
(一)各主體“發展動力”缺乏問題突出
1.管理主體方面:管理形式化,政策跟不上,權責不清。首先,政府對地方普通高等教育仍然停留在形式的層面上,政府對于高校的管理只是決策方面的宏觀指導,而并未真正參與企業和高校的實際辦理和決策。其次,政策不到位,具體表現在:政府尚未出臺針對教育共同體構建的有效干預措施、政策,尤其是針對教育共同體構建過程中企業主體的職責沒有明確,只是停留在鼓勵層面;已經出臺的相關政策宣傳和落實不到位,調查顯示,大部分的高校和企業對于政府出臺的有關教育共同體構建的政策處于“不了解”的狀態,致使相關政策的應有作用未能有效地發揮。再次,權責不清。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權力分布不清晰:中央與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的集權與分權缺乏依據,出發點不同,隨意性太強,呈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狀態。
2.學校主體方面:缺乏內在發展動力和發展的自主性。學校的發展自主性是指學校自身發展的所具備的內在動力、內在屬性、發展意識以及發展能力。調查發現,大部分地方普通高校以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為己任,處于被動的發展,缺乏自我發展的意識和動力,致使學校發展缺乏特色。學校缺少發展的主動性和自主性的原因在于外在環境對學校約束過多,限制了高校發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致使地方高校的辦學特色難以體現,教學改革難以順利開展,教學質量下降,畢業生就業率低。
3.企業主體方面:因受益度不高,積極性嚴重缺失。調查結果現實,大部分企業不愿意參與校企合作,不愿參與校企合作的教育共同體的構建。主要原因在于,企業以盈利為目標,而在校企合作的過程中,企業的獲益不高,甚至毫無盈利,致使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受挫,因而不愿參與校企合作。同時,大多數企業可以不用參與校企合作也能夠得到其所需的人才,因此,大部分企業認為參不參加校企合作跟自己關系不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缺乏參與的意愿和積極性。
(二)學校主體與經濟界相互分離,缺乏有效的結合
1.學校與企業之間在利益方面,難以達成共識。首先,地方高校是地方高等教育的辦學主體,但是地方高校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經濟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其次,地方高校與處于教育界之外的經濟社會難以通過合作形成合力。調查顯示,在我國地方高校的校企合作中,企業處于被動參與的角色,且大部分企業認為其是配合高校的校企合作,沒有承擔主要任務的責任;尚未真正參與到人才培養過程中來。在校企合作中,由于國家相關制度和政策的不到位,致使企業、學校等主體的權責不清,校企合作效果不佳。同時,企業的受益度不高致使企業不愿參與校企合作。
2.學生的內在實際需求與經濟社會職業需求之間的分離。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仍處于“供方教育階段”,是社會的“選擇意志”而不是學生的“選擇意志”[1]。這使學生的內在實際需求與經濟社會職業需求之間產生分離,主要體現在:地方高校不能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變化,及時調整其課程設置和專業設置。這種分離致使地方高校不能滿足學生接受教育的實際需求,學生的需求不能被滿足,致使學生的學業質量和高校的人才培養質量不斷下降,違背培養社會所需人才的辦學目標和宗旨。
(三)缺乏各主體之間相互協作的平臺
目前,參與地方高等教育共同體構建的政府、高校以及企業等各主體之間的協作缺乏自覺性和主動性,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相互之間協作的平臺。
1.政府對高校和企業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平臺缺失。調查顯示,政府對學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缺乏相應的調控機制,致使政府不能夠對企業和高校的合作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雙方之間的合作存在隨意性和盲目性。
2.學校、企業以及政府三者缺乏進行協商的有效平臺。現代企業管理理念以及教育辦學理念和管理理念的不斷發展要求教育行業和企業行業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通過相互之間的合作與協商找到各方的共同點,使政府制定的各項相關政策更加科學、合理,更具針對性。
3.學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平臺缺失。調查顯示,學校與企業之間缺乏相互之間合作的平臺,學校與企業之間溝通的渠道不通暢,障礙重重;在沒有政府參與的或是宏觀調控的校企合作中,學校與企業的各自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致使校企合作只能停留于表面,很難進行深層次合作。
(四)教育共同體模式構建過于單一
目前,我國高等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建構倡導的是以政府為主導,以學校為主體,企業進行參與的校企合作模式。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這種合作模式不完善。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屬于“機械性”的合作。與此同時,辦學模式單一也是教育共同體構建模式單一的主要問題之一,在辦學模式方面仍然以學校為本位發展地方高等教育,缺乏與企業之間的互動機制,致使學校與外界環境之間不能建立有效的聯系。
三、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共同體構建的策略
(一)從相互沖突到相互協調與合作轉變
地方高校、企業以及政府之間的一致性在于共同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其相互沖突表現如下:首先,政府與企業的沖突,即企業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出現與政府主導方向不一致的行為;其次,政府與地方高校的沖突,政府作為宏觀主體制定并頒布地方高等教育發展政策,地方高校既要滿足政策的要求,又要滿足市場的需求,使地方高校常處于兩難的選擇中;再次,各企業與地方高校之間也存在沖突,主要體現在地方高校在人才培養規格的確立、培養目標的確定等方面需要企業給予指導和反饋,但企業由于在合作中無利可獲,因此,不愿甚至拒絕參與地方高校教育共同體的構建[2]。由此可見,教育共同體的構建首先必須解決這些沖突。這些沖突的解決有利于促進參與教育共同體構建的各主體之間的相互協調發展。因此,各主體必須各司其職,積極承擔各自的職責。政府宏觀調控者,必須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出臺相關政策。首先,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必須改變觀念改變觀念,要密切關注政府各項相關政策與企業發展實際需求之間的沖突,必須及時制定或調整相關產業政策,在產業政策的完善過程中充分發揮政府與市場的共同作用,通過積極引導,促進企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一致,但不能強制規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其次,在地方高校的人才培養標準和質量規格方面,各級政府要給予積極的引導,使地方高校培養的人才能夠滿足市場的需求,并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態勢對地方高校的專業設置、辦學體系等進行指導,積極支持地方高校實施自主發展的發展模式。再次,政府需在政策方面給予企業一定的傾斜和優惠,積極鼓勵并支持企業參與地方高校教育共同體的構建,對企業在構建教育共同體過程中的職責給予明確規定;強調不僅要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還必須承擔構建教育共同體的責任。只有學校、政府以及企業三個主體各司其職,才能有效地解決沖突,形成合力,才能共同構建地方高校的教育共同體。
(二)從工具向價值轉變
地方高校教育共同體的構建既要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也要滿足政府、學校、企業的利益,還要重視學生的利益需求。首先,要尊重學生主體的自身選擇。接受什么樣的高等教育、選擇什么樣的專業都應該讓學生決定,而不應該用政策等強行規定。其次,關注學生主體的實際需求。在教育學生時,要密切關注學生自身的實際需求,做到因材施教。再次,既要滿足社會職業世界的需求,也要注意滿足學生的需求世界,堅持二者相結合的原則,把滿足社會需要與滿足學生個體發展需要緊密結合起來。在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實施個性化的教育途徑。在教育方式的選擇上,要緊密結合學生的個性特點和學習風格。同時,營造技術教育與人文教育結合的校園文化氛圍,因為校園文化氛圍對學生的影響比顯性課程的更大[3]。
(三)從收權向放權轉變
目前,地方高校與企業的合作平臺的缺失是我國地方高校教育共同體建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鑒于此現狀,首先,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要完善對地方高校和企業行業的宏觀調控機制,通過立法對企業的職責和義務給予明確規定,鼓勵企業參與合作;其次,對學校和企業的行為實施有效的監督,使企業和學校的行為都能有效地促進地方高等教育的發展;再次,政府需搭建有利于推動教育共同體構建的校企合作平臺,在地方高校、企業、政府之間構建三方利益共同體,形成合力,使地方高校能夠實現育人目的,使企業能夠分享校企合作的成果,最終實現地方高校學生的自身發展需要與社會發展需要的有效結合。政府的收權是為了加強監督與管理,對企業和高校的行為建立約束機制;而政府的放權是指在學校、政府以及企業的合作機制建立之后,各合作主體的共同行動不再僅僅依賴于政府做出的合理性安排或制約,而是基于相互之間的信任、平等、尊重而應承擔的職責[4]。在地方高校教育共同體的構建過程中,政府的“收權”具有強制性特點,因此,在校企合作中,企業或者高校會處于被迫的角色,政府一味地收權并不能促進教育共同體的構建。首先,地方高校要有一定的辦學自主權。地方高校或者地方高等教育的自主發展離不開社會企業的有效參與或者介入,學校具有辦學的自主權能夠使企業緊密結合市場需求,積極尋求與企業的合作。因此,地方政府要鼓勵地方高校探索并實施多樣化的辦學模式、人才培養模式以及校企合作模式等,避免因收權過多,導致對企業或者高校管得“過死”。其次,政府要充分調動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動力和積極性,既要采取一定的強制性措施,也要關注企業自身的實際需求,讓企業在校企合作的過程中受益。再次,構建政府、高校以及企業三方之間的有機協調發展,使三方的合作從機械性、強制性合作走向有機合作。
(四)從單一化辦學格局向多樣化辦學格局轉變
多樣化辦學包括辦學主體的多元化和辦學模式多樣化兩層含義,然而,這兩層含義又相互聯系。辦學主體的多樣化會促進辦學模式的多樣化,而辦學模式的多樣化也要求辦學主體的多樣化。政府、學校、企業等多元化主體在地方高校辦學方面相互合作,參與地方高校的辦學和教學,能夠促進地方高校辦學模式以及教學模式的多樣化。我國目前的地方高等教育辦學主要以學校為辦學主體,辦學主體單一,不能適應社會對多樣化人才的需求。因此,要將市場機制的合理成分引入到地方高等教育辦學中,推動地方高校的辦學改革。同時,由于我國地方普通高等教育仍處于發展的不成熟階段,因此,地方高校在通過市場機制提高辦學效率的同時,還要關注弱勢辦學主體,政府在政策上應給予它們相應的扶持,使教育共同體各主體能夠在國家的有效干預和宏觀調控下協調發展,最終構建多元化的辦學和合作格局。
四、結語
目前,我國關于地方高校發展的相關理論相對匱乏,從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共同體構建的角度來探究我國地方高等教育的有效發展模式,不但有利于豐富我國地方普通高等教育理論,而且有利于推動地方高校的不斷發展。通過建立地方高校與政府、企業等主體之間的合作組織,能夠促使各相關主體形成促進高校發展的有效合力,為地方高校的發展提供新的發展模式,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作者:周鴻漸 邵敏蘭 單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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