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課程教學改革研究
時間:2022-09-26 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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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4月,司法部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通過司法考試是從事相關法律實務工作的必備條件,給當前的法學教育帶來新的挑戰。高校法學教育如果完全忽略司法考試,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將遭遇較大的困難。如果完全以司考指導教學,又會違背法學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本質,如何將二者有機結合,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就經濟法學的教學而言,通過調整課程的教學階段,課堂上強化案例分析,改革考試方式,重視基礎理論教育等方式實現二者的有效統一。
關鍵詞:司法考試;經濟法;教學改革
一、引言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是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的必備條件。辦法公布之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而激烈的討論。如何有效地處理司法考試制度與本科法學教育的關系,再一次引起了廣泛關注。
二、辯證地看待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
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本科教育有利有弊,我們應當全面看待。具體而言:(一)積極方面。司法考試制度使得大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培養得到重視和加強。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將理論和實務有機統一起來。課堂上主要是老師向同學們講授相關法學理論。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背景下,法學本科理論教育與司法實踐的關系在逐漸加強。為了提高就業率,本科教育開始關注司法考試,司法考試主要考查案例分析。教師在課堂上不斷引入典型的案例,引導學生分析相關法律關系,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此外,部分學校建立了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安排學生參加模擬法庭活動,這些都是學生學好法律,提高實踐能力的有效路徑。(二)消極方面。第一,法學教育中法律涵養的缺失。如果法學教育完全被司法考試所左右,將會使大學生在欠缺法律涵養的情況下學習法律知識。這背離了大學教育目標——人的塑造和完善、使學生在精神上成人,司法考試制度通過短期的培訓訓練出的法律工匠,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第二,學生知識結構不完整。應試教育導致學生缺乏獨立思考、追求真理的學術精神,知識結構也不完整。古希臘圣賢亞里士多德說過,法治包含兩層含義:首先制定得法律獲得普遍的遵守,其次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可見法治的前提是良法之治。但如何保證法律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呢?只有靠學術理論的探討研究,司法考試本身是無法解決提高立法質量的問題的,因為司法考試重視的是法律的解釋和應用。在本科教學中一味強調司法考試,無法提高學生對法律進行批判的能力,不利于提升學生的法律素養。第三,導致學生忽視現實的法律實踐。準備司法考試占用了學生大量的時間,客觀上減少了學生專業課實習的時間。不利于學生熟悉真實的司法實踐,畢竟司考中的案例是法學專家編寫的,與司法實踐還是具有一定的差距,一味地鉆研司考真題并不能有效地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真實問題,甚至可能會出現高分低能的現象。
三、經濟法本科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教學上偏重于理論研究。當前的經濟法教育存在過分注重理論教學的問題,筆者認為這是不恰當的。實際上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正如霍姆斯所說,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法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經濟法也不例外。但是大多數老師強調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的教學,忽視經濟法理論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這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往往導致理論與實踐相互脫節。(二)缺乏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在課堂上大多數教師習慣于灌輸法律知識,學生則忙于聽課和記筆記。最終只能被動地接受現成的答案,這直接導致培養的學生缺乏獨立思考和基本判斷的能力。案例教學雖然逐步應用于經濟法課堂,但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因為案例分析預設標準答案,在分析的過程中,學生仍處于被動型聽眾的角色,難以有效參與個案分析。這種模式培養的學生缺乏法律職業所要求的邏輯思維能力。(三)考試方法與司法考試相脫節。我國現行的法學本科教育考試有時注重法記憶性知識的考察,忽視了對學生分析能力的培養。拿經濟法舉例,填空題,判斷題和名詞解釋關于記憶性知識的考核占的比重比較高。然而,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等考查學生綜合分析能力的試題所占比重過低。很多學生只要考前突擊一下,死記硬背就可以取得高分,但是面對真實的案例問題往往束手無策,出現真正的高分低能的現象。
四、司法考試背景下“經濟法學”教學改革路徑探索
本人長期從事本科生的經濟法的教學工作,結合經濟法課程的特點,談一談對司法考試背景下“經濟法學”課程教學改革路徑的思考。(一)調整課程的教學階段。在教學階段上,每個學??赡懿煌?,建議將經濟法的教學時間盡量后移,例如從原來的大學二年級第一學期調整到大學三年級第一學期,在學生完成其他14門核心課程之后開設。這樣做主要考慮兩點。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結合民法、合同法等相關部門法的學科知識加深對經濟法的理解與掌握。另一方面,經濟法司考題幾乎是純粹的法條題,如果熟悉法條,就可以高效答題。過早地學習經濟法可能導致考前法條遺忘,事倍功半。(二)課堂上強化案例分析。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由高校教師占主導地位,老師們注重課堂教學和法條注釋。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這種教學方法往往會造成法學教育理論與實踐相脫離,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這種狀況。為了兼顧學生的理論學習和實踐能力的提高。筆者建議課堂上采取“基本法理+法條研讀+司考真題練習+司法實踐真實案例討論/+綜合點評”的形式。這樣一方面能激發學生的專業學習興趣,培養其解決問題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學生司考的應試水平和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能力。(三)授課涉及司考時應遵循考試規律。任何考試都有一定的考試規律,司法考試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司考的規律包括以下幾點:一方面,司法考試的命題遵循重者恒重的規律,也就是說,一些重點考點幾乎每年都會涉及,只是考察的視角不同,這啟示我們在上課時一定要針對重點,分清主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對經濟法而言,產品缺陷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勞動合同、經營者集中等都是考試的重點。課堂上要重點講解,反復演練真題。另一方面,司考會重點考察每年新增或者修訂的法條或者司法解釋。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經濟法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情況,并向學生及時講授,切不可一本教材沿用多年,因為里面很多法條都過時甚至廢止了。(四)改革考試的考核方式。考試具有檢測和督促學生學習的雙重作用。為了有效地發揮考試的功能,教師需要改革經濟法學考試的內容與方式。就考試內容來說,考試試題一部分來源于老師上課講解的練習題,一部分直接來源于司法考試真題,或者做部分修改。這樣一來,可以督促學生同時關注司法考試動態和課堂上老師的講解。就考核方式來說,一方面,適當增加平時考核的比重,采用上課提問,作業等方式。另一方面有些試題可以采取開卷考試的方式。就考試題型來說,兼顧主觀題和客觀題的考查。適當增加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等應用型題目的考察。(五)不能忽視基礎理論的教育。關于理論教學和司法考試教學的關系,有兩種極端的觀點:一種是將司法考試視為教學的指揮棒,一切以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為目標,甚至在課程安排上也緊跟考試,使得法學教育淪為一種“應試教育”;另一種是教學與司法考試完全脫節,這必然不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和提升,使得學生在面對實踐中的案例時束手無策。筆者看來,正確的做法應該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尤其不能忽略基礎理論的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兼顧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這要求教師在進行司考教學之前,一定要做好基礎理論的講授,提升學生的法學理論素養,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否則培養出的可能都是考試機器。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講解理論,這樣不但枯燥無味,而且不利于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司法考試的案例分析,可以有效提高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對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也具有重大的意義。
五、結語
我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應定位于堅持通識教育為主,適當傾向于職業教育,此前我國高校法學教育偏重理論知識的學習,忽視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而司法考試作為法律職業準入考試,它更重視對考生的實踐能力的考察,在司法考試的影響下法學教育也應更加重視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但是這種轉變也必須是適度的,我們不應把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把法學教育轉變為應試教育,正確的做法是將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有機統一。
作者:張東方 單位:伊犁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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