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6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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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研究論文

一、教育督導概述

從性質上講,教育督導即行政的監督,其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一般指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和指導,促進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教育督導能對依法治教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教育督導的目的在于“導”,而“督”則是手段,是“導”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沒有導,就沒有督;而沒有“督”,“導”也乏力。因此必須通過監督發現問題,通過指導從而解決問題。總體而言,教育督導是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職責,轉變職能,加強領導,創造條件,辦好每所學校;督促指導學校貫徹、執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教育方針和政策,遵循教育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優化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同時教育督導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引導社會、家長用正確的標準評價學校的辦學水平,關心和支持教育工作。教育督導是對整個教育教學活動的監督和指導,是全方位的。它涉及到教育教學活動的方方面面。具體來說,教育督導主要是對教育行政、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的學習進行監督和指導,即全面地督導“政”、“教”、“學”。

改革開放20年來,從督導的實際內容來看,我國教育督導評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督政”為主的。督政主要是對教育行政及其人員的監督和指導。就學校而言,側重于對學校的領導與管理、財政與教學設備、教職工與校舍以及政府辦學的精神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等“行政性”的內容的督導和評估,看他們是否嚴格執行了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是否有效地對學校進行了科學的管理。督教是對教師教育教學的督導,主要是對其教育教學的態度、教育教學的科學性,以及具體的教育教學過程和教學質量的督導。如教師是否認真備課上課,是否深入鉆研教材教法,是否尊重學校的教學秩序等。在這方面的督導,側重于看作為教育教學第一線的教師是否具備應有的素質,是否熱愛教育事業,有沒有熱愛學生、誨人不倦、甘做蠟燭與春蠶的高尚的教師職業道德;是否具備在知識和能力方面的素質,如專業知識是否過硬,教育科學知識是否寬厚,文化知識儲備是否充足,是否有組織教學與管理的能力和應有的教育機制;是否能正確地分析、加工、傳導教育影響等。督教的目的在于調節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使它更加合理、科學,且富有教育價值。在督學方面,教育督導應放在學生的成績與進步、學習態度、表現和自我發展上。

二、中國教育督導體制及發展

(一)我國教育督導體制下的教育督導機構模式

我國現行的地方教育督導體制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1.教育督導機構設立在教育行政部門內,隸屬于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編制,但比教委的其他職能部門地位略高。它雖然直屬教委領導,但與此同時又是由政府授權,享有代表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的權力。故其權力同時來源于政府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

2.督導機構就是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的一個職能部門,權力來源于教育行政部門。

3.督導機構作為與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平行的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教委或教育局領導兼任。

(二)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組織模式的未來發展

從我國現行教育督導機構組織模式可以看出,我國教育督導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組織結構,各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立了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開展、幫助教育行政領導了解學校情況、改進工作作風、順利推進政令、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與科學化的教育督導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突出表現在教育督導機構的權力來源和隸屬關系不甚明確,導致教育督導機構的獨立性差或沒有獨立性,不利于更有效、更順利、更有力地開展工作。上述前兩種模式在我國教育督導中所占的比例較大,其教育督導機構受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其職責也由教育行政部門領導決定;第三種模式所占比例較小,其教育督導機構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但不管哪種情況,教育督導機構都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控制之下,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獨立的權力,也就很難有效地發揮教育督導應有的功能。因為教育督導是代表政府對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督導,并將信息反饋到政府部門,以便使政府調整、改進教育工作,而現有督導模式反映出的是自己督導自己,自己對自己做出的決策加以評判、否定,其效果難以盡如人意。為了促進教育督導機構模式未來的發展,必須采取以下主要對策。

首先,對于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教育督導應代表同級政府部門對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督導,即教育督導機構與教育委員會平行為直屬政府領導的獨立職能部門,其權力來源于政府主管部門。教育督導機構的領導和成員應由專門人員組織,不掛靠任何部門,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采取這種方式,可以使教育督導者從相對獨立的高一級層次和角度來審視各地方的教育行政工作。如對上級政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科學化管理的程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根源,解決問題的督促建議、指導等,這樣,督導者工作的客觀性大大增強。如果發現的問題是由于政府部門決策所致,則可以向政府部門及時反映并從教育科學的角度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以便做出恰當的調整和改進,使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得到提高。這樣,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導作用就能真正發揮出來。這一過程需要政府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與教育督導人員的密切配合。行政部門領導雖然是督導人員的上級,但應該虛心聽取督導工作者的匯報、意見和建議,并正確取舍。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應接納教育督導工作,配合教育督導人員的工作,將自己部門的工作如實地展示出來,不怕暴露問題,著重解決問題,而不應當持消極態度或應付了事。缺乏這三者之間的配合,教育督導工作同樣不能有效地開展并取得好的效果。

其次,對學校教育工作的督導。學校教育督導機構應代表學校領導對學校各部門工作、教師的教書育人和學生的學習進行全面督導。在行政關系上與學校各直屬部門同級,但對各直屬部門的工作又具有督導的功能。采用這種方式本質上與前者沒有什么區別,只是從學校教育這個微觀領域進行分析,并說明學校教育督導機構的權力來源和工作范圍。學校教育督導工作效果的好壞,也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主要包括學校領導、各職能部門、教師、學生與教育督導人員的配合情況等。這反映了學校教育督導工作的復雜性、重要性和艱巨性。總之,教育督導工作的設置不管采取哪種模式,首要的是其獨立性問題,這種獨立性的不強甚至缺乏的教育督導機構則等于形同虛設,教育督導就缺乏實際意義。

三、完善我國教育督導制度的幾點看法

(一)形成督導隊伍合理的人員結構

教育督導的主要內容決定了教育督導工作的全面性、綜合性,從而對教育督導人員結構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1.要有合理的職業結構

教育督導隊伍中應有對教育的政、教、學方面都較內行的人員,這樣,在教育督導工作中,既有人專門對教育行政工作進行督導,也有人專門對教育活動特別是教學活動進行有效的督導,使教育督導的各項任務得以順利實現。

2.要有合理的專業結構

在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特別是學校教育督導機構中,應該有各種專業的督導人員,而且應該對本專業造詣較深和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這樣,才能在督導中善于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并及時加以正確指導。

3.要有合理的年齡結構

教育督導的對象不僅是多專業的,而且還是多年齡層次的,因此,督導人員也應該老、中、青相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長處,實現優勢互補,以使教育督導工作更和諧、更有效地開展。

四、進一步加強教育立法,強化依法治教的意識

教育督導是政府依法監督教育的行為,因此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自恢復教育督導制度以來,教育督導工作主要是進行各級督導機構的建設和對基礎教育的督導檢查,與此同時,規范督導行為的立法工作也有一定的進展。1991年,國家教委在總結督導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主任會的形式了《教育督導暫行條例》,對教育督導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了明確的闡述。隨后,地方各級政府在教育督導的工作實踐中,陸續出臺了相應的地方督導法規,以規范保障督導工作的健康發展。1995年《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和評價制度,為加強教育督導法規和規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是,教育行政部門的執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必須徹底改變傳統的教育管理觀念和模式,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執法職能工作部門,提高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和水平,不斷增強教育行政部門自覺履行教育行政執法的意識和能力。同時,要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規范。現行教育法律法規中,涉及教育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規范不多。即使有,內容也大多含糊不清。為此,國家權力機構和行政機關應該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規范,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這是保證教育行政執法正確、及時、合法的重要環節。

教育督導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職能,是政府對教育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中國建立以來,教育事業伴隨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制度。但仍有許多不盡人意之處,但我們深信,經過深化改革,我國的教育督導工作定能真正地走上健康、協調、穩步的發展之路,定能更好地發揮其促進教育教學質量和水平提高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教育教育督導法制建設

論文摘要:教育督導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教育中的政、教、學三個方面應該是教育督導活動中督與導的對象。而要使教育督導工作順利進行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就必須建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和權力的教育督導機構,一支人員結構合理的督導隊伍,并采取恰當的督導策略,加強教育督導過程中的心理分析。

教育督導是教育行政過程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經常地、系統地進行教育督導活動,是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改進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學活動,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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