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學院課程演變及特征
時間:2022-07-10 02:45:48
導語:美國法學院課程演變及特征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美國法學教育具有世界性聲譽。其以本科教育為起點在研究生層次上進行的法學教育模式,是當代很多國家效仿的對象,如日本法科大學院的設置、中國法律碩士的設置等。其案例教學、診所教學的方法因為富有活力、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參與熱情而受到很多國家法學教育甚至其他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的模仿。然而,美國法學院最基本的活力來自于其課程在促進學生個人發展以及回應社會發展需求方面的活力表現。美國法學院課程演變表現在多個層面,不僅表現在外在體系結構的變化,還表現在內在實質性內容以及課程目標的價值訴求方面的演變。作為借鑒者來說,當前我們更多地關注到的是外在體系的結構性演變,對內容的實質性演變關注不夠,更未能認真研究其課程價值訴求的演變。從美國法學院課程演變的軌跡與特征方面,我們也許可以獲得更有價值的借鑒。
一、課程結構的演變
美國法學院課程從體系結構方面看,特別是選修課的增加方面看,主要是在最初以私法課程和“純粹法律”課程的基礎上,逐漸增加了公法類課程、跨學科課程和比較法學課程,課程結構體系的開放性、多樣性與個性化更為突出。這種演變適應了學科的發展、法律職業領域的變化,以及更廣泛社會變遷的需求。美國法學院課程以哈佛法學院為典范和代表。在其模式初成的時候,主要是以私法性課程、“純粹法律”課程為核心。以哈佛1889~1890年的課程結構為例,其一年級必修課是財產法、合同法、侵權法、民訴、刑法;第二年課程是從交易法、準合同、證據、平等法、高級財產法、銷售、信托基金等7門中選擇5~6門;第三年課程是從、憲法、公平權力(eq-uityjurisdiction)、合伙與公司、保險與抵押、聯邦司法、人法(LawofPersons)、沖突法、法律史等9門中選擇5~6門[1]。這三年課程中除了刑法和憲法,均為私法性課程。到了20世紀以后,很多原先被排除在外的公法課程逐漸以選修課的形式進入法學院課程體系。羅斯福新政以后,國家對經濟社會的管制加強,產業管制方面的課程、一些成文法等進入法學院課程體系,如保險法、公共法人、鐵路法、稅法、反托拉斯、立法、行政法等。特別是耶魯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較早開設了“商業的公共控制”類新法學課程。不同時代增加的選修課分別是:1890年代增加較多的是保險法;1900年代是控制性產業相關法,如公共設施、公共運輸等;1920年代是行政法;1930年代是與羅斯福新政相關的法學課程,如反托拉斯、聯邦稅法、證券法、公共法人等;1940年代是勞動法、家庭法(familylaw);1950年代是國際法律研究、比較法、法律程序;1960年代晚期是貧困法、城市法;1970年代是診所、法律與經濟、種族與法律、女性與法律、自由演講、民權法、環境法、犯罪與社會;1980年代是法律史、法律與其他社會科學、兒童與法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以哈佛法學院2011年的情況為例[2],可以看到當前美國法學院課程體系結構更是呈現高度開放性、多樣性與個性化。一年級主要是在傳統的民訴、合同、刑法、財產法、侵權法之外,增加了立法與調控方面的法律、國際與比較方面的法律。二三年級,主要由學生在學院和學校廣泛的選修課中進行自主選擇和塑造滿足個人發展需求的課程結構。法學院推薦和設計了五個方向的課程結構安排供學生選擇,包括“法律與政府”、“法律與社會變革”、“法律與商業”、“國際與比較法”、“法律、科學與技術”。其目的是引導學生經歷一種結構性學術教學計劃,使其圍繞選定方向,在法律、政策、理論與實踐方面有充分的接觸。法學院鼓勵學生在三年級擁有高級研討班、診所實踐、寫作項目等綜合性學習經驗,以全面應用所學知識、技能與方法工具,解決復雜和疑難法律問題。五個方向各自構成高度開放、多樣與個性化的課程體系結構。如“法律與政府”方向的課程主要由法學院、肯尼迪政府管理學院和哈佛大學根據各自優勢提供,如法學院提供刑法、政府結構與功能、健康法、管制法或調控法、稅法等類課程;肯尼迪政府管理學院提供政府結構與過程、背景知識與技能、刑法、環境法、婚姻與兒童、財政體系調控、健康法、房屋法、人權法、土地利用法、宗教與法、稅法、貿易等類課程;哈佛大學提供政治、政策與教育中的政治行動;學校與法律;高等教育與法律等類課程。每個部門提供的每類課程也有很大的選擇余地,如法學院提供的刑法類課程就有22門可供選擇。
二、課程內容的演變
伴隨著美國法學院課程結構的演變,各門課程的具體內容也在不斷演變。侵權法、合同法、財產法、刑法等課程的具體內容與過去50年有顯著不同。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該課程的設置具有高度穩定性。這里僅以憲法課程為例,來說明美國法學院課程實質內容的演變情況。憲法教材內容的變化表明,美國憲法學課程內容的演變與政治和法律實踐有著密切的關聯性。19世紀末,經歷內戰和重建,當時最為重要的憲法問題就是奴隸制的廢止、民權運動和司法審查,這些內容成為憲法關注的主要內容。而20世紀初到新政之前,困擾美國的主要是經濟問題,因此,有關貿易權力的分配、稅收政策及其判例,是該時期的教學重點。新政時期,憲法學的內容演變圍繞新政而展開。二戰后,民權運動再次興起,最高法院密切關注公民自由和平等問題,因而教材內容又從經濟轉向人權。20世紀末,憲法課程內容結構趨于穩定,但又開始關注憲法的解釋方法(如文本主義和原旨主義等),這是因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案件判決過程中適用不同的解釋方法而產生不同司法意見的事實已經被人們所關注,遂成為憲法學的重點之一。具體情況可從憲法教材的演變窺見一斑。憲法課程的第一本案例教材是《憲法案例教程》(Thayer,1895)。它奠定了該課程不變的模式,其案例主要來自最高法院。其第一部分是“美國成文憲法”,講憲法結構,特別強調該框架中司法的特殊職能。內容以殖民地憲法為重點,包含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和其他法學家的大量論述與相關案件。第二部分是“成文憲法的制定與改變”,廣泛涉及各州憲法及聯邦憲法。第三部分是實體法部分“民權與公民”,大量關注奴隸制、南方11個州企圖脫離聯邦等內戰時期的重要問題,涉及大量與奴隸相關的案件,也包含1866年民權法案相關的一些訴訟,以及其他民族和印第安人公民身份的案件。第四部分是“政府主要權力機構”。第五部分是“對州政府的權力限制”。第六部分是“聯邦與州的商業權力”。第七部分是“貨幣、度量和處理戰爭與暴動的權力”。《憲法案例選集》(EmlinMcClain,1909)包含大量聯邦稅收與商務權力以及聯邦司法制度的內容,這些到1960年代都是本領域主要的話題。其獨特之處在于幾乎沒有涉及奴隸制的案例。在“平等保護”和“平等權”方面,也只各有一個案例,涉及對華人的歧視以及女性選舉權。但該著作似乎未關注到內戰前后美國憲法斗爭的歷程。《憲法案例選集》(EugeneWambaugh,1914)有四卷,最長的是第四卷,涉及貿易條款的內容,第二卷主要是有關合同和有追溯效力的法令,但也有20頁論及人權法案。第三卷幾乎完全是有關第十四和十五修正案,但包含一些奴隸制的案例。它也包含1905年一個以勞役形式償債的案例、一個違反第十三修正案的犯罪合同的案件、認為女性在憲法上不能從事法律職業的幾個平等保護案件,還有印第安人公民身份和正當程序相關的案例。該著作還包含小部分專門討論種族歧視問題,有5個案例。第十五修正案是獨立的一部分,只有一個案例。《美國憲法案例》(NoelT.Dowling,1937)標志著美國憲法課程重點的轉移。該書幾乎全部是貿易與稅收案件。第一部分是“國家政府的權力(貿易、稅收權力的管理,消除貧困,條約等)”;第二部分是“州的權力(健康、安全、商貿與收入、反對州際貿易)”;第三部分是“權力的限制(過程、程序、實體、合同條款5案例、平等保護條款3案例)”。奴隸問題被排除在外;第十八修正案和“禁酒運動”相關案例也只有短小說明;有關最長工作小時和最低工資的這些最激動人心的激進主義案件在該書中都沒有體現;未受重視的還有聯邦支出權力,它是羅斯福新政所依托的立法基礎。《憲法、案例與其他材料》(2卷本,Freund,Sutherland,Howe&Brown,1954)反映了該課程的主要變化。該書開始是司法審查和聯邦主義的簡要回顧。接下來的章節包括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分割。“國家的經濟權力”涉及的案例包括重要的反托拉斯法案例(UnitedStatesv.E.C.Knight),反對新政立法的相關案例,1974年的小麥超種案(Wickardv.Filburn)等。然后用很長的一章(250頁)論述州的稅收權力。第二卷以“自由與財產”開卷,包括實體法部分,如內戰修正案、民權法案、平等保護、言論和宗教自由(170頁),以及憲政化,特別是刑事案件中的程序公正,也包括立法調查方面的案例。最后一部分有關國際和軍事關系。《憲法》(Stone,Seidman,Sustein&Tushnet,1986)與今天的教材非常相似。開始是“憲法體系中最高法院的角色”,涉及創建違憲審查制度的著名案例(Marburyv.Madison)、美國銀行案(McCul-lochv.Maryland),以及聯邦國會權力的概覽,引領我們從“馬歇爾法院(MarshallCourt)對聯邦的鞏固有所助益的相關判例”到“后民權法案相關案例”。接下來的部分涉及傳統的聯邦與州在商務方面的權限,但只有86頁長的內容。然后是一個新話題“國家權力的分布:立法與行政之間”,相關案例涉及各州和涉外的行政性事務。接下來的內容是255頁專門論述平等問題的系列相關案例。然后是“隱含的基本權力”、第一修正案中有關演講和宗教自由的詳盡闡述。結尾部分是合同和征收條款。《憲法決策程序》(Brest,Levison,Balkin&Amar,2000)把歷史從前言轉為中心,試圖表明憲法的演變“與政治和社會生活的變化緊密相關”。該書首先以400頁的篇幅展開歷史回顧,包括美國銀行、馬歇爾法院、坦尼法院(TaneyCourt)和內戰,以及新政法的重構等。接著是“現代社會中的憲法裁決”,首先是經濟調控與商貿條款的一章,較長的章節是“歷史負擔:憲法對種族問題的處理”,其次是獨立成章的性別平等、隱含的基本權利、憲法與福利國家等。但有些話題消失了。憲法有關言論和宗教自由的部分、有關刑事訴訟程序、有關聯邦司法部分本身內容過于龐雜,進入了不同的課程。征收條款已經融進財產法課程中了。至于1970年代前作為憲法課程基礎的州稅收權力和商務條款等案例都從該課本中消失了。
三、課程價值訴求的演變
美國法學院課程還在價值訴求方面有所遷移。實際上,在法學學術與法律職業的持續互動過程中,美國法學院的課程演變經歷了一個從實踐到理論再到實踐的過程[3]。美國最初的法學教育是學徒式的,幾乎沒有正規課程,只是跟隨從業律師做一些事務性工作,學習更多是經驗性和觀察性的。19世紀初建立的一些法學院其課程更多是機械記憶有關實體法教材,教師基本由從業律師與法官擔任。1870年代哈佛法學院的改革才開啟了美國現代法學教育,當時的美國法學院課程更多傾向于理論性知識。為了強調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特殊性,使其在大學中獲得合法性,使法學院成為一個真正的專業學院,哈佛法學院的蘭戴爾教授(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堅持法律的科學性,試圖發現客觀的法律真理,相信人們能夠通過邏輯推理從案例中獲得不證自明、能夠處理一切法律爭端的法律原理。與此觀念相一致,蘭戴爾教授發展了案例教學法。隨著采取案例和蘇格拉底法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法學院作為一個學術性實體在大學中樹立了牢固的根基。相對于其有關法律科學的認識,案例教學法對美國法學教育的影響更為深遠,它逐漸成為培養學生像律師一樣思考的重要教學手段。1920年代和1930年代的現實主義法律運動時期,人們開始批評蘭戴爾有關法律科學的認識,認為法律是情境性而非普遍性的,依賴于社會、政治和文化因素。學界和行業界均指責法學院未能很好地培養學生從事法律職業。弗蘭克等人(JeromeFrank)開始呼吁開展法律診所教育。從業律師和法官更是呼吁進行更多的實踐技能訓練。美國律師協會也不斷強調法學院需要進行更多的實踐技能和職業倫理培訓,其1992年的報告(MacCreateReport)進一步明確了法學畢業生應該掌握的法律技能與職業倫理。法律診所教育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快速發展起來,進入美國法學院課程教學的主流渠道。20世紀后半期法學院課程改革主要是技能與倫理課程、問題導向教學,以及經驗性學習項目的出現,這些極大改變了美國法學院課程的結構。美國律師協會組織的“1992~2002年法學院課程調研”也表明[4],這十年的改革主要強調了診所教育和職業性兩個主題,凸顯了對法律職業技能的價值追求。實際上,除了課程結構、課程內容和課程價值訴求的演變,美國法學院課程演變還表現為課時的演變。不少課程的課時壓縮了,以便為日益增多的選修課程留有余地。但是也有一些課程的課時增加了,如法律寫作課程。“1992~2002年法學院課程調研”表明在所有的傳統科目中,法律寫作課程變化最大,除了課時的增加,很多學院還在該課程中增加了訪談、咨詢和談判因素。
四、美國法學院課程演變的特征
在漫長的演變過程中,美國法學院在課程設置、課程內容與課程的價值訴求方面發生著持續的演變。這些演變有些是具有一致性努力的改革,而更多的是廣泛而漸進的創新。從上述方面可以看出美國法學院課程的發展具有穩定性與動態性兼具、內容與方法相協調、體系高度開放性的特點。這些使得美國法學院課程具有持續的活力,能夠緊密把脈法學學科發展和法律職業發展的趨勢。
1.課程的穩定性與動態性兼具美國法學院的課程體現出了較強的穩定性,很多低年級必修課體系保持了哈佛大學法學院設置以來的基本模樣。“1992~2002年法學院課程調研”指出20多年來很多法學院課程保持不變,很能說明這一問題。一位具有28年任期的美國法學院院長指出,美國法學院一年級必修課和高年級選修課程中最普遍的選修課程表明,大部分學生所經歷的核心課程在過去近50年來,至少從表面看都非常相似[5]。這種穩定性反映了法律教育對法學人才基本專業知識能力的要求。盡管具有超強的穩定性,美國法學院的課程設置同時體現出了應對時代需求的動態性。前面在課程結構、課程內容、課程的價值訴求等方面的闡述表明,美國法學院課程在逐漸進行著適應性演變,以便滿足學科發展、法律職業發展的需求。這些演變有些是教師個體在教學研究的基礎上逐漸推進的,也有很多是學校慎重規劃與組織實施的。
2.課程教學的內容與方法相協調美國法學院課程演變的過程始終保持著內容與方法的高度協調。這種協調性提高了課程的教學效果,有助于美國法學教育培養律師目標的實現。案例教學法由美國蘭戴爾教授發明并傳播到世界很多國家,診所式教學法也由美國著名現實主義法律學者以及法學教育家弗蘭克首倡,并逐漸在世界很多國家流行。這些方法在美國獲得了最佳的教學效果,因為美國法學院課程設置及其內容,包括教材的編制等,都與上述方法有著內在的契合性。從上述美國憲法課程的內容可見,憲法課程的教材多數以案例為主,是進行案例教學的基本載體。缺乏大量、系統的案例教材,案例教學法的實施效果必然會受到限制。當然,美國采用案例教學法也有美國法律體系特點的根源。至于診所式教學法,它更是融內容與方法為一體的綜合性教學設計,體現了對法學專業知識、技能與職業倫理等的高度整合,是對不同部門法學專業知識的整合,更是對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整合。當然,美國診所教育之所以較其他國家成效更加顯著,除了內容與方法之間的高度協調,還與美國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高度相關性,以及強大資金支持有關。美國法學院課程這種內容與方法的協調,也受到其價值訴求的引導,與價值訴求的演變相一致。
3.課程體系呈現高度開放性美國法學院的課程體系具有高度開放性。從課程設置看,課程體系從純法學領域向其他學科開放,跨學科課程發展快速,當前法學院教育中“法律與……”的課程日益增多。特別是1970年代以來逐漸向經濟學、社會學等開放,法學日益受到經濟學、社會學思維的影響,并以跨學科課程的形式得到普及。由于全球化、互聯網等的影響,這種開放性還體現在法學院普遍重視比較法學,從比較的視野增進對別國的法律體系與法治環境的了解。據相關研究,50%以上的美國法學院都設有比較法學課程[6]。當然,這種開放性不僅表現在學科方面、國別方面,更表現在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開放性。美國法學院課程體系中對可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視也日益加強,不斷加強實踐性技能訓練與相關課程建設,這些均是“1992~2002年法學院課程調研”的發現,它們表明美國法律教育高度重視法律職業對實踐性人才,包括對非訴訟法律業務領域人才的需求。
- 上一篇:水稻旱直播麥秸覆蓋法運用
- 下一篇:內蒙古玉米分期種植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