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過程中懲罰教育評論論文
時間:2022-07-20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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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合理、恰當地運用懲罰,對學生的學習行為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迷信懲罰會給教學活動帶來諸多不良后果。文章分析了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傾向于使用懲罰的原因,討論了濫用懲罰的消極作用,提出了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恰當運用“懲罰教育”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教育理論工作者普遍認為,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該更多地運用獎勵來促進學生學習。因為學生的學習行為總是在一定的認知和情感作用下進行的,積極的認識、愉快的心境可以增強學生的學習動機。尤其是當前,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的建構教學觀進一步強化了教師的“獎勵”教學思想,中小學教學大多提倡“愉快教學”、“成功體驗”、“賞識孩子”,很多人認為,功課好的學生、守紀律的孩子是“夸”出來的。但是,具體的教學實踐過程中,很多教師都傾向于使用懲罰來解決教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比如,學生課堂紀律不好,教師要責罵;學生回答不上課堂提問,教師要當眾批評;學生家庭作業沒做好或忘了做,教師要罰站、打手心;學生考試成績下降了,要張榜公布;學生曠課,教師要罰款。這里的責罵、批評、打手心、罰站、罰款等,都是教學中的懲罰現象。翻開各校的校規、班規,我們也不難發現大量具有懲罰性的條款,比如,遲到一次,罰掃教室一周;曠課一次,罰款10元等等。有研究者把教師常用的懲罰手段分成了兩類:一類叫代償性懲罰,即以增加額外的課業或其他工作為懲罰措施,如罰寫字、罰背書等。另一類叫剝奪性懲罰,即減少或剝奪學生的學習機會,如罰站、罰出教室等。這說明,懲罰在教學中是非常普遍的。為什么教師總是傾向于使用懲罰呢?迷信懲罰會帶來哪些不良后果?教師應該怎樣合理地運用它?對此,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討論。
一、教師為什么傾向使用“懲罰教育”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傾向于使用懲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教師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本身的原因,還有家長的因素。
1、使用懲罰可以直接發泄教師的消極情緒。從一般意義上講,教師對學生均有一種期望心理,“恨鐵不成鋼”。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筍學生的學習行為沒有達到教師所期望的目標或走向目標的反面時,很容易引起教師的不滿。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當教師感到心情不愉快時,就會想辦法來宣泄這種消極的情緒。顯然,使用懲罰是最直接的辦法。
2、使用懲罰簡單省事。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本來就有一種作出省力反應的傾向,而直接使用懲罰,一般都不需要經過周密的考慮,付出的身心能量較少。這是教師無意中傾向于使用懲罰的一個重要的心理因素。
3、教師的應激行為。在教學中,學生缺乏紀律性、成績不佳時,教師施以一定的懲罰,如斥責學生、令學生離開課堂等等,是教師常常采用的一種應付行為。這種應付行為表明了教師正處于對困難問題的應激狀態。
4、對學生觀的錯誤理解。現代教學論認為,學生是有思想、有感情、活生生的人,在學習中具有能動性和創造性,是學習和發展的主體。但部分教師卻錯誤地把學生看成被動的“機器”,總喜歡安靜、聽話、服從領導的學生,而對活潑好動的學生持一種否定的態度,有的甚至把他們看成“破壞分子”而嚴加管束。持這種學生觀的教師是很容易相信教鞭的力量的。
5、傳統教學的影響。在我國傳統的教學過程中,懲罰是一種很重要的手段。我國最早的教育專著《學記》認為,懲罰對學生具有威懾作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另外,我國古代的個別教學中還有“頭懸梁,錐刺股”、“樸作教刑”的故事,民間也流傳著“鞭子本姓竹,不怕書不讀”、“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成才”、“放下棍子,寵壞孩子”等俗語。這些故事和俗語都強調了懲罰在教學中的作用。于是,作為一種傳統,懲罰被人們一代一代不加思索地承襲了下來。今天的教師深受傳統教學的影響,而且,部分教師從小在課堂上所受的就是這種懲罰性教學。從自己和他人的成長經歷出發,習慣性地,他們相信懲罰可以起到懲一警百的作用,懲罰學生就成為很自然的事情了。在教學實踐中,懲罰的方式在發生變化。教師也許不打罵學生,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逃離了懲罰,比如,學校分班了,成績好的學生集中到一起,稱為“尖子班”。而剩下的學生也集中到一起,雖然沒人說這是“傻子班”,但學生內心都清楚這是咋回事。
6、家長的支持。在孩子的學習上,有很多家長歷來都對懲罰持有肯定的態度,非常支持教師的懲罰行為。在調查中,據一位家長反映,他正讀小學二年級的孫女的數學教師很受家長歡迎,原因是他一開校就在課堂上正告學生“誰敢不做家庭作業,老子就打誰的手心”。聽到這話,學生非常害怕,而家長心理則十分了然。因為,在家長看來,孩子一送到學校,管教權就完全交給了教師,教師可以隨使打罵學生。有的家長甚至認為,懲罰學生是教師具有責任心的表現。這種偏見就為教師濫用懲罰開了方便之門。
二、迷信“懲罰教育”的不良后果
從古今中外的教學經驗來看,懲罰和獎勵一樣,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手段,因為,學生的學習動力除了來自于正面的激勵以外,有時還就是來自于對威脅性事件的緊張反應和對不利后果的擔憂。可見,在教學中通過懲罰來保持適度的學習壓力還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迷信懲罰卻決不會收到好的教學效果,因為它會給學生的學習帶來很多不良的后果。
1、損害學生的身體。大量的實踐證明,許多教師在使用懲罰手段時,根本就沒有考慮學生身體的承受能力,從而給學生的身體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比如,讓學生在烈日下暴曬而中暑;讓學生在寒風中受凍而感冒等等。其實,懲罰對學生身體健康的危害,人們已有所認識。現在,很多國家都明令禁止懲罰學生的身體,將體罰宣布為非法行為。1986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禁止體罰學生。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對于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教師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美國一些州盡管容許教師體罰學生,但對懲罰有相當嚴格的法定程序:學生犯規—教師找一個見證人—命學生擺好姿勢—教師持木版—心平氣和—打—填寫書面報告—見證人簽字—送交校長室存檔。這種規定,目的在于限制教師體罰的范圍和程度,防止學生的身體受到傷害。
2、損害學生的學習心理。懲罰對學生身體的損害,大家有目共睹,而懲罰對學生學習心理的危害,則容易被人忽視。這主要是因為人的學習動機、學習情緒等心理因素具有內隱性,即使有的學生受到了傷害,也不會在短時間內顯現出來。其實,教育心理學的研究發現,過度的懲罰對人心理的影響是長期的、嚴重的。阿德勒在《挑戰自卑》中分析說,孩子在童年時所受到的挫折,很可能在他成年后還深深影響著他的行為。
第一,影響學生的學習動機。教育心理學的研究表明,學生在學校情境中的學習動機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認知內驅力、自我提高的內驅力、附屬內驅力。這三種內驅力都與學生在學習中所獲得的成功體驗、自尊心的提高及獎勵緊密相連。而懲罰帶給學生的往往是失敗、痛苦的體驗,它所激發起的常常是學生的外部動機,即盡快完成教師交給的而自己并不喜歡的額外任務以結束懲罰。這種外部動機會削弱學生在學習上已經形成的內在動機,久而久之,學生很容易形成敷衍了事的學習態度,繼而影響學習效果。另外,懲罰很容易傷害學生的自尊心。自尊是學生內心的自我肯定,是自身內在力量的顯示,是推動學生積極上進的一種動力。隨著學生年齡的增長,學生的自尊心往往會越來越強。但在教學過程中,很多教師都忽視了這一點,認為有的學生缺乏自尊。一些教師甚至認為,“對于自尊心強的學生就給他留面子,缺乏自尊心的學生就可以不給他留情面”。其實,在學習上“缺乏自尊心”的學生往往是由教師的不當懲罰造成的。
第二,影響嘗生的學習情緒。心理學的研究表明,懲罰具有喚起恐懼的作用。當懲罰過于嚴厲而使學生感到難以接受時,會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擔優和焦慮,甚至會使學生產生對教師的不滿和對學校的厭惡情緒。事實證明,過強的懲罰會使學生處于緊張、沖突、提防、優慮的狀態,在這樣的氣氛中,學生容易產生學習障礙,如學習興趣單一、情緒低落、反應遲鈍、注意不集中。經常受到懲罰的學生,由于常常處在壓抑和恐懼的不良心境中,在學習上缺乏主動性和創新性,做事謹小慎微,擔心事情做錯,時間一長.他們就會厭學、懼考,嚴重的學生還會出現學校恐怖癥。這些不良的學習情緒會引起學生不良的學習行為,如毀壞學習用具、毀壞學校財產,還有一些學生則采取逃避教師和學校的方式如逃學、離家出走等等。
第三,引起學生的逆反心理。教育心理學的研究表明,當學生感到自己的行動自由受到威脅時,容易產生逆反心理,并出現與學習要求相反的行為。在教學過程中,教師給予學生的懲罰常常是以強迫的方式提出來的,學生盡管接受了,但并不是心甘情愿的,這就很容易引起學生的逆反心理,形成對學習、教師的反感。大量的教學實踐證明,經常嚴厲的懲罰會提高學生對懲罰的感覺閡限。一些學生由于長期受到嚴厲的懲罰,逐漸會失去對懲罰應有的敏感性,心靈麻木,對各種懲罰都無動于衷。這種學生慢慢地就會成為教師真正難以管教的問題學生。
三、應該恰當地運用“懲罰教育”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怎樣才能恰當地運用“懲罰教育”?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正視懲罰的教學意義。何為懲罰?本文所主張的懲罰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教師對學生的體罰,也不是教師對學生生理缺陷或人格上的歧視,而是指在教學過程中對在學習上犯有過錯行為的學生施行的一種處罰,是消除某種過失行為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制止某種已經發生的不良學習行為或對可能要發生的不正確行為構成威脅,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健康成長。這種懲罰是一種符合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正當的教學行為,具有豐富的教學意義。一方面,它可以使師生雙方明確在教學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使學生的學習行為能得到控制,保證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它體現了教學的教育性原則。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任務除了“教書”,還要“育人”。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失誤,往往能體現他們對學習、對人生的態度。教師對學生錯誤行為的批評,常常直接影響著學生人格品位的確立。從這個角度來看,教學中的懲罰體現了“教書育人”的本性,體現了教學的教育性原則。
2、運用“懲罰教育”時不應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心理學的研究表明,身心健康的人常常具有積極的自我認識傾向。在學習中,身心健康的學生對自己的認識也是健康的,他們會認為“我是能學好的”、“我是值得別人尊重的”等等。這種自尊、自信會促使學生的行為方式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因此,教師在運用懲罰時,一定要注意學生身心的接受能力。違背教學原則、不注意學生身心健康的懲罰,是收不到好的教學效果的,它只能顯示教師的無能,降低教師在學生心目中的威信,同時,它還會造成學生厭師、厭學的心態。
3、運用“懲罰教育”時要堅持說理的原則。在教學中,一些教師認為。直接施用懲罰簡單、省事、見效快,而說理則費時、費力、見效慢。這是不正確的。其實,直接施用懲罰,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制止學生的錯誤行為,但難以讓學生心服口服,長時間地發揮作用。在很多情況下,做了錯事而被懲罰的學生都沒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但是,教師通過說理,這種情況會得到大大的改變。在說理時,教師能夠表達出自己的耐心、真誠、信任、期望,這對受罰的學生而言是一種很有效的感染力,有助于學生認識的提高和行為的改變。大量的教學實踐表明,單獨講清道理比單獨使用懲罰有效,但都不如兩者結合使用的效果好;當懲罰和說理相結合時,較輕的懲罰就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可見,知道受罰的原因,有助于學生形成正確的認識,所以,教師在進行懲罰時,應注意讓學生明確他為什么受罰。
4、運用“懲罰教育”時要注意對學生進行積極引導。為了避免濫用懲罰,教師可以把對學生的積極引導結合起來,即教師在運用懲罰時巧妙地結合一些獎勵措施,從而減少懲罰給學生帶來的壓力。比如,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會發現一些學生有注意不集中的表現,對此,教師可以直接批評違反紀律的學生,也可以表揚專心聽課的學生。表揚專心聽課的學生,這對不專心聽課的學生而言本身就是一種無聲的批評。教師獎勵了正確的行為,就會促使學生減少錯誤的行為。
5、“懲罰教育”要及時。在教學活動中,如果學生的錯誤行為必須使用懲罰才能解決的話,那么。這個懲罰應緊跟在錯誤行為之后進行才最有效。教學實踐表明,延遲懲罰不利于學生改正錯誤。因此,對于學生的不良學習行為,教師要及早干預,即在不良行為開始時,教師就要極其堅決地對待,其效果比錯誤行為逐級升高了才干預要好得多。
總之,適應應用“懲罰教育”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在教學過程中,我們可以運用它。但是,我們要認識到,懲罰只是手段,而不是教育的目的。那種為懲罰而懲罰的行為,是收不到預期的教育效果的。懲罰可以說是一柄雙刃劍,懲罰過度,會給學生的泉J健康帶來危害。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我們不能迷信懲罰,要正確把握懲罰的尺度,使之以最小的負效應換取最大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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