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專業人才培養研究

時間:2022-05-24 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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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專業人才培養研究

【摘要】21世紀的中國應該成為人人懂法、守法之邦。充分發揮法律的督導機制作用,是推進法學教育的系統建設,為更多法學專業學習者創造多層次多樣化的學習機會,是發揚法學教育光大的關鍵,從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關鍵詞】法學教育;督導機制

為了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將教育開放化,尤其是推進教育教學與社會實踐的互通培養,教育督導制度在促進法學教育發展,在促進法學教育改革環境建設以及推動法學教育深化改革等方面,都發揮著重大作用,我們充分利用這一機制,以保證順利推進法學專業人才培養

一、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在督導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督導的理念有待加強。法學專業教育人才培養具有特殊性、專業性要求,亟需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的督導機制來解釋、監督、預測、指導教育實踐。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高度重視法學教育的普及作用,然而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卻有所忽略。改變過去呆板的教育教學制度,克服陳舊的課程觀,教材觀的理念,將妨礙學生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的教學模式和內容整合為開放化的、賦予時代挑戰性的教學模式是教育教學督導監督改革的方向。2.督導體制不成熟,人才培養滯后。目前我國的督導機制在人員配置、管理制度、規范標準、監督方式等督學規程方面均存在嚴重問題。首先,在人員配置方面,我國的督導人員的選擇方面,選擇本校任課教師對本校教師的評價存在固有觀念里的思維定式必然會導致人為因素的左右,而影響其客觀、公正的督學結論。其次,目前選擇的督學方式主要是走入課堂聽課的方式,當今在多元化的時代,傳統的方式已經無法滿足督學的全方位監管,在時代的挑戰下,發揮網絡督學,師生互動督學等各種方式均具備成熟性。然而,從整體上看,督學仍舊在發展階段,而且仍處于初級階段,我國應大力弘揚督學的作用,讓更有效的督學體制應運而生。

二、打開新局面、創設新的督導體制來應對法學專業創新人才的培養

1.建立有針對性的、專業性的評估標準,針對法學專業的創新人才培養方案,通過反復測試將具體的評估標準按照有專業性的、有代表性的充滿可行性的執行標準進行設定,使每項具體工作可以有更好的定位,也可以通過評估相互促進法學專業創新人才的培養及評估方案的調整。評估的標準是與時俱進的,評估不是即興的活動,創新是在一定理論基礎之上進行創新,而不是毫無章法的創新,仔細安排好評估工作是培養創新人才的前提。2.我國現階段的法學專業創新人才培養有診所式教育和創新實驗區模式等不同培養方案,然而相對應督導機制的監管模式并未明確匹配,仍舊啟用校內的混合式督導方案,甚至并未啟動督導機制。在創新實驗區模式下,雙軌制教學獲取雙學歷認證,在外國教學期間的評估與認證無從考察。如何應對新形勢、新發展下的法學專業創新人才培養,仍舊需要建立一個可實踐性的,可操作性的評估機構。針對雙軌制的域外教學督導,完全可以獲取域外領域的協同督導并建立互聯網聯合監管機制,通過定期的匯報機制將所在的域外學員學習進展情況互通交流。以利于協同培養體制內的學員在督導的影響范圍內逐步修正其培養進程中的不足。3.建立全國性的法學專業創新人才培養督導的對比機制,在互相參照、互相影響下逐步完善地方的本專業督導機制。將地方內的一般職責和特殊職責明確劃分,結合地方的督導特色來凸顯地方教學和督導的創新點。更有利于督促地方的法學專業創新人才培養,教學相長的原則告訴我們,“督與學”同時進行方能相互促進學科的改善,督導的區際、跨校交流落到實處并有效實施是本專業在教育體系中重視程度的表征。

三、結論性分析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法學院校及綜合類院校的法學專業在教學督導創新人才培養方向沒有系統全面的建立有效機制。在短時期內,各個高等院校針對法學專業本校內的現狀建立“自督”體制還是切實可行的,時刻讓師生保持創新意識的緊迫感、壓力感、行動感和警惕性。讓協同育人的培養方案、協同督導的體制交叉實施,可使創新人才能夠順利與社會接軌。將淘汰標準透明化、評估的指標詳細化是對人才德育、智育雙向培養的要求,是完全符合我國當前就業發展趨勢的。

作者:劉曉海 李文赫 單位:東北石油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