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心理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10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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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對被害人的研究是對社會犯罪現象的一個研究角度,犯罪與被害都不是一個絕對靜止的概念,二者是社會互動過程中的一對矛盾體,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研究被害人的心理演變,提高防范被害的意識,減少被害的發生,亦即減少了犯罪的發生。
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早已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這一現象進行研究,對被害人的研究也是其中之一。被害人學興起于20世紀20年代,我國則是在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有學者研究被害人學。無論是犯罪還是被害都不是一個絕對靜止的概念,他們是社會互動過程中的一對矛盾體,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對立統一關系。研究被害人的心理演變,提高防范被害的意識,減少被害的發生,亦即減少了犯罪的發生。
一、被害人在被害前的心理特征
(一)防范意識欠缺而具被害傾向
被害的產生,與被害人的防范意識密切相關。一般情況下犯罪人是“不打無準備之仗”的,他們大多要預先對被害人進行周密的調查,即“踩點”,甚至會等到熟知被害人的生活規律和脾氣秉性后,才對他們惦記已久的目標大膽出手,決不會貿然從事。目前許多犯罪案例都表現出犯罪的智能型的特點,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前大多要對受害人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到自己容易入手的缺口。同時我們在眾多的犯罪案例中還可以找到這樣一些特點:被害人說了或者做了某些事情而促使犯罪人去犯罪;被害人對他人采取犯罪手段;被害人因故意或過失把自己置于危險情景之中;由于個人的個性特點、社會地位或進入被害危險情境之中使自己成為被害;在參與犯罪中成為被害;被害人本身有違法行為使犯罪人產生侵害行為并自感安全;被害人顯露出富裕吸引犯罪人。這些特點成為被害傾向,從某種意義上理解,可以認為一些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由于某些被害傾向“促成”的。
(二)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人際關系是犯罪發生的作用原理(注:我國有學者得出這樣的結論:“犯罪人與被害人的人際關系是犯罪發生的作用原理”。詳見郭建安主編的《犯罪被害人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頁以下。)
1.個性特征是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人際關系建立的基礎
人際關系的建立往往取決于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人際間的相互吸引,如相互感知和理解,個人喜好等;二是在時間和空間上的接近,如距離的遠近,相互交往的頻率。對很多刑事案件的分析發現,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存在著較為密切的人際關系,正是在雙方的不斷接觸和交往中由于個性特征的差異和利益分配不均衡等因素產生了矛盾,矛盾未能得到及時的、正確的處理,最終導致矛盾激化而引發犯罪。因此,在認識犯罪事件發生的內在根源時,可以從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人際關系、社會關系、個性基礎、角色基礎等方面去分析。
2.情感是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人際沖突的內心起因
被害人與犯罪人雙方的人際關系總是建立在一定情感基礎之上的,雙方關系的持續過程中,無論之前的相互情感的喜惡程度怎樣,在犯罪時一般都轉化為雙方相互敵視或一方對另一方的敵視,這幾乎可以說是熟人之間發生暴力犯罪的普遍規律。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考察,由于犯罪人的情感障礙,如情感亢奮、抑郁或病理性激情等原因,會導致其意志失控,進而實施犯罪。因此,研究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內心情感變化,對于把握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互動關系的發展軌跡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3.交往是實現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的形式
人們在交往過程中,總是會產生相互的影響作用,在犯罪產生之前,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交往跟大多數人一樣,交往雙方都試圖通過彼此的作用來影響對方的態度或改變對方的行為,使之符合自己的愿望。這一時期,雙方的交往心理傾向可能表現為三種情況:(1)循規蹈矩;(2)因勢利導;(3)迂回曲折。當犯罪發生時,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交往心理傾向則會由上述三種情況轉變為強烈的沖突。因此,在個體心理發展和社會交往過程中形成的人際反應特質,是通過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特定的人際關系和交往過程中的相互作用,對犯罪的發生方式和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產生影響的重要因素。
(三)被害前的心理危機
在大量的犯罪案件中,我們都可以看到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存在的心理矛盾沖突,即被害前的心理危機。有學者認為被害前的心理危機是極為普遍的,包括顯露性心理沖突、間接性心理糾葛,潛在性心理危機三種類型。(注:詳見任克勤主編的《被害人心理學》,1997年警官出版社出版,第27頁。)
顯露性心理沖突多在被害發生前,被害人與犯罪人曾有過一定的交往,發生過心理接觸,存在著對抗性的心理矛盾。當對抗性的心理矛盾顯露時,會促使犯罪人產生犯罪動機并惡性發展,還會影響到犯罪人犯罪手段的變化。
有些時候,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表面上似乎沒有直接交往,也沒有矛盾沖突,但在心理上并不是完全沒有接觸,只是矛盾處在潛伏狀態,這是一種不太明顯的、間接性的心理糾葛。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之所以會產生間接性心理糾葛,其原因在于社會認知與情感對犯罪人的影響,使潛伏的矛盾發生轉化,如對他人的成功、富有由嫉妒轉為仇視、憎恨,進而產生侵害他人的行為,多出現在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中。對這種間接的心理矛盾如果處理不當,往往會促成犯罪心理形成,結果導致被害的發生。另有一種心理危機更為隱蔽、內在,它同被害人的個性心理特征中的某些消極因素有密切關系。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喪失警惕、缺乏自制、輕信他人、膽小怯懦、自私自利等。當犯罪侵害一旦發生,這種隱蔽性的心理危機就會表現出來,使隱性轉變為顯性。
二、被害人在被害中的心理狀態
這是一種極其特殊階段中的心理狀態,存在于受犯罪侵害的過程中,被害人在此過程中的心理狀態與正常情況下的心理狀態不同。被害人在被害中的心理狀態,筆者主要針對被害人的情緒情感、注意等心理成分進行分析。
被害人在面臨犯罪侵害時,可能會出現憤怒、恐懼等激情反應,被害人的激情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在被侵害過程中,被害人的憤怒就是一種積極的激情,積極的激情會使被害人產生強烈的攻擊性反射;而屈服性恐懼則是一種消極的激情,消極的激情則使被害人產生被動的防御性反射。被害人遭受侵害的過程中,其應激狀態可能會出現驚覺、阻抗、衰竭三個階段。在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嚴峻的今天,人們保持著高度的警惕性,一旦被害的危險出現,便會在心理上產生驚覺,言行上隨之有所表現,或高聲叫喊,或尋找可利用的武器,以防不測。在犯罪人直接加害于被害人時,出于本能的反應,被害人會進行阻攔、抵抗,阻抗可能是消極的防御、躲避,也可能是積極的進攻、反擊。積極的應激可能會導致喊叫聲音的減弱、體能的消耗,其防御和攻擊能力逐漸降低,往往在此時被害人遭受侵害。
另外,日常生活中一種較為普遍的心理現象——分心狀態對被害的發生帶來一定的影響。對于被害過程中的被害人而言,分心狀態是消極且極為有害的心理現象,如通常所說的“漫不經心”、“走神”等,它使個體的注意力轉移或不能充分地注意自身或物品的安全,以至造成被害的發生。
三、被害后的心理特征
被害后的心境。被害人在被害后的心境與其人生觀、世界觀及自身性格密切相關,案件的不同性質、不同程度對被害人的心境影響程度也有差別。面對被侵害后的結果,一個品德高尚、性格開朗的人,其心境狀態相對要好一些;強奸犯罪的被害人往往變得抑郁寡歡,敏感并且自卑;同一種犯罪,遭受侵害的強度越大,時間越長,其心境就越消極,越難以治愈。
被害后的態度。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被害人一般表現出以下幾種不同的態度:(1)積極告發,及時報案;(2)沉默忍受,任其自便;(3)否認被害,拒絕調查。被害人在犯罪被害后的不同態度和反應,直接影響到對被害人的補救,對犯罪人的制裁,以及是否遭受再次侵害的可能。如強奸犯罪發生后,被害人可能會出現一種退縮行為——不告訴任何人,其結果是使被害人長期處于一種精神壓抑之中,獨自忍受內心的痛苦,即使周圍最親近的人都無法了解其內心的反映;被害人也可能會告訴親友,希望從親友那里獲得幫助和支持;被害人還可能報告警方,并積極協助警方進行調查取證,鑒別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勇敢積極的態度不但會有助于其人身、財產損失的彌補,有助于其心理創傷的愈合,而且還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得以實現。
一般而言,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內心世界是復雜多變的,常見的有憤怒、恐懼、羞辱、絕望等心理反應。社會心理學認為,一個人的心理素質是由個體早期社會化過程決定的,社會文化、家庭、學校教育以及游戲伙伴和親戚鄰里等無不對其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從而形成各自不同的、高低有別的心理特質。因此也就有了同樣條件下因人而異的心理反應的存在。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若遇到不良信息源的刺激,就會在被害人的心理上形成一個痛點,產生心理上的壓力。如果被害人心理素質較差,缺乏調整外來刺激對心理不良影響的能力,就會造成人格上的改變,出現人格解組現象,形成心理損傷。如強奸犯罪的被害人在被害后常常會產生被害后果恐懼感、強烈難息的羞恥感、明顯的自責感等心理反應。復雜的心理反應左右著被害人的行為,影響著被害人正常的社會生活。
有學者認為,被害人在被害后會產生心理上多方向性的變化,即“主動抵御與萎靡不振”、“亡羊補牢與認同學仿”,這樣對立兩極的四種變化方向表明了被害人心理變化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有的被害人從被害中吸取經驗教訓,亡羊補牢,防范再次被害;有的則在被害后不能盡快地從被害的陰影里解脫出來,精神萎靡、一蹶不振;更嚴重的是被害人的自暴自棄心理,對犯罪由憎惡到認同模仿。(注:詳見湯嘯天、任克勤著《刑事被害人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頁。)
四、被害人心理的重建
(一)調整自我,增強抗環境壓力的能力
被害人在被害后會承受來自周圍環境壓力的問題,在被害人有過錯的時候,這種壓力的存在極其自然而且現實。但有時某些被害人并沒有過錯,他們也會體驗到來自環境的壓力,這種壓力與其自身的心理弱點有關,他們往往通過主觀臆造的環境壓力來折磨自己,這種壓力并非實際存在,而是虛擬的。因此,被害人要學會通過自我心理調整,增強抗擊外部環境壓力的能力,使其心理能夠迅速恢復正常。
(二)創造有利于被害人心理重建的環境
作為弱者的被害人,隨時都需要獲得幫助,這不僅是被害人應有的權利,同時也是社會對其成員應盡的義務。社會的援助會幫助被害人擺脫孤立、孤獨的心理陰影,將被害后形成的犯罪人——被害人的關系,轉化為犯罪人——社會(包括被害人)的關系,結束被害人心理上孤軍奮戰的局面。因此,改善社會環境,積極支持被害人和幫助被害人從心理上回歸社會,對被害人的心理重建有重要作用。(注:詳見王延君著《論被害人被害后心理的惡性變化——兼談非被害人化過程》,載于1997年1期《求是學刊》。)
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如果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和心理上的緩解,還有可能遭受第二次、第三次……侵害。重建被害人的心理不僅需要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援助,也需要被害人自身的積極配合。當受到不法侵害時,被害人要通過積極的反抗、自救、主動尋求援助等行為,減少受損害的程度,避免擴大化的物質或身體上的損害內化為心理的壓力,進而導致其心理惡性發展。當被害已成為既定事實時,被害人應當拋棄一切幻想,承認自己的被害現實,對社會各方的援助采取積極配合的態度,不斷減輕心理壓力,促進健康心理的逐步完善,增強重新面對社會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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