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影響分析

時間:2022-06-12 10:48:24

導語: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影響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影響分析

摘要:《精神衛生法》的頒布與實施改善了我國精神衛生領域長久以來無法可依的困境。該法一方面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促進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隊伍專業化發展,促進了高校、家長、醫院等多方合作;另一方面也給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如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劃分不清,能否為有診斷的學生提供服務界定不清,可能限制了對高校心理問題學生的及時處理。高校教師要學習法律法規,構建全員育心的校園精神衛生觀;定期組織培訓,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員素質;轉移工作重心,實現高校心理危機工作由干預轉向預防;推廣醫教結合,構建“醫院—學校—家庭”一體化工作局面;總結實踐經驗,為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提供借鑒。

關鍵詞:《精神衛生法》;高等學校;心理健康教育

2013年5月1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神衛生法》)。該法改善了我國精神衛生領域長久以來無法可依、醫患雙方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的困境,促進了我國精神衛生事業的規范發展,推動了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維護,成為建設現代化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作為精神衛生法涉及的主體之一,除了要教授專業知識和實踐技能,還肩負著提高學生心理素質、為學生提供精神衛生服務的責任。該法一方面促進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和專業化發展,另一方面也給新形勢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帶來了挑戰。我國高校心理咨詢的發展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經歷了從自發到自覺、從無序到規范、從政府指導到政府主導的規范化過程,目前正處于逐步建章立制的階段。2016年8月19日至20日,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沒有全面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1],要將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2016年12月7日至8日,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強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關系到高校培養什么樣的人、如何培養人以及為誰培養人這個根本問題;要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中心環節,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要堅持不懈地促進高校和諧穩定,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態,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把高校建設成為安定團結的模范之地。2016年12月30日,22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心理健康服務的指導意見》,對加強心理健康服務、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和要求[2]。2017年12月,教育部頒發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質量提升工程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其總體思路是聚焦短板弱項,堅持把破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作為目標指向,著力構建一體化育人體系,打通育人最后一公里[3]?!秾嵤┚V要》分為目標原則、基本任務、主要內容、實施保障四個部分。主要內容部分詳細規劃了“十大育人”體系的實施內容、載體、路徑和方法。其中,心理育人在國家級文件中被單獨列為第六大育人體系??梢姡瑖覍τ诟咝P睦斫】到逃ぷ鞣浅V匾?。高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校園的基本保障。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高校也開始面臨心理問題學生及其家長的投訴?!毒裥l生法》頒布后,如何在法律框架內有效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推進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法制化是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突破自身發展困境的客觀需求,也是響應全面依法治國理念的重要舉措。

一、《精神衛生法》對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積極影響

(一)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起步比國外晚,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方法等正處于發展階段,一些高校的工作體系不夠完善、制度不夠健全?!毒裥l生法》的制定歷經27年,是國內第一部精神衛生領域的法律。該法填補了該領域的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讓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法可依,為高校依法治校、依法執教提供了重要依據。該法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到了法律高度,促進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開展。首先,《精神衛生法》第六條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4]??梢?,該法體現著全員參與、各盡其責的大精神衛生觀,使相關人員有了法制觀念。其次,該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4]25。該條款明確了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以及學校、監護人、醫院等主體的責任,清晰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邊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出現問題互相推諉的現象。再次,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并可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4]46。該條款明確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把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必要性提升到法律義務層面,督促高校要高度重視相關工作,并積極配備場所、設備、經費和師資[5],這有利于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從法律條文和政府部門層面得到政策上的重視和促進。(二)促進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隊伍專業化發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內容包括開設大學生心理健康課程、開展學生個體咨詢和團體輔導以及宣傳大學生心理衛生知識、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這要求從業人員具備較強的專業能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開展初期,由于心理學、精神醫學背景的專業師資匱乏,此項工作往往由思政課教師、輔導員等來兼任。如今,大量心理學、教育學和精神醫學畢業生開始進入高校工作,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有了較大提升?!毒裥l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上崗前和在崗培訓,應當有精神衛生的內容,并定期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進行專業培訓[4]201;第二十三條規定:心理咨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范,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咨詢服務[4]66。可見,精神衛生法不但提高了高校心理健康從業人員的準入標準,而且對于其終身學習和成長也提出了相應要求,從法律層面推動和促進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隊伍的專業化發展。(三)為高校心理危機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高校兼有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的雙重職能。在工作實踐中,高校經常遇到一些心理危機學生拒絕到精神衛生機構就診的情況。個別家長因病恥感而擔心子女被貼上“精神疾病”標簽,認為會影響到學生以后的就業、婚娶等,因而隱瞞學生過往在精神衛生機構的診斷和病史情況。如果這部分學生沒有得到相應的心理健康援助和高校心理健康中心的支持,而是隱瞞情況堅持在學校上學,不但其身心健康不能得到保障,而且會給校園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以往,校方只能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盡量與學生和家長溝通,但面對學生和家長的隱瞞、否認和拒絕,學校往往無能為力。《精神衛生法》的頒布和實施為高校心理危機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此類工作的被動局面。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心理健康狀況[4]46。這表明,高校具有定期與家長溝通學生心理健康狀況的義務,尤其是對于疑似精神障礙或已經出現精神障礙的學生,更要及時溝通,防止不良后果的發生。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4]88。該條款不但強調監護人對于學生需要承擔的送治義務,而且賦予了學校進行心理危機干預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權力。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藥,接受隨訪或者治療[4]147。這明確規定了家長對其子女在校期間要承擔看護義務,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被確診的學生在校期間因精神障礙所致的各類意外發生后校方所需承擔損失的風險。(四)促進了高校、家長、醫院等多方合作。精神衛生問題不僅僅是醫療問題,也是突出的社會問題、法律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多方合作,其工作過程涉及醫學、心理咨詢與治療、社會工作等。高校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時,有必要和醫院合作,妥善處理疑似或者確診的精神障礙學生。《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4]66,區分了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的職責范圍,這為高校心理咨詢人員轉介個案提供了明確依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耽誤學生治療最佳時機的風險。但是,由于醫療機構的心理治療資源遠遠低于人們的實際需求,高校中很多有精神障礙診斷的學生希望能夠回到校內咨詢機構接受心理咨詢,而很多精神科醫生建議有診斷的學生服藥同時接受心理治療。這就要求在《精神衛生法》規制下,高校、醫院和家長應充分合作、資源互補、及時溝通,這樣才能使危機學生得到及時、有效的轉介和治療,為學生提供更好的心理健康服務。

二、《精神衛生法》給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帶來的挑戰

(一)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劃分不清。如前所述,《精神衛生法》雖然規定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但該法并沒有明確界定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的差別[6],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校心理咨詢工作的開展。事實上,在現實中人們很難區分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國外也很少區分二者,國內對于心理咨詢使用的各種療法是否都屬于心理治療,沒有清晰的界定[7]。有的學者認為,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服務對象,前者針對的是沒有診斷、不用服藥的人群,而心理治療針對的是有診斷、需要服藥的群體[8]?!毒裥l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4]152。然而,通過地點限定心理治療并不合理,應該通過限制從業主體的資質來區分。第七十六條規定: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4]201。這一條款使高校無法通過聘請心理治療人員進入高校的方式對相關學生進行心理治療[9],這不利于高校學生最大化地獲取心理健康援助。因此,《精神衛生法》實施后,如何在法律允許的范疇內讓高校聯合醫院開展大學生心理援助,有待進一步探討。(二)能否為有診斷的學生提供服務界定不清。在工作實踐中,高校心理咨詢人員會遇到有明確的精神科診斷但是拒絕在醫院做心理治療的學生;還有的學生去??漆t院診斷后,醫生建議其服藥的同時回學校做心理咨詢。高校心理咨詢人員是否可以為有診斷的學生提供服務,《精神衛生法》并沒有明確界定。有的高校認為,治愈精神障礙的最好方法是藥物治療結合心理咨詢,所以,采取的做法是和學生簽訂知情同意書。然而,對于精神障礙發展到什么程度可以在學校做咨詢該法沒有統一的標準可以借鑒。如果學生在接受心理咨詢期間出現了危險行為(如自殺或者傷人),學校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目前一些高校為了規避可能的法律風險,選擇拒絕給有明確診斷的學生做咨詢,而這些學生也沒有到醫療機構做心理治療,有的甚至選擇了休學在家,但事實上并非所有這類學生都需要休學。(三)可能限制了對高校心理問題學生的有效、及時處理。首先,《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做出[4]92,高校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在工作實踐中,當學生有疑似精神障礙癥狀時,往往是被同學、輔導員、高校心理咨詢師第一時間發現,如果這些人員缺乏相關知識,不能及時識別,將無法實現對此類學生的及時轉介。還有的高校工作人員為了規避風險,將一些輕微問題的學生轉介到醫療機構,這樣不但增加了醫療負擔,造成資源浪費,而且學生的問題也得不到最佳的處理,甚至讓學生形成病恥感。其次,該法第三十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4]94。由于學校心理咨詢人員沒有診斷的權力,如果遇上學生和家長不配合轉介,就會導致學生的問題被擱置,甚至惡化,進而危害校園安全。再次,一些急切需要心理援助的學生無法從高校心理咨詢機構獲得相應的心理服務[10]。2016年底,全國接受治療的各類精神障礙患者540萬人次。然而,國家心理治療師僅有5000多人,且多數是兼職做治療師的精神科醫生,遠遠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而很多精神科醫生的臨床實踐以藥物治療為主,很少有時間和精力從事心理治療,這就導致一些心理危機學生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甚至出現精神醫學與臨床心理學的分工混淆,造成“讓不會做的做,會做的不讓做”的尷尬局面[6]。最后,當高校工作人員發現學生有自殺或者傷人的風險時,可以將此信息在多大范圍內公開、公開到什么程度,才能既保障學生安全,又不至于侵犯學生的隱私權,《精神衛生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何處理不存在傷人、自傷可能性的精神障礙學生,比如人格障礙的學生,也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的。

三、《精神衛生法》背景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策略

雖然《精神衛生法》給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帶來了一些挑戰,但不可否認,《精神衛生法》的制定樹立了一個大精神衛生觀[11],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和專業化發展提供了依據。在此,筆者提出一些策略,希望能進一步改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現狀。(一)學習法律法規,構建全員育心的校園精神衛生觀。高校要組織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員、全體教師認真學習《精神衛生法》相關法律法規,解讀文件精神,明確該法對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的相關要求,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并開展相關工作。這些規章制度要具體體現在每一個工作細節,如在課程教學、心理普查、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科學研究時,可以引入知情同意環節,并形成書面資料;在進行科學研究時,要注意保護學生隱私等。相關人員在確保學生福祉的前提下,各司其職、各盡其能,構建全員育心的校園精神衛生觀。(二)定期組織培訓,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員素質。高校應該按照《精神衛生法》要求,嚴格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并接受監督和指導。高校應定期組織教師進行精神衛生知識的培訓,尤其要加強精神障礙識別與診斷的培訓,提高教師識別各類精神障礙的能力,為學生提供最精準的心理援助。(三)轉移工作重心,實現高校心理危機工作由干預轉向預防。高校要轉移工作重心,實現高校心理危機工作由干預轉向預防?!毒裥l生法》的相關規定從某種程度上限制了高校心理咨詢工作的開展。因此,高校應將重心轉移到預防和宣傳上,關注學生積極心理素質的培養,通過開設課程、開展團體輔導、舉辦心理電影賞析等方式,提高學生的心理健康意識和解決心理問題的能力,實現學生的心理成長。對于精神障礙學生,要及時轉介到??漆t院。(四)推廣醫教結合,構建“醫院—學?!彝ァ币惑w化工作局面。《精神衛生法》第六條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實行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4]18,體現出生物—心理—社會醫學的理念。因此,高校可以推廣醫教結合,積極與醫療機構達成合作,引進精神科醫師作為高校心理顧問,培訓高校教師,提升學校心理服務水平。而政府相關部門,需要針對當下高校實際情況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法規,推動和指導具體的實踐工作。同時,高校要從學生切身利益出發,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庭第一時間獲得學?;蜥t院對學生的評估意見,取得家長的積極配合,力求在心理援助的可獲得性和強制住院之間找到平衡,讓家庭更為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危機學生的安全、診治和康復監管責任[12]。而對于那些家庭無法承擔監護責任的,政府要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從政府職能管理、社會福利、社會慈善等渠道推動第三方監管資源的發展[6]。(五)總結實踐經驗,為制定、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提供借鑒。目前,國內心理咨詢師的素質良莠不齊,行業亂象時常存在,亟須國家從法律層面規范心理咨詢師和心理治療師的考核和認定,形成行業規范。高校心理工作者要不斷在工作實踐中總結經驗,積極建言獻策,為國家制定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的專門法律,修訂和完善《精神衛生法》及其實施細則提供經驗和素材。對于法律的后續執行,國家應該加強監管機制和力度,明確執法機構。

總之,《精神衛生法》的實施給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帶來了良好的契機,但其司法實踐仍然欠缺,司法解釋有待完善。我們應該深入研討法條,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經驗,逐步構建《精神衛生法》規制下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務體系,為相關部門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借鑒和參考。

作者:趙 君 蘇榮坤 單位:1.沈陽建筑大學 2.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