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林工作完善的必要性論文
時間:2022-08-29 0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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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人類對可持續發展認識的提高,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成為國家對林業的主導需求,林業正在由以木材生產為中心轉向三大效益兼顧、生態效益優先;林業經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正在由產業、事業混合經營向分類經營變化。公益林是以涵養水源,保持水土,調節氣候,防風固沙,改善生態環境的公益效能為主體功能。本文結合林木資源特點,探討了目前我國營林工作的必要性。
關鍵詞:林木資源營林工作可持續發展建設
引言
1987年在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的領導之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向聯合國提交一份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在報告里提出了我們應致力一條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并且對可持續發展作了明確的定義:既滿足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能力的發展。可持續發展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謂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是指社會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的生存離不開一定的自然條件,而自然條件的優劣往往又會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影響。
進入新世紀以來,林業在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日益顯示出來,國家開始從政策上和資金上給予林業以較大的傾斜和扶持,林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良好機遇。但僅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森林資源分布不均,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國家又實施了“退耕還林”工程,成效顯著。當前林業正在經歷著前所未有的深刻變化,正在由主要是一項產業轉向主要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由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轉向既是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更是生態建設的主體;造林方式和結構正在由基本以人工造林、造喬木為主轉向按經營目的而采取不同的作業方式和植被組合。可以說,林業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轉折時期。傳統林業的影子正在日趨淡化,現代林業的輪廓正在逐步顯現。
一、營林工作建設要素及內容
1.1建設要素包括林業生態體系建設;林業產業體系建設;林業安全體系建設;林業基礎建設。
1.2營林工作的內容
1.2.1嚴把質量關,加強造林檢查驗收工作,加大跡地更新工作的力度,在以“質為先”為主題的實踐活動中,組織造林質量“回頭看”。
1.2.2克服重造輕管思想,加強撫育管理當前造林工作存在重造輕管,撫育管理中存在重項目造林輕一般造林的現象,幼林撫育的投入不足,檢查督促的力度不夠。
1.2.3搞好調查,建立跡地更新長效機制。各地要集中力量,對因采伐、火燒和病蟲害形成的連片1公頃以上的跡地,進行全面調查,徹底摸清底數,建立跡地檔案。
1.2.4早動手,認真做好造林的規劃和準備工作,造林的重點項目、跡地更新造林工作的規劃要早作安排、早落實,同時,要積極向上爭取項目。
1.2.5充分發揮綠委作用,加強城鎮周圍山體綠化工作城鎮山體綠化是提高城鎮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發揮綠委的作用,把城鎮周圍山體綠化與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結合起來,加快城鎮綠化的步伐。
1.2.6加快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發放工作,加強生態公益林建設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發放工作,事關林業部門和政府的信譽,社會的關注度很高,人大、政協已多次督查。
1.2.7切實采取措施,全面完成綠色通道工程建設任務。
1.2.8使林政管理進一步規范有序。
1.2.9切實增強保護森林資源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1.2.10繼續嚴格執行采伐限額制度一要抓好采伐限額管理。
1.2.11不斷改進木材流通和經營加工管理木材流通管理,重點是加強對木材檢查站的執法管理。
1.2.12切實把握林地征占用管理的要求。
1.2.13高度重視山林糾紛調處。
二、營林工作需要完善
2.1加強營林、造林基礎。營林造林是補充森林資源、保持森林資源永續利用、保證林產工業原料供給的基礎。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植樹造林,多次發出“植樹造林,綠化祖國”的號召,并取得了可喜的業績。但我國林業的高稅賦卻從根本上動搖了這一基礎,長期以來過多依賴精神鼓勵促進植樹造林,忽視物質利益刺激。林業基礎的加強,營造林積極性的調動離不開物質利益。
2.2實施林區綜合開發與多產業協調發展,提升林業系統發展功能。系統思考林業的發展,把發展林業同森林綠色食品、花卉園藝、特色加工業、森林旅游等有機結合起來。
2.3全面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我國林業競爭力低的一個關鍵原因是技術水平低。在今后的林業建設與發展中,必須把提高林業生產技術水平放到突出地位。
三、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森林是有用的資源,森林給當今和未來世代帶來了多種好處,同時它們也是可更新資源,因此所有的世代都有可能享用——但前提是它們必須得到持續的維護。如果這些資源得不到持續地維護,當今世代就會在享用他們的同時把未來世代排除在外,所以,我們要通過森林的可持續發展,改善人類福利,這也符合糧農組織林業戰略計劃,也就是所謂的林業可持續發展。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生態環境建設和林業建設,先后修改了《森林法》并制定了許多相關的林業政策,投入了大量林業資金,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同時也存在許多不相適應的法律問題,制約和妨礙了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3.1林權結構模式受約束我國森林資源絕大部分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這種產權結構完全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基本經濟制度在林業產權設置上的具體體現。其所體現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經濟(公有制經濟)和政治意愿(社會主義制度)而非林業可持續發展。
3.2林業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建立的法律問題生態補償機制是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所謂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資源使用人或生態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人或對生態保護付出代價者支付相應費用的法律制度。這一概念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自然資源作為資源性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使用權人向其所有權人支付一定的費用,這是所有權人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方式;二是對生態環境保護做出努力并付出代價者理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而生態受益人也不能免費使用改善了的生態環境,應當對其進行補償,這是因為生態功能是具有價值的。公務員之家:
3.3林業保護管理的監督力度不夠近年來,林業保護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尤其是國家林業局派駐各地森林資源監督的管理機構加大了對政府違法征用林地、毀林開墾、以及退耕還林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為國家挽回森林植被恢復損失數億元。但是一些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力度仍然不夠,對林地用途管理制度、占用林地審核制度的監督力度及對破壞林地案件的監察力度還未落到實處。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森林資源管理和監督部門要把對營林工作作為重點工作,按照國發明電[1998]8號通知的要求,采取最嚴格的措施,重點監督檢查因政府行為發生的違法征占林地及毀林種植農作物、林間過度放牧等導致有林地逆轉問題,鞏固擴大林地保護的成果。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行各業日益繁榮昌盛,各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征占用林地頻繁,給林地、林權管理帶來了發展和改革機遇。世界氣候的復雜變化,導致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發生,造成大量林木損毀,又加之受造林樹種選擇不當、營林方式不切合實際或不科學等原因的影響,造成大量林分感染病蟲害或受到野生動物危害。
現階段,我國對營林工作相當重視,但林業可持續發展還應當從整體上考察各種影響林業保護和管理的制度,因為他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有可能阻礙林業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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