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砍伐限額與造林機制規劃思索
時間:2022-05-02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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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當中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采伐限額進行管理,可以有效地對林業資源進行優化配置,調整森林結構以及質量,防止對森林資源的過度使用。除此之外采伐限額管理工作的開展能夠有效地提高森林資源的經濟效益,確保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開展森林采伐限額以及造林機制的管理工作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對于我國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加強林業采伐管理工作
我國森林資源相對比較豐富,但是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以及過量的開采利用,導致我國的森林資源受到巨大的破壞,造成當前我國森林資源短缺的局面。為了確保有限的林業資源得到科學合理的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需要實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
1.1確定林業采伐限額
按照國家相關的規定,對森林資源的采伐規定最大的指標,從而保證森林資源的可持續使用,這就是林業采伐限額制度。為了保證森林的可持續利用,在規定采伐限額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證采伐量要小于生長量。這樣可以將森林的采伐數量遠遠的控制在低于生長量的情況下滿足對木材的需要。隨著我國林權制度改革,林農具有自主經營權,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如果對于采伐數額規定太少,容易產生亂砍濫伐的現象發生,從而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在制定采伐計劃的過程當中要對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了解,在指標制定的過程當中充分的考慮生態、經濟以及社會效益。在不超過采伐限額的前提下,應該全額下達生產指標,從而使林農能夠獲得林木處置權所帶來的經濟效益,鞏固林權改革。
1.2合理公平分配林木采伐指標
我國對于林權制度進行改革,使林權具體到每個人身上,國家采取相應的措施鼓勵林業生產,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林農生產的積極性。很多林農積極進行林木的種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因此希望拿到較多的采伐指標。如果在分配采伐指標的過程當中出現不合理或者是不公平的現象,就會嚴重降低林權改革的公信力。因此,要做好林木采伐指標的分配工作,從而使得林農能夠真正的享受到林權改革所帶來的收益。在林業的經營和管理過程當中,對林木采伐的限制應該逐步放開,使林業資源能夠滿足林農獲得經濟效益,同時也不會出現過量開采,使林業的生產量和采伐量能夠保持一個大致的平衡,只有這樣才能夠使林農真正獲得林木處置權所帶來的實惠。當前采伐管理改革的目標,就是要讓廣大林農能夠公平、公正地拿到采伐指標,落實林木收益權。最終實現林農依據自己的意愿編制森林經營方案,自主決定造林樹種,經營方式、采伐類型、采伐量等,真正實現“山上管嚴,山下放活”,改變目前主管部門與林權權利人之間的“貓”、“鼠”關系為“魚”、“水”關系,杜絕林木采伐指標的買賣和截留挪用,真正將林農的處置權和收益權落到實處,切實保護林農的正當權益。
1.3加強采伐監督管理
第一,林農在采伐的過程當中必須具有相應的采伐證,林業部門安排專門的監督人員在采伐的過程當中進行監督,防止出現超量采伐。第二,對于森林采伐限額的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對于采伐過程當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的進行解決。第三,對于木材采伐、運輸以及加工的各個環節都要加強相應的監督,從而保證采伐限額的執行效果,防止存在疏漏。
1.4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
實行憑證采伐、憑證運輸、憑證經營(加工)“三憑證”制度,不斷規范“三證”管理。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通過《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三證”)來具體實施的。“三證”管理得好與壞,直接影響到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執行。為此我們不斷規范“三證”的內容、格式,堵塞“三證”管理上的漏洞;不斷健全“三證”審批、核發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不斷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不斷完善“三證”驗證領證、交舊領新制度和辦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2科學調整,做好造林工程
2.1完善創新造林機制
在嚴格保護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類經營要求,以減政、放權、讓利為主要內容,放手搞活商品林經營,建立起充滿生機活力面貌全新的造林機制。主要抓住調動全社會造林積極性這個核心,強調在嚴格保護公益林的前提下,按照分類經營要求,以放活商品林經營為主要對象,以減政、放權、讓利為主要內容,以建立全新的造林機制為改革目標,采取一系列重大舉措。一是進一步明晰林地經營權,實行誰造誰有,使林農真正掌握經營自主權,壯大民間造林,搞活林地流轉。二是減免稅費負擔,讓經營者多得實惠。農民不愿造林,是因以前木竹稅費過重,種樹不劃算。因此,只有把農民負擔降下來,才能使農民提高造林積極眭。經營權落實后,林業規費和地方各級稅費將全面減免。三是放寬采伐限制,實行依法自主采伐。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在確保生長量大于采伐量的前提下,實行依法自主采伐銷售,經營大戶享受林木采伐計劃單列;“四旁”零星商品林自主采伐。
2.2施行多元化造林機制
堅持貫徹“誰地、誰造、誰管、誰有”的原則,做到自產自銷,自由流通,打破區域封鎖,激發企業、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打造多種形式的造林機制:一是企業投資,農戶造林。由于放活了政策,規范了管理,極大地激發了企業和廣大群眾的造林積極性;二是干部帶頭,典型示范。要求市、縣、鄉三級政府主要領導都要建立示范點,并鼓勵機關干部帶頭栽樹,帶領群眾栽樹,通過抓點示范和“雙帶活動”;三是流轉林地,個人承包。由承包戶通過競標拍賣、租賃獲得土地承包權,經營者自己承擔整地、購苗、栽苗及管理等費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四是大戶牽頭,股份合作,統一管理,收益分成。由造林大戶統一提供樹苗、農藥、化肥,組織農戶在房前屋后統一栽適宜樹種、統一防病滅蟲、統一施肥,并制定保護價與村民簽訂木材收購合同,林木成材后統一收購,所得利益按比例分成;五是村組統一規劃,分戶造林,自主管理,自主經營。由村、組統一進行規劃,分給農戶進行造林,由農戶自己管理和經營。
隨著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進行,相應的管理工作的開展也要積極的適應新的形勢。強化林業采伐限額管理,建立健全新型造林機制對于我國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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