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系政權的民族同化政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4 0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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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系政權的民族同化政策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新桂系政權民族同化政策

論文摘要:新桂系政權在民族區域治理上。實施改土歸流,編組鄉村甲,徹底改革少數民族地區的基層行政體系;在民族教育上,實施“特種教育”,大力推進少數民族基礎教育;在民族風俗習慣上,實施“風俗改良”。強制少數民族移風易俗;在民族宗教信仰上,破除“迷信”,強迫少數民族放棄民族宗教信仰。這些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實施民族同化、消弭階級斗爭,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

民族政策是協調民族關系、調控民族發展方面采取的措施、規定等的總和。它具有重要的社會功用,不僅能夠促進民族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而且可以協調多民族之間的復雜關系,實現多民族國家或地區的有效治理,因此統治者在政權建設的過程中都很重視制定切合實際的民族政策。民國時期統治廣西的新桂系政權也不例外,制定和實施了不少民族政策。雖然歷來多有學者對此進行探討,但多從歷史學本位出發來看問題,或失之于簡略,或總結得不到位,深有繼續加以跨學科探討的必要。本文從梳理一手資料出發,參以現有的民族理論體系,力爭對新桂系政權的民族同化政策有個比較全面的認識。不當甚或謬誤之處,尚請方家賜正。

一、改土歸流。編組鄉村甲,改革少數民族地區基層行政體系

自元代實行土司制度以來,“不法”土官一直是廣西地方政府比較頭痛的事情之一。雖已歷經多次改土歸流,但到新桂系統治時仍還有一定殘余。從1928年起,新桂系政權開始致力于解決這一問題。時任省政府主席的黃旭初曾擬具改流的具體方案,提交到第四十六次的省務會議討論通過。然后,即政令,責令土司殘留區徹底完成改流。關于改流方案,民國《同正縣志》曰:“省政府將左右江所有土屬改為流官,有一屬可成一縣者,有兩屬三屬以至四屬合成一縣者。”具體來說,改流類型可分三種:一是直接由土司區改流為縣級行政單位,如忻城土司于1928年改土歸流,置忻城縣;萬承土州于1929年改土歸流,置萬承縣。二是土司區歸并到已有縣級行政單位,如江州土州于1927年改土歸流,并入崇善縣;羅陽土縣“全屬無他屬可并,乃歸同正縣治理,而彈壓故以取消”。三是幾處土司區合并成新的縣級行政單位,如雷平縣即系1928年由下雷土州、太平土州和安平土州合并而成;上金縣則是由上龍土巡檢司和金龍峒合并而成。

在鎮壓桂北瑤民起義后,新桂系認識到必須徹底改革少數民族地區基層行政體系,而最為有效的方法就是編組鄉村甲。1933年4月,新桂系政權出臺了《廣西各縣苗瑤民戶編制通則》(以下簡稱《編制通則》),開始在全省范圍內對少數民族進行編管。這一法令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方面內容,是新桂系政權統治少數民族地區的根本大法。從該法令所規定的編組方法來看,其中隱含的一個邏輯就是“苗瑤民族落后”,當他們的戶、甲、村數不及五時,本族人就只能成為副職,而不是以人數多寡或通過選舉產生正職。為對苗瑤等少數民族進行嚴密的控制,新桂系又規定:“苗瑤民戶之正副甲長及村長,由區公所或縣政府委派,呈報省政府備案。”這樣一來,苗瑤地區如有風吹草動,就再也瞞不過統治者的眼睛了。

在新桂系政權的倡導和壓制下,廣西省內有苗、瑤等少數民族的地方紛紛行動起來,先是對苗瑤民眾的生活狀況進行調查,而后根據實際情況編組鄉村甲。平南縣的瑤族被編為3個鄉,西隆縣將苗瑤地區分為烏梅、苗沖2個鄉。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又出現了苗瑤之外的少數民族的編組問題,如鎮邊縣除壯瑤苗外,還有倮倮之類的少數民族,新桂系的態度是參照《編制通則》比附辦理。在桂東北地區開展比較早的全縣對泗溪源等處的瑤民實行“編戶口,立學校”永福縣組建了崇德、德化、理約3個瑤族鄉,百壽縣的瑤族約30余戶,后改編為保安、西河等鄉㈣,龍勝縣的龍脊壯族聚居區被分為13甲。

實踐證明,新桂系政權的改土歸流和編組鄉村甲起了較大的歷史作用。原來被國家政權邊緣化的基層民族聚居區,終于有了可以表達本民族意愿的途徑。在少數民族地區納入到國家統治的范圍以后,新桂系政權所制定實施的經濟文化發展以及救濟政策就會有所表現,民眾們也就有機會獲得一些實實在在的好處。外部信息的輸入對改變少數民族地區封閉落后的面貌也有一定的改善作用。檔案文獻揭示龍勝龍脊壯族所受到的這種影響,卸任村長廖鼎森交給下任村長的科普類文獻就有:《造林須知》、《水稻留種淺說》等各1本,這些書籍所內含的科技信息是少數民族地區基層行政體系改革前所無法得知的。此外,這些措施對抗日戰爭做了重大貢獻,正如《桂政紀實》所說:“如抗戰以來之征兵,以及公路鐵路等建筑或破壞時之征工,全省六十一縣之邊民,除大藤瑤及都安一分之瑤民外,其余皆能完全應征,每縣征發人數,動達數千之多,此種情況,皆完全未有之事實。”

民族教育文化的發展是民族發展的重要內容,對一個民族的前途和命運有著十分重大的影響。新桂系政權為了進行民族同化的需要,在廣西少數民族當中實施“特種教育”,大力推進少數民族基礎教育,客觀上促進了民族文化的發展。

面對桂北瑤民起義的爆發,新桂系政權認識到廣西民族問題的嚴重性,“鑒于過去撫馭之失策,一變從前方式,而完全從教育人手”,于是在1933年頒布了《廣西省苗瑤教育實施方案》,大張旗鼓地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發展。其中不僅規定了苗瑤教育委員會的組織、籌設苗瑤民眾教育館等大手筆工作,而且還規定省立師專要增加苗瑤教育研究的選修科目以及在中等以上學校中添設苗瑤公費生學額㈣。為推動上述法規的具體實施,后來還頒布了《廣西苗瑤教育委員會組織大綱》、《廣西特種教育區域設校補助辦法》等專門法規。

為給“特種教育”提供師資,新桂系專門開辦了“特種教育師資訓練所”。其教育宗旨為:“根據三民主義之教育原則,養成特種部族之師資,俾統一其政治思想,發揚其固有美德,促進其生產技術,以期提高其文化,改善其生活,而達到民族的統一,故訓練方針,均以此為出發點。”,可見,其最終目的是實施民族同化,只不過通過較“溫和”的手段罷了。關于該所的情況,前人多有論述。茲不贅述。這里僅談一下前人并未涉及特教女子教育的情況。當“特種教育”辦到1941年的時候,所長劉介認為廣西有著數十萬特族女子,她們“同在我政府之下,似不可置于不教之列”,因此他提倡于1941年春季開始招收特族女子簡易師先修班l班,擬招50名學員,由各縣從苗瑤侗僮倮倮等特族中選送,不僅免費提供膳宿書籍,還免收其他各項雜費,另外每月還發放購置生活學習用品的補助。

在新桂系政權的壓制下,各縣紛紛采取措施推動“特種教育”的發展。龍勝縣“指定各戶視財產多寡,在能力可能負擔時,酌量自行捐充田畝作學校基金”切,龍脊壯族聚居區建立有4所初小學校,其中平安村因籌集學租80擔,表現特別優秀,被縣教育局給以“縣立第六初小”的名義。平南縣在羅香、平竹、羅運、那平4鄉各設立中心校1所,在各村設立基礎校21所,同時大力推進成人教育,先后入學2258人。賀縣頒布了《賀縣瑤民教育實施方案》,規定每區設小學校1所,每校每年撥經費約小洋400元。羅城縣1933年籌設特種學校8所,后擴充至22所。忻城縣召集村老開會籌議,最后決定建筑初級小學校3所。上思縣在山區設立苗人學校。西林縣在藍靛瑤聚居的定安、那勞、八桂、潞城4鄉各設初小1所。為申請學校補助經費,西隆還專門呈請廣西省政府,決定由年度苗瑤教育經費項下補助毫銀300元。鎮邊縣規定瑤倮兒童入學,一律免收其學費,并于學校可能范圍內酌給予紙張各件。田西縣在1937年度的縣地方歲出預算書中專門預算有特種教育師資生補助費320元,縣內已設立三瑤、新化、渭標3校,仍盡力在供央鄉綠衣寨籌設新校。

應該說,特種教育還是取得了較大成績的。據統計,廣西各縣特族區域共成立中心校37所,基礎校627所,在學兒童28113人,成人23207人。其中僅龍勝一縣即創設中心校15所,基礎校144所,在學兒童6507人,成人6579人,分別占廣西總數的40.54%、22.97%、23.15%和28.35%。當然,上述數字僅指少數民族群眾較多地區而言,其他諸如百壽、中渡、桂林等縣市則因少數民族人口不多,且語言風俗多已同化,大多加入到了所在地區的學校,而沒有單獨設校。尤為難能可貴的是,大量的女性加入到了就學的行列中:在兒童中,女生占1/4,而在成人夜學教育班,女生則要占到3/5的比例。這里還應該強調的是,新桂系政權實施的“特種教育”本質上是以少數民族經濟文化落后為出發點的,帶有歧視少數民族的意味。

三、推行“風俗改良”,強制少數民族移風易俗

風俗習慣是一個民族最為外顯的特征之一,其他族體往往首先根據其獨特的風俗習慣來判斷其民族屬性,因此一個政權的風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在民族問題上的態度。新桂系政權把廣西境內的少數民族視作風俗習慣落后的“特種部族”,因此它始終推行“風俗改良”,強制少數民族移風易俗。

早在1931年,新桂系政權就頒布了《廣西各縣市取締婚喪生壽及陋俗規則》,對婚嫁、喪祭、生壽、游神、歌圩等風俗習慣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如關于婚嫁即規定:“女子出嫁后須常住夫家,從前不落夫家或逃婚陋習應禁絕之。”同時,并成立了省縣市各級改良風俗委員會,來推動這一工作。兩年后,又修正公布了《廣西省改良風俗規則》,成為新桂系政權推行“風俗改良”的總的法律規范。根據該法規,廣西各少數民族需要改裝易服,摒棄本民族傳統服飾;不得早婚和不落夫家,并不準聚集歌圩唱和;不得迎神建醮,奉祀淫祠及送鬼還愿㈣。除了上述總的法律規范以外,新桂系政權還頒布了許多專門性的禁令、政令,如1932年,新桂系政權頒布訓令,提出“各縣鄉村禁約實有重行恢復厘定實施之必要”,后來形成了《廣西各縣訂定及執行鄉村禁約須知》這一專門性法規。

在新桂系政權的強制壓力下,各縣市不得不采取措施推動風俗習慣的改良。三江縣不僅把省里頒布的法規印發各鄉村,而且后來還重訂實施辦法41條,其中規定:“青年男女,除作正當公開社交外,不得相約唱和山歌,及約期座夜等,不良之陋習。”同時并規定婚喪均應報團局登記,以加強監控。上金縣為嚴禁當地少數民族女子不落夫家,規定“凡有男子控訴女子不落家者,應即拘該女子到案候訊。同時并傳該女子父母到堂,勒令刻日送女歸夫家,并具切結。否則收押,押至愿回夫家時為止。”同時還嚴格控制當地歌圩和歌會的舉行。雷平縣自古屬土司統治區,歌圩、歌會十分活躍,當時統計多達68處,雖然這一風俗習慣由來已久,但卻遭政府的廢禁,地方精英也起而約束民眾,因此歌圩慢慢衰落,僅荒村僻隴間才有舉行的。

在新桂系政權看來,民族習俗的改良乃是所奉行的民族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著力甚多。但新桂系在改良風俗的過程中,推行同化政策,歧視少數民族,引起少數民族的不滿,各地不斷爆發沖突斗爭。在龍勝的龍脊壯族聚居區,大寨老、副鄉長潘祖安和寨老、村長侯會庭等人被迫召集十三寨群眾大會,宣布“龍勝縣改良風俗委員會禁令”,強迫壯、瑤群眾改裝易俗,但遭到與會者的強烈反對。

四、“破除迷信”。強迫少數民族放棄民族宗教信仰

宗教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中國各少數民族都有信仰宗教的傳統,宗教的影響深入到這些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成為民族的共同心理。如何對待和處理民族宗教信仰問題,歷來是當政者一項重要的民族政策。

廣西少數民族大多有自己的民間信仰。如壯族在以萬物有靈觀念為核心的自然崇拜、神話體系和雞卜占術的基礎上發展產生了以禱祝神靈禳解的“麼”教形式;瑤族不僅有盤瓠等祖神崇拜的內容,也有崇拜道教眾仙的現象;苗族信仰龍神,流行“接龍安龍”的法事;其他如侗族、彝族等都有自己獨特的民族宗教信仰。新桂系對上述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存在偏見和持歧視的態度,認為它們不僅使個人的生活受到不良的影響,而且也影響到社會的進步,因此早在1931年就規定:“凡游神、醮會、求神、拜佛、送鬼、放花炮、完花愿及清明、中元節焚燒冥鏹、紙扎等迷信行為,均應革除”。這樣的規定把廣西各民族民眾千百年來的信仰認定為違法,嚴重影響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為迫使少數民族放棄宗教信仰,新桂系還采取了不少具體的實施辦法。具體來說,主要有如下四種:(一)倒毀偶像。“偶像可以說是迷信的重要工具,打倒了偶像,愚夫愚婦便失掉了迷信的信仰,使他沒有足以崇拜的偶像,因此新桂系做了很多工作來破壞廟宇、神像。(二)禁絕僧道地師營業。“僧道可以說是迷信鬼神的支持者……偶像搗毀了,僧道們還可以書寫神位,大打其平安醮”因此新桂系各級政府紛紛采取具體措施來嚴禁巫道。(三)禁造迷信品物。“紙人紙馬紙屋,以及枉生神咒、紙錢、香、燭、冥鏹等。這些迷信品物,可以說是迷信的工具。”因此不僅明令禁止制造這些物品,而且禁止在那些沒有制造的鄉村間販賣。(四)嚴厲的處罰。“依照改良風俗規則規定,對于迎神建醮等是規定嚴予處罰的。”在這些措施的打擊之下,廣西各民族的傳統宗教和民間信仰遭受到了重大打擊,當然受打擊最嚴重的是佛、道等傳統宗教。不僅它們的宗教活動場所被充作了學校,而且它們的從業人員也受到嚴密的監控,難以維持原有的信教事業。如貴縣“比年改良風俗,黃冠輩多已別營生業。”隆安縣“把全縣神廟內偶像盡行打倒,并禁絕道巫。拘拿的拘拿,罰款的罰款。一時雷厲風行,道巫為之歇業”。中國傳統宗教和民間信仰遭受到了巨大打擊,而同時政府卻不敢觸動外來宗教的利益,這就給了外來的天主教、基督教等教派以可乘之機,使他們能夠在廣西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但是,民間宗教歷經數千年的發展,已經深深影響到各族群眾的行為方式,因此面對強權政府所提倡的破除迷信的政策,采取了多種形式的抵制措施。如寧明縣在1933時仍然相當流行自身的民間信仰:“該處習俗,家家門外,或屋角,或后園,皆立有‘先鋒爺爺之神位’,奉祀惟謹。”隆安縣大家族勢力很強,他們“公然延請僧道,大設道場。黨部無法禁止,遂使民眾藐視黨令,群相效尤。故至今暗用道巫者,仍是不少。”如此之類的事例,比比皆是,茲不贅述。雖然新桂系的“破除迷信”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卻毀壞了很多歷史文化遺產,甚至更造成政府與民間勢力的矛盾加大。雖然并沒有因此而發生大規模的反抗運動,但是在各個小社區里,各種無形的反抗斗爭是時時存在的,他們在家庭、宗族和社區內部仍舊奉行著他們古老的信仰。

五、結果與討論

不可否認,新桂系政權采取的一系列的針對少數民族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變革。新桂系在改良風俗運動中,革除各種陋俗和不健康的習俗,也取得一些積極的社會效應,促進了現代文明的流傳。更為顯著的是,上述政策在后來的抗日戰爭中顯示出其效用,很多少數民族民眾積極參與抗戰,為抗日戰爭的勝利做出了自己的貢獻,這不能不說是新桂系民族政策實施的良好效果。

雖然新桂系政權不乏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良苦用心,但其更大的野心是要同化掉這些少數民族,以免發生桂北瑤民起義那樣大規模的反抗斗爭。從本質上講,新桂系政權所采取的任何一項與民族問題有關的措施也無一不是為推動少數民族同化的進程。他們認為少數民族是廣西的“政治污點”,因此必須想盡辦法同化他們,使他們“進步起來”,只有這樣,才能造就整個中華民族,才能消弭階級斗爭。其背后隱藏著對廣西各少數民族的歧視與偏見,這種不公平對待少數民族的方式與歷史發展是背道而馳的。

還需指出的是,新桂系政權的領導者們只是按照自身的愿望來考慮問題,沒有感受到普通民眾的要求,在推行政策的過程中存在著強迫的現象。也許更為重要的是,在推行廣西建設的后期,他們刻意漠視廣西境內廣泛存在的民族文化差異,而采用統一的模式來運作,比如對少數民族傳統的宗教信仰與社會迷信不加區別地進行打擊,使民族傳統歷史文化遺產受到嚴重破壞,使少數民族民眾在心理和精神上受到傷害,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民族隔閡,惡化了民族關系,加劇了少數民族與新桂系政權之間的緊張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