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商人婚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7 09:49:00

導語:唐宋商人婚姻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唐宋商人婚姻研究論文

唐宋屬中國古代社會變革期已為學界所公認,而具體到彈性較強的商人階層而言,這一時期也是宋代以后商人社會地位提高的轉捩點。故而本文擬對唐宋商人的婚姻變遷進行探討,庶幾可為唐宋社會變革提供一個細小的佐證。

一、唐宋商人婚姻變遷的表現

別良賤、重等級,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一般婚姻政策,但各個時期程度并非全然等同。魏晉時期正式見于律令的良賤不婚原則至唐代更為系統,唐律規定只能“當色為婚”,不可“異色相娶”。[1](P1067)唐代商人雖不同于奴婢等真正賤類,但在人們觀念中地位極為低下,其服色、車乘、喪葬、入仕等方面均受到嚴格限制。囿于社會上濃郁的賤商氛圍,他們的婚姻受到很大束縛。有唐一代,商人聯姻階層主要有:

藝妓。這是唐代社會地位極為卑下的一個階層。商人娶妓在唐代是很突出的。“維揚萬貞者,大商也。多在于外,運易財寶以為商。其妻孟氏者,先壽春之妓人也。”[2](P2735)白居易名詩《琵琶行》中的主人公茶商婦是又一力證。

商人。本著“當色為婚”的原則,亦或出于從業方便,商人之間常常聯姻。如謝小娥之父“蓄巨產,隱名商賈間,常與段婿同舟貨,往來江湖。”[2](P4030)

手工業者。按照唐律,官府工匠屬于賤民,私營手工業者雖人身較自由,但地位也不高,與商人相近,常工商并稱,因而常結為婚媾。如“李清,北海人也,代傳染業。……子孫及內外姻族近百數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2](P230)李清家累世以染業為生,屬手工業家族,其姻親多以經商為業。

農民。按唐代士農工商的分類,農民屬于良人。政治地位雖非低賤之類,但生活境況不盡如人意,所以愿意與頗有資財的商人結親。“有閻庚者,馬牙荀子之子也。”牙人即中介商人。當張仁亶替閻庚向村民王老之女求婚時,“主人辭以田舍家,然有喜色。仁亶固求,方許焉。”[2](P2605)另兗州有一“民家婦姓賀氏,……父母以農為業,其丈夫則負擔販賣,往來于郡。”[2](P2131)

官僚。中宗時,王琚“時年甫冠,見駙馬都尉王同皎,同皎器之。會謀刺武三思,琚義其為,即與周璟、張仲之等共計。事泄亡命,自傭于揚州富商家,識非庸人,以女嫁之,厚給以貲,琚亦賴以濟。睿宗立,琚自言本末,主人厚赍使還長安。”[3](P4332)王琚娶富商之女,是政治斗爭失勢這一特殊情況造成的,在唐前期并無普遍代表性。中唐以后,少數商人子弟沖破唐廷的牢固藩籬,通過科舉或買官踏入仕途,成為商賈階層的佼佼者,使其與官僚階層聯姻成為可能。如成都酒商之子陳會,于大和元年及第,“后為白中令子婿,西川副使,連典彭、漢兩郡而終。”[4](P19)白中令即當時中書令白敏中。由于商人子弟科舉及第者寥若晨星,所以及第且結親于官僚者更是少之又少,見于記載的僅陳會一人。

值得補充的是,據筆記小說記載,一代女皇武則天的父親武士彟曾“以鬻材為事”,[2](P986)但他于隋大業末年已入仕為官,唐初“累遷工部尚書、荊州都督”,[5](P115)況且武則天之母是隋朝皇家女子,因此武則天血統并不低賤。她成為后宮至尊并登上帝位有其特殊形勢,不能不說是一個特例,并不能成為商人家庭聯姻皇室的代表。

時至宋代,良賤不婚的原則亦被基本承襲下來,宋初頒行的《宋刑統》中關于婚姻的法律條文與唐律完全雷同。但宋人所謂的“雜類”是指“舅曾為人奴仆,姑曾為娼,并父祖系化外及見居緣邊兩屬之人”,[6](P6959)已不包括商人。宋代商人的通婚階層較唐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要變化是商人之女可入宮為皇妃。如宋太宗孫妃的父親孫賜就因經商而成為“巨富”[7](P6);仁宗時,幾欲立壽州茶商陳子城的女兒為皇后,因有大臣指出:“子城使,大臣家奴官名也。陛下若納奴仆之女為皇后,豈不愧公卿大夫耶?”這才作罷。[6](P2700)徽宗時,劉安妃“本酒保家女”,[8](P8644)而鄭皇后的父親鄭紳也曾以經營“酒肆”為生,[9](P1585)商人之女正位中宮終于至此時得以實現。另外南宋高宗吳后的父親吳近在女兒貴為皇后之前,是位“以玭珠為業,累貲數百萬”的富商。[10](P111)她們在被立為皇后之時,并未引起軒然大波,此等形勢已遠非武則天時可比。

其次,宋代商人婚姻的變化表現在他們大量聯姻于外戚和宗室。真宗時,外戚劉美所受恩寵無比,權勢盛極一時,但他的女兒居然嫁于開封茶商馬季良,[8](P13552)兒子劉從德又娶來“起裨販”的嘉州土豪王蒙正之女。[8](P9685)宋代宗室人數日漸增多,他們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經濟方面卻多有貧乏者,于是多“以女賣婚民間”,[8](P10974)而“富室多賂宗室求婚,茍求一官,以庇門戶,后相引為親”。[11](P4)宗室女雖是皇室遠親,但畢竟是天子子孫,她們賣婚于民間引起許多臣僚們的憂慮,建議朝廷更訂婚法加以限制,由是此類詔書頻頻頒布。宋仁宗天圣八年下詔:“禁以財冒士族娶宗室女者”。[8](P188)慶歷二年又下詔:宗室所聯姻之家,“雖三代不盡食祿,但非工商伎術及惡逆之族,有朝臣委保者,聽之。”[6](P3287)宋神宗熙寧十年規定:“緦麻以上親不得與諸司胥吏出職、納粟得官及進納伎術、工商、雜類、惡逆之家子孫通婚。”[8](P2739)從這些詔書的規定漸趨寬松、主體范圍逐步縮小來看,正說明了它們收效甚微,宗室賣婚民間禁而不止,商人家庭因此得與其結親者大有人在。如開礬鋪的商人李綬,與宗室趙承俊結為兒女親家;[12](P78)建安茶商葉德孚“結婚宗室,得將仕郎”;[13](P587)“以常賣為業”的蘇州商人朱沖,其“弟侄數人,皆結姻于帝族,因緣得至顯官者甚眾。”[14](P146)更有甚者,哲宗元祐年間,單開封工商業主“帽子田家”一家竟娶有十位縣主,是“每五千貫買一個”而得。[6](P11264)因此宋代商人通婚宗室并非一時一地的個別現象。

再次,宋代商人與官僚結為姻親已較為普遍,其中不乏身任清貴要職者。仁宗時,出身于商人家庭的馮京,[15](P192)科舉考試中狀元后成了宰相富弼的乘龍快婿;屯田員外郎凌景陽“與在京酒店戶孫氏結婚”。[16](P778)另有泉州海商王元懋,“其富不貲,留丞相諸葛侍郎皆與其為姻家”;[13](P1345)南宋時宿松商人吳十郎,賣油“才數歲,資業頓起,殆且巨萬”,“慶元元年,長子娶官族女”。[13](P1238)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最后,受宋代“榜下捉婿”之風的影響,商人們多選婿于士人。所謂“榜下捉婿”,是指宋代的達官顯貴大都于科舉考試放榜時,競相選擇新科進士為婿,而不問其陰陽吉兇與家世。因進士人數有限,故稱“捉婿”。他們捉婿成功后,往往給新婿一筆錢財。許多富商憑藉財力也躋身其中。“近歲富商庸俗與厚藏者嫁女,亦于榜下捉婿,厚捉錢以餌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緡。”[11](P16)一部分士人就這樣屈膝于金錢的魔力之下,成為富商們的鉤上之魚。

唐宋商人婚姻的變遷由上灼然可見,其聯姻階層有了明顯的提升。但以上所述只是大致臚列了唐宋兩代商人階層的聯姻狀況,還應注意以下兩點:其一,由于商人階層內部地位相差懸殊,處于上層的大商人往往不屑于同小商販通婚,甚至官品較低的官吏也難以與其結親。唐德宗貞元年間,湘潭尉鄭德璘乘小舟與一鹽商韋生的巨舟同泊于洞庭湖邊。韋生有女,德璘見而悅之。韋舟張帆而去時,風大浪急,德璘的小舟不敢同行,他悵恨久之。將暮,有漁人告訴德璘:“向者賈客巨舟,已全家歿于洞庭耳。”德璘悲痛不已,其情感動了水神,水神將韋生之女送到德璘船上,德璘遂納為室。[2](P1089)韋生能乘巨舟,自然家資不菲。仔細解讀文中詞句,不難發現,鄭德璘以湘潭尉的身份娶大鹽商之女,頗有高攀之意。宋代亦然,話本小說里就有做海外大生意的周大郎堅決反對女兒嫁給小酒商的故事。[17](P85)其二,唐宋兩代社會階層均有一定的流動性,不乏結婚時貧賤而日后飛黃騰達者。如唐代馬周在為布衣時娶女商人“賣媼”為妻,[2](P1719)后經常何推薦,官至中書令;宋末宰相陳宜中“少甚貧”,“有賈人推其生時,以為當大貴,以女妻之”,不出所料,“景定三年廷試,而宜中中第二人”。[8](P12529)

二、唐宋商人婚姻變遷的原因

婚姻是男女之間在特定條件下的社會結合,社會性是婚姻的本質屬性。因此,由唐到宋商人聯姻階層的提升本質上源于宋代商人社會地位的提高,也是多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

第一,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商人婚姻變遷的物質基礎。自唐中葉開始至宋代,租佃制逐漸代替了徭役制,成為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勞動者生產積極性大為提高,從而推動了經濟的發展。盡管宋代的商品經濟仍擺脫不了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畸形性這一痼疾,但較唐代有了長足進步,商業更加興盛。“宋代工商業收入的絕對數是唐代的三倍多”,并且在全國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過農業收入,表明宋代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18]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大潮中,商人階層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其實力在不斷增強。北宋都城汴京中資產達“百萬者至多,十萬而上,比比皆是”,[6](P1956)以致出現“富民巨賈,萃于廛市”[19](P7442)的局面。反映宋代社會生活的筆記小說中關于富商的記載甚多。如淳熙年間,“建康巨商楊二郎,本以牙儈起家,數販南海,往來十有余年,累貲千萬”;[13](P1741)鄱陽商人閻大翁,“以販鹽致富,家貲巨億”;[13](P1439)“泉州楊客為海賈十余年,致貲二萬萬”;[13](P588)“宣和末,有巨商舍三萬緡,裝飾泗州普照塔,煥然一新。”[20](P105)這三萬緡必為其資產之一小部分,總數可想而知。宋代富商數量很多,占據了社會大量財富,正如時人所說“今之所謂錢者,富商、巨賈、閹宦、權貴皆盈室以藏之”。[8](P12866)前述與皇室等聯姻的商人大都以雄厚的財力為堅實后盾。而唐代巨商不過只有鄒鳳熾、王元寶、王酒胡等幾十人而已。

第二,入宋后階級關系的變化為商人地位的提高提供了良好契機,從而導致了其婚姻的變遷。唐中期以后,隨著土地兼并的加劇,國家控制的土地減少,均田制漸趨廢弛。趙宋王朝建立后,土地所有權的轉換更為迅速。到宋神宗元豐六年,私有土地占95%,而國有土地只占5%。[21]土地占有形態的變化使經營方式發生改變,進而引起階級關系的變化。唐代的門閥士族地主和部曲、奴客等對立的舊階級結構,逐漸被宋代以官戶、坊郭上戶、鄉村上戶為主體的官僚地主與佃農等對立的新階級格局所代替。在階級結構的重組中,宋代商人隨著自身經濟實力的增強必然要求按照新的經濟關系規范自己的社會地位,事實上其社會地位較唐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可從輿服制度的演變中窺一豹斑。輿服制度是封建等級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用來“別尊卑,定上下”。[8](P3477)自戰國時“百工商賈不得服長鬈貂”[22](P12)后,歷代王朝均對商人的服色、乘輿另作低人一等的法令加以限制,如漢代規定“賈人不得衣絲乘車”,[23](P1418)晉令甚至規定商人“一足著黑履,一足著白履”。[24](P3110)在服色方面,隋唐規定“五品已上,通著紫袍,六品已下,兼用緋綠。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黃。”[5](P1952)五代后唐時法令已漸趨寬松,至宋太宗至道元年,“許士庶工商服紫”。[8](P98)關于乘輿,唐高宗時規定“禁工商不得乘馬”。[25](P572)唐文宗太和三年對商人妻女有所優待:“胥吏及商賈妻,并不得乘奚車及檐子,其老疾者,聽乘葦轝車及篼籠,舁不得過二人。”[25](P574)宋代太平興國七年,進一步放寬規定:“今后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8](P3574)盡管宋代輿服制度的等級性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乘坐的交通工具仍有所用人數限制,但朝廷法令將商人與庶人常常相提并論,并且待遇等同,無疑已暗示了二者社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的趨同。社會理念中同于庶人的社會地位,實際生活中高于庶人的經濟實力,使宋代商人在婚姻方面占據了毋庸置疑的優勢。

第三,唐宋之際人們價值觀念的嬗變,即門閥觀念的衰落與財婚風氣的日興,成為唐宋商人婚姻變遷的意識形態背景。門閥觀念與財婚風氣在整個唐代經歷了一個此消彼長的過程。就前者而言,魏晉六朝是它的最盛時期,士庶天隔,絕不通婚。唐初承前代之余緒,多數舊士族仍占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恃其族望,恥與他姓為婚”,[26](P33)直至唐文宗時,依然是“民間修婚姻,不計官品而上閥閱”。[3](P5206)然而,有唐一代的士族勢力始終遭受著經意或不經意的打擊,從太宗時修《氏族志》到高宗時訂《姓氏錄》,從武周政權的風云突變到安史之亂的戰火硝煙,士族勢力逐步走向沒落。最后唐末農民起義的狂潮徹底摧毀了士族勢力,門閥觀念至五代終于失去了它最后一抹余輝,正如鄭樵所說“自五季以來,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27](P439)就財婚來說,亦肇始于魏晉時期,是基于門第之上的買賣婚。唐初沿襲此風,門第高的士族嫁女往往索要“陪門財”,朝廷禁而難止。唐中期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世風逐漸發生變化,所謂“世人結交須黃金,黃金不多交不深”,[28](P400)使得婚姻重財更為漫延,出現富女易嫁、貧女難嫁的現象:“紅樓富家女,金縷繡羅襦。見人不斂手,嬌癡二八初。母兄未開口,已嫁不須臾。綠窗貧家女,寂寞二十余。荊釵不直錢,衣上無真珠。幾回人欲聘,臨日又踟躕。”[29](P4674)宋代“風俗侈靡,日甚一日”,[19](P6561)財婚風氣愈演愈烈,上自宗室高官,下至村氓凡夫,嫁娶無不言財為先,婚姻聘財、嫁妝較之前代,數額更大,方建新先生對此已有論述,[30]茲不贅言。時過境遷,財婚存在的根基也在發生變化。魏晉唐初的財婚源于門閥政治,唐末宋代的財婚應是商品經濟發展所使然。這就是在宋代門閥已退出歷史舞臺而財婚非但沒有隨之消亡反而愈盛的原因。由上可見,唐代門閥觀念在人們的婚配意識中仍占相當重要的位置,商人非但無門閥可言,連與庶民同等之地位都難以企及,因而只能與社會下層聯姻,唐代后期情況略微好轉。而宋代婚姻尤重錢財,為商人發揮金錢的威力鋪墊了極大的溫床。宋代商人在憑借其殷實的經濟實力攀貴門、捉士人的同時,又對財婚風氣的盛行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財婚觀念作為全社會的思想活動和精神追求,它的發展演變逐漸侵蝕著傳統“貴義賤利”的價值取向,成為南宋時期以陳亮和葉適為代表的功利主義學派崛起的誘導因素。

第四,科舉制度至宋代日趨發展完善,客觀上起到了縮小士商鴻溝的作用,有利于士商之間聯姻。唐初政府規定應試之人不得有“工賈殊類”,[31](P360)后期商人子弟漸有金榜題名者,但見于記載的僅有畢諴、陳會、顧云、常修、陳詠等幾人。宋初依然明文規定參加科舉的人“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8](P3605)盡管如此,仍可見商人子弟及第者。商人子許驤“太平興國初,詣貢部,與呂蒙正齊名,……及廷試,擢甲科,解褐將作監丞、通判益州”,[8](P9436)前述宰相富弼的女婿馮京即是另例。到宋英宗治平元年法令開始放寬:“工商雜類有奇才異行者亦聽取解。”[19](P4488)許多商人及其子弟由是得以名正言順地參加科考成為士人。如北宋曹州商人于令儀“擇子侄之秀者,起學室,延名儒以掖之。子伋侄杰、倣舉進士第,今為曹南令族”;[32](P30)番陽人黃安道本為落第士人,改行“為賈客”,后參加禮部試,終于登第;[13](P70)潞州商人張仲賓,經商致富后,“延四方名士,與子孫講學。從孫仲容、仲賓同登科,仲安次榜登甲科”;[33](P176)縉云富商潘氏,其子“擢進士第,至郡守”;[13](P98)南宋時,一位福州商人子“少年登科,未娶”,有個湖北憲使聽說后,馬上“多赍持金帛,就臨安聘為婿”。[13](P1497)北宋中期,蘇轍上書曰:“凡今農工商賈之家,未有不舍其舊而為士者也。”[34](P465)蘇轍之言雖不無夸張,但大量商人及其子弟科舉人士應是不爭的事實。另一方面,宋代非常重視科舉取士以籠絡士人,不僅對科舉制本身有所變更,如采取鎖院、彌封、謄錄以及廢止唐代銓選等措施,較唐代更為公正嚴密,擴大了選擇面;并且對久試不中者設立特奏名制度或徑放“恩榜”,破格授官。這均使宋代科舉入仕人數自宋太宗起成倍增加,造成冗官現象。而宋代戰事頻仍,軍費開支巨大,財政長期吃緊,導致官員俸祿水平較低。為改變窘境,大批士人投身于商潮,正如范仲淹所說,由于“俸祿不繼,士人家鮮不困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喪不得葬者,比比有之”,致使他們“不恥賈販,與民爭利。”[6](P3438)元豐改制后的官俸并無實質性變化,而南宋更遜于北宋。宋代官員如此的生存狀況同時凸顯了商人境遇的改善。總之,商人可為士,士人可經商,客觀上縮小了士商差距,況且士人與富商聯姻可大大改善經濟狀況,實屬何樂而不為之事。另外,唐代崇尚進士之風,至宋代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宋朝統治者十分看重進士,常常“欲求儒生為主婿”,[8](P8820)上行下效,風俗“悉從上之所好”,[6](P1525)商人受其影響加入到“榜下捉婿”的行列中,聯姻于未來的官僚,這也不失為提高自身社會地位的捷徑之一。

三、結論

綜上所述,唐宋商人的聯姻階層在唐宋之際發生了較為顯著的變化。唐代商人社會地位低下,只能同與其地位相近的階層如手工業者、農民等結為婚媾,即便是富商豪賈也難覓通婚于社會上層的蹤跡。宋代則不然,商人不僅可以結親于士人、高官,有的商人之女甚至可以入宮為皇妃,乃至正位中宮。這是宋代政治、經濟、階級關系發生變化的結果。從對唐宋商人婚姻變遷原因的探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其婚姻變遷的征兆萌生于唐代中后期,至宋代呈現出迥異的特色。因此,筆者認為目前史學界關于唐宋變革始于唐中葉、宋代為定型時期的觀點確為不刊之論。

然而,唐宋商人婚姻變遷的程度是有限的,前述宋代商人的聯姻狀況是就與唐代顯著不同之處而言的。無論在任何時期,“門當戶對,結為姻眷”[17](P134)的婚配觀念都在人們頭腦中占有相當的地位,宋代也不例外。如北宋時西山巡檢郭進要將恩人之女“嫁為大校妻,女辭以世本農畝,進乃擇民家子配焉。”[6](P385)盡管宋初采取了一些保護通商的措施,但重農抑商政策沒有根本改變,宋代專賣制度的發展、商稅名目的增多等因素限制了商品經濟向縱深發展;雖然商人與庶民的某些待遇已有所趨同,但貶抑商人的字眼仍可見于宋代史乘。有鑒于此,部分宋代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還是大多與社會下層聯姻。如縉云商人潘君初為商時甚貧窶,有一娼妓向他求婚,他竟然“自顧貧甚,力辭至再三,強之不可。”而他憑借此妓財力成為大商人后,便將她娶為妻。[13](P98)又如“項四郎,泰州鹽商也,常販自荊湖歸”,一日救了一個落水的貴人家女,“意欲留之為子婦”,遭到妻子的反對:“吾等商賈人家,止可娶農賈之家女。”[35](P4)只要商品經濟沖不破自然經濟的堡壘,商人社會地位不可能得到真正提高,其婚姻狀況不可能得以真正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