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貿易綠色壁壘應對

時間:2022-04-01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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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貿易綠色壁壘應對

摘要:近些年,隨著國際貿易的日益加強和全球環境的逐步惡化,集貿易保護和環境保護于一身的綠色壁壘應運而生且發展迅速。而我國在國際貿易中也頻頻遭受了來自國外的綠色壁壘障礙,損失重大。如何應對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同時構建我們自己合理的綠色壁壘正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新的難題。

關鍵詞:綠色壁壘國際貿易保護環境保護

1947年《關貿總協議》第20條中將“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須的措施”和“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列為對自由貿易原則的一般例外的規定。因此,集環境保護與貿易保護于一身的綠色壁壘應運而生,并逐漸發展成為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最重要的貿易壁壘。

一、綠色壁壘的界定

綠色壁壘是綠色貿易壁壘的簡稱,又稱環境壁壘,生態壁壘。對于綠色壁壘的概念,理論界存在著多種不同的表述方法。比如說:“它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國政府以保護有限資源、生態環境、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名,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根本目的,通過立法,制定繁雜的環保公約、法律、法規和標準、標志等對商品進行的準入限制原則”;“綠色壁壘是指現代國際貿易中商品進口國以保護環境、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與安全為名,通過制定復雜、苛刻的環境保護標準,限制或阻止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的一種市場準入制度”等等。從這些概念中我們可以得知綠色壁壘其出發點是為了保護本國的貿易,“綠色”僅是表面形式,是為了迎合現代社會中人民對環保和健康的更高要求以及規避相關國際貿易規則的限制,其實質是一種更新、更隱蔽、更有效的國際貿易壁壘形式。在現代社會中,它比傳統貿易壁壘更能適應新的社會發展形勢,符合國際貿易規則要求,迎合廣大消費者心理需要,因此綠色壁壘也就逐漸成為取消關稅壁壘后各國采取的最主要的一種國際貿易保護手段。

基于此,筆者認為所謂綠色壁壘應是指進口國政府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名,以限制進口保護貿易為根本目的,通過頒布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條例,建立嚴格的環境技術標準,制定繁瑣的檢驗、審批程序等方式對進口產品設置的貿易障礙。

當然由于各個制定國立法技術的不同、具體規定內容的差異以及操作方式和程序設置上的區別而造成符合或違背國際貿易基本準則兩種后果,因而被區分為合理與不合理兩種形式,但其限制進口,保護本國貿易的本質是無可置疑的。

至于合不合理,筆者認為關鍵是一個度的把握,因為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為了保護環境和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必然會采取一些措施規范進口行為,這些措施雖然客觀上也會造成限制某些產品進口,但根本目的不同。這些標準和技術規范是國際貿易中必需的,也是符合貿易基本原則的。

二、在國際貿易中我國應對綠色壁壘應采取的對策

近些年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頻頻遭受了來自國外的綠色壁壘障礙,出口嚴重受損。而由于我國綠色標準的門檻過低,又導致國外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和產品長驅直入。綠色壁壘的沖擊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環境管理是世界貿易發展的趨勢。

所以我們應在充分認識綠色壁壘二重性的前提條件下,一方面突破國外的綠色壁壘,保護我國的出口貿易,另一方面通過合理利用綠色壁壘,保護生態環境、人和其他動植物的健康,保護國內的民族產業。

1.跨越國外綠色壁壘的應對措施

在突破國外綠色壁壘方面我們可采取以下法律應對措施:

(1)堅持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加強貿易談判

綠色壁壘的背后隱藏著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利益的沖突,加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著技術、資金的差距,而這種差距又是發達國家以前對其他國家殖民掠奪造成其環境破壞惡果的延伸和繼續。所以,在環境保護上,我們應秉承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由發達國家承擔更多的責任,對于在國際貿易中設置綠色壁壘也應給予其他發展中國家一個過渡期。我們應秉承這一原則加強與發達國家的貿易談判,突破壁壘。

(2)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

WTO的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方所實施的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令、條例、司法判決、行政決定都必須予以公布,以使各國政府及貿易商熟悉它們。因此,我國應該認識到這一點,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綠色貿易信息網”,收集各國與綠色壁壘有關的信息,為我國應對綠色壁壘提供最及時、最準確、最完整的有效信息。

(3)認真研究有關綠色壁壘的經典案例,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認真、深入研究有關綠色壁壘的經典案例,總結別國的經驗教訓,充分運用非歧視原則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以及談判機制,主動申請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盡量把涉及我國的綠色壁壘糾紛案壓制在磋商階段解決,使我們的損失最小化。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培養熟悉WTO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的專業律師。

(4)根據WTO的規則完善我國現有的環境經貿法律法規,促進與國際的接軌,積極推動我國綠色貿易的發展①將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具體化、法律化

近幾年來我國雖簽署了十幾項與貿易直接相關的環境公約,但是,有的公約在國內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加以具體化,即使有的公約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撐,但很多是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層次上,其立法層次也有待提高。

②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的不足

我國有些法律規定和WTO的原則有出入且相關法律沒有很好銜接,有待進一步的完善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

③加緊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健全我國相關法律體系

當然,應對綠色壁壘僅靠我國現有的幾部法律法規肯定還遠遠不夠,它需要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需要一整套涵蓋產品本身及其生產、包裝、檢疫等全過程的完整綠色壁壘法律體系。

(5)推廣環境認證,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積極推動我國綠色貿易的發展

建立完善的環境標志制度,加強與其他國家環境標志的相互認證。完善綠色稅收制度。借鑒國外成功經驗,開征污染物排放稅、環境服務稅、污染產品稅、生態環境稅等稅種,利用綠色稅收手段調節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補貼實行清潔生產的污染控制和自然保護措施,以此促進企業改進生產方式,研制環保產品,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跨越國外綠色壁壘。

2.我國合理利用綠色壁壘的應對措施

另一方面,我國在積極應對國外不合理的綠色壁壘的同時,還應合理利用符合國際貿易基本原則的綠色標準,以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人和其他動植物的健康,保護國內的民族產業。

(1)加快我國的環境標準建設,構筑起我國自己的綠色環境標準

現在,發達國家往往利用發展中國家環境標準建設相對落后或不完善的情況,將其產品和一些在本國受到禁止的污染項目推向發展中國家。對于這種情況,我國以往因缺乏相應的綠色壁壘的保護而每每吃虧。因此,我國應當建立起自己的綠色保障系統,防止我國的產品和一些弱勢民族產業遭受發達國家的打擊(2)對現有的貿易和環境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把環境保護問題納入國家的投資政策和貿易政策體系

我國在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的同時,也應著眼于長遠利益,注重環境因素,對我國目前尚無相應環境標準適用的進口商品和引進項目,應要求貿易對象國適用其本國標準,防止污染向我國國內轉移。嚴禁在審批時簡化甚至取消有關環保的審批程序、任意降低環保標準、免征排污費等行為,將重污染項目、設備、產品拒之國門之外;嚴格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污染嚴重的投資堅決制止。

(3)加大環境違法懲罰力度,強化環境執法

建議今后進一步加強行政立法,加大對外資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實施力度。此外,應加強環境行政管理的專業性,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的科學化直接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水平并影響到我國履行WTO有關環境權力義務規則。只有各部門科學分工,職責明確,制定的環境標準也才會落到實處。

除此之外,我國還可以通過使用征收環境費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等經濟手段來構筑我國合理的綠色壁壘制度。

總之,只要不違反非歧視原則,WTO允許各成員國設置綠色壁壘以維護本國甚至全球環境,所以,我國也應利用這一權力有效利用與環境有關的規則,在相關領域設置合法的綠色壁壘,保護我國的貿易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