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貿易中私營依據及用途
時間:2022-08-24 08: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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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后,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國際社會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進行了討論和深刻反思。不少國家轉變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強調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擔負起食品安全責任。同時,生活方式的改變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令消費者對食品的要求不再只局限于感官和外觀特點,而對安全、質量以及諸如動物福利、環境保護、勞工條件等加工生產方面投注了更多的關注。為了達到政府日益嚴格的質量管理要求,滿足消費者越來越高的消費需求,食品貿易中的質量安全等要求也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嚴格。這些都進一步催生了私營食品標準的興起和發展,并由此引起了各方對于私營食品標準的關注與討論。2005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在WTO的SPS(衛生與植物衛生)委員會上對其輸歐香蕉提出貿易關注,認為有關香蕉的私營標準造成其小生產者的損失。該提案引起與會成員的熱烈討論。私營標準及其影響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影響的討論由此浮出水面并成為SPS委員會的常規議題之一。其他國際組織也多次召開會議探討私營標準問題。2007年6月,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和WTO聯合就商業和私營標準問題舉行了非正式信息交流會。2008年6月,標準和貿易發展基金(STDF)也就商業和私營標準舉行了信息交流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對于私營標準對貿易的潛在限制和扭曲作用也很關注,認為國際貿易中私營標準的運用及影響是一個全球性問題。
一、私營食品標準的多種分類
在國際食品貿易領域中廣泛討論的私營標準類似于國內經常談到的企業標準,但是其內含卻又比我們日常所說更為復雜和廣泛。根據UNCTAD的統計,目前,世界上有400多個私營食品標準體系,關注內容從食品的安全到質量,由生產加工控制到動物福利,從環境保護到勞工健康……標準的制定和參與者也形形色色,從生產者、供應商到零售企業、消費者團體。從標準制定的角度看,私營標準可以是具體企業制定的標準,既包括生產企業制定的標準,如荷蘭的TastyTom西紅柿標準,也可以是采購環節的零售企業標準,如家樂福、樂購(Tesco)等零售商私營標識標準;當然,私營標準也可以由行業組織或協會制定,如SQF1000標準、食品安全和農場保證體系EurepGAP、澳大利亞谷物委員會的谷物質量標準;還可以是國際標準組織制定的,如ISO22000。從標準適用范圍著眼,私營標準可以是由企業為其所出售的產品而自行根據國內、地區或國際標準制定的標準,它僅對本企業范圍具有約束作用,要求往往更嚴,例如家樂福、樂購對采購新鮮產品的質量要求;也可以是由協會、聯合組織制定的全國性標準,這類標準也多以國內、地區或國際標準為基礎,但往往比它們更為嚴格,如英國零售商協會的BRC標準;另外,一些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運用的標準也屬于私營標準,如全球食品安全行動(GlobalFoodSafetyInitiatie)、EurepGAP和ISO22000。當然,從標準所涉及的食品鏈環節分析,私營標準又有涉及特定環節的私營標準體系以及涉及多個環節/整個供應鏈的私營標準體系之分(戚亞梅,2009)。但是,盡管表現形式不一而足,私營標準具有一個共同點,即它在法律上不具備強制性,是自愿標準。
二、私營食品標準的規范價值與發展
(一)私營標準的規范價值
1.私營標準體系有助于加強對食品鏈的控制。政府對于食品的管理其目標多在于結果或者說最終產品,即不論通過何種手段,只要生產者和進口者負責保證最終產品能滿足要求即可;而食品行業大多數私營標準的特點是監測和評價生產過程行為,如質量控制的ISO9000、環境的ISO14000以及關于社會責任的SA8000??梢?,私營標準的著眼點重在過程,標準和要求多為整個生產和供應系統而設置,對生產和檢查具有具體指導,因此,私營食品標準彌補了現有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有助于加強對供應鏈的控制。
2.私營標準可以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世界銀行等開展的研究顯示,私營標準體系可以改善效率,通過更好地使用化學品、組織生產行為等降低成本,降低負面影響。此外,有研究者認為,諸如EurepGAP、全球食品安全行動等私營標準體系使用擴大,正成為全球標準。隨著食品系統在世界范圍內內部聯系的加強,通過私營標準使用的增加或進一步擴展,有助于減少國家間的標準差異,使得全球范圍內生產、銷售流通能以更大的規模、更優的效率進行更好的協作(OECD,2006a)。
3.私營標準有利于生產者融入全球食品供應鏈。由于私營標準使用不斷增加,生產者在生產活動中采用它更有利于其產品打入全球市場,這對于出口者開拓市場,建立更長期的貿易關系很有助益,同時,也能引導供應商進入價格更高的市場。Dolan和Hhumphrey(2000)等對肯尼亞青豆貿易進行了研究??夏醽啅?0世紀70~80年代開始為英國市場生產青豆,但是到90年代,英國食品安全法案實施,零售商提出大量質量要求,對產品和農場的審核也隨之出現。這樣,那些不能達到要求的生產者就被排除在供應鏈之外,只有那些滿足要求的生產者能與出口商簽訂合同,保持出口。另外,諸如社會責任等私營標準也能通過正確著裝、化學品使用以及貯藏程序要求等改善工人安全狀況。同時,鑒于農產品出口是不少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支柱產業,因此,保持產品出口市場,還有利于擴大當地就業。
(二)私營標準的發展趨勢可能正是因為私營標準具有上述的一些價值,使得私營食品安全與質量標準在統一協調的趨勢和速度方面的發展超過公共管理領域的發展。綜觀私營食品標準體系的發展,有如下趨勢顯現:
1.要求的廣度擴大,深度增加。為適應消費者、采購商的需求,私營標準體系的廣度和深度在不斷發展,如要求生產者遵照標準要求,提供與特定食品安全相關的更準確資料,對產品的追溯越來越重視,相應地,對信息技術運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2.注重監測產品和過程特性標準體系的建立。私營食品標準重視監測和評價生產過程行為的管理,將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過程上,針對整個生產和供應系統對生產方法和檢查過程提出許多具體的要求與指導(OECD,2006b)。
3.私營標準的商業重要性日益提高。企業聯合制定私營聯合自愿標準,維護產品與品牌的信譽成為食品行業近20年來的重要發展趨勢之一。伴隨標準聯合發展的趨勢日益突出,私營標準協調一致化過程加速,EurepGAP、全球食品安全行動等私營標準體系使用擴大,其商業地位與重要性在進一步增強。三、私營標準的爭議熱點然而,伴隨私營標準使用的擴大化,在肯定私營標準規范價值的同時,針對私營標準執行成本高、市場準入門檻提高以及與國際法難以協調等問題的爭論也趨激化。這些爭論大致分為兩類,一類關注的是貿易與經濟影響,另一類與國家、國際法規的協調問題相關。
(一)對貿易經濟的考慮
1.自愿性與強制性。表面上,私營標準不是強制性的,生產供應商可以選擇是否采用私營標準,然而,由于顯而易見的協調趨勢,私營標準儼然已成為行業的標準。特別是在少數食品零售商占有很大銷售份額的情況下,如果不遵循其確定的私營標準,生產供應商進入市場的機會就會大大減少。當零售商的標準體系事實上在供應鏈中被當作行業標準時,選擇是否遵守自愿標準就變相成為選擇留下或退出市場。私營自愿標準和強制性“官方”或“公共”要求之間的差別也因此模糊了。一句話,雖然私營標準是自愿性的,但是,它們在商業活動中卻是一種經常性要求,具有事實上的強制性。
2.成本的增加。如前所述,私營標準要求更嚴,涉及范圍更廣。對于不同的客戶,生產者可能還需要應付不同的標準,這也使產品在設計、選料和生產的過程中,需要做出不同的安排,從而削減了企業生產的規模效應,增加了成本。同類產品由于采用的標準不同,就只能分別供應給特定的客戶,一旦出現貿易糾紛,企業往往比較被動。另外,對于私營標準的認證程序也缺乏透明性。很多采用私營標準的采購商會要求生產企業到其指定的機構進行認證。這不僅可能增加企業檢測、認證等方面的費用和時間,而且,有些認證機構為了保住這部分業務,往往不會對外公布檢測方式和程序,這樣,企業只能完全依賴于某幾個甚至僅僅一個機構的檢測,處于十分被動的局面。
3.邊緣化效應。作為監管食品鏈的工具,私營標準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生產者而言也是一大挑戰。對發展中國家生產者的調查顯示,這些挑戰更多地與對生產者的要求改變相關。出口商和生產者發現,滿足與最大殘留限量、微生物污染預防、殺蟲劑選擇應用以及收獲后檢測、田間生產記錄保持與追溯相關的要求通常開支都很大而且難以做到。要完成這些要求往往需要熟練工,而又因為發展中國家熟練工的稀缺進一步增加了人員成本。此外,還需要在化學品貯藏、衛生設施方面的投入以及海外市場管理與私營標準執行的信息。這些要求勢必可以將那些缺少資金和熟練工人的中小生產者的特定生產者排除在外,或者說將他們邊緣化。面對這些私營標準,發展中國家的中小生產者既有其內在的限制,如生產規模、生產者文化水平等,又有與經濟、基礎設施和服務相關的外在限制,如缺少可靠的能源供應、低質量的交通和電訊系統、缺少實驗室和冷藏設施、技術推廣援助不足。這些制約中的一些對生產者或生產過程而言是內在的,有可能通過加大投入、自身努力而改善,而另一些制約是外部的,難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得到緩解(FulponiL,2007)。
(二)對法規協調的考慮除了私營標準對市場準入、貿易影響的討論之外,很多學者和研究人員也對其與國際國內法的協調一致問題提出了討論。自從2005年SPS委員會上,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就歐盟超市對其出口香蕉和其他產品的EurepGAP要求提出了申訴,認為超市的SPS和TBT要求比政府要求更為嚴格,對其出口產生影響后,對于私營標準與以《SPS協定》為代表的國際法的討論也越來越多。
1.約束范圍與目的。一般而言,私營食品質量安全標準都會比所在國或地方的官方標準更為嚴格。同時,各國的強制性標準受世貿組織相關協定(如《SPS協定》附件A(1)(a))的限制,只能在與人類健康、安全、環保等有關的方面做出限制規定,但私營標準的范圍則更廣,有關產品品質、規格等的標準都可以納入其中。這一方面滿足了商業團體對產品品質的特殊要求,幫助其建立自身特有的競爭力,吸引更多的消費者,但另一方面,卻給廣大的供應商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2.私營標準與SPS/TBT協定?!禨PS協定》第13條規定,“各成員對在本協定項下遵守其中所列所有義務負有全責。各成員應制定和實施積極的措施和機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機構以外的機構遵守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應采取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證其領土內的非政府實體以及其領土內相關實體為其成員的區域機構,符合本協定的相關規定。此外,各成員不得采取其效果具有直接或間接要求或鼓勵此類區域或非政府實體,或地方政府機構以與本協定規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作用的措施。各成員應保證只有在非政府實體遵守本協定規定的前提下,方可依靠這些實體提供的服務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边@就引申出如下問題:根據《SPS協定》的規定,私營食品標準體系所涉主體是否在“非政府實體”范圍之內?《SPS協定》中并沒有充分定義“非政府實體”的概念(WTO,2007)。同樣應用于農產品的《TBT協定》提出了一個“非政府實體”的概念,在《TBT協定》第4.1條中的“非政府實體”與《SPS協定》第13條精神類似。這里,“非政府實體”清楚地指“非政府標準制定機構”。出于同樣的考慮,在《TBT協定》附件1第8點中有“非政府機構(non-governmentalbody)”為“中央政府機構和地方政府機構以外的機構,包括有執行技術法規的法定權力的非政府機構”。盡管這個定義相當模糊和開放,可能會引起爭論,但是,根據《SPS協定》和《TBT協定》的內容和目的,“非政府實體”不是單個的經濟運營者(或相關者)而是私營實體,他們受政府委托具有特定的任務或者關于SPS/TBT規則執行和發展的特定的法律地位(LeeC,2006)。然而,聯系實際,以EurepGAP為例,EurepGAP標準由選舉的技術標準委員會制定,這些委員會有50%的零售商和50%的供應商。供應商包括農戶、農民組織、農民協會、出口商、進口商或其協會。他們并不代表他們的企業或協會而是從其代表的選區被推選出來。委員會邀請其他相關專家和利益相關者參加會議。這樣,作為一個自愿標準,EurepGAP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政府委托。因此,EurepGAP與《TBT協定》中的“非政府機構”定義并不符合。因此,在國際貿易中,由私營標準而引起的糾紛、爭端,雖然有成員提出申訴,但是,《SPS協定》、《TBT協定》下的規則是否適用于這些問題也懸而未決。
3.對等效的不同理解與運用。在一些具體原則的運用上,私營標準與協定也存在分歧。例如,對于等效的概念,以EurepGAP等為代表的私營標準要比SPS和TBT協定中的等效概念更為嚴格。WTO協定中使用的是結果(outcome)的等效概念,如果出口成員能證明自己的措施可以達到進口成員設定的保護水平,即使具體措施并不相同,WTO也要求成員遵循等效性原則接受出口成員的產品。然而,EurepGAP使用的是過程(processes)的等效概念。例如,對于非動物源性食品,歐盟按照WTO的《SPS協定》的規定,要求“風險結果等效性(equivalenceofrisk-outcome)”。只要最終的進口產品(thefinalimportedproducts,outcomes)通過成員的官方控制(如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歐盟就不會檢查其生產或加工過程。相比之下,EurepGAP和BRC則要求“體系等效性(equivalenceofsystems)”。它們對于最終產品的安全性不設置更高的標準,而是要求對產品的生產或加工進行更嚴格的過程控制(UNCTADsecretariat,2007)。
四、政策啟示
一方面是私營標準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不斷增加,一方面是各方對于私營標準影響、合法性等的爭論,面對這樣紛繁復雜的情勢,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如何應對?回避顯然是不可能的,積極準備,未雨綢繆才是關鍵。私營商業標準是一個較新的議題,國際上特別是WTO、OECD、UNCTAD等國際組織目前正對此問題進行積極討論。鑒于我國食品及農產品貿易自入世以來屢受國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影響,私營標準的興起與運用將對我國貿易提出更多挑戰,為此,國內應加強對國際私營標準發展動態和相關研究情況的跟蹤、研究,及早從私營標準的經濟影響以及法律問題等多方面入手研究,積極參加SPS委員會等相關組織的討論,爭取話語權,表達我國的觀點。除了相應的跟蹤、研究之外,OECD、世界銀行等已有的一些研究也表明,鑒于發展中國家以小生產者居多,應對國際貿易中日益嚴格的標準、要求非常困難,為了支持農產品貿易的順利發展,政府還應從改善基礎設施服務,提供更為完善的技術支持,開展能力建設,幫助生產者及時了解市場要求,選擇正確的市場和產品策略等入手,為中小生產者的產品出口提供技術、經濟等物質條件的支持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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