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研究

時間:2022-05-14 10:51:52

導語: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研究

環境保護問題是近年來被關注最多的一個問題,所謂環境保護就是指人類在開發、使用自然資源的同時,采取各種污染預防與治理措施,以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從而實現生態系統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標準,指的是為實現環境保護目標,而對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及活動所制定的統一的技術規范,其是構成環境法體系所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也是進行環境立法、環境管理的基本依據。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則是指基于環境保護標準,對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及活動所實施的統一的、規范化的管理活動。地方政府積極響應國家環保事業號召,結合地方環保實際情況紛紛出臺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地方環保制度的實施,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事業的發展。但是現有的地方環境保護制度仍有諸多不完善之處,從而影響了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的穩步推進。本文將著重分析我國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及現有地方環保制度的不足,然后結合現有的環保技術、環保產業發展等情況提出了完善地方環保制度,以及促進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我國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現狀

我國首個環境保護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頒布于1973年,該環境保護標準的頒布與實施是我國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事業的開端。自首個環境保護標準頒布以來,我國又相繼制定了多個環境保護標準,到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環境保護標準數就增加到了142個,之后10年又增加了166個,截止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已達到了729個。由此可見,我國政府最近幾十年對環境保護事業高度重視,環保標準化發展勢頭迅猛,我國的環保標準化事業從70年代開始經歷了萌芽、起步、發展三個階段,而目前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國家及地方頒布的多個環境保護標準,依據其適用范圍、作用、內容的不同,分為三級(國家級、地方級、環保行業級)、五類(環境質量、污染排放、環境監測、標準樣品、環境基礎)。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該體系以國家級環保標準為主體,以地方級、環保行業級環保標準作為補充。

二、環境保護標準化中地方環保制度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工作已在穩步推進,地方環保制度發展迅速,但在實踐應用過程中也凸顯出諸多問題。地方環保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現行的環境保護標準尚未實現全球化。我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分為推薦性標準與強制性標準兩類,污染排放與環境質量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由國家強制執行。目前,國際上所實行的環境保護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只有環境保護技術法規為強制執行,西方發達國家大多將污染排放、環境質量標準納入了環境法規,政府負責制定、頒布,其內容除了污染排放、環境質量要求以外,還有具體的實施方法、流程、違法處理方式等內容,內容制定詳細,可操作性強。推薦性標準則由民間組織(如行業組織、協會等)制定,自愿執行,所制定的環境保護標準涉及的內容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并不符合國際慣例。二是現行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與環保產業發展不同步。近年來,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勢頭強勁,但是環境保護服務、設備與材料、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卻不夠完善,既往的環境保護標準主要體現在對環境保護工作技術要求與規范進行規定,而對于環境保護產業的規范制定卻明顯不夠。另外,我國現行的污染排放標準主要針對終末端的污染物排放,而缺乏針對污染物源頭、過程的控制標準,如節能材料、環保工藝的選用,物料的循環利用等,僅有事后控制標準,而無事前預防標準,這樣顯然不利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三是地方企業管理者的環保標準意識淡漠。企業是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主體,企業管理者的環保標準意識是否強烈,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開展。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及部門尚未將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納入到議事日程中來,環境保護標準化知識尚未廣泛普及,大部分企業的責任人、管理者都不夠了解環保標準化建設這一概念,環保標準意識淡漠,所以在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中難以自覺執行環保標準。四是地方設立的環境保護機構不夠完善。環境保護事業雖然在我國已開展了很長一段時間,但是受人們固有的“重經濟”思想的影響,環保部門一直都處在一個十分尷尬的境地,環保部門的工作職能也未能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所以環保機構不健全的情況較為普遍。另外,由于企業管理者缺乏強烈的環保意識,所以大部分的企業都存在“重生產、重效益、輕環?!钡膯栴}。不少企業都沒有成立專門的環保部門,而一些企業即便成立環保部門,由于該部門在企業中無足輕重,所以環境保護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普遍較為低下。五是公眾參與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雖然多數都已建立了各自的環境狀況公報機制,環境管理透明度明顯提高,但是也僅限于政府發公告,民眾看公告,公眾只是被動地接受信息,公眾基本上沒有其他的途徑參與當地的環境管理工作。六是限期治理制度不完善。限期治理決定是由當地政府根據環保部門或民眾建議做出的,但由于其并未站在環保工作的第一線,限期治理決定往往無法及時下達到一線,同時對于限期治理對象規定也有一定模糊性,如嚴重環境污染規定不統一。

三、完善環保標準化地方制度促進環保標準化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建立全球化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我國要建立全球化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首先要將強制性國家級環保標準轉變為環保技術法規,建立以國家級環保技術法規為主的標準體系。另一方面,還要放眼國際,引入更多的國際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將其融入我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中,從而實現與國際接軌。在環境監測方面,我國現行的國家級環境監測方法應多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及國際同類標準,并結合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特點,對現有的環境監測標準進行完善、改進,以更好地滿足國際市場對各類產業的環保要求。環境保護標準的本質是技術標準,其中產品環保標準是一項重要的組成內容。國際標準組織中的ISO14000系列,歐盟的CPD、EuP、WEEE等標準的實施,反映出了世界各國對產品環保性的高度重視,在國家標準制定中納入環境管理、環境保護等內容已成為世界的一大流行趨勢。為此,我國在建立產品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時,也應當積極推行ISO14000系列等國際化標準,在產品生產源頭上進行把控,促使企業生產更為有效地節約資源,做好污染物治理,以建立全過程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二)加快環境保護產業的標準建設。環境保護產業標準的缺失會對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在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中應當加快環境保護產業標準建設,以適應環保產業發展。具體來說,我國應當建立一套完善的環境保護服務、管理、設備與材料等相關標準體系,并且還要加強這些環境標準體系的管理,尤其要做好環保產品與設備環境標準的制定與完善,以更好地適應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另外,環境保護除了要加強污染的預防與治療,還應當保護好生態環境,以提高環境的自凈能力。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針對污染防治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環境質量等標準的制定對于環境污染控制具有顯著成效。但是,針對生態資源保護、環境破壞防治的環保標準卻制定得較少,對于生態環境質量優劣的評價,環境破壞程度的衡量、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合理性的評估等還缺乏有效的標準。因此,在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中,地方政府還應當加強生態保護標準的制定,比如城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農業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以提高資源利用合理性,減少環境破壞可能性。(三)加強環保標準化管理工作指導。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的開展,能夠讓政府相關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引起高度重視,有助于實現環境保護的分類指導與分級監督,環保部門可有效指導環境保護工作,引導地方企業及社會公眾自覺履行環保責任,尤其能夠督促企業履行法定的環境保護責任,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加以規范,切實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政府在企業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中,應將工作重點從過去的處罰轉變為引導、監督轉變為服務,以環境保護標準為指導,更好地指導企業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從而更好地實現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環境保護標準化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環境保護機構的整體素質。近年來,我國各地在推行扁平化管理時撤銷了環境保護部門,并由其他部門兼任環境保護工作。這種做法會直接影響到地方的環保管理水平,無法有效保證環境保護標準得到落實,因此建立健全地方環境保護機構十分必要。地方政府在健全環境保護機構的同時,要求地方企業建立環境管理部門,并配置專業的環保管理人才,才能夠讓政府引導與企業內部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從而確保環境保護標準的有效落實。(四)積極推行環境成本核算制度。積極推行環境成本核算制度,能夠將環境成本均攤給各環境受益者,能夠有效地調動起各環境受益者開展環境保護的熱情,同時也有助于建立一個公正的、長效的環境管理投資機制。此外,環境成本核算制度的實施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補償受污染、被消耗的環境,從而在資金方面為緩解、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提供一定的制度支持。對于地方企業而言,環境成本核算制度的實施能夠讓企業將環境保護與自身發展緊密地結合起來,更加積極、主動地履行環境保護這一社會責任,從而有效防治環境污染,盡可能地讓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率得到最大化,為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標準化建設提供有力的支持。環境成本核算應使用會計的基本方法,即確認、計量、記錄和計算。確認是指按照環境費用的確認標準、將環境費用確認為環境成本的過程;計量是以價格值量來衡量環境成本確認的結果,即對環境成本確認的結果予以量化的過程;記錄是指在賬簿中登記環境成本的行程過程,記錄實際是完成環境支出的歸集過程;計算根據賬簿記錄,采用適宜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環境總成本和環境單位成本,其實際是完成環境支出的分配過程。(五)增強公眾環境保護參與意識。社會大眾既是自然資源的受益者,也是自然資源的破壞者,所以社會大眾應當是環境保護責任的主體,其享有環境保護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中,應當在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社會大眾所具有的環保責任、義務與權力。一方面,政府要加強環境保護知識宣傳,讓社會大眾深刻認識到環境污染、環境破壞帶來的可怕后果,從而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激發人們保護自然環境的社會責任感。另一方面,在地方環保制度中,要不斷完善公眾參與制度,讓公眾參與環保立法決策、規劃制定,在環保法規實施過程中行使監督權。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讓污染較重、條件較好的地區建立民間的環境保護組織,積極地參與到當地的環境保護工作中來,充分發揮環境保護與監督職能。在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工作中,企業是最為重要的一個責任主體,社會公眾環保意識的增強,能夠充分發揮其輿論力量,讓企業公開其環境污染與治理信息。此外,政府還可以借助媒體平臺披露地方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對于環保工作做得好的企業予以表揚,對于環保工作做得差的企業予以批評并督促整改,這有助于企業建立起強烈的環境保護責任意識。

三、結語

目前,我國雖已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地方也出臺了不少環保制度,但地方環保制度在與國際接軌、適應環保產業發展方面還明顯不足,并且在環境保護標準化建設方面還存在著地方企業管理者環保標準意識淡漠、環境保護機構不夠完善、政府部門指導與監督力度不夠、公眾參與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因此,要實現環境保護的標準化管理,就必須積極完善地方環保制度,建立全球化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加快環境保護產業標準建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健全地方環境保護機構,積極推行環境成本核算制度,完善公眾參與制度等,以提高地方環保標準化管理水平,引領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穩步可持續向前。

參考文獻:

[1]吳永立.生態文明視野下環境成本會計推行的路徑及政策設計[J].學術交流,2013,(3):142-145.

[2]胡震云,張瑋,陳晨.論云管理理念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管理創新[J].江海學刊,2013,(6):215-220.

[3]孔赟,邵飛,鄭桉.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研究現狀及策略構建[J].中國標準化,2014,(8):60-64.

[4]李泓,趙震,劉茜.北京市區縣環境保護監測站標準化建設經驗分析———以朝陽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為例[J].環境保護,2014,(15):64-66.

[5]董戰峰,王軍鋒,穆玲玲.國家綠色供應鏈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路徑研究[J].環境保護,2017,(13):51-54.

作者:李祎 單位:商丘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