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存古建筑及周邊環境保護研究

時間:2022-06-19 04: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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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存古建筑及周邊環境保護研究

我國保留至今的古建筑遺產規模不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等級制度的影響,建設之初即有大小之分;另一方面是隨著歲月變遷和城鎮化建設速度的加快,古建筑遺產的損毀情況不盡相同,造成其規模改變。古建筑遺產的規模大小不僅影響其保護方式的選擇,還影響其對利用方式的選擇。調查發現,全國規模較大的古建筑遺產,如古村古鎮和商賈大院等,大多以文化景區的形式加以再利用;而規模較小的古建筑遺產則受城鎮化建設的影響較大,特別是其周邊環境景觀要素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本文通過實地調查,對這一類型的古建筑遺產進行分析總結,提出適合保護利用的策略和方法,為同類型的古建筑遺產的保護提供參考。

1殘存古建筑及其價值

1.1何為殘存古建筑。為區別其他類型的古建筑遺產,本文將留存至今格局不完整的規模較小古建筑遺產統稱為“殘存古建筑”,一是強調原有建筑格局缺失;二是強調建筑本身規模小。主要包括格局被毀之后殘存下來的單棟或部分古建筑,如一座大殿、一段城墻或一處牌坊等。1.2作為信息載體的殘存古建筑。殘存古建筑也屬于古建筑的范疇,雖然格局不完整,規模也較小,但其作為歷史信息的載體,在城市發展中起著重要的記錄作用。其建造歷史和時代特征也具有極大的歷史價值,它的形態和裝飾也有其藝術價值,它的建造材料和建造技術有其重要的科學價值。作為“歷史記憶的符號”,其承載的信息雖然比完整的古建筑群體要有所欠缺,但是我們可以從不完整中推算其整體面貌,從遺留下來的建筑中尋求答案,從而研究出其建造年代和歷史沿革,去追溯其歷史。雖然有些殘存古建筑周圍的歷史環境已被現代城市景觀所取代,但是作為一個區域的標識性空間仍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們可以深入挖掘古建筑的歷史信息,研究新舊環境景觀的關系,保護和傳承這些文化信息。

2殘存古建筑及其周邊歷史環境的保護

2.1殘存古建筑的本體保護。基于殘存古建筑的價值,對建筑的本體保護應該更加重視。在保護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建筑的結構、材料、裝飾和整體面貌等因素,采取最適合的保護方法,完整地保存其歷史信息和價值,以達到有效保護的目的。2.2殘存古建筑周邊歷史環境的保護。殘存古建筑的整體面貌不完整,主要通過遺留的周邊歷史環境定位原有古建筑群。對它的保護,除了本體的研究和維護修繕外,還應驗證其原建筑群的功能布局和當時所處的歷史環境。對于可識別的布局遺跡和相關歷史環境要素,例如原有建筑布局中其他建筑的墻垣、殘壁、周邊的古樹和山水環境等,都應做必要的保護。其歷史環境的存在可幫助研究人員從中尋找到其他建筑遺跡的位置和對主體建筑的襯托。

3殘存古建筑的現有保護方式

我國一直重視古建筑的保護,特別是近十年來,人們對古建筑有了更加全面的認識,對其保護和再利用也進入了一個噴發時期。回顧以往對于殘存古建筑的保護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方式。3.1搬遷保護。搬遷保護是將整體拆除,然后搬遷至另一處古建筑群或者園林中復建進行保護的方式。例如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公園的藏經樓(圖1),由于藏經樓所在的太谷縣資福寺(俗稱東寺)被毀,為保護藏經樓這棟建筑,將藏經樓從太谷縣搬遷至太原市迎澤公園加以保護[1]。資福寺始建于金大定二十五年(公元1185年),后歷經多次重修[2],藏經樓就坐落于該寺中。梁思成先生對藏經樓也有所記載,“山西太谷縣城內資福寺,創于金皇統間,其大殿前之藏經樓,則為元構,樓左右夾以鐘鼓樓,成三樓并列之勢,樓本身兩層,每層各重檐,成為兩層四檐,外觀至為俊秀。其平座鋪作之上施椽作檐,尤為罕見。”[3]資福寺被毀后,藏經樓于1958年遷至太原市迎澤公園內,后經過數次的維修并擴建了樓前的廣場,才形成今天的規模。搬遷保護的方法是一種搬走異地重建的保護方法,對解決古建筑保護和城鎮化建設的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搬遷會對文物本身造成或輕或重的損害,還不利于歷史環境的塑造,更重要的是會造成原有建筑格局和周邊環境歷史信息的缺失。3.2復建保護。復建保護是通過將原有周邊缺失的建筑依據史料進行整體復建,形成較大規模的新“古建筑群”,使其歷史格局得以完整重現,周邊環境要素更加趨向于原歷史環境,并統一進行保護與利用,如山西大同文廟,在復建前僅留有戟門、大成殿(圖2)、神庫和神廚。在2008年啟動了文廟保護修復工程,通過研究史籍等歷史資料,從遺跡推算其整體面貌,在原有的基礎上整體把握古建筑布局和形式,對文廟進行了復建保護。恢復了文廟中軸線及兩側的建筑(圖3、圖4),使得整個大同文廟在修復之后更加統一和完整。雖然復建保護在對古建筑的保護利用方面有著積極的意義,復建后形成完整的建筑格局和歷史環境,有利于古建筑的保護和展示,但是也會對古建筑的歷史遺跡造成影響,古建筑的“古”性隨之淡去。3.3建園保護。建園保護是將古建筑修繕之后,在其周圍建圍廊或圍墻加以保護,形成新的園林景觀,如山東青州衡王府石坊(圖5)。衡王是明憲宗(朱見深)第七子,弘治十二年(公元1499年),衡王就藩青州,建造了衡王府邸。后隨明朝的滅亡,衡王府也蕩然無存,今只余下“午朝門”的石坊記錄著這段歷史。在原衡王府的位置上建設了榮軍醫院和山東省益都衛生學校,為了更好地保護石坊,圍繞石坊建設了一處小游園,周邊綠植覆蓋,將石坊和現代城市很好地隔絕了起來。建園保護為營造安全和諧的保護環境,弱化了和周圍環境、特別是現代化城市環境的沖突。新的園景,不僅保護了古建筑,還增設了從古建筑到城市環境的過渡空間,使古建筑不僅和周邊環境成為一個整體,還為游客設計了良好的駐足觀景點。建園保護在保護傳承的同時也起到了激活城市空間的作用。3.4殘跡保護。殘跡保護是將古建筑殘留下來的遺跡進行維修加固,實施保護的一種方式,如西安的古城墻(圖6)。由于戰爭和城鎮化建設等原因,城墻在保護之初大多殘缺不完整。西安古城墻于1983年進行了一次大規模修復,墻體按照清乾隆年間的墻體結構規格修復。后來對城墻文物本體進行維護維修,并且對景區門城樓、箭樓、城上敵樓進行了油漆彩繪工程[4]。這種保護方式,不僅保留了古建筑的完整性,對本體的修復也不失本真。同時對西安古城內的古建筑及其周邊環境也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城墻將城內古建筑和城外的新城市進行分割,起到了保護古城內歷史環境,以及過渡銜接新舊城市的作用。

4殘存古建筑的環境景觀營造原則

對殘存古建筑的保護,離不開古建筑本身,更離不開周邊的環境,應該將它們看成一個整體來進行保護。綜合以上保護方式,可以看出周邊環境景觀的營造,不僅要兼顧與建筑本體的協調和歷史環境的協調,還要兼顧與當地發展的協調。為此在保護中需遵循以下設計原則。4.1對本體的保護原則。4.1.1就地保護的原則。就地保護是指對古建筑進行原地修繕和維護,不可將其移動到其他地方。這樣不僅保留了它原有的歷史和區域定位,也是對城市歷史的一種尊重,使得城市的變遷有跡可循。4.1.2完整性的原則。殘存古建筑的價值包括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等,它們都是通過的古建筑實體表現出來的。因此在保護中,要盡可能減少對其的干擾。在現存的建筑上保留原有建筑形制、結構樣式、構件原件和制作工藝等,將其所承載的歷史信息全部保留下來。4.2周邊環境景觀營建原則。4.2.1保護與發展共行的原則。殘存古建筑的價值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它雖然已經沒有原本整體的面貌,甚至有的規模還很小,但也有其不可替代的歷史價值和意義。在保護中應和當地的發展規劃相結合,不僅可以提升當地的建筑文化品質,發揮殘存古建筑的作用和展示其價值,還有利于城鎮的文化繁衍、延續歷史文脈和促進城鎮的多樣化發展。4.2.2空間環境協調性的原則。在建設新環境的同時,要充分考慮歷史環境,從歷史和現代的雙重視角來認識其殘存古建筑周邊環境要素內容,來設置不同層次和內容的空間環境,使歷史環境和現代城鎮環境很好地統一起來。在保護中,不僅要考慮到屬于自身的周邊歷史環境,而且還要考慮到和城鎮環境的銜接過渡。同時要充分尊重殘存古建筑的不完整性,對周邊的遺跡環境要加以保護,做到整體保護和環境協調。豐富的城鎮空間層次,將有效激發歷史空間活力并帶動其周邊城鎮環境的發展。4.2.3記錄環境動態歷史信息的原則。歷史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是由時間、空間和事件等共同構成的。歷史環境也可以被看成是發展的,是不斷地新舊銜接和不斷地傳承延續的過程。因此,在對周邊環境要素的保護過程中,要利用現代技術,建立完備的環境信息電子檔案,對歷史環境的發展進行動態記錄,理清歷史環境的發展脈絡和保護提供可靠的依據。

古建筑遺產保護理論的不斷發展,使得人們對古建筑的內涵和價值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時推動著城鎮建設規劃理念轉變,加大了保護的廣度和深度。在現有的保護方式中,有很多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其中一些經驗不僅需要我們深思,也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研究和加以完善。

作者:胡川晉 高宇波 朱向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