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zhàn)期間糧食管理評析

時間:2022-02-26 11:37:53

導語:抗戰(zhàn)期間糧食管理評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抗戰(zhàn)期間糧食管理評析

本文作者:杜鵑陳玨工作單位:昆明學院人文學院

1943年1月23日,云南省糧政局核準了昆明市糧業(yè)公會核定的大米限價:每公石上米880元,中米800元,下米720元。[3](p51)這一限價標準從2月1日實施后,市場米價確實較1月份有所下降,每公石上米下降80元,中米下降45元,下米下降130元。但僅僅只維持了一個月,從3月開始,米價又上漲了許多,每公石上米漲至1040元,中米漲至900元,下米漲至880元。[5]1944年8月28日云南省物價管制委員會和云南省糧政局重新核定糧食價格,昆明普通食米(即中米)的限價為每公石6200元,次米為5600元。[7](p123)而同期市場米價中米為每公石7370元,次米為7150元,大大高于限價。[5]實施糧價管制,雖然主觀目的是要借助行政的強制手段抑制糧價的飛漲,穩(wěn)定糧食市場,保證糧食供應,但“或以所限種類過多,管理不易嚴密,黑市從而發(fā)生;或以所限地區(qū)集中都市,生產來源或其周圍之地域未受管制,形成外高內低之象,使都市轉因限價而貨源趨竭蹶,此在執(zhí)行未盡其宜,遂致限價愈增其累。”

取締囤積居奇

盡管上至國民政府、云南省政府,下至各級糧食管理機構,對于糧食均有一系列管理措施,但成效甚微,無法滿足市場對于糧食的需求,使得糧價越管越漲,各級政府遂將糧食管理失敗的原因歸咎于富商大賈的囤積居奇。于是,針對市場上的囤積居奇,國民政府和云南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管制措施。1939年2月和12月國民政府經濟部相繼頒布了《非常時期評定物價及取締投機操縱辦法》和《取締囤積日用必需品辦法》,1941年2月國民政府又頒布《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以上法令所提及的日用重要物品首先即是指糧食,包括米谷、麥、面粉、高粱、粟、玉米、豆類。至5月國民政府更是專門針對谷米、小麥、面粉及受管制的雜糧頒布了《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專門就糧食市場上的囤積居奇,作出說明及處治之辦法。云南省在執(zhí)行中央法令的同時,也根據本地情況,制定了管理糧商、打擊糧食投機的法令、法規(guī),如1940年7月昆明市政府的《昆明市縣米商住戶囤積食米取締辦法》。此外,云南省政府和物價管制機關也曾先后頒布了一系列嚴禁私自高抬物價、取締締囤積居奇的文告,如1939年4月的《取締商人高抬售價辦法》、1940年10月的《各縣取締高抬售價及囤積居奇暫行辦法》、1943年2月的《云南省管制物價會議執(zhí)行處罰違反限價條例》、1945年2月的《取締違反限價議價條例》,這些文告雖未專門針對糧食,但糧食市場的囤積居奇卻是其管制的主要對象。除了頒行上述各項法令、法規(guī)外,云南省政府、物價管制機關和糧食管理機關還利用社會的力量共同打擊囤積居奇。在此期間的云南《民國日報》隨時將中央及地方的糧食管制政策、措施、法令公諸于眾,將管制機關對囤積居奇行為的糾察與懲處見之報端,并發(fā)表文章呼吁商人誠實交易,給囤積物資、操縱物價者以社會壓力,從而穩(wěn)定民心,安定社會,平抑糧價。此外,云南省還獎勵舉報,如1940年的《昆明市縣米商住戶囤積食米取締辦法》就規(guī)定凡米商住戶囤米不登記,除警局、區(qū)長查辦外,準許人民告密,告密人可得罰金的十分之三作為獎勵。[7](p113)用這樣一種方式發(fā)動民眾相互監(jiān)督,共同打擊囤積居奇。從上述一系列措施來看,中央及省、市對于糧食市場的囤積居奇的打擊力度不斷增大,但囤積投機之事卻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這也就意味著取締囤積居奇政策對抑制糧價上漲的作用十分有限。之所以至此,國民政府將原因歸結為“政策、法律措施的不完善和貫徹不力”[8](p287),曾在《糧食管理要點與縣長重大責任》中公開斥責各縣縣長工作不力,他說:“大多數的縣長仍舊是陽奉陰違,與從前的官僚完全一樣,不是背地譏評,就是懷疑觀望,縣糧食管理委員會徒具形式,對于規(guī)定辦法不能徹底執(zhí)行、貫徹到區(qū)鄉(xiāng)鎮(zhèn)保,以致囤積的依然囤積,隱匿的依然隱匿,規(guī)避的依然規(guī)避。”[1](p162-163)這雖然是各地執(zhí)行取締囤積居奇政策的實情,但并非糧價飛漲的根本原因。

實行田賦征實

云南省從1941年11月1日開始實行田賦征實。在辦理過程中,省田賦管理處根據省內各地區(qū)不同的糧食產量、地理位置、交通情況,將省內各縣區(qū)分為征實縣區(qū)和折征法幣縣區(qū)。昆明、玉溪、曲靖、大理、個舊等大部分交通便利、糧食產量較豐的地區(qū)全部征收實物;而瀾滄、耿馬、寧蒗、中甸等縣區(qū)因地處邊遠、交通不便、產谷不豐而全部折征法幣。每年亦會視不同情況,對征實區(qū)和折征區(qū)作適當調整。此外,征集的糧食為便于保存及配給起見,以稻谷為主,但也視各地農產品情形,兼收各種雜糧,如包谷、苦蕎、蠶豆、小麥等。田賦征實以原有賦額為折征標準,在1941—1945年的4個征收年度(每年11月至次年9月)中,云南省所需完成的征收任務共計為稻谷510萬石、法幣106407359.32元。云南“山多田少,產糧非豐,且自抗戰(zhàn)軍興以來,農村勞力缺乏,生產減少,然消費方面,則同盟軍及外來人口較前日愈增多,兼值災歉之余,民力實有難省”[9](p732),以這樣的狀況要完成如此的征實任務實屬不易,但這4個征收年度云南省田賦征實共征收稻谷5296578石,超額完成近4%;征收法幣65207134.47元,只完成任務的61%。[9](p730-733)在田賦征實的同時,從1942年開始云南省內大多數縣市還實行了糧食隨賦征購,即按田賦數額的多寡按比例定價征購。1944年國民政府規(guī)定糧食征購一律改為征借,采用累進法,提高糧食征借數額,所有征借的糧食,既不付現金,也不發(fā)糧食庫券,且不計利息,只在糧票內載明自征借后五年起分五年平均攤還,抵完當年的新賦。在1941至1945年的4個征收年度中,通過征實、征購、征借,云南省共計征收稻谷11811456市石,占征收縣稻谷總產量的49%[3](p40)。除征購、征借外,云南省自1942年起還隨賦帶征縣級公糧,以作縣級公教人員公糧之用。截止1945年9月,省內征實縣區(qū)共征縣級公糧1461538石,折征縣區(qū)共征法幣10394719元。云南省將田賦征實所征收到的糧食按照國民政府的相關規(guī)定首先用于駐滇部隊的軍糧補給,1941年至1945年共撥付10139726.459石糧食,約占撥付賦糧總數的73%。[3](p87)關于公糧撥付,1942年云南省糧政局根據糧食部《關于劃撥公糧及調劑民食》的規(guī)定,按照中央公務員的標準向省級公教人員配給平價米。1941年至1945年共撥付公糧1423252.496石,約占撥付賦糧總數的10%。[3](p87)此外,自1942年9月云南省糧政局將本省征收的糧食,除撥軍糧、公糧、囚糧、工糧以及專案飭撥糧食以外,所有余糧照價撥作民食出售,售價按市價減低5%,每人每月配售食米2公斗。根據這個政策,昆明市設立了25個糧食分銷所,市民憑戶籍牌及供銷處所發(fā)的購糧證每月分上、中、下三旬到分銷所購買糧食券后,持糧食庫券到指定倉庫兌取米糧,所售民食搭銷雜糧二成。[3](p86)據統(tǒng)計,自1941至1945年,云南省賦糧共撥民食2293748.847石,約占撥付賦糧總數的17%。[3](87)云南省政府雖然通過實行田賦征實集中了大量糧食,基本保證了軍糧和公糧的供應問題,但用于供給市場的糧食數量卻十分有限,因此無法平抑市場糧價,最終亦無法徹底解決戰(zhàn)時糧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