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改革

時間:2022-03-28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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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改革

一、當前我國農村信用社存在的問題

(一)管理體制不暢,產權歸屬不清

1、我國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受中國農業銀行的管理和指導,自1996年與農行脫鉤以后,農村信用社受縣聯社、地級農金體改辦和當地人行“三位一體”的監督和管理,但自律組織遲遲不能建立,新型管理體制不明晰,造成了管理斷層,致使形成基層社管理出現錯位、越位等混亂局面。

2、體制不暢源于產權不清,產權是個人和組織的一組受保護的權利,它包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四項權利,產權決定著財產運用上的責任和收益。目前我國農信社產權不明導致了以下問題:第一,產權制度殘缺、產權虛置、產權主體錯位。農信社從合作的性質上體現的是自愿性、互助性、民主管理和非盈利性,但我國信用社從產生時就是依靠行政力量強制撮合的,很難體現自愿的原則。盡管信用社在剛成立時以章程的形式規定了社員的地位、權利和義務,但在實際運行中,信用社產權主體卻變成國家或集體,該集體并非全體社員組成的集體,而是一個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較為含糊的集體。這就造成了信用社產權虛置,真正的產權主體被架空,社員對信用社所應擁有的權利被嚴重削弱,社員作為出資人難以對信用社履行真正的監督和民主管理的權利。第二,產權不明確還導致信用社治理結構無效。農民持股比例太低,很多社員股東在農信社只有“名義資本”,經濟利益決定立場,普遍社員缺乏監督的權力和動力,使廣大社員對信用社經營漠不關心,對農信社是“無法負責、無人負責、無心負責,”對信用社經營管理基本情況不了解,社員與信用社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社員對管理人員的產生并不起決定性作用,而是由地方政府或上級聯社指派人選,社員代表只是履行名義上的選舉權,法人治理結構長期以來不完善,“三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嚴重,農信社具有“官辦”色彩。

(二)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經營管理水平不高

雖然近年來農村信用社在經營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從本質上說農村信用社仍然缺乏建設經營管理制度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制度主要是在上級管理部門的督促下完成的。所以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制度建設表現出不同程度的缺陷:

1、內控制度不到位,沒體現效益性原則。多年來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制度不健全,貸款缺乏一套嚴密科學的管理體系,貸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由信用社主任說了算,在貸款投向和投量方面缺乏科學的決策依據,多是憑經驗辦事,決策隨意性很大,導致人情貸款、關系貸款屢禁不止。

2、制度創新能力差,服務體系很不完善,金融功能不完備。農村信用社經營范圍和產品結構單一,主要是傳統的存貸款和小額結算服務,且存貸款的創新品種很少。結算渠道不暢,服務功能滯后。目前農信社服務手段單一,金融電子化建設落后,辦理異地結算要靠人行或其他商業銀行轉匯,環節多速度慢,造成農村資金流入城市,而且這種金融產品供給的短缺不僅難以滿足經濟發達和城鄉一體化程度高的地區農民和各類經濟組織的需求,而且阻礙了農村信用社拓展業務和擴大規模。

3、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由于農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導致法人治理流于形式,信用社主任一人決定信用社經營,加之大部分信用社員工文化程度不高,在工作中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4、沒有建立競爭激勵措施機制,導致職工素質低下。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人事制度僵硬,多為行社干部職工家屬子女,甚至“近親繁殖”,加上缺少一套科學的用人制度,進人多憑關系,真正從社會招考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很少,致使人員素質不高。

(三)歷史包袱沉重,經營狀況不佳,經營風險大

在農村信用社的資產結構中,不良資產比重偏高,應收未收利息累積,非生息資金占比例大,歷年掛賬虧損難以消化,導致農村信用社財務狀況持續惡化,高風險信用社增多,經營隱患日趨明顯。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加大,經營效益嚴重滑坡局面的形成,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性因素。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指令干預農村信用社支持地方建設往往形成不良貸款,另外農村信用社還要自己消化保值補貼,這些都導致農信社出現大量虧損。

2、制度性因素。農行和信用社脫鉤時農行留給信用社的呆賬、壞賬、墊款,許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劃給了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基金會被清理整頓期間為了防止金融風波,控制金融風險,農村信用社被迫承接所歸并的借款資產,其實這些借款資產近乎壞賬。

3、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在農村信用社長期的業務經營中,由于經營管理失誤以及少數信用社違規經營形成的虧損,造成貸款本息損失,由于支出控制不嚴,形成支大于收,造成了部分虧損。

(四)資金農轉非嚴重,支農力度不足

農村信用社是服務“三農”的主力軍,是聯系政府和農民的紐帶,它對整個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起重要作用。可是由于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資金充足率低,農業是高風險弱資產業,周期長、效益低,加上普遍的社會信用關系惡化,主要是農村人口流動性大,借款人借款后舉家外出,多年不歸,信用社收回貸款無望,還有賴賬、逃債現象較為嚴重的現實,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支農的積極性,致使“雙降”壓力大,信貸人員為分散和降低風險,怕追究放款責任,只好明哲保身而出現“惜貸”、“懼貸”,因此影響農戶貸款的發放。因此致使信用社偏離了為“三農”服務的宗旨,偏離了合作體制原則和為農服務的指導思想,受利益驅動把不少資金投向非農產業或拆借給城鎮其他金融機構,資金“農轉非”和外流現象嚴重,加劇了農村資金短缺的矛盾,農村和農村經濟發展面臨一系列問題。

(五)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薄弱

農村信用社一方面長期被當作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長期承擔了國家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如支持和服務“三農”,這給自身經營帶來極大的風險,形成了大量呆賬、壞賬;另一方面國家卻讓農村信用社自己消化,其結果是沒有得到應有的政策扶持,風險補償機制也未建立,反而受到行政和市場歧視。農村信用社呆賬累累,資不抵債現象嚴重。

二、對策及建議

(一)改革產權制度

目前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置身于市場經濟環境下,受市場經濟固有規律的影響和約束,產權制度改革是當前市場經濟改革的重點和難點,也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制度創新的出發點和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必須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要在農村信用社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聯社委托具有金融審計資質的中介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對清查的各類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評估標準,依據我國現行的農村信用社財務、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規定統一執行。在清產核資過程中要進行廣泛宣傳,盡可能地讓原社員在知情的情況下自行選擇規范方案,依法處置好老股金,確保原社員的優先入股權,同時要規范退股手續,避免日后法律糾紛。其次,量化農村信用社的歷年積累產權。對于農村信用社的歷年積累產權,不宜將其簡單地劃歸農村信用社集體所有。再次,今后每一次擴股都必須對入股社員進行詳細登記,并在每年定期舉行的社員代表大會上登記變更社員的詳細情況,避免社員的失蹤和遺漏,以做到產權主體的完全清晰。

(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是深化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其目標是在產權關系明晰和責權利統一的基礎上,實現對信用社控制權的合理配置,在信用社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和有效的激勵與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信用社的運營效率:首先,改革社員代表大會制度。作為農村信用社最高的權力機構,必須要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常設機構,可以設立社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體負責社員代表大會的事務處理。其次,實行理事長與聯社主任分設,細化二者的職權范圍,明確二者的具體義務。理事長和聯社主任應由不同的人分別擔任,合理界定理事會和聯社主任的權責。再次,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權。從監督機制的有效性來看,應有三個基本的條件,即信息基礎、公開制度和查詢權力。根據規定,監事會具有檢查信用社財務,對理事、主任執行職務違反法律、法規、信用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理事和主任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進行糾正,提議召開社員大會等權力。

(三)農村信用社應以“三農”為中心

“三農”是我國國民經濟基礎。中央多次指出,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與生俱來就與三農發展息息相關。在不斷深化的改革進程中,農信社服務三農也應做到“三貼近”,要堅持“三貼近”,村信用社才能真正成為農民群眾自己的銀行,才能更好地為三農服務。貼近實際,就是立足當前客觀現實,審時度勢,明確農信社的職策,積極滿足三農對金融服務提出的新的要求。貼近生活,即農信社要以群眾生產、生活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為導向,及時為其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便利服務。貼近群眾,就是樹立以農為本,支農、為農的大局意識,堅決摒棄官商作風。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充分用足、用活支農政策,加大支農力度。

(四)大力發展電子化建設,完善結算系統,增強服務功能

目前信用社服務手段單一,金融電子化建設滯后,辦理異地結算要靠人行或其他商業銀行轉匯,環節對速度慢,造成了資金倒流進城,同時這種結算方式受地域限制,結算渠道十分不方便。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這種結算已經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的需要,因此為了加快系統整合提高綜合競爭能,建議以縣域為基礎建立支付結算交換系統。建立像其他商業銀行那樣有先進的電子結算方式,主要有自動轉賬、電子匯劃、聯機支付、實時支付等;支付方式中有自動存款機、自動取款機、電子付款等。現在部分省份農信社在省聯社的平臺上成功加入了人行現代化支付系統,并創造性地發揮服務職能。這些都為增強金融服務、開展業務創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術支撐。江蘇省聯社成立后,以綜合業務網絡系統建設為龍頭,建立起全省數據大集中模式的現代化、多功能的金融電子化服務體系。兩年時間,他們共完成了全省家縣級聯社并網上線工作,使各自為政、各為法人的縣級聯社在業務層面上實現了深層次融合。

(五)建立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

依據存款保險的條件、程序和辦法盡快制訂出法律法規,建立全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強制所有信用社參加存款保險。根據信用社的資本充足性、資產流動性和風險資產比例確定保險費率,信用社按其年平均存款余額和保險費率繳納保費,用于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經營管理。

(六)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改革用人管理制度,建議領導和員工的薪水應與績效考核的目標掛鉤。

1、對于信用社主任,制訂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管理制度,實行干部競聘上崗,任期目標。

2、對于普通員工,平時加大員工培訓力度,全面提高從業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技能和工作效率,同時增加員工的競爭意識和危機感。具體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建立激勵機制。一是目標激勵法,激勵法人代表奮發向上,努力工作。當自己實現目標的同時,不但使信用社和自己的經濟收人增加了,而且應使法人代表的心理上、精神上得到滿足。二是強化激勵法,即一方面對法人代表的良性行為大張旗鼓地給予肯定和獎勵,使之得到保持、鞏固和推廣;另一方面對法人代表的劣性行為給予堅決的否定和懲罰,使之得到控制、減弱和消除。

(七)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盡快化解歷史包袱,營造寬松的經營環境

農信社沉淀貸款居高不下,影響其“支農”的正常運轉,因此剝離信用社不良貸款,減輕信用社經營壓力,具有十分的重要意義。政府應盡快出臺優惠政策以解決信用社包袱過重問題,構建積極有效的協調配套的長效扶持機制,財政、稅務、人行等有關部門應在稅收、利率、資金結算等方面給予真正的扶持,幫助農信社解決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為化解金融風險創造有利條件。

1、實行稅收優惠制度。基于農村信用社的弱者地位國家應對其予以扶持,稅收優惠是國際上通行的政府支持合作金融組織發展的做法。如免收營業稅,降低所得稅率等,并從法律高度予以規定,形成對農村信用社的制度化、常規化、普及化的稅收優惠制度,從而促進合作金融組織自身實力的提高。

2、建立和完善農業貸款貼息機制。政府要加大對農業貸款貼息力度,適當提高貸款貼息比例,建立財政貼息與金融機構信息溝通渠道。

3、降低農村信用社存款準備金率,加大支農再貸款投入。

4、在監管政策上,要實施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措施,適時、適度放寬資金,降低機構和業務準入門檻,吸收各類資金去農村投資,構筑城市資金流行農村的渠道。

5、建設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農村信用制度,制止和打擊惡意拖欠和逃債行為,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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