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組織改革與勞動力關系探討論文
時間:2022-04-06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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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農業經濟組織制度變遷與勞動力轉移、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有利于推進勞動力轉移、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與勞動力轉移的矛盾、案例分析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具體內容包括:合作社經營與勞動力轉移;制度與勞動力轉移;家庭聯產承包制與勞動力轉移;有利于兼業勞動力徹底轉移;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就地轉移;勞動力轉移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人才流失;轉移勞動力的流動性不利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穩定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非適度規模經營會加大勞動力轉移難度等,具體材料詳見。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建國以來農業經濟組織制度變遷與勞動力轉移的聯系,然后著重分析了建立在家庭聯產承包制基礎之上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與勞動力轉移的矛盾,提出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應帶動農業產業化發展,進而推動農業勞動力轉移的建議。
關鍵詞:農業;經濟組織制度;合作經濟組織;勞動力轉移
從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關系來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屬于生產關系的范疇,勞動力屬于生產力的范疇,生產力水平決定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形式,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反作用于生產力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與勞動力轉移是相互作用的。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制度是游戲的規則,組織是游戲的角色”(諾思),分析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要同時分析農業經濟組織制度的發展和同一制度基礎上組織的發展。農業經濟組織制度的發展對農業勞動力轉移的影響是基礎性的,制度決定了勞動者是否有擇業的權利和自由轉移的權利,因此建國以來幾次大的農業經濟組織制度的變遷使勞動力轉移呈現出不同的趨勢。而建立在不同的農業經濟組織制度基礎之上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組織方式、組織數量和組織規模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對勞動力轉移也產生著不同的影響。
一、農業經濟組織制度變遷與勞動力轉移
建國后我國的農業經濟組織制度經歷了幾次大的變化和調整,與此同時勞動力轉移也發生著階段性變化。為了便于分析農業經濟組織制度變遷與勞動力轉移之間的聯系,本文劃分了三個時期。
(一)合作社經營與勞動力轉移(1949~1957年)
新中國成立后進行了,實行了農民土地私有制,但是農民個體經營力量薄弱及生產資料缺乏,農業互助組成為克服這些問題的主要組織形式。互助組是農戶以自愿互利的原則結成的勞動、農具和牲畜等生產要素的互助關系,不改變土地及生產資料的私有性質。互助組的規模一般為幾戶或十幾戶,實行產品歸各戶的分配方式。互助組發揮了個體經營和互助合作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但是互助組大多是富戶幫富戶,窮戶幫窮戶,對促進農業向更深層次發展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從1953年起,在農業生產的需求和政府的推動下,農業互助組逐漸被初級農業合作社所取代。初級農業合作社中土地私有制的性質沒有改變,一般以30-40戶為一社,農民以土地入股,生產資料有償使用,統一經營,共同勞動,實行按勞分配與土地入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1955年底開始,農業合作化運動掀起高潮,初級合作社向高級合作社轉變。高級合作社的規模是初級合作社的4-5倍,采用土地和生產資料作價入社,集中勞動生產統一經營的合作方式,統一分配。
這一時期,農業勞動力轉移基本上是自發進行的。繼1949~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之后,我國開始了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吸收了大批農村勞動力。1952年全民所有制工業部門職工為510萬人,工業部門新增的職工,絕大部分來自農村。在這一時期,農村居民享有較充分的自由遷居城市的權利,同時,農民在農業內部也有充分選擇就業的權利。據估計,20世紀50年代,農村個體手工業者約200萬人,而兼營商品性手工業的農民約1000萬人。
合作社時期的勞動力轉移的自發性主要是由于經濟組織產權制度的設置有效地保證了農民的利益,農民有充分的擇業選擇權利。當時正處在建國后的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政府大力開展工業建設,在比較利益的驅使下,很多農民自發轉移到工業建設的行列中。
(二)制度與勞動力轉移(1958~1978年)
從1958年公布《關于在農村建立的決議》起,一個月的時間內基本實現了化。是政治性和經濟性高度統一的組織制度,主要特征是:生產資料公有制,“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規模大,是高級社的幾十倍;統一經營,平均分配;農產品統購統銷;嚴格限制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等。
這一時期的勞動力轉移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勞動力轉移大起大落階段(1958~1963年)和勞動力轉移停滯階段(1964~1978年)。1958年后,運動掀起,經濟建設規模急速膨脹,造成勞動力過度需求。1957~1960年,城鎮非農就業增加近2000萬農村職工,農村的非農職工也增加幾千萬。但是由于大量農業勞動力脫離農業,造成農業產出下降,出現糧食短缺危機,又正值三年自然災害,于是城鎮開始大量精簡職工,大批勞動力又重新回鄉務農。1962年全國減少城鎮人口1300萬人,農業勞動力比上年增加2730萬人,恢復到1957年的水平。三年經濟調整時期過后,政府開始嚴格限制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以免農業勞動力大量流失給農民造成損失和給城鎮的產品供給帶來壓力。據統計,20世紀60年代每年參加農田基本建設的勞動力不少于6000萬人,20世紀70年代該人數高達1億人。
制度不僅是農業生產的經濟組織制度,也是政治組織制度,這種制度使得政府在勞動力轉移上具有強烈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有正效應也有負效應。正效應在于能夠為急速的工業建設和拯救農業迅速地解決勞動力短缺問題,在大規模的農田水利建設方面取得了成就,為當時和家庭聯產承包之后的農業生產增長提供了基礎;負效應在于限制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使農業中滯留大量隱形失業的勞動力,不利于農業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公務員之家
(三)家庭聯產承包制與勞動力轉移(1979至今)
1979之后,家庭聯產承包制在廣大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以個體家庭為主,生產上實行“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分配上實行“產品上交承包合同后自留”。家庭聯產承包制有效解放了生產力,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也大大提高,同時農民也有了自主選擇農業生產組織方式的權利。但是小生產的弱勢性和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等因素逐漸顯現,阻礙了農業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各種各樣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形式在農村出現,但是合作層次是參差不齊的。20世紀90年代后期起,新型農業合作組織越來越多,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合作組織在提高農業生產率,增加農民收入上發揮了很大作用。不斷成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事實及調查研究表明農民有合作的意向,但是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還需要進一步的規范。
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由于城鄉差別制度和各種政策影響著農民的比較利益,勞動力轉移呈現出階段性和波動性。
第一階段(1978~1983年):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實行之初,農民生產積極性高漲,大部分農民選擇留在農村經營農業,勞動力剩余處在隱形失業狀態。
第二階段(1984~1987年):大批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出現,吸引了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勞動力轉移處于高速增長的階段。
第三階段(1988~1990年):國家提出整頓經濟秩序和環境方略、壓縮基建規模、控制鄉鎮企業貸款,使第二產業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空間縮小,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進入低潮。
第四階段(1991~1993年):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加快了改革開放的步伐,大規模的“民工潮”涌向城市。
第五階段(1994~1996年):農產品提價調動了農民的農業生產積極性,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平穩增加。
第六階段(1997~2007年):受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農產品價格走低,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降低,民工潮再起。2004年開始,國家更加關注解決轉移農民工的工資和生活問題,勞動力轉移平穩增加。
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有利于推進勞動力轉移
建立在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基礎之上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保障了農民的財產私有權,使農民具有充分的退出自由和轉移自由。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對勞動力轉移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有利于促進農業勞動力的就地轉移;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能夠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減輕了農業生產對勞動力數量的過度依賴,推動勞動力徹底轉移。
(一)有利于兼業勞動力徹底轉移
目前農村只有不到1.2億剩余勞動力,剩余比例是23.5%,其中一半超過40歲(蔡)。從以上從事農業的人口結構可以看出勞動力轉移和農業生產之間矛盾的存在,每年的春耕和秋收季節,就會有大量的農民工返鄉,造成交通運輸的壓力,不利于勞動力的徹底轉移,也不利于城市的生產和管理。
要解決這種矛盾,就要采用機械化作業,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但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方式受資金、技術等限制無法實現機械化作業。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能夠將土地、資金、技術等聚集利用,在產生規模效應的同時使很多兼業勞動力能夠從農業生產中解放出來,利于他們徹底轉移到二、三產業。合作組織+農戶”等產業化運作模式,推動農業的產業化,從而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實現剩余勞動力的就地轉移。
(二)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就地轉移
農業勞動力轉移有兩條途徑:異地轉移和就地轉移。異地轉移主要是向大中城市轉移,就地轉移主要是向小城鎮轉移。實踐證明大中城市不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實現農業勞動力的就地轉移成為重要的選擇。農業產業化發展能夠提供更多非農就業崗位,是實現勞動力就地轉移的有效途徑。而農業產業化的過程同時也是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不斷發展的過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業產業化的必要組織載體。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能夠在農戶和市場之間起到連接作用,減少市場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公司+
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與勞動力轉移的矛盾
(一)勞動力轉移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人才流失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需要人才,而勞動力轉移伴隨的農村人力資本的流失不利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深層次發展。
從目前轉移勞動力素質和農業勞動力整體素質來看,我國農業轉移勞動力以年輕人為主,農業轉移勞動力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農村整體勞動力,這說明隨著農業勞動力的轉移,農村智力型勞動力流失嚴重。很多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在技術、組織管理、財務會計等方面嚴重缺乏人才,要解決這些問題需制定科學合理的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和人才機制,爭取留住人才或引進人才,更重要的是要加強對現有成員的培訓工作,提升組織成員的整體素質。
(二)轉移勞動力的流動性不利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穩定發展
農業轉移勞動力的流動性主要表現在勞動力的季節性流動和轉移勞動力的回流。勞動力的季節性流動是受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和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人口缺乏青壯年勞動力導致的。
轉移勞動力的回流以被動回流為主,主要原因在于農民工收入較低和二元經濟造成的一系列制度使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農民總是把土地當作是最低的生活保障,一旦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太高,往往選擇回鄉務農,但是這畢竟是被動的,當務工的比較利益提高的時候,農民還是會選擇進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大多是開放的組織,如果回鄉務農的農民加入農民合作組織,較易產生搭便車行為,這對農業合作組織的長期投資等都會產生影響,因此轉移勞動力的流動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穩定性。美國新一代合作社,通常采用封閉式成員結構或投資與貢獻相結合的方式減少搭便車的問題。我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不高,封閉式成員結構不利于農民組織化發展。若以投資與貢獻相結合的方式規范合作組織的發展,應該將資本投資的額度限制在適度的水平,符合我國農民的收入和產出水平。
(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非適度規模經營會加大勞動力轉移難度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效應在本質上是一種規模效應,非適度規模經營主要是指規模經營層次比較低,主要靠農業初級生產的合作經營產生規模效應。如果在農業中仍然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前提下,通過大規模合并土地和機械化作業來實現這種規模效應,必會產生更多的剩余勞動力。
從西方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制度的產生過程看,農業革命為工業革命準備了基礎,工業化和城市化吸收了大量的農業勞動力,農業產值在國民經濟中比值下降,社會經濟結構和城鄉關系隨之轉變,農業經濟組織制度也以家庭組織為主轉變為以合作經濟組織為主。
但是我國的特殊國情決定了我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是同時進行的。在我國城市工商業發展不能吸收足夠多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的情況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非適度經營會加大勞動力轉移難度。
四、案例分析
近年來,遼寧省昌圖縣在推進農業機械化上取得顯著成績,農機專業合作社是農業機械化的主要組織載體。2007年,全縣建設了3個農機專業合作社,共爭取中央農機補貼資金48.9萬元、市級財政資金15萬元、縣政府投入資金80萬元,引導合作成員投資210.5萬元,合計投資354.4萬元。2008年新組建了40個農機專業合作社,共爭取省級農機具補貼4000萬元,縣級補貼1000萬元,新增3000多臺先進的農機具。
農機專業合作社的建立,不但解決了一家一戶分散經營農機,單機作業不能滿足大農業規模化生產的客觀需要問題,而且還解決了農機戶受經濟條件的制約,難以購置先進、高效的農機具問題。農機合作社采用收費式服務或農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農機合作社,定期分紅。農機合作社的服務費用比人工作業費用降低50%以上,來自昌圖縣尹家村的數據顯示,農機合作社對村里的3000多畝旱田從旋耕、起壟、播種、鎮壓、打藥、施肥直到機收獲,實施一條龍服務,平均每畝作業費88元,比人工作業每畝可節省50左右元。
往年當春季播種和秋季收割時,農村勞動力出現非常緊缺狀況,部分農戶家只好出資雇傭勞動力幫助播種和收割,當農作物處于田間管理階段和歸倉之后,農村普遍出現勞動力富余現象。農機合作社成立后,對于長期在外打工或無力經營土地的農戶可將土地直接轉讓給農機合作社經營,增加農機專業合作社的土地經營收入。農民也可以在不改變土地收益和權屬的前提下,將土地以入股的方式集中于合作社統一經營,定期分紅。這樣既使土地得到有效利用也穩定了外出勞動力的生活。
昌圖縣農機合作社在發展之初遇到的問題很多,如合作社的管理尚需完善,特別是財務問題亟待解決;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的素質有待提升等。為此,昌圖縣在2008年1月23日舉辦了全縣組建鄉鎮農機專業合作社暨玉米機收獲培訓班,對農機專業合作社社長、技術人員、操作機手進行了培訓,聘請了國內主要玉米收獲機廠家的專家來授課指導。而且,縣農機局積極聯系各生產廠家開展了機具作業期間的技術指導和售后服務,確保農機專業合作社的農機化服務按照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進行。
機械化作業使土地產出率大大提高,玉米平均畝產可增加15%到20%,提高工效30倍至50倍,每畝節約生產成本20元以上,每畝增加收入100元以上。因此合作社經營釋放了大量農業勞動力,40個農機專業合作社,可以釋放農村勞動力4.8萬人。由于缺乏數據,不能確切知道這些釋放出來的農業勞動力是否全部轉移到二、三產業。但是有數據表明,2007年昌圖縣三個農機合作社經過近三個月的運營,僅玉米機收單項,可節省勞動力人工8160個,轉移勞動力410人。可見轉移勞動力僅占到全部釋放勞動力的5%,盡管這個比例有望繼續擴大,但是如果勞動力盲目向大中城市轉移,必將會加大勞動力的轉移難度。
由上可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能推動農業機械化發展,增加農民收入,解決勞動力季節性流動問題,促進兼業勞動力的徹底轉移。但是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過程中釋放出的大量勞動力問題不能忽視,只有將這部分勞動力轉移到二、三產業,才能更好地推動新農村建設。因此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不能僅停留在低層次農業生產合作上,要加強更深層次的農業合作,延長農業產業鏈。從昌圖農機合作社的發展中可以看到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政府對農業進行財政補貼等宏觀調控的有效組織載體,所以,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應在政府的支持下進行農業產業化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進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
參考文獻:
1、趙健.美國NGCs經驗與我國農業合作社改造[J].邊疆經濟與文化,2004(2).
2、倪建偉,王景新.中國農民組織建設的現狀分析與趨勢預期[J].農村經濟,2005(8).
3、蔡昉.破解農村剩余勞動力之謎[J].中國人口科學,2007(2).
4、占俊英,方齊云.中國農村走勢:農業產業組織及技術進步與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5、王延中,經濟組織與城鄉發展[M].經濟管理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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