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糧販運距離影響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4 03:03:00
導語:商品糧販運距離影響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問題的提出
一般認為,商品構成及其流轉距離,是衡量中國古代不同歷史時期商品交換水平的兩個重要尺度,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商品構成如果包括更多的生產資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內,而且其地區間的流轉距離加大,無疑標志著商品交換規模的擴大和商品經濟水平的提高。因此,分析唐代和糴加價對擴大糧食販運距離的影響,可以為衡量唐朝商品交換水平提供一種尺度。
關于唐代的和糴,學術界已有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其源流、規模、性質和作用等方面①。其中,論者由于對和糴的自愿性或強制性的程度有不同看法,對和糴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的評價也就頗有差異。例如,楊希義先生在《唐代關中人民的賦役負擔》一文中認為和糴是一種繁重的賦稅剝削;安史亂后,更暴露了其掠奪性質。②而趙文潤先生在《唐代和糴制度的性質及作用》一文中認為對和糴的作用應根據事實,進行具體分析,指出:和糴“在有唐一代,特別是中前期,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確曾產生一些流弊。”③楊際平先生在《從敦煌文書看唐代前期的和糴制度》一文中分析唐代前期和糴的自愿性,認為:“沙州郡倉、軍倉和糴規模很大……在和糴活動中又有大批商賈置身其間,這種情況對于當地的商品經濟的發展,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促進作用。”④鄭學檬先生在《從敦煌文書看唐代河西地區的商品貨幣經濟》一文中論及河西和糴,指出:“從民戶方面講,和糴使他們一定程度上卷入了交換活動”,并著重分析和糴中真正屬于商人交糴的糧食及其影響,指出官府為和糴而預付本錢(匹段),對“行客”從事商品活動有利⑤。本文基本上同意楊、鄭二先生的立論,即認為由于收購價格有所優饒,唐朝和糴的確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圍內有促進商品糧流通的作用。不過,我們又認為,這種促進作用究竟有多大,還有待通過量化分析而作出具體判斷。
關于常平倉的糴糶活動,《大唐六典》卷二十“常平令丞”職掌條稱:“凡歲豐穰谷賤人有余則糴之,歲饑饉谷貴人不足則糶之。”杜佑在《通典》卷二十六太府卿“常平署”條稱:“和糴者為常平倉。”可見從政府收購糧食的角度看,常平倉的糴人活動也具有和糴一樣的促進商品糧流通的作用,故下文舉例分析時或涉及。
——————————————————————————————
①詳見張國剛主編:《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10—211頁。
②刊《西北大學學報》,1984年第4期。
③載《唐史論叢》第5輯,1990年版。
④刊《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5年第!期。
⑤載《敦煌吐魯番出土經濟文書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
首先就下面量化分析要涉及的有關數據作說明。
制約唐代和糴與商品糧販運距離的經濟因素,可分為政府規定的和糴價(P)、商人經營商品糧的成本(C)和商人預期的利潤率三大項。C項應包括商人支付的糧食收購價(e)、運輸費(tf)、商稅(t)、途中貨物寄存費(Sf)等各項。其中,運輸費即唐人所稱之“腳直”。關于古代商業的平均利潤率,據《史記·貨殖列傳》所述,漢代商業利潤平均為成本的20%。唐人也有商人追逐什二之利的說法。故下文計算即取20%為參數。因此,商人若認為應政府和糴而販運商品糧有利可圖,則政府和糴價與商人的經營成本、預期利潤率的關系,可用公式表示為:
P=C+O.2C=c+tf+sf+0.2C
在通常情況下,商人販運糧食的經營成本有以下幾項內容。第一,是腳直。《大唐六典》卷三《度支》對天下舟車水陸運輸的腳直有明確規定:
、凡天下舟車,水陸載運,皆具為腳直。輕重貴賤,平易險澀而為之制。河南、河北、河東、關內等四道諸州,運租庸雜物等腳,每馱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處一百二十文。車載一千斤九百文。黃河及[缺]水河并從幽州運至平州,(每十斤)上水十六文,下六文。佘水上十五文,下五文。從澧、荊等州至揚州四文。其山阪險難驢少處,不得過一百五十文。平易處不得下八十文。其有人負處,兩人分一馱。其用小舡處,并運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①
唐后期官方腳直依然按《大唐六典》規定執行。據圓仁《人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一記載:開成四年(839年)四月七日,圓仁由心凈寺至縣城,官家為其雇驢,二十里路計驢功二十文,即百斤百里百文。
各地民間腳直與官價差別較大。《人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一載開成四年四月七日,心凈寺寺主為圓仁“雇驢三頭,騎之發去,驢一頭行廿里,功錢五十文,三頭計百五十文”。即百里百斤二百五十文。高出官定腳價一百五十文。而唐末五代時期的敦煌,驢駝的腳直卻比較低廉。如唐乾寧三年(896年),平康鄉百姓馮文達奉差人京,雇八歲黃父駝一頭,雇價準絹五疋。辛卯年(931年?)董善通籌人京,雇駝價生絹陸疋②。敦煌距京師3759里③,假定駝日行70里,僅路途往返便需107天,若按日絹三尺的官定雇直
——————————————————————————
①《五代會要》卷一五《度支》載,周顯德五年閏七月度支奏:“河南、河北、河東、關內等四道諸州。運租庸雜物等腳,每馱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處一百二十文。車載一千斤九百文。從黃河及潞河,自幽州運至平州,每十斤,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佘水溯流十五文,沿流五文。從澧、荊等州至揚州四文。其山阪險難驢少處,每馱不得過一百五十文。平易處不下八十文。”可補水運為“每十斤百里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等規定。
②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二),唐乾寧三年(公元896年)二月馮文達雇駝契(稿)伯二八二五號背,辛卯年(公元931年?)董善通張善保雇駝契伯三四四八號背,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制中心,1990年版第36頁和第39頁。
③《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四.郭煌郡》。
計算,雇價絹為321尺,折約8匹。高出實際雇價2至3匹。若實際雇駝價未含駝料價,以駝日給斗菽為準,往返所需駝料為10.4石。敦煌絹一匹,斷價二十二碩①。從敦煌至京師的雇駝價是5.5至6.5匹絹,低于官定腳價。若把絹換算成錢,仍按天寶年間內地與西北絹價比率210/465~計,則西北雇駝價又高出官價許多。不過,為便于計算,本文以價格適中的官定腳直作為民間腳直的參數。
其次,是商稅。按理,糧商向政府納和糴糧,似乎不應有商稅,故本文暫忽略不計。
再次,是途中的貨物寄存費用。長途販運若超過一天的行程,商人必須宿店停貨,就產生貨物寄存費用,唐代稱為邸直③。因收取標準不詳,以下計算時也暫不予計人。
最后,是和糴定價。史籍存留的唐代和糴具體定價不多,除官方明文規定的價格,下文有時根據唐代不同時期的糧價,參考政府明令規定的和糴價與時價之差,得出某年和糴價格的近似值,作為參數。
在作了上述說明之后,我們可對唐朝和糴加價對刺激糧商增加商品糧販運距離試作量化分析。
假設商人為納和糴而從事的糧食陸路販運距離為X,水運距離為Y,即可利用和糴定價與當地糧食市場價格(時價)之差,考慮商人的一般經營成本和平均商業利潤,估算出X與Y的數值。
例證一:
唐前期高宗以來,緣邊數十州屯宿重兵,軍糧的主要來源之一是和糴。但是,受當地農業發展水平所限,糧食供不應求,糧價極高,這就使和糴的糧食來源受到極大的限制。《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記載,大足元年(701年),“舊涼州粟、麥斛至數千”,即粟麥時價為每斗數百文,換算為米則售價更高。另據《舊唐書》卷四十八《食貨上》所載度量衡之制可推計,斗米重約6.25斤,百斗米重625斤。假定販運百斗米納和糴,以法定腳直為準,則其車載腳直約為百斗每里6文,水路逆流分別約為10文、9文;沿流約為3.75文、3.13文和2.5文。如果政府為供應軍糧而在涼州和糴,和糴價應該略高于時價,假設定為每斗粟400文,換算為米當是每斗700文④,而當時內地的米時價,若取麟德三年(666年)的斗米5錢⑤為參數換算。這時,從內地商人看來,涼州和糴米加價為內地米時價的140倍,商人為謀取利潤有可能從內地經陸路販運米到涼州納和糴,其販運路途X可達:
700×100=5×100+6X+(5×100+6X)×2/10;X≈9639里。
這就是說,如果當時政府在涼州實行高價和糴,完全有可能調動商人從內地不遠萬里販運糧食到邊州。然而,實際上,因軍糧需求不少,而政府財力有限,如此高昂價格的和糴不可能成為解決邊鎮軍糧需求的可行手段。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在現存資料中找不到唐朝實行過高昂定價的和糴,這說明從財政上考慮,通過高昂和糴價格調動商人千
————————————————————————
①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二),乙巳年(公元945年)徐富通欠絹契伯三。。四號,第122頁。
②《通典》卷七《食貨七》云:“自后天下無貴物……絹一匹二百一十文”;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462。466頁,唐天寶四載河西豆盧軍和糴會計牒(B件)“大生絹匹估四百六十五文”。
③參見[s)加藤繁:《唐宋時代的倉庫》、《居停和停塌》等文,載《中國經濟史考證》第一卷,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370。394頁。
④《新唐書》卷五十三《食貨三》記載:“谷價四十有余,米價七十。”
⑤《通典》卷七《食貨七.歷代盛衰戶口》。
里販運糧食的現實性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后來,郭元振“令甘州刺史李漢通開置屯田,盡其水陸之利。……收率之后,數年豐稔,乃至一匹絹糴數十斛,積軍糧支數十年。”①若以開元十六年最貴處絹每匹七百文計②,則一匹絹糴數十斛意味著用一、二文錢即可和糴粟麥一斗。這種措置從財政效益上看也是必然的。
這個例證的意義在于強調唐朝和糴定價有很大的客觀限制,唐政府如果想通過付出高昂的和糴價格來達到調動糧商千里納軍糧的目的,從財政效益上看是不可行的。它也有助于理解下文引用史籍存留的唐朝和糴定價何以一般不過數十文;個別時候、個別地區最高也只是達一百多文。換言之,當我們探討和糴對商品糧販運距離的影響時,和糴定價的客觀限制應作為一個重要因素加以考慮。
例證二:
開元十六年(728年)十月,玄宗敕:“自今歲普熟,谷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糴。……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于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糶易者,為收糴。”③若以開元十三年(725年)斗米時價13文④為參數,則和糴價約為16文。開元二十五年九月戊子,玄宗敕:“今歲秋苗遠近豐熟,時谷既賤,”令于“都畿據時價外每斗加三兩錢和糴粟三、四百萬石。”⑤當時斗米時價為13文⑥,和糴價最高為16文。據這二條敕文,我們可估算和糴加價三文即比時價高出23%時所能引起的糧食販運的增加距離X,計算式為:
16×100=13×100+6X+(13×100+6X)×2/10,X≈6;
求水路增加距離Y計算式為:
16×100=13×100+2.5Y+(13×100+2.5Y)×2/10,Y≈l3里。
可知若和糴價比時價高出23%,商人如果預期贏利十分之二,則他能從事的糧食陸路販運的最長距離不超過6里,水路不超過13里。依此類推,若他將預期贏利降為十分之一。則其陸路販運距離可延伸到約26里,水路約可延伸到62里。若預期贏利下降到5%,則陸路距離可長達37里,水路距離可長達90里。
例證三:
(開元)二十七年九月,玄宗敕:“今歲物已秋成,農郊大稔。……宜令所司速計料天下諸州倉,有不充三年者,宜量取今年稅錢,各委所由長官及時每斗加于時價一兩錢收糴。”⑦開元二十八年(740年),京師米斛不滿二百⑧,即斗米時價不超過20文。這里暫以20文計算,假定開元二十七年米價不變,則和糴價為每斗22文即在時價上增加10%時,其可能增加的水陸運距離分別為:
x×100=20×100+6X+(20×100+6X)×2/10;X≈-28里。
22×100=20×100+2.5Y+(20×100+2.5Y)×2/10;Y≈-67里。
換言之,斗米時價20文、和糴價22文、商人預期利潤為十分之二時,糧食販運的水陸
——————————————————————
①《舊唐書》卷九十七《郭元振傳》。
②《唐會要》卷四十《定估贓》。
③《舊唐書》卷四十九《食貨下》。
④《通典》卷七《食貨七》。
⑤《冊府元龜》卷五0二《邦計·平糴》。
⑥《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一》。
⑦《冊府元龜》卷五。二《邦計·平糴》。
⑧《舊唐書》卷九《玄宗紀下》。運距離不可能增加。即使商人將預期利潤下降為十分之一,販運距離仍然不可能增加。
例證四:
天寶四載(745年)五月,玄宗詔曰:“如聞今載收麥倍勝常歲,……宜令河南、河北諸郡長官取當處常平錢于時價外斗別加三、五錢,量事收糴大麥貯掌。……諸道有糧儲少處,各隨土宜,如堪貯積,亦準此處分。”①
這份詔令關于和糴加價5文的規定,在其他地方也有實行。如伯希和敦煌文書第三三四八號背面《唐天寶四載(公元745年)河西豆盧軍和糴會計牒》記載天寶三載冬交糴粟斗估廿七文、天寶四載春和糴粟斗估三十二文;天寶三載冬交糴小麥斗估三十二文、天寶四載春和糴小麥斗估三十七文②,和糴加價均為每斗5文。在沙州,這是在時價上分別上調約19%或16%。此時,若糧商要保證有十分之二的利潤,則其所能擴大的水陸糧食販運距離分別為:
32×100=27×100+6X+(27×100+6X)×2/10;X≈-6里。
37×100=32×100+6X+(32×100+6X)×2/10;X≈-19里。
也就是說,比時價高出16%~19%的和糴定價,根本不可能刺激糧商擴大糧食的販運距離。只有當商人將預期利潤降至十分之一,其糧食陸路、水路販運的增加距離X、Y才有正值,分別為:
32×100=27×100+6X+(27×100+6X)×1/10;X≈35里。
37×100=32×100+6X+(32×100+6X)×1/10;X≈27里。
例證五:
貞元八年(792年),宰相陸贄上《請減京東水運收腳價于沿邊州鎮儲蓄軍糧事宜狀》,要旨在于減少江淮漕運,在關中和糴。其中,他兩次提到和糴定價。他先說:“今歲關中之地,百谷豐成,京尹及諸縣令頻以此事為言,憂在京米粟大賤,請廣和糴,以救農人。臣令計料所糴多少,皆云可至百佘萬石。又令量定所糴估價,通計諸縣貴賤,并雇船車搬至太倉,谷價約四十有余,米價約七十以下。”這說明當時關中粟的時價每斗不超過40文。米每斗不超過70文。接著他又建議:“請支二十萬貫付京兆府,令于京城內及東渭橋,開場和糴米二十萬石,每斗與錢一百文,計加時估價三十已上。”③
根據陸贄這一建議,若貞元八年唐朝在關中和糴的定價為斗米100文,比時價上調約43%,則糧商在預期贏利20%時,其糧食陸路販運的最長距離X為:
100×100=70×100+6X+(70×100+6X)×2/10;X≈222里。
若取水路逆渭河販糧人京,其最長距離Y約為:
100×100=70×100+9Y+(70×100+9Y)×2/10;Y≈148里。
《資治通覽》卷二三四貞元八年九月記事稱:德宗“詔西北邊貴糴以實倉儲”。《舊唐書》卷四九《食貨下》亦載:德宗下敕:“諸軍鎮和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價之外,更量與優饒。其粟及麻,據米數準折虛價,直委度支,以停江淮運腳錢充,并支綾絹純綿,勿令折估。”q)可知陸贄的建議在一定程度上被采納了。此次軍鎮和糴的“優饒”
——————————————————————
①《冊府元龜》卷五0二《邦計·平糴》。
②參見楊際平:《天寶四載河西豆盧軍和糴會計文書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3期。
③《陸宣公集》,卷十八。
④《舊唐書》卷四十九(食貨下)。
定價,據陸贄《請減京東水運收腳價于沿邊州鎮儲蓄軍糧事宜狀》的建議應是:“臨邊州縣,各于當處時價之外,更加一倍;其次每十分加七分;又其次每十分加五分。通計一百三十五萬石(粟),當錢一百二萬六千貫文……其有納米者,每米六升折粟一斗。”①即和糴粟價平均為每斗76文,折成米價每斗約為127文。若以和糴價平均比時價增加70%計,且邊州每斗米的時價平均取75文計,則糧商的最長陸運販運距離X可達:
127×100=75×100+6X+(75×100+6X)×2/10;X≈514里。
例證六:
元和七年(812年)七月,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今冬諸州和糴貯粟,澤潞四十萬石,鄭、滑、易、定各一十五萬石,夏州八萬石,河陽一十萬石,太原二十萬石。以今秋豐稔,必資蓄備,其澤潞易定鄭滑河陽,委本道差判官和糴,各于時價每斗加十文。所冀民知勸農,國有常備。”②元和五、六年,粟一斗時價不出二十③,假定元和七年粟價不變,以粟每斗二十文,折成米為每斗三十五文④計,和糴價為四十五文,即比時價上調約29%。此時,糧商若要獲得十分之二的利潤,則其糧食陸路販運的最長距離X為:
45×100=35×100十6X+(35×100+6X)×2/10;X≈42里。
三、初步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可對唐朝和糴定價與糧商的糧食販運距離的關系作出如下三點初步結論。
第一,在糧商預期獲利為20%的情況下,政府和糴定價能否刺激其增加糧食販運距離,關鍵取決于和糴加價與時價之間的比率。用公式表示,設和糴價為P,時價為Pl,和糴加價為p,和糴加價與時價的比率為R,即R=(P-P1)/P1=p/P1,運腳為F,則陸運距離
X=(100P-120P1)/F
=(100P1+100p-120P1)/F
=P1/F(100p/P1-20)
若(100p/P1-20)>0,則X>0。即:R>20%時,X>0。
就是說,當和糴加價與時價之比大于20%時,它對糧商增加陸路販運距離的影響才會開始產生,R值越高,所起的刺激糧商增加糧食販運距離的作用越明顯。
第二,由于唐朝的和糴定價一般采取高于時價數文的定額加價方式,而極少采取如陸贄所說的比例加價方式,也就是說,和糴加價與時價的比率問題被唐朝政府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然而,這一比率的高低對糧商的販運距離影響很大。因此,當這一比率低于20%時.糧商必須將預期利潤下降為10%以下,才愿意增加糧食販運距離。考慮到糧食是笨重貨物,特別是在交通條件落后的古代,長途販運很不方便,成本高,耗損風險也大,若預期利潤太低,糧商是不會從事長途販運的,所以《史記.貨殖列傳》才說:“諺曰:‘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可見,糧商納和糴時通過降低預期利潤而增加販運距離的可能性也有客觀限度。
第三,受上述和糴加價與時價的比率以及糧商預期利潤的限制,唐朝既采取定額加價的和糴定價方式,就決定了和糴在多數場合只能在當州或當道實行。史實即是如此。換個角度看,唐朝和糴加價對促進商品糧流通范圍的影響通常十分有限。
————————————————————————
①陸贄:《陸宣公集》,卷十八。
②《唐會要》卷九十《和糴》。
③《全唐文》卷六三四,李翱《進士策問》。
④《新唐書》卷五十三《食貨三》載:“谷價四十有余,米價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