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保護環境的思想及對治
時間:2022-05-30 0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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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沙漠化、海洋泛赤潮、水資源枯竭及水污染、南極臭氧層空洞、溫室效應、地球變暖、酸雨的面積不斷擴大、沙塵暴步步緊逼、森林資源銳減、生物物種加速滅絕、動植物資源急劇減少、洪澇災害、干旱災難、大氣污染、人口爆炸、生態失衡、……,進入二十世紀以來,人類社會從沒有像現在這樣對自己所賴以生存的地球憂心忡忡、惴惴不安,每天各種各樣的有關環境方面災難性的消息報道令人類惶惶不可終日,大有坐在即將噴涌爆發的火山頂上等待一蹴而滅的恐懼、驚愕。有關環保方面的話題及行動,成為人類的世紀話題之一:
科學家認為,未來人類生存最大的挑戰是生態環境。今天的地球在生態方面已經超負荷了。在新的世紀里,人類必須更有效地運用水源、能源、土地和原料等自然資源。
―――摘自INTERNET《環境保護》
保護和改善環境是關系到全世界人民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
保護和改善環境已經成為人類一個緊迫的目標。
人類改造環境的能力,如果使用不當,或輕率使用,就會給人類和人類環境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害。
各國政府和人民為著全體人民和它們的子孫后代的利益而做出共同的努力!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正式報告《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當前大多數的環境問題,都是來自于人類對生態系統的錯誤行動。
我們把征服自然看做是人類的進步,這就意味著常常因為我們的錯誤認識而破壞了自然界。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非正式報告《只有一個地球》
或許,我們需要從中國古人那里吸取有關保護環境的思想及對策,以茲檢討作為后人因為愚蠢的自高自大、蒙昧的戰天斗地、征服自然所犯下的違背“古訓”的過失,以俟更有效地改善生存環境,以便能夠生存下去。
我們的祖先在生存斗爭中十分注意改善環境與保護環境。“精衛填海”、“大禹治水”、“女媧補天”就屬于以神話傳說形式流傳下來的這一類活動。有文字記載的最早的保護環境者當數黃帝,據《史記·五帝本紀第一》卷一:黃帝“時搏百谷草木,淳化鳥獸蟲蛾,旁羅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勞勤心力耳目,節用水火材物。”司馬遷在《史記·殷本紀第三》告訴了我們“網開三面”的故事:尚湯還在作諸侯的時候,一天,“湯出,見野張網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網。’湯曰:‘嘻,盡之矣!’乃去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網。”這是古代君侯保護鳥類的最早記載。
據載,大禹具有良好的生態保護意識,“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逸周書·大聚解》)。
周文王臨終之前囑咐武王要加強山林川澤的管理,保護生物,因為國家治亂興亡都要仰仗生態的好壞。他說:“山林非時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長;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不麛不卵,以成鳥獸之長。是以魚鱉歸其淵,鳥獸歸其林,孤寡辛苦,咸賴其生。”(《逸周書·文傳解》)顯然古人已經懂得在向自然界索取資源時,一定要有節制,要注意時令,要按一定的季節進行捕魚、獵獸的生產活動。公元前11世紀,西周王朝頒布了《伐崇令》:“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這是中國古代較早的保護水源、動物和森林的法令。周景王二十一年,鑒于國庫吃緊,國家打算鑄金幣。卿士單穆公表示反對,認為單靠鑄錢幣的辦法并不能解決國庫虧空的問題,因為鑄錢所需金屬原料要靠挖掘山林而得。而破壞山林是使不得的:“若夫山林匱竭,林麓散亡,藪澤肆既,民力彫盡,田疇荒蕪,資用乏匱,君子將險哀之不暇,而何易樂之有焉?”①單穆公講的很明白:如果山林資源枯竭,沒有虞衡的管理,水泊不出產,人民無力生產,田地荒蕪,物資匱乏,君長只有忙于應付危險局面,哪有安樂可喜呢?這是針對統治者而言的,中心思想是把保護山林川澤和國計民生聯系在一起了。
《國語·伯陽父論地震》曰:“夫水土演而民用也,水土無所演,民乏財用,不亡何待!”伯陽父認為水土通氣,土地潤澤,人才可以利用它來種植谷物。水土不通氣,土地死爛成了臭泥,不能種植谷物,缺乏財用,國家也就滅亡了。
儒家有“天有好生之德”思想。孔子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論語·陽貨》),這里所謂的天是指生生不已的自然之天,人、天、地、萬物與自然都是一體的,保持和諧相通,《中庸》曰:“萬物并齊而不相害,道并齊而不相悖”。“天地之道,可一言而盡也,其為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禮記·郊特牲》云:“陰陽合而萬物得。”這種“并齊”、“合”表達著“天行有常,不為桀存,不為紂亡”(《荀子·天論》)的客觀規律,表明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應有節度。因而孔子反對濫用資源:“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論語·學而》),《論語·述而》記載孔子“釣而不網,弋不射宿”,孔子站在道德倫理的高度要求人們愛護自然界,他說:“伐一木,殺一獸,不以其時,非孝也。”(《孝經》)曾子發揮孔子的這一思想:“樹木以時伐焉,禽獸以時殺焉”。(《禮記·祭儀》)。亞圣孟子說:“夫君子所過者化,所存者神,上下與天地同流。”(《孟子·盡心上》),建議粱惠王讓老百姓:“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粱惠王章句上》)“五畝之宅,樹墻下以桑。”(《盡心章句上》)雖然這是一項經濟主張,但其中包含保護環境的思想。他說:“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粱惠王章句上》)這里,孟子告誡統治者,“仁民愛物”,重物節物,才可能維系人類的持續發展。可見,孟子主張發展經濟是和保護環境、走可持續發展相提并論的。《詩經·周頌·時邁》有“懷柔百神,及河喬岳”②的說法,即對百神、河川和大山都要善待。
在中國古代文獻中,不光有保護環境的思想,還記載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令的故事:“里革斷罟”(罟即漁網)。說的是,有一年夏天,魯宣公到泗水撒網捕魚,大夫里革出來干涉,說根據祖先規定的制度“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略”(在每年夏天魚類生長季節不能到河里捕魚),魯宣公的做法違反了古制。里革不但把魚網撕毀扔進水里,而且大聲向魯宣公宣講古訓:“且夫山不槎蘗,澤不伐夭,魚禁鯤鮞,獸長麑□③,鳥翼榖卵,蟲舌蚳(chi)蟓,蘩庶物也,古之訓也。”④為了保護草木鳥獸魚蟲,使之繁衍生息,山上再生出來的樹條不得再砍,水中未長大的水草不能割,捕魚不捕小魚,捕獸不捕幼獸,不能摸鳥蛋破榖卵,不能壞未成形的幼蟲。這里的古訓可以理解為就是法令,能以保護環境的法令制止君王的違法,說明古人對環境保護多么重視。
古代中國是以農立國,所以封建統治階級不能不重視自然環境的保護。山林河川若是破壞了,民眾就被迫流亡,統治者也就統治不下去了。所以齊國宰相管子把自然保護提高到作為人君是否有資格進行統治的一個條件:“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管子·輕重甲》)因為“山澤林藪”是“天財之所出”(《管子·立政》),“山不童而用贍,澤不弊而養足”(《管子·侈靡》,所以“童山竭澤者,君智不足也。”(《管子·國準》)管仲認為管制山林川澤,保護生物資源,并不是把山林川澤封禁起來不讓人們利用,而是必須按照規定的季節時間開放,讓人們充分利用其間的生物資源。“山澤各以其時而至,則民不茍”。(《管子·小匡》)管子還制定嚴厲刑法,“茍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管子·地數》)即便是皇宮貴人也必須遵守法令:“山林雖近,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管子·八觀》他這是在告訴君王:山林雖然靠得近,草木雖然長得好,但建造房屋皇宮必須有一定限度,封禁與開發必須有時間限制。管子保護環境的思想和措施是從發展經濟、富國強兵的目標出發的。管仲保護山林澤川的禁令是非常嚴厲的。可見保護環境必須以法律的手段來實施才可有效。
中國古代統治者還在生產管理上總結出一套把發展經濟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使二者互相促進的做法。荀子說:“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鱔孕別(產卵——引者)之時,網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也;汙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荀子認為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物種的生死存亡:“川淵者,龍魚之居地;山林者,鳥獸之居地”;“川淵深而魚鱉歸之,山林茂而禽獸歸之”;“川淵枯則龍魚去之,山林險則鳥獸去之”(《荀子·致仕》)。又說:“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荀子·王制》)。荀子尊重生態環境、重視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思想被視為“圣王之制”的一部分,這一思想后來在歷代統治者的法制中都繼承下來了。例如秦始皇下令在全國范圍修筑馳道同時,道兩旁種植松林,每隔三丈,即“樹以青松”,“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規模很大。1975年,湖北云夢秦墓發掘一批竹簡,其中記載的《秦律·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樹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復月,毋敢業草為灰,取生荔,麛(卵)榖,毋……毒魚鱉,置肼罔,到七月而縱之。……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田。”秦律大意是,從春季二月起,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樹木,不準堵塞林間山道。不到夏季,不準進山砍柴、燒野草作肥料,不準采集剛發芽的植物或取獲幼獸、鳥卵和幼鳥(掏鳥蛋),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井和網罟。到七月,才可以解除上述禁令。其他還有住在養牛馬之處和其它禁苑附近的人,當幼獸繁殖時不準帶著狗去狩獵。當然,制定了嚴明的法令,統治者若帶頭不遵守,也會成為一紙空文。秦始皇在破壞環境方面也是罪惡昭彰的,《史記·秦始皇本紀第六》記載:始皇到了湘山祠,“逢大風,幾不得渡。上問博士:‘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可見,保護環境的法令若不能制約最高統治者,成為統治手段而不是目的,也會最終破壞環境的。
在《呂氏春秋》中,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規定得更為具體,稱為“四時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澤不敢灰僇,繯網苴罦不敢出乎門,罛罟不敢入乎淵,澤非舟虞不敢緣,為害其時也。”⑤簡言之,也就是在規定的季節中,禁止隨便進山砍樹,禁止割水草燒灰,禁打鳥獵獸,禁止捕撈魚鱉。《呂氏春秋》卷一至十二和《禮記·月令》都對每月不同的氣候作了完全一致細致的規定⑥。這兩本書大約成書于戰國末年及漢初,其思想來源于先秦春秋時期無疑: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
仲春之月,……安萌芽,養幼小,存諸孤。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祀不用犧牲。
季春之月,……修利堤防,導達溝瀆,聞通道路,無有障塞。田獵罝罘,羅網,畢弋,餧獸之藥毋出九門。……命野虞無伐桑柘。
孟夏之月,……繼長增高,毋有壞墮,毋起土功,毋發大眾,毋伐大樹。……驅獸無害五谷,毋大田獵。
仲夏之月,……游牝別群。無用火南方。
季夏之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斬伐。
孟秋之月,……完堤防,謹壅塞,以防水潦。
仲秋之月,……乃命宰祝,循行犧牲,視全具。乃命有司,驅民收斂。務畜菜,所積聚。乃勸種麥。毋或失時。
季秋之月,……乃命冢宰,農事備收。天子乃教于田獵。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蜇蟲咸俯在內,皆瑾其尸。
孟冬之月,……乃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
仲冬之月,……農有不收藏積聚者,牛馬畜獸有放佚者,取之不詰。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田獵者,野虞教導之。
季冬之月,……命漁師始漁。歲且更始,專而農民,毋有所使。
這里對耕種、打獵、捕魚、伐木、孕育、放牧以及取火、燒炭都有明確的季節、月份限制,將保護環境與祭祀天地、祖先并列為國家大事。
這些關于保護山林、水道、植物、鳥獸和魚類的法律規定,在世界上都屬于較早的。中國以后的各朝代的法律也都有關于環境保護的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