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建制與管理論文

時間:2022-03-09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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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建制與管理論文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涉及住宅、醫療、養老、生育、失業、工傷、下崗等一系列既是社會的又是個人的種種問題被重新提上了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

原有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著哪些弊端勢在必改?完善后的社會保障機制將為人們帶來怎樣的基本利益和權力?國家、企業和個人將履行各自的哪些義務?學者提出問題、闡述對策、為社會保障的建制管理號脈開方。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生育等保障制度。1986年又在國有企業建立了待業保險制度。截至1996年底,全國已有8000多萬職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2000多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離退休費社會統籌,收繳養老保險基金1100多億元,支出1000億元,結余100多億元,歷年累計結余500多億元。醫療保險制度除試點城市外,全國還有1800萬職工參加了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各級勞動保險機構為300多萬失業職工提供了失業救濟,通過實施“再就業工程”,幫助200多萬下崗人員和失業者實現了再就業。全國已有206個城市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100多萬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這些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于保障人民生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原有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弊端便日益暴露出來。

問題

(一)國家和企業包攬過多、負擔過重

計劃經濟下的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上由國家和企業包攬,以近幾年來實行統籌的養老基金和待業基金為例,絕大多數由企業負擔,個人負擔很少。各地向企業統籌的“兩金”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有的省達30%以上,而向個人籌集的比例為工人工資的1%到3%,這樣不僅不利于國家集中更多的資金用于經濟建設和社會保障事業,而且也不利于減輕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走市場,同時由于只享受社會保障權利而不盡義務,使人們容易滋生依賴思想和惰性,造成資源浪費和消費結構不合理。

(二)覆蓋面小,社會保障范圍狹窄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來講要限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所有制企業的職工。據統計,至1994年底,全國城鎮人口中,享受社會保障的人員占城鎮總人口的45%,這幾年有大幅度增加。從農村來講,中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2%以上,加上農村生活水平低于城市,貧困人口多(8000萬貧困人口的絕大部分在農村),農村人口是社會保障的實際主體。但是到1994年底;享受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僅占農村總人口的8.5%,農村社會保障對象主要限于為數甚少的優撫和社會救濟人員。這幾年來,農村的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障事業有較大發展,但是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還相差甚遠。

(三)社會保障基金“現收現付”,缺乏積累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主要靠國家財政支出和企業從當年收入中“現收現付”,缺乏積累,缺乏足額安全供給,往往造成入不敷出。隨著我國人口壽命延長和老齡化高峰的逼近。國民收入用于供養人口支出比重日趨增大,國家與企業不堪重負。缺乏足夠的積累,社會保障事業將難以維持。

(四)企業獨保,缺乏社會互濟

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各企業各自安排,各自為戰,缺乏社會互濟。對職工的生、老、病、死,由企業統包下來自保,造成企業社會保障負擔過重,難以用大量資金投入生產,改進技術,更新產品。更新產業結溝,因此而削弱了企業的競爭力,使其難以生存發展。更有甚者,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交了錢,事情還得企業自己辦”的現象普遍存在,例如失業保險,有些地方企業交了失業保險金。但是每辭退一名職工還要交一筆錢,企業承擔著雙重負擔,導致缺乏積極性和應有的效率。

(五)“平均主義”、“吃大鍋飯”

有了困難就伸手,向國家要,向企業要,而且互相攀比,比索取,比社會保障所得;不比勤奮,不比貢獻。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后果削弱了奮發進取精神,影響了效率提高,不利于生產力的發展。

(六)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監督不力

非專款專用,而是挪作他用。例如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費占30%,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費占50-60%,直接用于失業救濟的只占10%左右。這就大大削弱了社會保障基金應有的實際效益。甚至還有不少擠占、挪用、貪污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的順利推行。據財政部1996年對10個省的保險基金的檢查統計,有的地方保障基金用于基本建設項目一投資房地產,投資、參股投資、放貸、借款、擠占基金、濫支管理費等違紀金額達62.33億元。

(七)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混亂

我國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既存在集權過多,統權過死的現象,又存在政出多門,權力分散的弊端,不僅缺乏縱向橫向的監督機制,而且缺乏完整的內部調控機制。一方面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政事十分,政府包管一切;另一方面則生老病殘都由單位管理,形成所謂“單位保險”。管理體制的混亂;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削發展

對策

堅持社會保障的正確原則

適度合理原則適度合理是指保障制度要切合國情符合客觀實際。太高了會使社會保障的公共開支龐大,造成財政赤字,會增加稅收,造成群眾負擔過重;會削減生產投資,影響經濟實力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會助長人們的惰性與依賴性;會導致通貨膨脹,國力負擔不起,到頭來使過高的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太低了,人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與工傷救濟、下崗補貼、生育補助、住宅津貼等一系列社會保障問題難以解決,直接影響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連基本的生活水平都難以維持,當越來越多的人們的生存和基本權利難以得到社會保障的時候,反社會的行為必然隨之增多,從而也必然會引起社會動蕩。只有在社會保障功能、系數和覆蓋面都比較大的情況下,才會有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社會保障必須適度,其一,在確定社會保障項目與待遇水平時,既要考慮社會保障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到國家的國力;其二,社會保障范圍要逐步擴大,社會保障水平要逐步提高,要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而增長,社會保障基金和國民收入總比例要保持適當;其三,還要考慮社會保障救濟金與被救濟者以前收入的替代關系,使前者對后者的替代率符合要求。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雙重職能,雙重目標,它既是實現公平的一種社會穩定機制,又是發展生產力的一種社會動力機制,二者相輔相成,而以發展生產力為前提,因此在推行保障制度中必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機會均等,競爭擇優的目標序列。既要打破各種壁壘,鼓勵競爭,促進生產力發展;堅持講求效率原則;同時又要給予社會成員最基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以體現公平原則。所謂“公平”是指機會均等,所有需要社會保障的人員都

有平等地參加社會保障的機會,凡是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都有平等地獲取社會保障救濟的權利。

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在社會保障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社會保障相關)與相對方(被保障者)都享有各自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每一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是平衡的重合的和法定的。對于行政主體(政府社會保障機關)來講,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依法按條件發放社會保障金,保護被保障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防止被保障者權利的違法行使或濫用,維護和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對于被保障者來說。他一方面依法享有獲取社會保障待遇的權利;另一方面他又有個人投保依法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金、支持和維護社會保障制度的義務。被保障者所享有的權利與應履行的義務是相適應的,檔次也要大體相當。

社會化管理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原則社會化管理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社會保障事件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實現多層次管理,避免由國家統攬包辦;二是要多力籌集資金,不能單純依賴國家;充分發揮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積極性,國家在其中扮演“最后出臺”的角色,負責宏觀管理與補助調節;三是社會保障中除發揮社會各方面、各機構的作用外,還要發揮道德系統、法律系統的作用,運用社會杠桿來調節各方面的關系;四是將目前機關、企事業單位承擔的事務性工作逐步轉為社會化服務,如將企業發放養老、失業統一改為社會化發放,可由銀行發放或由郵局發放,也可由社會保障機關發放。

政府對社會保障的宏觀調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將大部分社會保障基金通過財政預算直接分配,一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由政府通過賦稅調節,實行間接分配;二是社會保障工作由單純用行政手段管理轉為依靠法律和經濟手段進行管理;三是政府對社會保障管理側重于服務,著重做好宏觀控制與調節工作;四是政府成立社會保障機構,統一負責經常性的社會保障的業務工作;五是政事分開,例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保險基金管理、運營要分離開來,政府主管部門的任務是制定政策、規劃、制度和標準,加強監督和指導;保險基金收支和運營,保值與增值則由相對獨立、統一的經辦機構負責。

物質保障與精神鼓勵相結合原則物質保障與精神鼓勵有各自的特性與作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其中物質保障是前提和基礎,精神鼓勵是指導和支柱。對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經濟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需要社會保障的事情太多,而國家建設需要大量資金,而且必須把經濟建設放在首位,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是有限的,難以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要求,因此在努力發展經濟,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的物質基礎的同時,要十分注意精神鼓勵,充分發揮精神鼓勵的巨大作用。一是振奮作用:增強公民“我是社會主人”的意識,使保障對象產生自尊感,溫暖感,幸福感;二是啟迪作用:啟迪公民的自立意識,化消極度因素為積極因素,變坐以待斃為自立自強;三是智力開發作用”社會保障對象有了科學技術的支援,有了知識和智慧,有了奮發自強的精神和主人翁意識,就能創造人間奇跡。

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原則為了保證社會保障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防止被擠占,挪用,保證其安全、完整并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自行決定基金做其他用途,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效益,全部并入社會保障基金并免征稅款。為了管好社會保險基金,行政部門應建立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險預算,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彌補財政赤字。

轉變社會保障機制

由“福利全包”向“基本保障”轉變實行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分擔保障基本需求的社會保險模式,進行利益調整和制度創新、建立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大力發展企業補充保險、各類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通過建立這種國家、單位、個人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使國家只承擔宏觀管理與調控的“有限責任”,提高社會效率,維護社會公平,又可以滿足不同企業與不同收入職工對保險的不同要求。

由“平均主義”向“效率與公平相結合”轉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既要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既要公平,又要效率,要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引進競爭機制,獎優汰劣,獎勤罰懶,有效地激發職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例如在醫療和養老保險中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其中社會統籌貫徹公平原則,個人帳戶體現與勞動者貢獻大小相聯系的效率原則,這樣把公平與效率有機聯系起來。形成一種保障與激勵相結合的機制。

由“企業獨保”向“社會互濟”轉變實行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建立社會保險體系,這種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社會性”和“互濟性”特點,所謂“社會性”是指失業保險堅持保險對象普通性與受益機會均等性原則,面向全社會失業人員,不能因為其就業單位的經濟成份而區別對待。在大范圍內實行失業保險、能使效益好的企業幫助效益差的企業。當前我國相當多的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不好、而三資企業、私營企業的景況卻有所不同,逐步將這些企業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那么失業保險金的調劑范圍就大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有企業的壓力和負擔,在較大范圍內實現由企業自我保障向社會互濟保險的過渡,體現了保險業分散風險的“大數法則”,均衡了企業的各類保障負擔,降低了因單位或企業效益差別所產生的保障風險,由此也保障了職工享受一定社會福利和平等就業的基本權益。而且,保險職能和監管體系的社會化,可以使各種社會保障責任從企業中分離出來,在助于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于建議現代企業制度。

建立切實可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由以下幾個層次組成,一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服務四項。二是國家法律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險;由國家、集體、個人三方承擔社會保障項目。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保障六項。三是商業保險、包括個人投保,企業投保的互助性保障三項。為了既減輕國家負擔,又滿足職工不同層次,不同水準的多種保障需求,必須在搞好社會保障的同時,發展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并根據險種特點,采取適宜的保險模式。在補充保險類型上,對采用企業補充、互助基金、個人投保、個人儲蓄多種形式。在保險方式上,可采取分散式個人投保,集中式企業投保,通過基金會間接投保等多種方式。在投保對象的選擇上,可以先從效益好的企業和行業入手,為基本保險制度的順利進行乃至行業統籌,為將來過渡到屬地管理創造條件;在制度形態上,養老保險可采取個人帳戶等形式,醫療保險可采取病種費用保險形式;其他險種可根據風險程度和保障能力適當設置。

建立健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由社會統籌。個人帳戶養老金為

個人帳戶積累額除以120(即退休職工平均預期余命月數),一般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建立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部分逐漸下降。這種養老金制度把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結合,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與多層次養老保險相結合。

醫療保險也要實行“統帳結合”;即實行公費、勞保醫療費用與個人掛勾,就醫時個人適當負擔部分醫療費用,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和在職職工大、重病醫療費用由社會統籌,這種“統帳結合”的辦法,經過鎮江市和九江市兩市試驗,獲得了初步成效,即保障了職工的基本醫療費的過快增長,本對均衡企業負擔。

建立健全以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制度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產品的更新,產業結構的調整,有一定數量的失業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各發達國家的工業發展過程中無不如此。關鍵是我們要正視失業和下崗問題,正確處理和解決它。政府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辦好再就業工程,同時給失業、待業的下崗職工以適當的生活補貼。這種失業救濟與下崗補貼以社會統籌為主。工傷保護也實行社會保險,這樣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

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分別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管理,多頭管理社會保險,加大了管理成本,增加了基金的風險,影響了政策的統一,制約著改革進程。針對這種分開管理弊端,今后應按照政企分開、決策管理、營運監督分離原則,理順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實現制度統一,政策規范、管理法制化、政企分開、監督有力的目標。

逐步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營運和監督制度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監督制度,由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策;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具體收支活動,基金的征集由稅務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基金進行預算管理;另一方面要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的投保管理機制,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不斷完善基金的投資結構,力爭在較低的風險下,獲得較高的投資效益。

加快社會保障的法制化進程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救護、失業救濟、下崗補貼等一系列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使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加強社會保障機構自身的法制化建設,實現組織、資金、物資、工作計劃與規劃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提高社會保障工作效率、強化管理機制,發揮社會保障的最大功能。

逐步實現社會保障的社會化

社會保障的實質是以個人自立為基點,承認幫助個人抵御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可能遇到的生活風險是社會的義務和政府的責任,獲得幫助是個人的權利。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是自助者公助。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是為個人維持最低生活需要提供提保證。以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社會保障覆蓋全社會需要保障的人,數量多,范圍廣、社會性強,是一種社會事業,社會事業只有在政府的組織、協調、宏觀控制下,依靠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辦好,因此社會保障事業必須逐步推向社會化。社會保障的社會化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服務對象社會化服務對象是社會保障的相對方和和受動主體,社會必須在發展生產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基礎上,面向城市與鄉村,面向工、農與知識分子,面向全社會,盡可能給更多的社會成員提供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機會,服務全社會。

資金來源社會化發展社會保障事業,除了大力發展經濟,增強國力,以便國家能夠提供更多的財力支援外,主要還在于動員會社會的力量,廣辟財源,多方籌資,國家撥款、企業出資、個人繳納,社保資金由國家、集體、個人按一定比例合理負擔。有特殊困難的人在勞動就業,發展生產,增加經濟收入方面,國家應提供優惠和扶助措施,實現積極意義上的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管理的社會化政府設立社會保障部(局),負責全面協調社會保障事務,制定有關的社會保障法規;明確規定各種社會保障的對象、內容、經費收支、管理機構及其管理職權、管理辦法。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救濟、下崗津貼由專設的機構主管,政府其他有關專門機構配合社會組織齊抓共管統一規劃,統一政策、協凋工作,動員群眾,凋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實現管理社會化。

服務設施社會化設施是社會滿足人們社會保障需求的基本手段。實現服務設施社會化必須把建設與挖潛、國家投入與全社會參加、“窗日”建設與發展基層社區社會保障設施三者緊密結合起來。

服務隊伍社會化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是通過人對人的服務實現的,人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社會保障工作的質量與效果,因此擴大隊伍,實現服務隊伍社會化是一個非常重大而關鍵的問題。實現服務隊伍社會化必須抓好以下三個基本環節,一是不斷充實人員,擴大專職服務,建立一支穩定的具有較高素質的骨干隊伍;二是使企事業單位的設施工作人員承擔一定的社會任務;三是通過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進行社會公德和民族傳統教育,建立志愿者隊伍,發展互助者協會等,讓更多的人參與社會保障服務,才能做好社會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