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罪犯管理教育沖突與對策
時間:2022-03-18 0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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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本文從管理教育罪犯的實踐出發,著重探析現代化文明監獄條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難題以及由此所凸現出的幾種價值沖突:1、罪犯良好待遇與我國現有的物質文化水平的不平衡;2、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實上的弱化與實現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現行的罪犯改造情況評價標準的不足與預防犯罪終極價值的沖突;4、現行的分類、分級管理制度與現代化文明監獄科學管理要求的背離。針對這些矛盾和沖突,筆者結合現代化文明監獄的內涵,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的經驗,從制度層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淺的應對方法。
“為了全面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進程,展示我國監獄的現代、文明的形象,不斷提高監獄管理水平和改造質量”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的目標,并在全國監獄系統掀起了“創建風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墻內閃耀,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的理論與實踐,極大地促進了全國監獄事業發展,使我國監獄開始向規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進。但是,在社會犯罪惡性化趨勢日趨嚴重、押犯構成惡性化趨勢日益明顯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現出心理需求趨向畸形,改造動機趨向功利,服刑意識趨向淡化,價值觀念趨向扭曲,反社會意識趨向增長的特點;罪犯的行為也將表現出交往關系趨向庸俗,改造行為趨向狡詐,獄內消費趨向超前,改造過程趨向曲折,非正式群體的活動趨向活躍等特點”②,這也為現代化文明監獄條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現實的物質條件、現行的種種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還不能完全達到現代化文明監獄的真正要求,從而引發了現代化文明監獄條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價值沖突,本文試就此問題進行初淺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現代化文明監獄條件下幾種價值沖突
現代化文明監獄是以比較先進、完善的監獄設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為基礎,依法對罪犯實施科學、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較高改造質量的場所。為了便于對現代化文明監獄的量化評價,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評審細則》,列出系列的考評標準,然而,部分考評標準卻與現實物質條件、現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實踐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沖突和背離:
(一)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稱人道待遇)與中國大部分地區居民生活水準的對比失衡,導致對社會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質疑。
按照現代化文明監獄的標準,監獄要建立完善的生活衛生制度,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保證罪犯的基本生活條件和衛生醫療條件,如罪犯飲食實施實物量標準(具體到魚、肉、蛋等的具體數量)、罪犯人均建筑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等、對有病的罪犯及時治療等,此外還要對罪犯采用科學的教育手段(如較高素質的教師隊伍、電化教學等),創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積極向上的改造環境和氛圍(如建立圖書閱覽室等)等;我們并不否認這是對罪犯給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但是,我們更應看到,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大部分地區居民生活還比較貧困,大部分居民特別是農村居民在目前還達不到這樣的生活水準,在中國還有數十萬失學兒童這樣的現實物質條件下,對所有的罪犯都實行這樣的標準,只能讓人們感到社會的不公正——危害社會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優于為社會納稅的守法公民。退一步來看,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在經濟發達地區來按此標準實行,如在深圳,這樣的標準確實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準,但仍不能否認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層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難以達到這一標準;另外,我們還必須清楚的看到,在深圳監獄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來自于偏遠農村,他們以前的生活也難以達到這樣的標準,通過罪犯自身的前后對比,也亦產生社會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時這也必將要影響到對罪犯的改造效果,當罪犯刑釋后再次長期面臨生活的困境時,他就有可能去選擇犯罪,因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別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場經濟激烈競爭條件下),事實上,有部分“多進宮”罪犯或著老病弱罪犯就有著這種強烈的意識(甚至是行動),這也是其他監獄已經碰到過的改造難題。
當然,罪犯在物質、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絕對地證明其總體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還要經受被剝奪自由的痛苦,但是,在物質文化需求沒有普遍得到基本滿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識逐步淡化的現實面前,不得不承認這種不公正性和負面效果性的客觀存在。
(二)、改造手段事實上的弱化與改造罪犯、預防犯罪根本宗旨的沖突
在現代化文明監獄條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執法和獄務公開,嚴禁干警體罰、變相體罰罪犯,嚴格規定了對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條件和程序等,這有效地防止了監獄干警任意違規執法情況的發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權,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則和潮流;與此同時,在罪犯的管理教育體系中卻缺乏對違規罪犯的強力懲戒措施,這就出現了對罪犯權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對罪犯(特別是常習性違規罪犯)懲戒力度降低的強烈反差,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強度的相對弱化,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別是常習性違規罪犯),達到刑罰的個別預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獄內改造秩序。在現行的《罪犯考核獎罰規定》和《罪犯分級管理規定》中,對于嚴重違紀(不構成犯罪)的罪犯最為嚴厲的懲罰是降為嚴管級并進行禁閉(最多14天),嚴管級的待遇較其他級別的最大差異僅限于不得提請減刑假釋、通信會見方面受到嚴格限制,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異。工作在一線的干警都知道,常習性的違規罪犯多是那些親情觀念淡薄或家中已無至親、刑期相對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對較長(15年以上)、價值觀念嚴重扭曲(如為逃避勞動而自傷自殘)的罪犯,對這部分罪犯即使實施上述最為嚴厲的懲戒,效果往?遣瘓∪艘猓詮芾硨徒逃鋟傅氖導幸膊環φ庋氖道?BR>此外,對現代化文明監獄標準的教條化理解也事實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強度的弱化和負面效應,如對非正常死亡率標準的把握,有的監獄為了實現對此的嚴格控制,制定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如哪個分監區發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殺),從監獄領導到分監區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責任,其實,對此問題不應“一刀切”,而應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清責任,真正推行“過錯責任原則”,要切實調查清楚罪犯的死亡與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聯系,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況下的能力和認知可能為標準)予以制止而沒有采取應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當管理導致,自當難逃其咎;倘若沒有必然聯系,也就失去追究責任的因由,如罪犯因無法忍受病痛自殺或者多次申訴失敗后要以死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別是在干警進行正當批評教育后自己想不開而自殺,干警也采取了夾控措施,落實了巡倉制度,在這樣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結果還是發生了,則不應當追究責任,這也是《評審細則》中規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題中之義。倘若教條的理解這一標準,必然會錯誤追究責任,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壓力,更要注意的是,當罪犯以自殺等方式來要挾干警或達到特殊目的時,更不應當過多追究干警不當責任(不構成犯罪),否則必將在干警中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對類似的罪犯管理時必然會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價值,而忽視對罪犯管理教育的終極價值——改造罪犯,預防其再次犯罪,這也是與現代化文明監獄的內涵背道而馳的。
(三)、罪犯改造情況評價標準的欠缺與預防犯罪終極價值的沖突。
在現行的工作實踐中,我們在評價罪犯改造表現時常用的標準是:遵規守紀情況、勞動產量、“三課”學習成績、特長貢獻等,這都是對罪犯表現的客觀評價,而對罪犯思想改造(內心的悔罪意識、危險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評價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對認罪服法態度的評價,也因涉及到認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標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為據,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實的謊言”,考評流于形式化),容易導致對罪犯改造表現評價的表面化和簡單量化,不能準確的評價罪犯的改造表現,滋生“假積極”、“在監獄里走新生路,回歸社會后走老路”等虛假改造現象,難以確保改造質量,這種評價體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帶來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這既是與預防犯罪的終極價值是相左的,也是與現代化文明監獄改造質量的要求相背離的。
(四)、現行的分類管理、分類教育和分級處遇的僵化標準與現代化文明監獄科學管理要求的沖突。
現行的分類分押標準僅是按照犯罪的性質進行劃分,是一種按照已然情況進行的靜態分類,不能體現罪犯現實的改造情況和危險性,而且由于犯罪類型的本身構成限制(如暴力型、財產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監區生產的壓力,使得分監區的分押純度難以達到較高程度,這與分類教育要達到100%的覆蓋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時容易導致罪犯淡化羞恥感,強化罪犯的認同感和糾合性,給教育改造帶來不必要的困難。這種現行的分類標準缺乏科學性,不符合現代化文明監獄的科學管理要求。
此外,現行的分級管理和分級處遇也過于簡單,不能體現罪犯改造情況的差異,不能充分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現行分級管理主要是依據罪犯的服刑時間長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現來定級,服刑時間達到要求,沒有重大違紀、能完成勞動任務,就予以晉級,而且,四個級別的處遇差距僅在于減刑假釋、通信會見方面的差異;這樣就難于體現同一級罪犯的改造表現差異和待遇差異,缺乏公平性、科學性。
二、解決相關沖突的對策
針對以上種種沖突,在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監獄工作的經驗基礎上,按照現代化文明監獄的內涵和要求,結合我國實際,參照有關犯罪學理論,筆者提出如下解決問題的對策,試做探討:
(一)進行分類管理標準的改革,從“改造人”的宗旨出發,應以現實改造表現和刑釋后等進行動態分類,強化對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準確的評估罪犯的改造表現,并建立與分級管理和待遇的互動聯系,體現科學性,增強罪犯改造意識,達到預防減少犯罪目的。
1、重置分類標準,按現實表現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將罪犯分為三類:(1)A類,沒有危險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這些人有較強的羞恥感,監獄這樣的特殊環境和經歷對這類罪犯達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類,有一定的危險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勞動能夠轉化,這也是罪犯中主體,因此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是有較大的幫助作用的;(3)C類:危險性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極大,難以改造。這樣既可以使分押率達到較高純度,又可以根據罪犯的改造表現采取靈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動態分級管理體系,擴充分級待遇的內涵,建立分級管理與分類管理的互動聯系。
增加罪犯分級級層,將各級的待遇差異擴充到飲食、居住、看電視、電影、參加文體活動、參加社會參觀等罪犯生活的各個方面(如韓國《罪犯分類待遇規則》(1999年6月實行)),并與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勞動情況、學習狀況)相掛鉤,進行相應的晉級或降級,使罪犯的改造表現、危險程度直接與其待遇相關(如對C類罪犯實行高度戒備,較多限制自由,待遇遠低于A類和B類罪犯)體現罪犯改造表現的實際情況,激發罪犯改造的積極性。
3、建立專門分類和分級的評估機構,強化思想考核內容,增強評估和分級的準確性。
(二)通過建立嚴管監區(分監區)、擴大嚴管范圍、實行嚴格的差別待遇等多種方式強化改造手段。對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罪犯倘若采取禁閉等手段仍不能達到教育效果,其分級管理序列又處于C類的,經過綜合評估后,則可以將此類罪犯調入嚴管監區(分監區),進行高度戒備,嚴格限制其活動自由,在飲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先把體力勞動作為主要的改造手段,具備足夠的勞動體驗后,配備綜合素質(突出說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較強的干警隊伍(待遇從優),集中對罪犯進行自身素質(突出技能素質)的教育。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罰執行的強度,追加犯罪成本,產生減少犯罪量的效應③;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強化對此類罪犯的教育,此外還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獄內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現象的發生。
(三)聯合公安機關,建立對C類罪犯(危險性大,再犯罪可能性大)的全面跟蹤管理體系。此類罪犯刑滿釋放時,監獄應將該犯的有關信息(指紋、性格特點、社會關系、再犯罪可能性等)告知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此信息輸入其個人簡況中,通過互聯網、IC卡式身份證等信息技術和載體傳遞到其流動地(或暫住地)公安機關,列入重點管理,一旦其進行再犯罪活動,就使其難逃法網。這樣通過增加其再犯罪的定罪概率,打消罪犯作案的僥幸心理,達到預防犯罪、減少罪量的目的④;這同時也對罪犯形成心理威懾,促使其主動端正改造態度,減少“混刑期”等消極改造現象,提高改造質量。
(四)注重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建立監獄改造成果的科學衡量體系,側重對罪犯教育改造質量的考察,取消一些不科學的指標限制,防止為了追求管理的穩定性而忽視、犧牲對罪犯教育改造功能和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此外,對現代化文明監獄的創建要真正的按照“量力而行”和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因為現代化文明監獄的硬件和軟件要求必然高于現行的普遍水平,它所代表的是對監獄未來工作方向的一種指引,是現代化社會下監獄工作的一個基本目標,因此要根據各地區、各個時期的不同情況分步進行,否則,人為地強行建立一種超越現行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凈土式”監獄文明(物質文明、社會文明),否則必然會不利于監獄自身的發展,也會給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帶來監獄自身所無法解決的難題。
(五)繼續加強經濟建設,提高全社會的生活水平,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罪犯的生活條件基本與外界持平,降低予以罪犯良好生活待遇帶來的負面因素。
注釋:
①見《關于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的標準和實施意見》
②陶國元《攻心治本力促罪犯重返社會》發表于中國監獄在線網監獄論壇(2001年7月),作者系江蘇省監獄學會會長
③④此系犯罪原因的經濟學理論觀點,1968年美國學者貝克爾把貝卡利亞和邊沁的刑罰威懾理論用現代消費需求理論中的數字形式來表達。他分析了定罪概率和刑罰程度的效應,發現增加這兩者中任何一項都會減少犯罪量。參見《犯罪學通論》401頁,康樹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11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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