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出版權侵權及司法保護分析

時間:2022-02-26 03: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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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出版權侵權及司法保護分析

【摘要】在圖書出版業蓬勃發展的今天,重復出版、匯編作品侵權、“文抄公”大拼盤和盜版盜印等行為對正常的文化出版業帶來了極大危害。為更好地應對圖書出版過程中產生的侵權行為,我們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司法解釋等為依據,充分了解專有版權侵權行為的類型,對司法審判中出現的難點進行思考,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對專有出版權之上的合法利益加以保護

【關鍵詞】圖書出版;專有出版權;侵權

圖書出版關系到文化事業的興旺發達,但現實中出現的各種圖書侵權行為對文化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帶來惡劣影響。因此,為了凈化出版業和維護出版社依法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出版社要充分了解專有出版權的性質與特征,對圖書出版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各種侵權類型進行識別,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司法解釋對專有出版權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尋找法律上的應對。這對保護出版業權益和維護出版業有序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一、專有出版權的概念及特征

1.專有出版權的概念。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有權在雙方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排除著作權人重新出版作品的相關權利。該權利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專有出版權在國家的法律中是有相關規定的,一般出現在《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訂)在第三十一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這是對專有出版權相對比較集中的規定,首先規定了著作權人的作品專有出版權由圖書出版者掌握;其次,專有出版權的出版時間也為圖書出版者所擁有;最后,明確了專有出版權不能被他人出版掌握,說明它的相關效力[1]。從表1可以看出,專有出版權和著作權是性質有所關聯的兩項權利,專有出版權屬于鄰接權,屬于出版權享有的權利[2]。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圖書出版合同中享有的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轉讓、著作權許可使用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著作權轉讓是著作權人為主體,通過有償或者一些無償的行為轉讓一些或者全部財產,使得他人擁有相關財產。著作權許可使用指的是著作權人準許他人對作品和財產進行使用。而專有出版權是從屬于出版權的一種類型,著作權人與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約定出版社對該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并不意味著對作品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出版社不可以授讓著作權的全部或部分,也無權使用著作權的全部或部分人身或財產權。2.專有出版權的特征。顧名思義,專有出版權中的“專有”,具有排他性和獨占性,具體體現為以下四方面。(1)獨占性。只有權利人才有資格行使這項權利,除非出現一些相關法律規定或者是權利人本人同意的現象。比如,某一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類似的單位以及出版社就沒有資格和權利繼續對該作品進行出版,特殊情況除外。(2)時間性。專有出版權在行使時并不是無限延長的,有一定年限和期限限制。專有出版權在期限內是有效的,一旦超過期限,出版社將無權繼續享有。(3)地域性。出版社具有的專有出版權的法律效力只出現在特定的地區,出版社以及相關著作權人會在雙方合同中規定地域范圍。(4)繼受性。出版社和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后就出現專有出版權。所以,作品作者賦予出版者的出版權利,同時也要得到著作權人的一定授權,否則,出版作品的權利不復存在,專有出版權將得不到支持。

二、專有出版權侵權的類型

我國法律賦予出版者專有出版權,旨在支持鼓勵出版業健康發展,出版社為出版活動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和物力,客觀上需要法律保障其合法權益[3]?!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就出版權侵權行為有明確的表述,“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是一種侵權行為。常見的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盜版盜印享有出版權的作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包括發行、出版權。著作權人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后,一般都會與出版社約定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社就不享有印刷、出版該作品的權利,但是現實中有大量侵犯出版社專有出版權的行為,一些機構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進行盜印、發行。盜版者印刷、制版和編校環節費用較低,侵權成本低。侵權行為無疑造成了出版市場的混亂,給專有出版權人和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2.同一作品在多家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在多家出版社出版,通常采取的是改頭換面的方式,例如,改變題目、框架結構和內容順序。著作權人與多家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作者將已歸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又授權另一家出版社出版[4]。簡單而言,這種現象就是一稿(論文、書稿)多投,雖然不屬于侵犯其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屬于侵犯出版社依法享有專有出版權的行為,理應屬于侵權行為。此外,著作權人與一家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后,不得單方面再授權該作品給其他出版社出版,包括以選集、全集等形式出版。除非事先經過專有出版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著作權人就構成侵權。如果著作權人另行將選集、文集或全集授權其他出版社出版,就有可能同已出版的作品形成競爭關系,不利于出版市場健康有序發展。3.專有出版權作品版式設計的侵權行為。專有出版權的客體還包括作品的版式設計,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書籍裝幀,比如,封面、版權頁、插圖和封底等。如果一些機構對上述作品版式設計侵權,也屬于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行為。著作權人和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的時候,出版社肯定要對收到的作品(一般是文稿)進行編輯,要與著作權人商議作品的版式設計。版式設計體現了出版社的風格和品牌,理應屬于專有出版權客體保護的內容。此外,雖然法律明確保護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知法犯法、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致使侵權成本低,也是專有出版權頻繁被侵犯的原因之一。

三、專有出版權遭受侵權后的法律保護對策

1.審慎簽訂出版合同條款,避免著作權糾紛。出版社與著作權人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出版合同,通過雙方對出版合同條款的審慎簽訂和認真恪守,可以避免圖書出版中出現著作權人侵犯出版社專有出版權的事件。因為專有出版權是因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而取得,不是基于出版社的出版活動而產生[5]。有效的專有出版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有蓋過出版社的合同章后著作權人和出版社授權代表的簽字)等基本要件。其中,主要條款必須具備以下特征:(1)著作權人必須也是作品著作權的實際擁有者;在不侵害別人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必須保證交給出版社的是合法作品;必須遵守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2)對專有出版權的期限、范圍和方式、授權的種類及違約處理程序等細節進行明確[6]。如果圖書出版在有效期內,遇到法律相關規定的以及合同上出現的相關造成專有出版權停止的事件,都會終止專有出版權。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內,著作權人需要按時完成作品。在合同規定的出版期限以及確保書籍質量的前提下,圖書出版者要嚴格根據程序完成;如果出現再版或者重印作品的情況,圖書出版者要及時告知并支付一定的酬金給著作權人。一旦圖書脫銷,著作權人如果面對出版者拒絕再版、重印的情況,可以提出終止合約。2.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問題。行政執法和司法執法要合力,共同加強對專有出版權的保護。當專有出版權被侵犯時,出版社必須依靠政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單憑出版社的力量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尤其像盜版這類嚴重侵犯專有出版權行為的棘手問題。此外,出版社和著作權人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制止違法行為,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著作權法所賦予的合法權益[7]。在專有出版權侵權訴訟中,作為享有權利的出版社(一般作為原告)在證據收集上要引起注意。就盜版侵權的民事訴訟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出版社要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要求,若要證明市面上銷售圖書為盜版,出版社應提供專有出版權的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和購書發票。權利證明一般為圖書出版合同,出版社提供合同以證明本社專有出版權的合法性。此外,由本出版社出具圖書對比材料。法院一直以原出版社結論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常見的是中國知網或萬方重復率檢測報告,但是對出版社的圖書而言,其涉及的內容并沒有進入知網或萬方。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4年12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各地知識產權法院設置了技術調查官[8],對版權糾紛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進行審查,改變了由于法官缺乏專業知識或技術原因無法判斷的困局。在數字經濟時代,出版社要注意對專有出版權侵權電子證據的取得、保存,且要加強對電子證據的鑒定,取得公證書,待將來條件成熟時,設立專門的判斷盜版的鑒定部門,采取版權登記、區塊鏈方式來保護專有出版權,有效地固定侵權證據,在技術上推動我國出版行業維權能力的加強。3.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賠償問題。在涉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上,我國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實際損失額,輔之以法定賠償額。實際損失額的判斷以被侵權人賠償的大小來定,其目的還是為了實現法律對錯行為的矯正,對權利人的損失加以填補?!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損失=合法商品利潤率×減少銷售的商品數量×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的數量。權利人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其中在司法實踐中,難點在于何謂實際損失,其包括創作成本、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后果及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4.加強通過法定糾紛解決程序來制止違法行為。出版社要充分了解專有出版權的相關規則,為防止侵權行為發生,要在發現侵權行為的第一時間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及時固定證據。具體而言,出版社可依照著作權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文化執法部門提供案件線索;或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對侵權行為人依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并責令其停止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及制作設備。為了防止侵權人規避法律,出版社及時申請人民法院頒布禁令,可以為制止違法行為創造有利條件。最終,人民法院可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責令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對侵犯專有出版權的犯罪,按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犯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專有出版權的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立法上,我國要繼續完善現有的著作權法、出版業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執法上要加強文化執法、市場監督執法和出版行業自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識,打擊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行為。相關機構要加強對出版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在司法方面,加強對專有出版權侵權糾紛的審理工作,在證據保存和鑒定方面,建立專門的機構,不斷完善對專有出版權保護的執法和司法程序,從根本上杜絕專有出版權侵權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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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勐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