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司法改革目標的選擇
時間:2022-10-17 05:13:14
導語:當前司法改革目標的選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劉之雄工作單位:湖北警官學院
司法改革要實現三大基本目標,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獨立。其中,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基本價值追求,屬于司法改革的價值性目標。而司法獨立則屬于司法改革的制度性目標,是服務于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追求的。但是,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這兩大價值目標之間并不是絕對并行不悖的,兩者之間既統一又對立,如何兼顧公正與效率,正確地處理好兩者間的矛盾關系,是司法改革必須解決好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對立統一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實體的公正是指司法裁判結果的公正,程序的公正也稱形式的公正,是司法程序上的公平、正義與合理。司法公正作為兩者的統一體,就是要求司法必須嚴格按照公平、正義、合理、民主的程序,不偏不倚地適用法律,平等地維護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問題。效率是個經濟學概念,它表征資源的投入和產出之比。司法效率就是指一定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投入量與訴訟案件的司法處理之比。(張正德:5刑事訴訟法價值評析6,載5中國法學61997年第4期)司法的效率價值目標就是從一個給定的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投入中取得最大的司法效益。司法的公正價值和效率價值是對立的統一,兩者的統一表現在:一方面,效率的追求應當以公正價值的實現為前提,沒有公正的效率所體現的是負價。如果司法裁判錯誤,不僅否定了公正,而且也否定了效率本身。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以司法效率為內容,即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的效率,如果司法活動沒有效率,訴訟案件久拖不決,合法權益不能及時給予司法保護,法律責任不能及時予以追究,對有關當事人就是不公正的。正如法諺所云:/遲來的正義等于無正義。0因此,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是相輔相成的。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又具有對立性,為了公正,必須層層布防,設置合理的司法程序,確立嚴格的司法裁判標準,對司法權的行使作出種種限制,從而影響司法效率。而效率的追求總是要求最大限度地簡化程序,賦予司法機關以充分的權力,弱化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放寬乃至取消司法裁判標準,使司法機關擁有足夠的自由裁判權力,但這又使公正失去了制度上的保障,從而影響公正價值的實現。公正與效率的這種對立表現在司法制度的許多方面。比如,在審級制度上,為了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需要設置多級審判制度,而為了效率,則最好是確立一審終審制;在證明標準上,為了公正,應當確立嚴格的證明標準,加重證明責任,而為了效率,則應當降低證明標準,減輕證明責任;在證據規則上,為了公正,應當設立嚴格的證據規則,但為了效率,則應當放棄證據規則的要求;在刑事訴訟模式上,為了公正,應當建立強化被告人訴訟地位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但為了效率,則應當建立突出司法機關職權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等等。公正與效率的相互關系表明,司法制度的設計必須兼顧公正和效率,兩者不能偏廢,但兩種價值追求又必然導致司法制度設計上的矛盾。因此,司法制度的設計不得不面臨這樣的難題:如何協調、平衡公正與效率之間的關系?現實是,在公正與效率發生矛盾時,要實現兩者的絕對均衡是難以做到的。司法既要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又要最大限度地實現效率,這只能成為人類的理想。因此,是/公正優先,兼顧效率0,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正0,是司法制度設計上兩種現實的選擇。人類不同民族、不同歷史時期的司法制度之間存在的種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其價值目標優先選擇上的差異造成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價值目標的優先選擇上,明顯是偏向于公正優先的,司法效率相對較為低下。大陸法系國家傳統上偏重職權主義,比較而言,傳統上更重視司法效率。但近現代以來,大陸法系國家在公正與效率之間的優先選擇,已逐步發生了轉移,公正在司法制度中已逐步被置于優先考慮的地位。
二、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價值目標的優先選擇
建國以后,我國司法制度的建立,明顯地是以效率為其價值目標的優先選擇的,形成了一種超職權主義的司法體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社會的民主化、法治化思想逐步深入人心,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要求越來越強烈,超職權主義司法模式的弊端日益凸顯出來,司法改革成為一種必然趨勢。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開啟了司法改革的帷幕。應當說,近幾年來的司法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在刑法司法領域,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實現了控審兩種職能的分離,強化了辯護職能,確立了罪從判定的原則,一定程度上增強了控辯對抗,也強化了合議庭的職權,設置了簡易程序,等等。這些改革是有利于刑事司法公正價值和效率價值的實現的。在民事司法領域,圍繞著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庭審功能、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職責等環節也進行了審判方式的改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訴訟效率,改善了民事審判作風,推動了司法民主的發展。經過初步改革后的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較之于以往,對公正價值的追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在許多方面,其基本價值取向仍是/效率優先,兼顧公正0。這主要表現在:11在審級制度上,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均實行兩審終審制。這比之于西方許多國家實行的三審終審制明顯是偏重于效率的。21在證據制度上,三大訴訟法均未確立言詞原則和直接原則,且賦予審判機關以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力。不確立言詞原則,訴訟中的證人無需出庭作證,這雖然有可能降低訴訟成本,但對證人的書面證言無法在法庭上進行有效的質證,其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難以確定,以這樣的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難保審判結果的公正。同時,法官往往在第一次庭審之后,根據庭審掌握的情況去自行調查、收集、核實證據,并根據自己調查、收集、核實的證據材料,在不經過法庭質證的情況下作出判決。這雖然簡單易行,提高了效率,但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材料未經法庭質證,有悖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自然也難保裁判結果的公正。31在刑事訴訟方面,新刑訴法雖然在審判程序上借鑒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一些做法,但整個訴訟仍然是以職權主義模式為基調的。訴、辯兩方力量仍不均衡,離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等腰三角形審判結構0的訴訟格局還有很大距離。尤其是偵查程序中的職權主義特征明顯,偵查機關被賦予廣泛的權力,而辯護方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則很有限,雖然新法將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提前至審查起訴階段,也賦予了辨護律師的取證權,但限制條件甚多,難以同控方的權力相抗衡。不僅如此,刑訴法沒有確立在西方國家被普遍認可,也被有關的國際條約所采納的/沉默權0規則,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必須如實回答,這為某些偵查人員實行刑訊逼供提供了法律上的/理由0。雖然刑訴法明文禁止刑訊逼供,但相關的違法證據排除規則并未在刑訴法中確立。所有這些實際上都是與效率優先的價值取向相聯系的。應當說,在三大訴訟法中,刑事訴訟制度在公正與效率價值沖突情況下的優先選擇最充分地體現了/效率優先、兼顧公正0的價值取向。41在行政訴訟方面,按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第一審行政案件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此規定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將大量行政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有利于當事人進行訴訟,節省開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審判,便于調查取證和案件的執行。0(方世榮主編:5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6第35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但在現有體制下,基層法院的人權、財權等都受制于縣級地方政府,對法院行使實際領導權的政法委書記也多由地方政府領導成員或公安局長擔任,因此,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行政機關往往會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施加這樣那樣的影響甚至于直接干涉,嚴重地影響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很顯然,行訴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是把效率置于公正之先的。此外,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限度較多,行政終局裁決的范圍較大,實際上也是為了保證行政的高效率,減少行政訴訟對行政的制約,而把公正放在了次要的地位。我國司法制度的許多方面把效率置于比公正更優先的地位,首先是因為受國家本位主義傳統的影響。在傳統上,我國歷來強調國家利益、團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國家本位主義觀念。國家本位實際上意味著國家權力高于個人權利,秩序重于自由。這體現在司法價值上,就是效率重于公正。效率盡管也是公正的一項要求,但它主要是服務于社會控制的,而公正價值更主要的是偏重于權利保障。為了有效地實行社會控制,維護國家的統治秩序,就需要給予司法機關以充分的權力,保證司法的高效率。而為了維護公民的權益,就需要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設立公正的司法程序,以制約國家權力,保障司法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因此,在國家本位主義觀念之下,總是會有意無意地把司法效率置于優先考慮的地位。其次,重實體、輕程序也是我國的一項法律傳統,對實體法的施行與適用效果的過分重視必然要求司法的高效率。對于程序的公正合理對保障實體法的公正實施所具有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使程序公正的觀念難以確立。這種狀況又是與我國傳統文化中的性善論相關聯。既然認為人性本善,人便可以達到公正無私的至善的境界,司法人員通過道德教化而無需制度上的制約便能公正無私地適用法律。因此,法律的公正主要是實體法的公正,司法公正主要是司法結果的公正。這種觀念對當代中國的司法制度產生了很大影響。建國以后,人們受傳統的人性論的影響,先驗地認為,國家政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國家工作人員是人民的公仆,能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無視人性中固有的弱點,因此司法領域程序公正的觀念便難以確立。司法公正被寄望于司法工作人員在道德操守上的自律,在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的設計上,把效率置于比程序公正更優先考慮的地位便是很自然的了。
三、司法改革應以公正作為價值目標的優先選擇
司法改革一方面應當以實現司法公正為目標,另一方面應當以提高司法效率為目標,兩個目標不可偏廢,這是肯定無疑的。但當公正與效率發生矛盾而不可能在司法制度的設計上實現均衡時,司法改革應當以/公正優先、兼顧效率0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這是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需要確立的一個基本觀念。這首先是因為,公正是司法最根本的價值。因為司法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公正地解決法律糾紛,它是人類產生公共權力機構之后追求公正的一種必然選擇。當人類發生矛盾和糾紛時,或者當一部分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為了公正地解決糾紛,合理地確定法律上的責任,恢復遭到破壞的權利義務關系,就需要有一個公正的居間裁判者作出公正的裁判。這個居間裁判者通常是由國家來擔當的,而國家則將這種公正裁判的職責具體委托給了由一群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組成的機構)))司法機關。在現代憲政制度之下,由于司法權實現了同立法權、行政權的分離,司法具有獨立性,其裁判職責在范圍上被拓展了。它不僅用以解決私權之爭,也用以解決公權力之爭以及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糾紛問題。人們之所以將糾紛訴諸于司法機關,無非是期盼一個公正的解決。因此,公正裁判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司法得以存在的合理根據與價值所在。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司法公正始終是司法的本質要求。0(王利明:5司法改革研究6第13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其次,司法公正反映了法治的本質精神。作為一種社會狀態來理解,法治就是法律對社會的統治,即形成一種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服從法律的社會秩序,法律成為社會的最高主宰。而法治的精神實質就是實現法律上的人人平等。首先,法治必須是良法之治,而/良法0必須是平等之法。其次,法治要求一切個人和組織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服從法律,平等地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第三,法治要求對每個人的合法權益都應平等地提供司法保護和司法救濟,即實現司法的平等與公正。法治雖然也可以秩序為其價值目標,但這種秩序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必須服從法律為基礎的秩序,平等乃是法治秩序的第一要義,相應地,司法公正乃是法治對司法最根本的要求。第三,司法是法律的正義價值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環,司法公正直接關系人們法律信仰與社會正義感的培育。在實際生活中,法律不僅僅是一種抽象邏輯,更重要的是一種社會體驗。法律規則只有通過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適用,才會體現出其實際的內涵和意義。如果法律能夠得到公正適用,使人們能體驗到其公正價值,就能使人們逐步形成對法律的良好信念。反之,民眾的法律信仰便難以形成。一個明知訴諸法律無望的人是不可能理睬法律的。在正常的社會狀態下,司法是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種救濟手段而設置的。如果司法不公,就意味著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被突破了。因此,司法公正是現實生活中人們對法律正義的一種最重要的社會體驗,對人們的法律信仰與社會正義感的培育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如英國哲人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危害遠甚于多次犯罪。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所污染的乃是正義之源。與公正相比,效率對于司法的意義固然重要,但它畢竟不是最根本的要求。司法應當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把效率置于公正之先。否則,不僅有悖于司法的本質,而且還會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民眾的法律信仰,使法治秩序難以建立,最終既否定了公開,又否定了效率。基于上述,如果從應該的角度講,司法以/公正優先、兼顧效率0為其價值取向,或許不會有太多異議。但如果從現實情況看,人們會產生這樣的疑慮:中國司法效率本來就不高,而社會生活的有序化程度又不高,尤其是社會治安形勢日益嚴峻,這種局面急需通過提高司法效率得以扭轉,如果司法改革以公正而不是效率為其價值目標的優先選擇,是否會有礙社會治安形勢的好轉和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呢?這種疑慮是不必要的。誠然,我國的司法效率確實不高,大量犯罪黑數的存在及大量的法律糾紛未能通過司法渠道得到解決便是證明。但是,司法的低效率并非強調公正優先的結果。正如前述,我國的法律在許多方面本身就是把效率置于公正之先予以考慮的。司法效率不高,主要是源于現行的政治體制、司法管理體制、司法人員的素質、司法裝備等。只有解決好了這些問題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改革的效率目標就是要通過有力度的改革措施解決這些問題,提高司法效率。而公正優先的價值取向只是強調公正與效率相沖突時,應把實現公正置于優先考慮的地位,是不會對司法效率價值的實現構成根本妨害的。從公正優先對社會秩序的影響看,雖然公正優先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效率,從表面上看,這會使遭到破壞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迅速恢復受到影響,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但從根本上說,良好的穩定的社會秩序的形成是有賴于社會公正的。社會合理化程度越高,司法越公正,人們的社會責任感與正義感就會越強,良好的社會秩序就有可能形成,而如果司法不公,人們便難以寄望于通過正當的法律渠道解決糾紛,社會責任感也難以養成。我國社會治安狀態的惡化,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官員的腐敗包括司法的腐敗所造成的社會不公對民眾社會責任感的損害及對民風的毒化,不能不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因此,以犧牲公正為代價來提高司法效率以強化社會的控制功能,對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得不償失。
- 上一篇:中國司法改革的狀況與前景
- 下一篇:小議體育仲裁的司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