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獨立的現實困境與出路
時間:2022-09-07 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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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缺失
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有關于司法獨立的規定,但該規定有明顯不足。首先,憲法只排除了三類主體對司法獨立的干預,即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這一范圍是比較狹窄的。換言之,這三類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即使對司法獨立造成干涉,憲法也無力規制。其次,憲法這一規定保護的客體僅限審判權。從原則上講,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的一切司法權力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不應僅局限于審判權。第三,該規定僅為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操作性不強。關于如何排除對司法權的干涉以及干涉司法權行使的法律后果方面,憲法不宜規定的過于詳細,但在具體部門法中應有涉及。
(二)制度障礙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政治制度導致司法獨立實現存在困難。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關可以對司法進行監督和管理;地方司法機關要受到上級行政機關的統一領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薪金等都與地方行政有著密切聯系。在這種制度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會受到多方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我國司法制度內部存在管理過于行政化的問題。受歷史傳統影響,司法機關內部管理沿襲了行政管理的套路,法官的職務晉升、薪金水平都采用了行政考核標準。法官不能以終身任職和高額薪金免除后顧之憂,還不得不受制于各種行政考核,在審理案件時難免掣肘,無法只忠于法律行事。
(三)輿論影響
隨著網絡技術和自媒體的發展,許多新聞媒體已經不再恪守行業準則,為了追求點擊率和提高關注度,肆意篡改事實、扭曲真相,人為地制造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法官被迫承受不明真相的群眾口誅筆伐,嚴重干擾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此外,社會輿論還常常用道德標準綁架司法審判。中國社會長久以來都被人情大于法理的傳統觀念統治著,在一個案件中,人們慣于站在弱者的角度思考:若受害者為弱者,輿論就偏向于重刑懲治犯罪者;若加害者為弱者,輿論就偏向于輕罰甚至不罰犯罪者。從法理的角度講,這兩種情況都違反了法律的價值追求,法官不應也不能如此審判,但是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對司法獨立造成影響確是不爭的事實。
二、實現我國司法獨立的必行之路
(一)立法修改
對司法獨立最直接的保護就是立法保護。現階段我國憲法和部門法對司法獨立的規定不多,勢必要做出修改來保障司法獨立的實現。首先應由憲法作出原則性規定:確立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司法權的行使僅服從憲法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涉。其次是部門法的修改:訴訟法應當明確獨立司法的審判流程,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以及妨礙司法獨立的具體懲罰措施。憲法和其他法律相互配合,形成一套既有抽象原則又有具體規范的完整體系,共同保障司法獨立的實現。
(二)法政分離
我國司法獨立面臨的最大困難就是制度改革的不易。隨著社會發展,司法獨立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也確定了進行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但是幾年過去了,成效甚微。要實現司法獨立,第一要任就是把司法和行政分離、分立,讓二者相互獨立,不能將司法機關置于行政機關的管理之下。行政機關可以監督司法活動的進行,但是不能對其有過多干預。同時,要對法官個人進行有效保障,對此可以借鑒一點西方經驗,給予法官穩定的職務和薪資保障,除非其出現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等違法行為,否則輕易不能對其進行降職、免職。這樣法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才能心無旁騖,不必擔心因秉公處理案件遭到打擊報復,也不易因貪圖金錢產生枉法行為。
(三)信息公開
輿論之所以會對司法審判造成影響,主要原因是信息流通不暢。人民群眾無法從官方渠道了解到真實信息,加上部分媒體的刻意引導,才會造成誤解。近幾年,司法機關在信息公開方面已經大有改善。報紙和電視上經常出現對案件的實時報道,多地司法機關在社交網絡上建立官方賬號,對關注度較高的案件及時相關情況,讓群眾及時了解到真實信息。筆者認為,司法機關應該善加利用媒體資源,避免社會輿論對司法審判的不良影響,更可以在這一過程中對群眾進行潛移默化的普法教育,讓人民群眾了解法律的規定,理解判案的依據,最后信服法官的審判。
三、結語
本文從理論角度闡明了我國司法獨立面臨的困境并對如何走出這些困境提出了一點建議,但從實踐角度講,我國司法獨立難以在短期內實現,立法的修改、體制的改革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實現司法獨立需要時間,更需要各方的配合努力。
作者:周瑋 單位:大連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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