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法律問題詮釋
時間:2022-10-24 04:40:41
導語:司法公正的法律問題詮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鄭云娟工作單位:黑龍江科技學院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及其評判標準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探討司法公正的內涵,應首先探究一下公正的含義。筆者認為,公正有兩種基本含義,一是主體在待人處世中體現出的優秀品行,是正義、平等、公平三種高尚情操的綜合。二是公眾對公共行為的評價,是公眾對主體有關正義、平等、公平方面肯定性的評價。司法公正就是在司法工作中堅持司法正義、司法平等、司法公平。三者內容上互有交叉,各有側重,相互支撐,構成司法公正的整體。因此,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活動,應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始終體現公平,維護正義,獨立而不偏袒地予以裁判。
(二)評判司法公正的標準11有事實為根據。司法機關審理各類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案件事實是司法機關定案的基礎,是適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提。21有法律為準繩。司法是否公正,關鍵在于是否依法辦事。有法律為依據即符合法律規定,首先是要遵守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外在保障。其次是要正確適用實體法,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作出法律上的性質判斷,選擇相關實體法進行裁判,只要判決于法有據,就是合法的。31處理公平適度。司法機關在對事實作出認定,找準了相關法律后,接下來的是宣告具體的處理結果。該結果要求公平適度,恰到好處。只有在一定的幅度內,找準一個科學合理的點,才能做到罰當其罪,償當其損,真正體現公正。
二、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
(一)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自身的問題一是司法人員整體司法水平有待提高。雖然近年來全國司法人員的隊伍素質有了長足進步,但是,其素質參差不齊,有些司法人員基本業務素質欠缺,導致相關案件裁判不公正現象。二是司法人員程序意識、責任意識不強。有些司法人員程序意識不強,違反程序辦案,部分司法人員工作作風不踏實、工作態度不嚴謹,導致不公裁判。三是司法腐敗的存在。司法腐敗現象會直接而明顯地導致司法不公。既有因司法人員瀆職而導致的過失誤判,也有因司法人員徇私貪贓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而故意為之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二)司法權力的地方化傾向,影響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目前我國的司法管理體制,是一個司法無法實現獨立的體制,極易受到黨政官員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就以人民法院為例,其設置實行按行政區劃,設立不同級別的法院,每一級法院要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受同級人大的監督。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設置使法院成了另一種意義上的地方法院。在地方與地方的沖突之間,地方與中央沖突之間,當地黨委不可避免地指揮屬下的法院要為本地服務或者保駕護航,或者從本地利益或者所謂的政治利益出發,干擾法院獨立的審判工作。使獨立審判流于形式,由此司法公正不可能不受到影響。
(三)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制度不健全影響著司法公正國家權力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法院、公安機關的法律監督盡管在憲法和三大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中規定得比較明確,但是問題在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權有著不受監督的一面。憲法強調了立法權對司法權的監督,但是在具體的訴訟法典及相關的法律中卻缺乏極具可操作性的關于具體司法機關間的監督,即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法院的法律監督。現行法律賦予的監督手段太過匱乏,規定的監督范圍也很狹窄。對于許多即便是不公正的事件,檢察機關也無權監督,對于求助的群眾而言,這也自然使司法權威、司法公正大打折扣。
三、實現司法公正的幾點建議
(一)樹立司法權威,確保司法獨立司法權威是法律權威的化身或典型代表,司法裁判以其權威性、排他性、強制性、終局性為特征來表現法律權威,但司法權威在我們的生活中一直得不到應有的尊從和維護,官員干擾審判,拒不出庭應訴,暴力沖擊法庭,誹謗辱罵法官,媒體貶損司法,拒不履行裁判,等等,這些現象嚴重地影響了司法權威。司法沒有權威,就無法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因此,樹立司法權威是十分重要的。同時,要確保司法獨立,要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排除外界干擾,獨立依法律行使司法權。要增強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能力和抗干擾的能力,迫切而首要解決的問題是建立起使司法機關獨立于當地(同級)黨政的機制。要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在人、財、物上,為依法獨立審判提供體制保障、經濟保障、法官資源保障及身份保障。
(二)建立高素質法官的遴選制度,強化司法素質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執行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行運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法律只有被法官嚴格、準確地適用,才能體現出廣大人民的意志;只有體現了廣大人民的意志,司法才是公正的。所以,司法公正必然要求有一定高素質的司法隊伍作為基礎。因此,除提高學歷門檻、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建立法官自律、防范、懲戒、監督機制,集中進行綜合素質培訓等措施外,還應優化司法人員,加強道德修養。一方面,優化司法人員的方式是盡快建立一種高素質法官遴選制度,實現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同時,法官素質的提高,能較快地改變社會對法官的評價,從而更好地改善整個司法環境。另一方面,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修養在影響司法形象與法律尊嚴的同時,更強烈地影響著司法的公正性,因而他們除應具備普通人應有的誠實、正直、信用、良知等美德外,還必須具備自身職業所要求的特殊的司法倫理道德,因此除了強化法官的業務素質,還要培養其道德素質。只有這樣,才能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三)完善司法的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說到司法公正或司法不公,一般沒有不談加強對司法監督的力度的,并且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監督不夠。而現實的情況是,對司法的監督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不是弱了,而是亂了。有政法委的協調管理監督,人大的權力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紀檢的紀律監督,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媒體的輿論監督,廣大民眾的群眾監督;一些監督主體不僅依照規定予以監督,還不斷創新監督手段。實踐證明,這種多頭監督的機制,在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同時,也會對正常的司法裁判帶來顯性或隱性的影響,或者會讓法院無所適從,干擾司法公正。作為法定的對司法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國家權力機關,應制定出一部系統的監督和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的法律來,規范對司法的監督,防止監督過濫,保證司法公正。特別要注意的是,人大負有保證法律實施的職責,要積極地行使法定職權,支持司法機關敢于和能夠依照憲法與法律的規定獨立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權,這是監督的另一面,而且是更有意義也是更困難的一種監督。如果做到督促性的監督和支持性的監督相結合,相信司法機關為社會提供公正的司法產品就更有保障。
- 上一篇:司法公正的實質與模式
- 下一篇:當代司法公正的前提與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