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司法公正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時間:2022-10-24 04:47:05

導語:小議司法公正與和諧社會的建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司法公正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本文作者:張琳工作單位:安陽工學院

實現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公正與社會和諧的基本制度保障。和諧社會首先是法治社會,而法治社會必須確保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維護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有效解決各種矛盾糾紛,才能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才能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的合法財產。相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裁判不公,既談不上依法治國,更談不上實現和諧社會。

一、深刻理解和把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

(一)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共同富裕。社會的和諧有賴于社會結構的協調,而社會結構的協調有賴于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協調,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協調又有賴于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富裕。沒有全體人民的各盡所能、各得其所,沒有社會各階層之間利益的合理調整和良性互動,沒有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富裕,就沒有和諧社會可言。如果在當代中國存在著基于社會權力、社會資源的占有和分配所形成的社會地位之間的巨大的不平等,那么也就存在著引發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社會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致力于解決這種不平等,不致力于實現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富裕,不致力于消除引發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社會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緣木求魚,一句空話。

(二)是貫徹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的一個歷史過程總書記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時期、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全面深刻地論述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而且特別闡述了我們中國共產黨人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6個方面。這6個方面的內容,深刻揭示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和基本特征,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標志,也是我們下一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努力方向。

(三)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在新的國內外形勢下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舉措。目前,我國社會正經歷著深刻的變化,改革發展正處于一個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加速,社會組織形式、就業結構、社會結構的變革加快,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更趨多樣化,社會利益關系更趨復雜,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我們正面臨著并將長期面對一些復雜、突出的矛盾和問題。要抓住和用好戰略機遇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就必須正確應對這些矛盾和問題,花更大氣力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大力促進社會和諧。

(四)是我們處理新形勢下多種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方法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生產力水平明顯提高,綜合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教育科技文化等發展水平還不高。在國際上,我國改革發展既面臨著難得的機遇和有利條件,又面臨著來自外部的經濟、政治、文化、信息、軍事等方面的嚴峻壓力。面對國內外復雜的形勢,要抓住和用好戰略機遇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就必須正確應對這些矛盾和問題,花更大氣力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大力促進社會和諧,辦好國內的事情,提高我們應對來自外部的各種挑戰和風險的能力,始終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局面有著特別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維護司法公正的現實意義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審判人員在司法和審判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具體而言,司法公正是指嚴格依法裁判,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審判機關來講,司法公正又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想使二者接近或達到人們所追求的正義要求,必須使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完美結合并達到公正的一般要求,司法公正才能實現。具體而言,實體公正是指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平等保障,并對違法犯罪者給予應有的懲罰和制裁;程序公正是指堅持公開、公正、民主的原則,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給予維護并充分體現效率的原則。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準則。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紛爭的功能,主要取決于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二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沒有強制執行力,紛爭當事人可以不去執行其裁判結果,紛爭就可能難以平息,裁判也就變得毫無意義;如果裁判不公正,則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紛爭,或者說即使強制當事人執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結果,也還可能導致新的紛爭。由于司法裁判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執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否公正,當事人都會被強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實際上就等于對紛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的侵害和掠奪,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嚴重損害。因此,司法活動正當性的關鍵在于司法公正。

(二)司法公正與和諧社會的關系法治是實現公正正義的途徑,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而只有法治社會才能實現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公正。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以通過司法的矯治來實現社會公正,而且司法公正需要以社會公正來檢驗。如果沒有司法公正,就絕對不可能有社會的公正,沒有社會的公正,也絕對不可能有社會的和諧。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日益傾向于采取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越來越認可訴訟是解決社會沖突的最有效機制,司法公正對于調解矛盾、理順關系、維護秩序、穩定社會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以,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公正、社會和諧與發展的制度保障底線。

(三)司法公正的評價標準1.司法公正的首選標準應是程序合法從司法活動的規律看,由于司法活動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就要通過嚴格、公開地遵守訴訟程序來接受各個方面的監督,以保障其公正性,所以司法與行政執法不一樣,它必須把程序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從程序自身的價值看,公正程序是社會穩定有序和訴訟結果權威的制度保障,在訴訟結果與案件的實體真實不盡吻合時,程序合法仍然可以使其發揮出正統性的功能,從而化解部分當事人的不滿,使訴訟結果為當事人所接受,并進而得到社會公眾的尊重。反之,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所產生的訴訟結果,即便與實體真實偶然吻合,也難以消除人們對其正確性的疑慮。2.認定事實清楚應該是法律事實清楚訴訟的理想是追求客觀真實,但它總是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訴訟活動是在一個擬制空間中進行的,這個空間有較強的抽象性,很多法律問題如疑罪從無、宣告死亡等與客觀事實是有嚴格區別的,每一個具體案件的處理即是一個人工理性形成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程序的逐漸展開是不可逆的,到一定階段后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可以被禁止,司法人員也不能隨意宣布已進行過的程序無效重來,所以訴訟不能保證所查明的事實必定符合客觀事實,而只能做到形式真實。在事實公正與法律公正無法統一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只能追求法律公正即程序上的公正。只要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嚴格遵循了現行有效的所有法律規范,依法查實了案內所有的證據材料,并據此對案件所涉的實體問題做出了認定,即如果當事人獲得了參與訴訟的機會,訴訟過程中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得到了切實保障,司法人員認真地考慮、評價了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法官始終處于中立地位,法官的裁判形成于庭審之后,就已經做到了認定事實上的準確無誤。3.嚴格適用實體法實體公正是結果的公正,法官審理案件必須依據實體法做出裁判。也就是說,一方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運用實體法而做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顧法律而裁判是不合法的裁判,是枉法的裁判。同時,法官在審理案件活動中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以保護,違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則不能遵守,則法律將形同虛設,其應有的公平和正義價值也不可能得到實現。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裁量權,并應依法接受對其裁量活動的監督。如果法官在裁判中具有超越法定職權的權力,就很有可能在正義的幌子下從事非法的裁判活動。4.司法獨立、廉潔、有效司法的獨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干預。司法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必須秉公辦案,不屈從權勢,不徇私情,嚴格執法。同時,審判人員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委托人具有經濟上的聯系。司法的廉潔性是指司法審判人員應當廉潔自律,不受各種利益的誘惑,自覺抵制各種腐敗行為。只有堅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潔性,做到兩袖清風,一塵不染,才能努力實現司法的公正。當然,司法的廉潔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員不廉潔,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潔的法官也不一定做出公正的裁判,因為裁判的公正還取決于法官的業務素質,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有效性是指司法審判人員在裁判活動中必須講究效率,盡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種不必要的延誤和煩瑣。因為遲來的正義是不正義,裁判結果即使是公正的,如果違反了效率原則,也不一定是公正的。

三、司法公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保障

(一)實現司法公正是社會和諧的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民主政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具體要求和目標。顯而易見,在和諧社會中,民主政治是基礎,公平正義是保障。一個國家只有實現了公平正義,才能形成安定有序、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不僅需要執政黨和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努力,而且最終要靠司法公正來做保障。因為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一個民主政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和諧社會民主政治,就是憑借公共權力,和平地管理沖突,建立秩序,并實現平等、自由、人民主權等價值理念的方式和過程。從法律和法治理念角度來講,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是現代社會人們的一種法治理念,即社會成員都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公平正義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和價值追求。安定有序,是指人民都按照一定的規則,尤其是依照法律行事,從而形成一個穩定的良好的社會生活秩序。就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和國際形勢來講,穩定問題是重中之重,是壓倒一切的問題,之所以如此強調穩定問題的重要性,其目的就是為了要形成一個安定有序的社會主義社會生活秩序。

(三)和諧社會是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第一,公平正義是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和諧的一個重要指標。只有真正地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實現了公平正義,這個社會才是一個和諧的社會,只有真正地實現了公平正義,才會真正地激發人民的創造精神,使人民去追求財富的最大化。惟有如此,才會使我黨的方針政策得以順利實施。第二,公平正義是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的市場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平等地適用規則,而要實現這一要求,公平正義顯然是必不可少的。第三,在公平正義的社會中,司法公正是其必然的追求與最后的保障,由司法公正所體現的公平正義是真正的公平正義,而司法公正當然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

四、當前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和諧社會中,民主法治是基礎,公平正義是保障。在一個國家中,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最重要的一道關卡,同時也是最后一道關卡。司法公正,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近年來,司法公正逐漸成為備受公眾關注的社會焦點之一,從一個側面折射出公眾對于司法公正的期盼和對于當前種種司法不公現象的擔憂。司法不公,實質構成對紛爭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侵害和掠奪,它傷害的不僅僅是普通百姓,更有損司法的尊嚴和威信,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

(一)法外因素的非法干擾和施壓司法權的地方化傾向嚴重,地方保護主義是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憲法規定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是根據憲法和行政訴訟法授予的對案件的管轄權而取得的。從國家權力的配置來看,在我國,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以外,地方各級司法官員均由相應的地方同級權力機關選舉和任免,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黨組織亦受同級地方黨委領導,地方司法機關賴以運轉的物質資源、人事編制也屬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管轄。正是這種按行政區劃設置司法機關,以及對司法機關實行人、財、物的分級管理體制,目前已被普遍認同成為我國司法改革步履惟艱的最主要的障礙,是造成司法權地方化、滋生地方保護主義的溫床。此外,來自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也不可小覷。誠然,中肯、謹慎的媒體報道,可以匯成巨大的、理性的輿論浪潮,能夠有效地預防暗箱司法和遏制司法腐敗,從而成為法治社會一種重要的制衡力量,但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媒體對有些案件先入為主、預測審判結果,形成一邊倒輿論的情況下,會給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辦案造成很大壓力,使司法最終不得不屈從于民意而非國家的法律。

(二)傳統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例如,在刑事領域不能很好地堅持現代法治所主張的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理念。就個體的當事人來說,當法律無法百分百地取得定罪證據時,就應該網開一面、寧可枉放,而不是疑罪從有。實現司法公正、樹立法律威信,必須擯棄某些落后、不合時宜的傳統司法觀念。

(三)現行司法體制及其運作不利于司法公正,存在諸多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弊端司法領域中諸多問題的產生,匯集為一點。如我國于2世紀5年代初期創建的司法體制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需要,已經不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于司法機關的期望。這些問題主要包括:其一,司法權力的地方化傾向。現行的地方政府掌控地方司法命脈(經費、人員升遷、編制、工作條件改善,,)的權力結構和管理體制,使得司法依附、受制于行政,很難對外保持中立地位、公正司法。其二,我國尚未實行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官、檢察官制度,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化色彩也相當濃厚,無法實現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其三,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實效甚微。

(四)司法隊伍的自身素質不高,也是引起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受社會風氣的影響,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司法人員的個人素質問題,使少數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水準不高,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收受賄賂,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不惜觸犯刑律;一些司法人員行為不規范,司法過程不公開,辦案質量和公正度不高。這些都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

五、司法不公的治理對策

(一)改革司法體制,真正建立起司法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獨立地行使職權的機制要注意解決好各級黨委、人大、政府與法院、檢察院的關系;徹底改革司法機關在經費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狀況,真正建立起司法審判與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的機制。

(二)增強有法必依意識,發揮司法公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的理想、目標和任務。在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過程,也是一個長期任務。在這個過程中,會有許多矛盾、困難和新的情況、問題,增強有法必依意識,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發揮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才能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三)加強隊伍建設,保證公正裁判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從嚴審查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格,使不合格的人員進不了檢察、審判機關或者離開檢察、審判崗位。在隊伍建設中,要特別注意強化職責意識,提高政治、業務素質,特別是要注重對法律價值、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理念的理解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構筑拒腐防變的銅墻鐵壁,確保司法的廉潔、公正。

(四)充分發揮法官、檢察官在實踐中的獨特作用要確保法官、檢察官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的獨立、中立,必須對現行司法體制進行改革。即要改變司法權運行中的行政化及對法官、檢察官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必由之路是逐步建立職業法官、檢察官機制。其主要內容包括完善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制度,改變法官、檢察官的選任制度,確立法官、檢察官的崇高地位,保障法官、檢察官的獨立性及與其職位相當的物質保障。這是消除司法腐敗、克服司法不公,確保司法公正的重大舉措。

(五)大力推進法院、檢察院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一是普遍落實以公開舉證、質證、辯論、認證、裁判為主要內容的新的庭審方式。二是普遍推行獨任法官和審判長選任制度及主訴檢察官和主辦檢察官制度。三是建立偵查、批捕、起訴、申訴分立和立案、審判、執行、監督分立制度。四是使執行工作體制和機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

(六)扭轉重實體公正,輕程序公正的錯誤傾向司法公正的內涵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意味著公正的法律得以正確地實施,人民的意志得以體現,正義得以伸張。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比較,具有內在公平與外在公平之別。司法程序公平合理,運用得當,就能保證當事人外在的公平。對一個國家來說,訴訟程序的完備制度和實現狀況是能否真正成為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因此,司法機關應當格外重視程序原則并從思想上確立程序先于權利的觀念。

(七)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使司法公正落到實處一是完善司法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評議考核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對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者,進行嚴肅懲處。二要推進公開審判和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加大案件執行全程公開力度,增強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通過公開促公正。三是司法機關要依法互相監督、互相配合、自覺接受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的監督,更重要的是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通過這些監督機制,維護司法公正。總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司法公正來作保障,目前我國正在醞釀更深層次的司法體制改革,其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通過司法公正來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最終構建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