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媒體審判的司法公正論文

時間:2022-09-09 05: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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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媒體審判的司法公正論文

一、媒體審判的研究現狀

1.從媒體審判的內涵出發。

側重于國外與國內在這一領域研究的不同之處,通過對比二者媒體審判的差異,提出在我國當前背景下構建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和諧關系的主要措施。另外,有研究表明司法審判要堅持公正公開原則,形成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并據此提出改革策略。

2.從經典個案的角度進行研究。

據不完全統計,僅針對許霆案,相關研究提出以下觀點:第一,在司法審判中強調罪刑法定的原則,從我國刑法罪刑適應的基本原則入手,對案件爭論的焦點進行了總結,并對最終量刑結果進行了辯證的評析。第二,一些學者以“許霆案”為背景提出許霆案一審判決量刑不符合實體正義,案件審理過程中程序正義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第三,還有一些學者關注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地位和處境,認為在中國法官實行行政化管理,不利于司法公正。

3.從監督體制的角度進行研究。

透過媒體審判的現象,發現媒體監督在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與缺陷之處。通過對媒體監督過程中的不端行為進行分析,學者認為應從制度安排、政府管理、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四個方面進行制度改革。同時,有研究表明,明確的新聞立法對形成媒體監督和司法審判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媒體審判的影響因素及其形成途徑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官”理應承擔“中立裁判者”的職業角色,具有獨立司法人格。但從心理學的角度對法官審判是否受到媒體審判的影響進行分析發現,法官審判過程是法官個體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審判心理變化的一個過程,這一過程是內外兩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審判心理學家提出其推導公式為:P(人格)*S(刺激)=D(判決)。這一公式是心理學視角下法官做出判決的程式,揭示了法官做出判決的決定因素及心理過程。在人格因素方面,法官對案件中呈現證據以及事實的判斷過程是運用專業知識、邏輯思維、推理等對事物做出認定與判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法官的個人心理素質、認知心理傾向以及個性心理特征、能力等因素均會影響法官的審判。同時,從外部刺激的角度出發,法官處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之下,是社會化了的個體,具有自然和社會的雙重屬性。國家形態、司法制度、社會文化、社會輿論、地方習慣、上級影響、時間壓力等刺激因素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法官審判。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是心理特征的整合統一體,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內在結構組織,在不同時空背景下影響人的外顯和內隱行為模式的心理特性。因此,在特定法官個性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外部刺激(包括刺激內容、刺激強度、刺激方式、其他刺激等)就作為法官做出判決的決定性因素之一,不可忽視地對法官的最終決斷起著重要作用。外部刺激對法官審判的影響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既是客觀存在的,又是不可避免的,其因社會制度、國家性質、司法環境、社會輿論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在我國,可能影響法官司法審判的外部因素,一是我國司法統一性、政治性,司法機構的行政化設置以及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官審判;二是在“司法為民”、“民主司法”等宏大且強勢的話語下,媒體的審前報道可能對法官的審理造成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會隨著媒體話語權的放大而不斷加深,超越法律的規定,以新聞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司法公正。其主要形成途徑包括:

第一,媒體報道形成預斷性結論。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知情、表達、參與、監督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各種新聞媒介以此為依據,過渡追求時效性、曝光率、關注度,在司法機關尚未對案件結果做出最終處理時,競相跟蹤報道并通過評論形成媒體自己的預斷性結論。

第二,報道受眾出現“群體極化”現象。報道的受眾因輿論的強勢誘導出現相對一致支持或一致反對的聲音,從而形成輿論關注焦點,出現非理性、易激動、態度偏激等“群體極化”傾向,這樣極易導致群體認同的現象,出現諸如污名化被告人、糾紛定性、絕對化、未審先判等媒體審判的表現形式。

第三,法官審判權衡外界壓力。媒體報道通過預斷性結論影響受眾,在新聞輿論的強大壓力下,合議庭以及行政權力受到引導和影響,法官審判時受到人格和外在刺激的雙重影響,其中人格具有相對穩定性,外在刺激主要來自社會輿論和司法設置中的終身責任制。法官權衡這兩者之間的關系,當社會輿論主導法官審判時,媒體審判就形成了。

綜上,我國媒體審判的形成主要包括媒體報道形成預斷性結論、報道受眾出現“群體極化”現象、法官審判權衡外界壓三個階段。對其階段性特點進行分析發現,由于媒體報道來源狹窄或單一、經過多重加工形成信息失真、道德傾向性明顯、部分媒體為博得眼球進行虛假報道等原因,公眾與法官對案件進行判斷時實際信息不對稱,造成了二者“審判”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經過媒體的再次傳播與反饋進一步加劇,形成極端的社會壓力。法官迫于社會壓力,權衡內部認知與外部刺激。若外部壓力過大,社會輿論在很大程度上就會影響法官審判,導致媒體審判的形成。

三、在媒體監督視野下實現司法公正的對策

不同的國家、民族、社會形態、文化情態以及法制狀態對司法審判的價值取向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暴露出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媒體監督也同樣處于新媒體時代的過渡時期。如何根據中國的國情來規避媒體審判,使司法機關能夠脫離媒體的控制而具有獨立性,是當前司法公平公正的應有之義。解決這一審判過程中的難題應該注重法官內部人格和外部刺激的交互作用。

(一)強化法官內在心理品質

審判心理學在法官審判中強調內部和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從內部因素考慮,法官本身的內在素質是影響審判的重要因素之一。除了政治素質、專業背景、職業道德外,更應該強調法官心理素質的培養。當前,法官面臨工作、輿論、生活、職業發展等多重壓力,心理健康狀況堪憂,嚴重影響法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質量。因此,應構建法官心理壓力干預機制,提高法官心理危機承受能力。國家層面主要是建立相應的法官心理壓力源治理機制,加快心理壓力干預立法的進程,優化法官人力資源配置。同時,法官應形成自我干預機制,形成系統的學習機制、良好的態度機制,使自身在審判中處于中立客觀的位置,實現“法官獨立”。

(二)避免心理學效應導致公眾認知偏差

法官審判前媒體的公開報道具有雙重作用。當媒體和法官出現案件信息掌握不對稱時,會消極影響法官、嫌疑人、公眾,尤其媒體對案件進行情緒化“再創造”,對案件細節進行反復跟蹤甚至不實報道,會喚醒公眾的激情狀態,使其喪失基本的法律判斷,公眾甚至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忽略后續發展,重視由媒體最先輸入的、片面的報道信息,形成首因效應。另外,媒體報道的傾向性詞匯會在很大程度上聚合并形成代表性判斷,而這種自覺公正的傾向性判斷進入公眾的認知領域后,會成為其日后做出判斷的信息準備,造成案件審判錯誤,即個體易于陷入具有群體代表性的推理模式,而依據這種推理模式得到的結論往往是不可靠、不正確的。因此,需要構建媒體監督良性互動機制,保證媒體報道的規范性、客觀性、真實性,這就需要從內部運作程序和外部司法制度兩個方面入手。首先,各新聞單位應制訂較嚴格的報道規則、行為規范,明確規定采訪方式、采訪對象、報道時機、報道形式、報道角度以及稿件寫法、內容審查、責任劃分與承擔等,形成嚴格的運作程序。另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聞媒體既是監督主體,又是監督客體,既有監督別人的權利,又有受別人監督的義務。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不是沒有約束的自由,同樣應受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約束。因而加強媒體監督立法,形成媒體監督良性循環,建立健全完善的媒體監督機制,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三)加強公眾個人責任,削弱“群體極化”的消極作用

媒體報道在審判中形成了“先見性”的信息準備,這些信息經過傳播、獲得、再傳播、再獲得影響群體無意識。在媒體報道的潛在影響下,個體由于批判、獵奇、觀望等心態加入不實信息傳播,導致個人責任的分散,異質性逐漸被同質性代替,群體無意識在更大范圍內急劇擴散,群體開始缺乏理性思考,盲目從眾,在群體極化的影響下,對案件進行符合公眾道德判斷的審判。媒體監督要體現民意,通過激發公眾內心的價值標準來評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這就要求新聞媒體規范行為方式,加強媒體行業的自律性,如實報道和還原媒體事件,堅持客觀報道,按照法定程序謹慎處理報道評述,正確引導媒體受眾,防止“群體極化”破壞司法公正,幫助受眾用法治的眼光看待司法審判,從而形成良好的大眾監督環境。

作者:趙茜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