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環境對金融環境的影響綜述
時間:2022-10-21 05: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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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甘細龍周獻軍夏旺春工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咸寧市中心支行
司法環境是影響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調查顯示,部分縣域地區仍然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干預的現象,嚴重阻礙了當地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亞待引起高度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
一、司法現狀:司法不公與司法干預同時并存
1.金融案件的執行效率低下。金融勝訴案件執行難是金融生態環境難以改善的重要因素。2001一2005年,某縣金融機構已審結勝訴案件713件,金額4984萬元,其中執行38件,執行金額527萬元,執結率分別只有5.4%和10.5%。2005年,某縣僅有建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兩家金融機構起訴案件,起訴案件58件,審結47件,僅執行14件,金額57萬元,執行案件件數和金額分別為2001年的16.7%和40.9%。2.司法干預影響了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2005年,某縣法院對該縣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開展檢查6次,累計罰款28萬元。被處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與司法部門在核銷、剝離不良貸款時存在認識上的偏差造成的。司法部門對金融機構頻繁的檢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3.司法費用開支較大,對金融機構的利益造成影響。司法部門在審判或執行金融案件時,不僅要收取高額的訴訟費用,而且每年還要花費一些名目不清的費用,以增強司法干警審判或執行的積極性,對金融機構的利益造成影響。4.時金融機構的債權維護不夠。在執行標的上重收回資金輕財產保全。一些縣級法院總是以企業只有財產物品為借口,不愿對企業實行強制執行,且案件執行時間長、程序復雜,造成擔保物價值降低,影響金融機構的債權回收。
二、原因解讀:法律缺陷與信用缺失的交互作用
1.法律缺陷。一是銀行貸款業務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除《貸款通則》外,沒有頒布出臺規范貸款管理的專門法律,信貸維權缺乏特別的法律保障,如《擔保法》中,沒有明確行政管理部門的財產不得抵押的條款,若該部門財產涉及抵押時,往往影響金融機構貸款抵押權的實現。二是金融債權維護的法律規范不具體。如《公司法》中,沒有對企業改制、重組、退出市場等行為設定具體涉及金融債權的法律約束條款,造成對企業逃廢或懸空銀行貸款的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制裁。三是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不夠。如《刑法》中,對詐騙銀行貸款的故意行為,“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對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銀行貸款巨額損失的過錯行為,沒有涉及,造成了大額國家資財的損失和浪費。
2.地方保護。據調查,有95%的金融機構認為地方保護是影響金融維權案件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一是政府主導微觀經濟的理念存在誤差。一些縣、鄉政府不能正確理解“銀行也是經營人民幣的特殊企業”,把國有金融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等同于國家財政,導致金融機構在開展貸款清收或依法維護金融債權時,站在地方企業一邊,在出臺一些政策規章時,拋開金融債權于不顧,甚至公開支持企業逃廢銀行債務。二是縣域國有企業在轉制破產中存在明顯的行政干預。在優化資本結構和企業破產中,多數企業不是由企業或債權人提出,而是由政府及其部門主張,除破掉了一些應付貨款和其他應付債務外,絕大部分是破掉了銀行貸款這個金融機構賴以生存的債權。三是受理企業破產申請時存在嚴重的司法不公和執法不嚴。有些基層法院違背《破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在受理企業破產案過程中,有意回避債權金融機構,往往在金融機構不知情的情況下,審理和批準企業破產;有時無視和侵犯抵押貸款權益,把有效抵押擔保財產作為一般債權處置,甚至把有效抵押擔保裁定為無效抵押擔保,造成金融機構貸款債權懸空。
3.信用缺失。一是政府信用不高。有些鄉鎮政府或因貪大求洋搞基礎設施建設,或因20世紀90時代盲目興建的鄉鎮企業關停并轉欠貸難以歸還;并且有些政府公務員拖欠一、兩萬元的信用社貸款,長期不肯歸還。二是企業信用不強。由于企業改制和破產中的地方保護及行政干預造成的后遺癥,有些企業仍然欠貸不還,仍夢想著國家出臺大破產、大核銷的相關政策,能夠一廢了之、一核了之。三是社會信用不齊。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社會信用度仍然參差不齊,甚至出現一些城鄉居民的居住房產抵押貸款到期拒不還貸的現象,使之成為縣域金融機構新的貸款風險點。
三、政策建議: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的相關制度安排
1.完善與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相關的各項法律制度。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盡快制定保護金融資產的《貸款法》,擴大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范圍和適用條件,將貸款詐騙罪擴大到包括法人在內的所有企業和個人。在《刑法》中增設“故意逃廢金融債務罪”,加大法律懲戒力度,遏制逃債風氣蔓延。在《擔保法》中明確國家機關、行政管理部門財產不得抵押的條款,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避免司法不公。盡快修訂《破產法》,在《破產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繳納所負稅款”后,明確增加“償還銀行貸款”條款,而后才是“清償公司其他債務”,不能把“銀行貸款”與“公司其他債務”混為一談,以保障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
2.建立金融債權保全體系,實現銀行審懊經營。建立以保全為原則,以市場為基礎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立存款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救助責任機制,從法律高度制約和改變中央銀行無限制承擔金融機構風險的現狀。在《破產法》中,增加金融企業破產特別條款,從法律角度規范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在《商業銀行法》中增加金融機構貸款責任條款,對因選項不準、工作失誤造成貸款損失,數額巨大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包括金融機構負責人),以刑事處罰,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有效加大貸款責任人員的懲戒力度,確保金融企業穩健、審慎經營。
3.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步伐。要研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手段,構建社會信用的懲戒機制,司法機構應成為守信的執行者和維護者。加快與司法、工商、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以及個人信用信息資源的聯網步伐,構建全國統一的信用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依法加大金融信息披露,探索建立信用服務行業協會,從金融政策上引導和鼓勵與金融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一系列專業化的中介機構的發展。
4.進一步加大誠信宣傳工作力度。應多渠道、多方式、全方位、立體化加大誠信宣傳的工作力度,力求讓社會認知金融,讓金融服務社會。同時,建議人民銀行總行通過全國人大提案的方式,呼吁各級法院單設“金融案件執行機構”,以提高金融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及時組織司法人員集中開展金融案件專項執行活動,以最大限度內保全和維護金融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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