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的內涵及定位綜述

時間:2022-10-21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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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的內涵及定位綜述

本文作者:金立檳工作單位:中共長沙市委黨校

中國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不僅僅是司法制度、司法體制革新的問題。由于缺乏法理學意義上足夠的理論支持,各種具體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創新不能從本質上改觀中國的司法現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才能落實。司法理念是支撐司法制度,形成法官思維方式,建構法官職業道德,推動司法改革的理論基石和原動力。因此,探析司法理念,構建符合中國現代化建設要求的司法理念是法理學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也是影響我國司法改革成效的本質性因素。理念一詞具有較深的詞源,從古希臘到現代西方,理念是西方哲學史和思想史上非常重要而又古老的范疇。司法理念作為一種法哲學屬于實踐理性。在法律適用的語境中,司法理念是司法主體對與司法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其運行狀況所持有的理性原則和觀念。那么,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我們的司法理念又是什么呢?筆者認為,現代司法理念是司法主體在對司法過程進行價值判斷,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基本原則和觀念。

一、現代司法理念的內容

現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內容學界觀點紛紜。究竟哪些符合國際社會公認同時又適恰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筆者認為,肖揚院長在分析當代司法制度與實踐特征上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準確地反映了當代司法理念的共識,具有普遍性。在小康社會建設階段,現代司法理念至少應有以下的內容:11司法獨立。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而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是司法獨立。對于司法獨立及其制度形態這樣一種外來法律文化,我國法律中有相應的傳承。1954年憲法第78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現行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第一,我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獨立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進行司法活動。由于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基礎是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立法權領導之下的行政權、司法權,因此與西方國家建立在三權分立體制上的司法獨立有明顯的差異。第二,國際通行的司法獨立包括雙重含義,即法院審判獨立和法官個人獨立兩個方面,我國法律強調法院、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職權。法官、檢察官沒有獨立的職業人格。因此,筆者認為正是這一傳承中的變異,造成我國司法運行中的制度性缺陷,司法獨立的理念存在制度障礙。因此,在現行政治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對于實現司法獨立而言最重要的是兩點:首先,是確保司法的權威,減少法律程序外的監督和對司法活動的掣肘;其次,是確立司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終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21司法中立。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類對司法職能的本質性認識,是一種重要的司法理念的內容,是從司法機構與其他國家機構、社會關系的角度對司法客觀規律的描述。具體是指在各種國家權力之間、各種社會關系主體(通常指相對于國家的其他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法律意義的糾紛中,國家設置一種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決糾紛,而這種角色就是國家的司法職能。司法中立是當代司法制度中立性的反映,它要求法官如體育裁判一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31程序正義。在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中程序正義經歷了一個認識和探索的過程。首先是從重實體、輕程序到實體與程序并重,因為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正義,沒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嚴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實體公正,也容易引起人們的懷疑和猜測。程序本身也直接體現出民主、法治、人權和文明的精神,不依附于實現實體公正而存在,它本身就是社會正義的一種重要內容。當前,根據當事人能力及國情,程序正義的要求主要是必須保證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在現階段應盡量縮短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個體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差距。程序正義理念有利于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權利與責任,但必須與法院自身利益嚴格區別開來。41司法消極和司法被動。任何公權力都有天然擴張的傾向。而司法中立的一個必然結果是要求裁判者在司法過程始終處于消極和被動的地位。正所謂:不告不理。目前,社會對司法機制寄予了過高的期待,但對訴訟自身的局限性及其供需失衡的問題卻缺少足夠的心理準備。同時,社會中原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或者受到輕視,或者機能老化無法適應新的社會狀況,不能有效地分擔訴訟的壓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始終采取了逐年加大對法院的投入,以增加司法資源來應對需求增長的發展戰略,除了少數涉及政策性的敏感案件外,法院原則上對民事案件不加限制。簡易程序之所以受到重視,主要是基于對擴大司法和訴訟機制的利用,把糾紛解決集中于法院的基本思路。應該承認,訴訟的增長和對法院的積極利用,對于適應市場經濟,改變社會調整機制以及社會主體的行為方式和觀念,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超過實際可能性的高速發展也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司法質量的提高,粗放司法的狀態因此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51司法透明。司法透明是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根據WTO的透明度原則,司法透明首先是指各國與司法制度相關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判決必須要公布;其次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允許公眾參與審判過程的旁聽;最后司法透明還指司法行為要接受社會的監督,立法機關、新聞媒體、法學專家教授、律師和人民大眾均可以對生效的司法判決展開評論。司法透明的核心是反對秘密審判。61司法文明。司法活動方式與表現是否文明,直接影響著司法的公信力。建設社會主義司法文明,需要多視角、全方位的整體推進。要樹立司法文明的理念,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清除不適合、阻礙司法文明的陳舊思想觀念;要建設司法制度文明,立足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努力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旨在保障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要建立司法體制的文明,按照十六大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不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促進司法主體的文明,提高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要推進司法行為的文明,規范司法行為,努力實現對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二、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

現代司法理念的內容事實上蘊涵著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現代司法理念確立的終極目的就在于體現司法過程的價值,即公正(正義)、利益、民主、自由和平等。從法的價值內容出發,司法理念的價值更具體,更直觀。1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現代司法的根本價值理念,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正就是司法的化身,是司法生命力之所在,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一詞本身就具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程序公正的基本價值體現在:(1)公正的司法程序通過限制程序參與者(主要是裁判者和偵控機關)的恣意妄為,充分調動控辯雙方的積極性收集調查證據,在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適用實體法,從而形成公正的訴訟結果;(2)公正程序通過審理過程、判決理由和判決書的公開,通過旁聽、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等方式克服現代劇場式司法的空間局限性,通過普通公民民主參與司法決策等方式使裁決結果獲得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認可;(3)程序公正使裁判結果具備合理的可接受性。在例行或簡單案件中,程序公正的這一價值難以體現,因為例行案件中,事實清楚,是非分明,證據也充分。但是在疑難、復雜案件中,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得以彰顯,原因在于,公正的訴訟程序通過賦予控辯雙方平等的證據收集權,在公開的法庭上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通過控辯雙方承擔證明責任和各方參與者能夠得到平等對待和平等地參與機會等訴訟機制保障了裁判結果的權威性,化解了訴訟參與者對案件真相沒有查明的不滿情緒,增強了訴訟參與者,尤其是當事人對判決的可接受性。21司法主體的價值。所謂司法主體價值,是指在司法制度的設計和運行中,應當尊重涉訟公民人格尊嚴,維護其基本的人身權利和意志自由,即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訴訟之主體而非司法活動處置對象的客體這樣一種司法價值觀。在刑事司法中,主體性價值理念要求刑事司法不再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成單純的客體、司法的奴隸,而將其提高到一個自由的、自我決定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隱私等基本權利受到以憲法為核心的司法程序的嚴格保護。在具體的司法程序設計中,由于刑事訴訟本身基于追訴犯罪需要而不可避免地帶有強制性,這種強制性客觀上導致了嫌疑人、被告人在程序法上處于受追訴的地位,其權利和自由通常受到一定限制,無法或不能充分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基于此,司法的主體價值理念要求確立無罪推定、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賦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律師辯護權等制度予以保障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在民事司法中,司法主體價值理念要求:訴訟參與者作為主體的人之尊嚴、意志和行動自由受到尊重;司法制度作為一種公共性制度資源,其設計和運行應降低當事人的司法成本,如收費低廉,廣開司法之門,使需要利用這一資源的主體能夠便利有效地接近法院,即所謂接近正義;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導和支配訴訟開始、進程和結束。31司法效率。效率的基本含義是指一定投入與產出之比。效率是任何一種制度安排及其運行不可或缺的考慮要素之一,司法活動的諸多基本價值如實體公正和訴訟權利保障等,只有通過高效率的司法制度才能實現。因此,現代司法總是在力求高效率中優化各種制度設計。效率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作用在于:對于國家而言,高效率的司法體系無疑可節約大量成本用于其他事業;司法作為一種公共資源,社會公眾在利用這一資源時希望能盡快從訟累中解脫出來及早獲得正義,因為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