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分析
時間:2022-12-28 04: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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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作為社區矯正的一項前置程序,對于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彰顯了司法的溫度。但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審前社會調查不嚴格、不規范、法律不明確等突出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影響了實際執行效果,需要從完善立法入手,綜合施策,確保司法裁判不枉不縱,真正使司法人文關懷落到實處。
關鍵詞: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效力
一、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淵源與定義
社區矯正是是指對某些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告人或罪犯,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鄉鎮司法所)在法院、公安、檢察、社區等相關部門和幫教監護人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確定的期限內,安置在居住地或戶籍地所在社區,通過參加社區勞動改造、思想教育訓誡等社會化服刑方式,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是指法院、檢察院、監獄管理機關等有關單位,擬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服刑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前,委托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罪犯的個人及家庭情況、一貫表現、社會背景、社區服刑影響等進行調查,由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向委托機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并提出是否符合適用社區矯正的工作建議的活動。根據我國2012年出臺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審前社會調查是社區矯正的一項前置程序。
二、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福建某縣為例
(一)審前社會調查實施現狀。某縣審前社會調查工作正式起步于2011年,2014年至2016年,該縣所轄的七個鄉鎮司法所共開展審前社會調查69人次,其中作出同意/不同意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各62人次/7人次。法院審查后采納評估意見67人次,其中宣告緩刑61人次、裁定假釋1人、不予社區矯正6人次;未采納評估意見2人次,其中決定適用緩刑1人。近三年來,該縣法院緩刑適用的人數及開展審前調查的比例情況如下:2014年、2015年、2016年判決適用緩刑的分別為13件19人、15件23人、16件25人、其中在判決前開展審前社會調查的合計62人,占適用緩刑總人數的92.5%。(二)審前社會調查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1.調查評估內容不規范。審前社會調查評估的內容主要是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和評估意見兩部分,而司法所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部分卻過于格式化、簡單化。另外評估意見部分也多數直接在結論中以“適合或不適合接受社區矯正”草率寫明,部分評估意見未注明調查人、調查時間,甚至沒有司法局的蓋章和意見,缺乏規范性和嚴肅性,致使審前社會調查的作用大打折扣。2.調查評估內容缺乏客觀性。根據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但有時司法所調查人員為圖省事不經實際調查,直接根據被告人口述的情況作出評估意見,這就容易導致調查結果偏聽偏信、失真不實,其主要表現在:家屬意見多未寫明或以“愿意作為其監管人”寫明;一些幫教監護人與被告人未住在一起且日常聯系較少,明顯缺乏實際幫教監管條件;被害人及其親屬態度多為空白;社會公眾態度過于格式化;未查明調查對象的經常居住地是否屬于該社區等等。3.調執一體引發的推諉、尋租等問題。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司法所既負責具體的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工作,又是接納社區矯正對象、負責開展日常監管的唯一主體。這種調查評估主體與社區矯正執行主體的同一現狀必定會影響調查評估的客觀性。上文提到的近三年福建某縣所轄司法所共作出7份不同意納入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其中有2份的理由是被告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要求轉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所進行調查評估,有4份的理由是被告人是外地人,在本地無固定居所、無固定職業,不利于日后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監管。將是否監管便利作為判斷被告人是否適合社區矯正的一大關鍵因素,顯然扭曲了審前社會調查機制的初衷和效果。
三、導致審前社會調查未規范適用的主要原因
(一)審前社會調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有關機關重視不夠。2012年出臺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中存在兩個明顯漏洞:一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換言之,審判機關也可以不委托調查評估直接裁判適用社區矯正,為選擇性司法留下了尋租空間;二是并未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的法律效力,即是否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質證,對后續作出的法院判決或裁定是否有約束力等,而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調查結果與裁判結果相悖的情況。這種審前社會調查報告處于“可有可無”尷尬地位的情況,嚴重挫傷了司法行政機關的積極性。(二)審前社會調查的人員力量薄弱,難以適應任務需要。目前,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事務有賴于鄉鎮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開展。但是各鄉鎮司法所普遍僅配置2-3名工作人員,甚至有的地方還是“一人一所”,除普法宣傳、社區矯正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務外,司法所往往還同時承擔著信訪接待、人民調解、維穩綜治等繁重的工作職責,人手少、負荷重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對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疲于應付、流于形式。此外,司法所自身存在編制不足、待遇不高、任務繁重等短板,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因此人員外流情況頻頻發生,新接手的工作人員由于不熟悉審前社會調查業務,必然會出現調查程序不規范、調查內容不全面等諸多問題。(三)對審前社會調查的認識有偏差,人情因素影響大。在被調查對象的親屬看來,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往往意味著法院傾向性適用非監禁刑,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調查評估意見很大可能會影響到對被調查對象的最終量刑,因此他們在接受調查評估時只愿意提供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有利信息,而主動隱瞞性格缺陷、不良嗜好、鄰里矛盾等不利因素。而工作單位、所居住社區等其他接受走訪調查的人員出于社會關系、人情等方面的考慮,對于明知的不利因素則以“不清楚”、“不了解”進行推脫掩飾,影響了調查評估工作的實效,或者認為事不關己,泛泛而談,很難調查了解到真實的情況。
四、優化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出臺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根據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盡快制定出臺全國統一的《審前社會調查實施辦法》,從法律層面對審前社會調查工作予以進一步規范,主要包括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時限、異地委托調查、調查結果運用、調查紀律及違反調查規定的制裁手段等內容?!秾嵤┺k法》中應當明確幾個關鍵內容:對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等非監禁刑的被告人,或者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開庭審判前,法院或檢察院應當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在庭審中經當庭宣讀、質證后,作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非監禁刑或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具有作證義務的人員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證言,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二)強化履職保障,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司法行政業務,基層司法所具體經辦人員必須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以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才能從悔罪心理、回歸意愿、社會效果、矯正可能等多角度進行正確評估,提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大對鄉鎮司法所的人員編制、辦公經費等保障力度,建立必要的教育培訓制度,穩步提高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三)加大宣傳引導,營造有利開展工作的社會環境。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的開展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有關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各界正確了解審前社會調查的職能、程序、法律罰則等,打消少數基層群眾對參與審前社會調查評估的思想顧慮,依法作證、真實反映有關情況,使審前社會調查結果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各方面情況,助推司法機關依法、準確裁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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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鄧陜峽.社區矯正推行中的困境與探索———以四川省C市為實證觀察[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第136頁.
作者:陳昱辰 單位:福安市福安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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