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與執行制度的關系

時間:2022-12-28 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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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與執行制度的關系

一、現代司法理念概述

現代司法制度設計和有效運轉的基礎就是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公正性。我國歷來重實體輕程序,因此強調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義。但也不能說明法官與法院可以通過程序減輕自身責任,讓當事人承受各種舉證負擔與司法成本,這樣會讓社會公眾普遍懷疑司法的正當性。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輔相成、辯證統一,二者缺一不可。(二)效率性。司法制度的主要價值就是司法效率,目前訴訟費用降低與訴訟遲延減輕已成為必然。基于現代社會訴訟數量大幅度增加及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的情況,司法制度延伸出很多新型措施以降低訴訟成本及訴訟延遲的克服,如非訟事件城西、訴訟外解決機制等。(三)權威性。司法作為最后一道維護社會正義的防線,也是緩解社會矛盾沖突的有效措施。司法解決的最終性決定其權威性與公信力,而公正則是司法權威的來源。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在于解決糾紛問題,既判力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不可缺少的制度。

二、執行制度問題分析

目前司法執行過程中存在“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并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而是受到文化傳統、社會環境及司法體制等影響,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執行制度存在問題。(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包含執行制度,但執行程序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有法律學者認為,改變強制執行立法滯后是解決執行難的主要措施,需要政府考慮實際情況盡快制定強制執行法。雖然目前不斷增加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的比重,但依然無法解決當前執行困局。(二)執行體系不全面。目前立案、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間不協調,造成執行工作沒有統一的操作規程,法院內部也存在職責不清的問題。法院審判的后續環節就是執行,直接受到立案與審判環節的影響。我國司法改革實施立案注冊制,法院接受案件數量飛速增加,造成執行難問題愈發突出。(三)執行機構地位偏低。現代社會呈現多樣性與復雜性特點,造成執行難度增加,缺少保證執行權行使的措施,如虛假離婚、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隱匿財產等。另外受到一直以來存在的“重審輕執”思想影響,執行機構地位偏低。雖說名義上執行局與審判庭平行,但實際地位遠不如審判庭,部分執行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素質參差不齊。

三、執行程序設計引入司法理念的措施

司法程序中執行工作是最終環節,也是國家彰顯法律效力與尊嚴的程序。在設計執行程序時引入現代司法理念具有現實意義,具體措施如下:(一)司法理念設計執行程序。(1)當事人主義在執行中包含兩方面內容:平等保護債權人權益與平等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避免出現“執行亂”情況,禁止執行中采取法律之外的執行措施,如拘禁、強迫拉動等;(2)民事執行的主要目標就是經濟性與便捷性,實現債權人權利通過最快速度與最小代價達成,將執行周期縮到最短同時大幅度降低執行成本。司法效率理念通過執行依據形式審查等規則體現;(3)通過強化執行力度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保證人們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執行機構工作人員職業化體現出司法專業化。(二)做好司法執行頂層設計。(1)公開執行程序。執行程序公開化與透明化,可以讓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執行工作,降低腐敗發生概率,提升執行官專業素質及執法水平,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利;(2)分立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傳統上采用“一條龍”模式,存在過度集中執行權的問題。執行程序內部分立就是針對執行權運行機制來說的,將執行權分成兩類:執行裁判權與執行實施權,分別由不同結構與人員承擔,這樣各司其職,相互獨立又能相互監督,保證執行效率,維護法院及法律的權威;(3)保障執行程序。法官在立案環節形式釋明權,審理環節采取相應司法措施,創造良好環境。

四、結語

綜上所述,執行制度改革中引入現代司法理念,有助于完善與優化制度。本文中詳細分析執行制度現狀及存在問題,在分析現代司法理念的基礎上,給出完善執行制度的措施。希望通過本文論述,能為同行提供經驗借鑒,共同努力不斷完善我國司法執行制度,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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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愿軍 單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