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的變革與創新

時間:2022-10-21 05: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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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的變革與創新

本文作者:耿文杰工作單位: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

司法理念是司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現代司法理念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成為司法實踐的重要因素,其意義在于: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相對成熟的理念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帶來制度的不穩定性。回顧我國司法理念的變遷,對我們今天樹立現代司法理念,推進司法改革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

一、中國古代的司法理念

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有著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家國一體化的集權體制、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念構成了封建社會三位一體的超穩定結構。它給我們留下的是各種各樣的封建主義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訟、厭訟的民眾法律心理。11德主刑輔的司法理念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法律思想長期占據著統治地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和出禮入刑等原則下實行儒法合流的。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漢代的賈誼也認為,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角;驅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衰。[2]這種法律理念強調道德教化作用為主,法律強制為輔,主張禮治、德治、人治,從而輕視法律的作用,受這種法律理念的影響,中國古代社會長期處于一種專制的狀態。21無訟即德的司法理念中國古代的國家統治者始終將法律看成是統治和鎮壓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這一思想是促成這種觀念形成與加強的一個重要原因。將無訟看成一種最佳的社會狀態,無訟即德,甚至形成了賤訟觀,有代表性的論述即夫斗者,忘其身者也,忘其親者也,忘其群者也。行須臾之怒而斗,終身之禍,然乃為之,是忘其身者也;家室離散,親戚被戮,然乃為之,是忘其親者也;群上之所至惡,刑法之所大禁,然乃犯之,是忘君也。[3]這樣的一種法律觀念使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進而導致中國古代社會權利意識的普遍淡薄,維權意識基本為零。31重義輕利的司法理念義和利,孰輕孰重?在中國古代思想史,這是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雖然有主張重利輕義的觀點,如法家,但儒家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儒家的主張是重義輕利,對后世影響深遠。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農業社會,以農為本成了社會成員生存的必要條件。儒家和古代統治者認識到這一社會環境后,推行了重農抑商的政策,由此,輕利的價值觀逐漸形成,荀子說,工商眾而國貧,漢代賈誼說,背本趨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儒家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又促成了重義價值觀的形成。于是,重義輕利就成了中國傳統法律理念的一部分。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影響下,中國也曾出現過呼喚民主和法治的思潮,由于缺乏經濟基礎和社會變革的支持,在中國始終未建立起現代意義的法律制度。

二、新中國建立后司法理念的不斷發展

1949年新中國建立后,中國向法制現代化邁開了重要的步伐。但是,因種種原因一度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泛濫。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建設也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趨勢。由于文化傳統和所處的歷史方位,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帶有自己明顯的特色。2世紀7年代末中國改革開放時,國家領導人就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治國方針,經過近2年的時間,發展到1999年中共十五大報告提出的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中國領導人和全國人民對民主法制認識不斷提高與成熟的產物,也與法學理論界的貢獻分不開,而司法理念的引導與指引作用尤其突出。在7年代末,中國主要從十年動亂的歷史教訓來認識加強法制的必要性。之所以發生并持續十年之久,重要原因之一是長期專制主義在思想政治方面遺毒仍然是不容易肅清的,種種歷史原因又使我們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鄧小平曾從制度和個人的關系這個角度來精辟論述了不切實加強民主政治的歷史教訓,指出,,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4]改革不可逆轉的迅速發展使人們認識到舊體制的弊端,開放則使人們認識到法制不完善帶來的經濟壁壘和對市場經濟之危害。雖然中國要真正成為依法治國的法治國家仍有各種現實阻力和不可預見的阻力,雖然中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但向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進軍的號角已經吹響,現代司法理念的種子已經播下,長成法治的參天大樹是指日可待。

三、中國現代化建設迫切要求司法理念更新發展

(一)社會現實生活的要求因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秩序的更替與重構,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上違法犯罪現象日益增多,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公民的法律意識雖然比過去要強得多,但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維權意識仍比較淡薄。遇到糾紛與沖突,盡量把大事化小,把小事化了,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訴諸法律,無訟即德的觀念在一定程度上仍影響著人們。人們希望社會安定,能夠安居樂業,因此迫切呼喚現代司法理念的變革,建設法制社會。(二)法律制度自身發展的要求建設法治國家,制度建設是根本,是關鍵。沒有完備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難以繼承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還難以實現法律文化的創新。制度建設要求完備和完善。一是要完備和完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體系。在現代社會,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市場經濟的推進,人民成了真正的立法者,通過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社會關系日趨復雜,傳統的法律部門已不能涵蓋,新的法律部門不斷涌現,并出現了一些難以用現有法律部門來歸屬的法律。二是要完備和完善司法制度,保證司法公正。在古代社會,司法制度具有強烈的功利性色彩,司法腐敗現象十分嚴重,因此,人們盼望為民做主,為民伸冤的清官,這映射出制度的悲哀。在現代社會,我們真正需要的是一整套完備和完善的司法制度。三是要完備和完善監督制度,實現監督有效。現代社會,我們不僅應該要完備和完善法律制度,還要保證制度的實效性,真正做到法律監督切實有效。任何一種社會邪惡都與制度的缺陷分不開,實現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換仍需要制度的保證。(三)司法職業的內在要求樹立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職業本身的基本要求,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審判是公正的藝術,法學是公正的學問,法官是公正的使者。法官肩負著依法獨立公正裁判的重任,在一般民眾眼里,法官是國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會正義和社會良知的象征。樹立了正確的司法理念,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就能通過縝密的思維而將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巧妙地結合起來,熟練地運用法律規則解決各類糾紛,同時在法律出現漏洞或空白時,能夠運用法條背后的共同規則對案件進行綜合判斷,推導出合理的裁判結果。(四)入世的客觀要求加入WTO后,涉外經濟法律關系走向多元化、復雜化、對審判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這無疑會給中國法官原有的司法理念帶來沖擊,促使其遵循WTO的有關原則來審理案件。如果不能從司法理念上解決加入世貿問題,那么空談應對WTO挑戰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不切實際的。因此,WTO基本理念和原則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對自己的傳統司法理念進行整合和重構。11以獨立審判的制度理念取代司法依附的現實觀念WTO的司法審查制度對司法機關提出了嚴格的完全獨立性的要求,其關于司法機構獨立性的要求與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致的,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憲法賦予法院獨立審判的地位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狀況還無法適應入世的要求。21以平等公正的市場主體觀取代區別對待的主體觀念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本原則之一,它由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構成,要求成員方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外國企業的產品,平等地對待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一律平等,應受到平等公正的對待。非歧視原則與法院的中立地位是一致的,這就要求執法者樹立平等公正的市場主體觀念,嚴守中立,公平地對待國內外當事人。31以公開透明的程序理念取代司法神秘的傳統觀念透明即公開,透明度原則具體到司法審判工作中就是要求法院做到審判程序公開、判決結果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公開。透明度原則所要求的公開,除了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章公布和普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外,也包括對行政措施及執行程序的公開,而對行政實際做法或者行政慣例的公開是因為WTO透明度原則要求將此納入審查機制。41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市場經濟理念取代超職權主義的傳統理念自由精神在司法理念中的具體體現,即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意思自治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內容,其具體表現在訴訟結構中,無例外地要求法官尊重當事人對其實體和程序權利的處分,維護其意思自治的權利。WTO也是奉行經濟自由主義思想,促進貿易自由化是其基本宗旨。入世意味著對市場經濟制度的徹底接受,意味著對市場經濟規則的遵從,也意味著中國司法體制和法官司法理念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必要轉換,超職權主義的觀念已無存在的前提,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成為必然。51以法制統一的司法理念取代地方保護主義司法部門應利用入世的大好機遇,向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宣戰,徹底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陰影,堅決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

四、樹立現代司法理念,推進法制社會建設

(一)人本主義法治理念法律既是一種技術理念,又蘊含著深刻的人文關懷。人文精神是對人的存在的思考,對人的價值、人的生存意義的關注,以及對人類命運的把握與探索,法治就是對人的存在、價值、命運的思考、關注和把握過程中的產物。法律的力量不僅在于法律的剛性,也在于法律剛性所包含的對人性關系的確定性和堅毅性,缺乏人性化的法規制度。真正的法治社會,應給予公民包括違法者必要的尊重和關懷,無視公民的尊嚴和價值,只會引起民眾對司法機關的怨恨與憤怒,最終損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和威嚴。而蘊含在法律條文中的法治文明精神,只能通過執法者具體的執法行為來體現。事實上,人文化、人性化的辦案效果,會使法律受到更多人的遵循與信仰,對違法者也會有更大的感召力和震懾力。(二)民主主義法治理念真正要實現法治就必須是一種深層次的法治,即全民參與的法治。它不但適用于管理者,而且也適用于公眾,法治是一種實踐的事業,是全民的事業,它的核心價值理念是吸引、充分調動全體公民的主動參與精神。法治化的過程實際上就內蘊著大眾普遍參與,并確立神圣信仰和樹立忠誠的過程。因而法治不僅是國家(或政府)所關心并努力從事的事情,而且也是社會公眾所關心的或者應當關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事情。真正的法治社會中的法治人既是法律的服從者,也是法律的信仰者,既是現有社會的維護者,也是進步社會的推動者。在一定程度上,要建立法治就是要建立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對他人行為和自己行為的確定預期。(三)針對主義法治理念法律屬于社會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它受制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因而法治具有現實的世俗性意義,這就意味著為一國所踐行的法治必然是針對主義法治,必須適合自己本國的客觀需要。要在中國實現法治,就必須處理好法治理想與國情、法治現代化與法律傳統的關系。中國現代法治不可能只有一套細密的文字法規加一套嚴格的司法體系,而是與億萬中國人的價值觀念、心態以及行為相聯系的。與此相適應,中國法治之路就必須注重利用中國的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實際。(四)理性主義法治理念法治是迄今為止最有效的也是最好的治國方式,對于我們這樣一個經歷了多年封建倫理社會的國家來說,當前最需要的是給法治以足夠的重視,但未來我們卻不能走向另外一個極端,神化法治,我們需要理性的法治,排斥極端的司法理念。法治是治國方略的一種最好的形式,但從一定意義上講,它只是相對好的治國方式,社會是由道德、習慣、法律、宗教等多種手段來維持的,盡管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但絕不代表全部,這不僅因為法律不可能規定一切,而且更重要的是因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缺乏靈活性等缺陷。因此,法律也應有個限度,以防過度法規化,窒息人們的生活。我們欣喜地看到,現代司法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司法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對于加強中國法治建設無疑起到重要的思想前導作用。